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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版權集體管理的合理性

2015-07-01 03:14蘆世玲
現代出版 2015年3期
關鍵詞:交易成本

摘要:版權交易是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就作品的使用而進行的商品交換。版權交易前的彼此信息搜尋、交易過程中的討價還價和決策以及交易契約達成后的監督與執行均產生交易成本。集體管理是對個別、分散的版權的調整和界定,將對作品以及財富等資源的分配產生影響。版權集體管理為降低交易成本、優化資源配置提供了合理路徑。

關鍵詞:版權交易;版權集體管理;交易成本

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談道:“一旦考慮到進行市場交易的成本,那么顯然只有這種調整后的產值增長多于它所帶來的成本時,權利的調整才能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的運行效率產生影響。一種權利的調整會比其他安排產生更多的產值。但除非這是法律制度確認的權利的調整,否則通過轉移和合并權利達到同樣后果的市場費用如此之高,以致于最佳的權利配置以及由此帶來的更高的產值也許永遠也不會實現?!?/p>

這一表述從經濟學的角度驗證了版權權屬界定的必要性。根據“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權利的初始界定并不能影響資源的配置,并且自由的市場交換最終將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然而,正如科斯所分析的,如果沒有法律制度來確認權利的界定,任憑市場對權利進行轉移與合并從而達成資源配置,那么這一過程中將產生高昂的交易成本,這一成本的存在可能無法使資源的配置達到最優,也無法帶來產值的增加。

版權集體管理是將個別、分散的權利集中起來行使,將原本由版權權利人自己行使的權利交由集體管理組織以組織的名義行使。這事實上是對版權權利的調整和界定,將對作品的使用以及財富等資源的分配產生影響。從版權交易的過程來看,這種調整和界定能夠節約交易成本,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交易成本泛指一切為促成交易發生而產生的成本,因此很難對其作出準確的界定和列舉。經濟學家威廉姆森對交易成本有一個形象的比喻,他描述交易成本為“經濟世界中的摩擦力”,是經濟系統運轉所要付出的代價或者費用。在科斯看來,交易成本包括交易雙方談判的費用、簽約的費用以及監督費用和解決糾紛的費用??扑乖凇渡鐣杀締栴}》一文中提出對交易成本進行削減的辦法,即設立企業。他認為,“采用一種替代性的經濟組織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場內的成本而達到同樣的結果,這將使產值增加……企業就是作為通過市場交易來組織生產的替代物而出現的。在企業內部,生產要素不同組合中的討價還價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場交易。那時,毋需通過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的討價還價,就可以對生產進行重新安排?!笨扑乖谶@里描述了企業的性質。

當我們把版權置于交易成本理論的研究視野之下,我們便能夠考察到權利人和使用者雙方在達成版權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交易成本,進而將版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通過市場交易來完成版權價值實現的“替代物”,通過分析檢驗集體管理組織對于版權交易過程中交易成本的削減作用來論證版權集體管理的合理性。

達爾曼對于交易成本階段性的分析直觀、簡潔,具有較強的工具性。他認為,根據交易的三個不同的連續階段,交易成本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商品和交易對象信息搜尋費用、討價還價和決策費用以及監督和執行的費用。版權交易是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就作品的使用而進行的交換,存在交易前的彼此信息搜尋、交易過程中的討價還價和決策以及交易契約達成后的監督與執行三個階段,而這三個階段均為交易成本的來源。

一、交易對象信息搜尋成本

交易對象信息搜尋成本包括取得交易對象信息所需成本和與交易對象進行信息交換所需成本。

經濟學是一門關于世界的理性選擇的科學,經濟學的研究假定人在其生活目的、滿足方面是一個理性最大化者。但是理性最大化并不意味著完美的理性,相反,理性最大化提示我們,理性選擇受制于人的認知能力,認知能力的局限性致使人的理性選擇也是有限度的。收集和使用信息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一局限,由此也形成一定的交易成本。

版權實現的過程,是作品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達成和執行交換協議的結果。那么在交易發生之前,對于權利人而言,作品完成后自動取得版權,尋找到需要作品的使用者便是交易發生的前提;對于使用者而言,由于產生了使用某一作品的需要,尋找到該作品的權利人同樣是交易發生的前提?,F代社會,信息傳播頻繁而密集,作品的創作與使用隨處發生,雖然網絡技術的進步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提供了多種多樣的信息搜索手段,但是,在許多情況下,版權權利人和使用者之間并非能夠輕易搜索到彼此信息。例如,商場、餐飲、娛樂等場所常常使用數量眾多的背景音樂,而如果這些場所的經營者不得不去一一搜尋所使用音樂的詞曲作者、演唱者、出版商,那么更大的一種可能是,經營者為此付出的搜索成本遠遠高于由于音樂的使用而產生的利潤。這一交易成本如果無法削減,導致的結果要么是使用者索性冒著被訴侵權的風險繼續使用音樂也不支付報酬,要么放棄使用音樂。不論何種選擇,當事雙方都無法從中獲得利益,資源不能達到良好的配置。

在版權交易雙方進行信息交換的過程中,還可能由于機會主義的存在而產生交易成本。機會主義是指參與交易的行為主體在交易活動中使用諸如隱瞞真實信息、對交易意圖作不實陳述以及欺詐等策略性行為。機會主義者在與對方的信息交換中可能會有意發出錯誤信息以誤導他人,拒絕向別人透露他們需要但缺少的信息,或者他持有的而別人需要卻又缺少的信息。這時,對于當事的另一方而言,要甄別、搜索真實、有效的信息需要花費更多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在可供交易雙方選擇的交易對手很多的情況下,機會主義行為發生的可能性會變小。

