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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入矯前社會服刑人員的居住地核實問題的探討

2015-08-05 09:49王金城楊蕊張勁松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關鍵詞:社區矯正居住地核實

王金城 楊蕊 張勁松

摘要:自《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確社區矯正工作以來,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再次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進行社區矯正予以明確。核實確定社會服刑人員的實際居住地,是社區矯正機構對社會服刑人員準確、有效地開展刑罰執行和社區矯正監管的基礎和前提。但當前公檢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入矯前社會服刑人員的居住地核實工作存在一定問題,為社區矯正工作的正常開展帶來難度。因此應當從嚴格核實調查程序、增強公檢法司配合協作、加強對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教育引導和加大社區矯正工作的普法宣傳力度等方面進行改進和完善。

關鍵詞:社區矯正;社會服刑人員;居住地;核實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159-02

作者簡介:王金城,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大王莊街道社區檢察室主任,大王莊街道副主任;楊蕊,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大王莊街道社區檢察室副主任,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張勁松,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大王莊街道社區檢察室聯絡員,大王莊司法所所長。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列為今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的一個重要方面。自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以來,公安派出所移交司法所社區服刑人員管理工作至今已兩年有余,在司法所對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等在社區服刑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司法行政人員作為社區矯正機構的工作人員,大多為被動地接受服刑人員。其中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決前居住地的確認問題較為棘手,因其涉及到判決之后進入社會服刑期的管轄問題。本文將結合一起案例進行深入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份,某直轄市A區人民法院判決孫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經其原居住地B區某街道司法所對罪犯現居住地核實發現,該罪犯已不在此居住,其所有的房屋已經出租,且為老單元房的一間拆小。B區司法局將核實結果轉至作出判決的A區法院,該法院對罪犯進行詢問,證實其仍在B區居住地居住后,又發回B區司法局。經過反復數次文書交涉A區法院仍認定在罪犯在B區居住地居住。該案件歷時兩個多月,最終經過B區某街道司法所建議,孫某不再出租其所有房屋并在此居住,才順利入矯。

二、當前社區矯正工作中對罪犯居住地確認方面存在的問題

通過這件案例,我們可以發現目前對于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的刑罰執行和社區矯正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在辦理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的刑罰執行和社區矯正工作程序中,沒有認真執行相關規定,工作不夠細致。例如上述案件公安機關在對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時,經司法行政機關調查,其在轄區公安派出所沒有相應手續,因此間接地證明了嫌疑人并不在此地居住。此外,經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在判處刑罰并宣告緩刑時,沒有委托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或由法院自身去做調查評估,而是由罪犯自述居住地,缺乏對其住址情況的最終認定,為社區矯正管理帶來難度。

二是在入矯前犯人居住地核實問題上,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假釋與宣告緩刑并不相同,有其特殊之處。前三種情況是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核實后,符合條件的才辦理后續手續。而由法院判決宣告的緩刑罪犯,通常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判決書后,再委托司法所核實。如情況不符,若想退回原審法院,幾乎是不可能的。在上述案件中,司法所工作人員為慎重起見,于當年六月的某一天晚上20時許,會同公安民警、區司法局矯正科人員、社區居委會主任、居住地樓棟長來到孫某所說的居住地址找到當時的租房人,進行了調查核實,詳細詢問了租房過程,交房租情況及合同、房產等。形成匯報材料后加蓋公章,上報區局移交法院,但A區法院并未采納。在A區法院與B區司法行政機關之間長達兩個半月的文書往來中,極有可能出現罪犯脫管、漏控的問題,其中存在很大的隱患和風險,必須引起重視。此外,一旦出現罪犯脫管、漏控問題,責任部門的確定也存在很大難度。

三是社會服刑人員可能不如實報告其居住地。筆者作為基層司法行政人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社區服刑人員尤其是判緩刑的社區服刑人員,可能出于種種原因,刻意隱瞞真實際居住地,例如有的怕鄰居知道知曉自身社會服刑罪犯的身份,有的為外來人員,有的為非外來人員但判刑后離開實際居住地租房的,也有的將戶籍地登記為居住地的。近年來,隨著外來人口的遷入,本市人口的移遷或改善居住條件的,人戶分離現象增多。但社區矯正人員的管理是按實際居住地管理的,因此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監管難度的加大。

四是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身份不明,無法可依,執法難度較大。社區矯正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非監禁刑罰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也可以說是一項執法活動。但基層司法所實際監管服刑犯的工作人員身份不明,無法可依,沒有執法權,良莠不齊,專業性不強,難免工作起來沒起色,歷年來廣大群眾對公檢法認知廣泛,對司法知道甚少,造成相關部門“看不起司法所,存在官僚作風”,使得司法行政工作的開展較為被動。

三、明確社區矯正工作中對罪犯居住地確認問題的改進路徑

從發展的和完備的社區矯正要求看,替代監禁刑意義的社區矯正的實施,勢必引發我國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制度及體制的重大變革。①矯正執行階段是社區矯正活動的核心,也是檢察監督的關鍵環節。②針對當前社區矯正工作中對罪犯居住地確認方面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加強改進:

一是公檢法等機關在偵查、審查、審判程序中,應當嚴格核實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實際居住地。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在辦理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的刑罰執行和社區矯正工作過程中應當認真細致地開展工作,例如仔細核查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自己述稱的居住地轄區派出所有無其居住證明及相應手續。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查起訴、判處刑罰并宣告緩刑時,應當委托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確認罪犯是否適合進行社區矯正。若未委托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則應由法院進行調查,確保罪犯能夠在其實際居住地依法接受社區矯正,避免發生脫管、漏管事件。

二是人民法院與行政司法機關之間應加強配合協作。相對而言,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等情形下出現罪犯居住地不實的情況較少,因為此三種情形要求在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核實后,符合條件的才辦理社區矯正相關手續。但由法院判決宣告緩刑的罪犯,因通常是在法院判決后向司法行政機關寄出判決書,隨后再進行相關的調查核實工作。因此在罪犯不如實報告其居住地時,很可能出現居住地不實的情況。在此種情形下,基于司法行政機關的調查核實,查清真實情況后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審法院。原審法院應當給予足夠重視,對罪犯進行再次核實,以法律文書的形式確認其實際居住地,并將相關裁判文書寄送實際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

三是加大對社會服刑人員的教育力度。對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等在社區服刑人員,應在作出裁判或決定前告知其如實報告其實際居住地的法定義務,否則可能因其不符合有關條件和規定,取消其社會服刑及接受社區矯正的資格。此外,也要對社區服刑人員尤其是判緩刑的社區服刑人員做好解釋教育工作,例如對怕鄰居知道知曉自身社會服刑罪犯的身份刻意隱瞞實際居住地的罪犯,應加強引導,打消其顧慮,使其真正認識到自身罪錯所應承擔的責任,自覺接受來自社區矯正機構和人員以及居委會、志愿者等的矯正監督和幫教。

四是切實加強普法宣傳,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認識和重視。對承擔社區矯正重擔的基層司法所,各級政府、公檢法機關應在工作中對其予以高度關注和大力幫助,廣泛宣傳其重要性和對罪犯改造的關聯性,將社區矯正列為對罪犯改造的一個重要環節,引起全社會的關注,使基層司法所成為社會服刑人員社區矯正的重要場所。盡快出臺《社區矯正法》,使基層司法行政人員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有法可依,執法行為更加嚴格規范。

[注釋]

①張紹彥.社區矯正的現實問題和發展路向[J].政法論叢,2014(1).

②周玉國,劉新群.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問題研究[J].中國檢察官,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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