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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視閾下的高校師德建設芻議

2015-05-30 10:48楊靜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5年1期
關鍵詞:師德建設高校教師法治

楊靜

摘 要 本文在詳細闡釋、辨析“法治”概念基礎上,用現代法治的思維燭照師德建設,提出當前高校教師師德建設存在著三大困境:優良標準的缺失、正義原則的扭曲和至上權威的僭越,認為要用法治的精神推進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

關鍵詞 法治 高校教師 師德建設

“法治”一詞很早就出現在古書中?!蛾套哟呵铩ぶG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狹于今,修法治,廣政教,以霸諸侯?!薄痘茨献印镎撚枴罚骸爸ㄖ嗡缮?,則應時而變;不知法治之源,雖循古終亂?!狈ㄖ闻c“人治”相對,意為根據法律規則治理國家。但是法家之法治在本質區別與今之法治。中國古代雖然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之說,但是在君權神授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話語體系中,皇權成了絕對的、不可替代的強制力,不管是強調刑法的法治還是強調仁德的德治,最終都是人治,本質上都是君王的馭民之術、治民之策。

現代法治與中國古代法治的不同,它是建立在社會契約的基礎之上的,強調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治理工具在社會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維護人權、自由、民主、平等的終極價值目標?,F代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亞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論,亞里士多德認為法律有以下特征:(1)正義性。正義是法律之所以為法律的根源,也是法律之所以為法律的目的。(2)普遍性。也就是人人都得服從,不管是位高者還是黔首百姓。(3)平等性。不僅所有人要服從,而且必須是同等地服從。(4)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則容易降低政府和法律的威信。(5)靈活性。法律也應當因時而變,與時俱進,適應時代的需求和人民的生活習俗。(6)權威性?;蛘叻Q是不可逾越性,法律具有至高的權威,任何人都被禁止“翻越”法律的籬墻,而肆意行為。

亞里士多德的理論影響深遠,奠定了后世法理學的基礎。歸納而言,現代法治在具體實踐中具有以下幾個最本質的特征:

一、至上的權威。按照亞里斯多德的說法,就是“法的統治”。所有人所有事都在法律之下,受法律的約束,按照法律規定的軌跡運行。法既已立,就必須得到其效力范圍內所有人的遵從,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于法律的特權,這個“任何人”其中包括了統治者,“王在法下”,“如果統治者不受法律控制,法律就只能淪為一種工具?!?/p>

二、正義的原則。法律的合法性來源于社會的契約,必須得到大多數的舉手認同,其目的就在于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保障天賦人權在現實生活中得到兌現?!耙故挛锖嫌谡x(公平),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而法律恰恰是這樣一個中道的權衡?!狈墒菬o情的,而人總是有感情的,天生不可避免地總是帶著主觀性和偏見,因此不免容易偏私,因此人不能作為“中道的權衡”。人權要想得到最大程度的擁有,公平正義要想得到完美的實現,社會秩序要想得到良好的維護,不偏不倚的法律是最好的標桿和尺度。法治必定優于人治。

三、優良的標準。關于法治,亞里士多德提出必須有兩條標準,除了“已成立的法律必須獲得普遍的服從”之外,還必須“大家所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币簿褪钦f,良法必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用當今中國主流話語來說,就是要體現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延伸來說,法律必須有可用性、可操作性、統一性、明確性、規范性和連續性,要能夠在付諸實踐中達到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功效。

以上是法治的三個支腳,缺一都不能稱之為真正的現代法治。厘清“法治”的概念,目的是為了以法治的觀念來燭照師德建設,把師德建設放這把顯微鏡下,認真觀照和解剖。對照“法治”的基本涵義和本質特征,當前高校師德師風建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根本性的問題:

一、優良標準的缺失。師德建設很重要的,但是到底如何建設,并沒有一套完整的、可操作、可循之的“法”。2014年10月,教育部制定和下發了《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提出“要建立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懲相結合的高校師德建設工作機制”,但是如何教育、如何宣傳,在師資培訓中占多大比重、培訓什么內容、如果沒有培訓要如何處罰,這些具體性細節,目前還沒有一個遵循的規范。在師德考核中,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那么“考官”只能根據印象打分。由于沒有標準,那么在師德激勵和處罰中,師德建設就只能滑入“人治”。

二、正義原則的扭曲。根據正義的原則,師德建設中的“獎”應該屬于師德的優者,“罰”應該屬于師德的劣者,但是因為師德評判沒有一個可循之的標準,師德評判最終淪為了治理者手中的權柄,成為了他們平衡教師員工之間的關系,甚至拉幫結派的工具,正義的原則被扭曲,法治的精神被踐踏,最終使“法”失去效用。

三、至上權威的僭越?!皫煹轮辽稀?、“師德建設要擺在師資隊伍建設的首位”,但是在現實中師德建設卻成為了說起來很重要、做起來沒必要,平時很重要、忙時很次要的事情。以高校教師最關切的事情——職稱評定為例,筆者在統計了二十六個省份的《高校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細則》之后,發現所有省份的評審條件的第一條都是政治表現和師德,但是這一條只有一個模糊而缺乏可操作性的條款: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為人師表、作風正派,如此等等;而對教師的學歷、教齡、論文及課題數量、教學工作量等有一套系統而嚴格的計分體系,因此在實際評審中,缺乏可操作性的師德往往被忽視甚至忽略。也正因為如此,法治的精神在師德建設中很難得到體現,法的至高無上的神圣感和權威在師德建設中被僭越,這樣必然導致教師隊伍中會出現一些不符合師德師風的行為和現象。

優良標準的缺失、正義原則的扭曲和至上權威的僭越,以上三個問題是當前師德建設面臨的主要困境,解決以上問題,根本的還是要樹立法治的精神,以法治的精神推進長效機制建設,以法治的思維來治理師德中的亂象。

參考文獻:

[1]王安富.試論亞里士多德的法治觀[J].遼寧教育學院學報,2002.3.

[2]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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