中國版權集體管理,是指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包括與使用者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等活動。在版權授予集體管理組織后,集體管理組織以單一的身份成為眾多不同作者版權的實際行使人,這種情況下,作品的使用者不再需要耗費更多的成本去尋找權利人一一獲得他們的授權而免于侵權風險。信息搜索成本得到有效控制,促成資源的優化配置。與此同時,由于集體管理組織不論面對權利人還是使用者,集體管理組織均為對方提供數量眾多的交易對手,這能夠有效降低機會主義行為發生的可能性。

二、討價還價和決策成本

財產權的存在使資源的價值得到凸顯。任何一種資源為人所有,就意味著總有一些人,他們有權排除其他任何人占有其特定的資源,而資源的合法所有者個人必將會通過各種措施來努力實現資源價值的最大化。與此同時,如果某一資源的所有者能夠對其他使用該資源的人收費,那么,對每一個使用者收取的費用將包括由其增加使用者而使其他使用者增加的成本,因為這種成本降低了資源對其他使用者的價值從而降低了他們愿意支付給資源所有者的使用該資源的價格。通過對照不難發現,資源的所有者需要資源價值的最大化,而其他使用者則在交易過程中希望能夠以更低的價格獲得對資源的使用。交易雙方在關于資源的價值和價格上存在對立,因此需要討價還價并在此基礎上作出決策。

版權交易也不例外。權利人希望作品得到認可以實現價值的最大化,而使用者則希望能夠以更低的價格來補償對作品的使用。雙方要達成交易,必然要經歷一個討價還價的過程,交易成本因此形成。首先,對于就某些版權的交易而進行的討價還價而言,不論從權利人的角度出發還是從使用者的角度出發,數量龐大的談判對手所形成的交易成本甚至大到能夠使人預見這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其次,對于權利人個體而言,與所有的作品使用者進行談判、達成交易是很難做到的,因此最終只能選擇其中一部分使用者進行交易,如此一來,因作出選擇和決定而形成的交易成本不可避免。反之,使用者亦同此理。再次,通常作者即版權人,特定作品的作者往往是數量有限的自然人,而版權使用者有可能是自然人,但在很多情況下是法人組織。當自然人版權人面對法人組織使用者時,盡管雙方在版權法律關系中具有平等的民事主體地位,但是在實際的交易談判中,雙方的議價能力是存在差異的。作者本身的知名度、影響力,法人組織的組織形象、綜合實力等都會影響到交易價格的最終確定。

當我們將版權納入集體管理,上述產生高昂交易成本的情況會得到改善。首先,眾多權利人由一個合法組織代表進行交易談判,大大提升了談判的效率。其次,將版權納入集體管理能夠實現版權交易雙方主體盡可能全面覆蓋,從而減少彼此選擇、決策的成本。再次,版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一個機構,消除了作者之間、交易雙方主體之間的差別,使雙方的談判更有價值。

三、監督和執行成本

威廉姆森提出資產專用性是導致交易成本增加的因素之一。資產專用性指一項資產能夠調配用于其他用途的程度,或者由其他人使用而不損失生產價值的程度。在一項交易活動中,當交易一方或雙方對對方的依賴程度很高,或者被對方控制,那么這樣的交易就被稱為資產專用性高的交易。在資產專用性高的交易中,如果交易的一方或者雙方都是機會主義者,那么交易的監督成本、執行成本都會變得更高,交易雙方就交易內容重新談判、申請仲裁和訴訟的風險將大大增加,從而抬高交易成本。

在版權交易中,資產專用性高的情況很容易出現。一方面,版權交易的發生源自于人們精神文化消費的需要,而文化消費具有其自身特點,其中,時尚化發展是現代社會文化消費的重要特點,這就導致消費需求往往跟隨社會流行文化的發展而變化。對于版權使用者而言,選擇那些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品牌效應、廣受歡迎、具有時尚氣質的作品版權才能夠滿足終端客戶的消費需求,從而產生效益。由此,在特定時期,版權交易中使用者產生對特定權利人的依賴性,交易成本隨之被抬高;另一方面,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生產是一項參與者眾多的活動,作品只有通過交易、獲得使用才能夠實現其版權價值。對于絕大多數普通作者而言,其作品通過版權交易獲得被傳播的機會并非輕而易舉即可實現,因此,數量眾多的普通作者對使用者存在依賴性,在這種情況下,交易成本也會被抬高。在實踐中,由上述兩種高資產專用性情況導致的使用者為了降低成本而產生的侵權盜用行為、普通作者為實現作品傳播而忍受使用者低廉的使用費等顯失公平的狀況并不罕見。侵權行為的監督,版權交易的合理、合法執行都因此變得更為重要,但是版權人很難憑借一己之力來監督其作品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被使用,有限的監督也需要付出高昂的監督費用,交易成本因此很難得到控制。

相較而言,版權集體管理能夠為權利人和使用者提供一個相對平等和開放的交易平臺,從而降低權利人與使用者在不同情況下對對方的依賴性,降低資產專用性和侵權行為發生的風險。在正常交易完成后,集體管理組織對于版權交易基于規?;谋O督和執行,其效率遠遠高于權利人的單打獨斗,其對交易成本的控制不言而喻。

綜上所述,在版權交易過程中,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往往因為權利人和使用者雙方數量眾多且分散而在交易過程的各個階段形成沉重的交易成本,版權集體管理將這些“小權利”集中起來行使,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優化資源配置,其存在有合理性。

(蘆世玲,中國傳媒大學編輯出版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注釋:

① [美]羅納德·科斯著.劉守英等譯.社會成本問題∥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9:136.

② 常青.論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法經濟學的視角[J].法學雜志,2006(06).

③ 包霄林.文化消費的十大特征[N].200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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