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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的公正性

2015-08-05 01:52李曉雨
科教導刊 2015年21期
關鍵詞:權利保護利益平衡

李曉雨

摘 要 司法行政的終極目的是維護社會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目前,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期,人民內部矛盾糾紛增多。在如此復雜的利益關系面前,司法行政處理的問題不一定有很明確的是與非,更多時候是一種利益平衡。司法行政是一種平衡的藝術,利益平衡是權利保護的關鍵。我國司法行政工作如何在新的歷史起點所面臨的新問題、新情況下,整合法律服務資源,防治人民內部矛盾糾紛,保護弱勢群體工作中發揮作用,透視其背后的利益平衡機理,值得深思。

關鍵詞 司法行政 利益平衡 權利保護 內部矛盾

中圖分類號:D912.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5.07.079

The Fairness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ake a Child Helped an Old Man but Framed and the Police Made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Case as an example

LI Xiaoyu

(Hai'nan University, Haikou, Hai'nan 570228)

Abstract The ultimate purpos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s to maintain the interests of society and promote social harmony. Currently, our society is in transition, increase people's internal contradictions disputes. In the face of such a complex interest,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process does not necessarily have very clear is wrong, more often it is a balance of interests.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s an art of balance,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is the key to protecting the rights. How the work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the new issues facing the new historical starting point, the new situation, the integration of legal service resources, prevention of conflicts and disputes among the people, work to protect vulnerable groups play a role in the mechanism of perspective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behind it, it is worth considering.

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balance of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internal contradictions

前段時間,社會上一起“三小孩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誣陷索賠”的事件引起了廣泛關注。事發地的四川達州警方稱,受傷老太蔣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為屬于敲詐勒索,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因蔣某某已滿70周歲,依法決定不予執行。

在當代中國加速法制進程建設的今天,警方宣布摔倒老人的行為屬敲詐勒索并給予刑拘的判定,可謂給了這些原本屬于弱勢群體卻企圖通過他人同情獲取不義之財的人們一定的教訓,也還給熱心幫助他人的好心人一顆“助人為樂不會無端被訛”的定心丸。這是司法行政公正性的一次進步,是司法行政體現正義性、公開性、合理性的現代法治基本原則的一次很好詮釋。

1司法行政在處理此類事件的障礙

1.1相關立法的漏洞

法律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受害人認為施救者就是侵權人,必須要拿出證據來證明施救者的過錯。我們從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法國,以及我國的民法通則中都可找尋出“無因管理”的有關法律,以此來保護在法律關系上不具有義務或者責任去管理他人而主動去參與的熱心人。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相關法律的規定,目的都是為了適當減輕管理人在實施相關活動時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保護管理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鼓勵社會大眾對于助人為樂道德和行為的熱情參與度。

盡管法律對于管理人的助人為樂行為具有一定的法律保護。但近幾年施救者在助人為樂后反被訛詐的案例屢屢發生,在沒有目擊者或者其他線索可以證明事件經過的情況下,施救者最后成為肇事者的事情并不是沒有。這說明,相關法律層面上在針對如何認定其施救者的行為屬于“管理人”行為,被救者所一口咬定的受害事實是否具有真實性等問題上還存在很大的漏洞。僅僅由于幫助了他人就被認定為侵權人,這是一種主觀臆斷,也是對反誣者行為的縱容。

我國法律沒有像西方一些國家對“見義不為”行為有明確的認定以及詳細的懲罰措施,例如法國法律規定:違反“未援助處于危險狀態之人”的行為會受到最高為5年的監禁以及最高可達1萬歐元的罰款。如果都像西方此類懲罰措施,對于一些特殊情況下確實不適合見義勇為的狀況未免太過于極端,但從司法立法上明確認定“善意救助”的性質,正確判斷施救者與被救者雙方責任的劃分,以及在立法中確立免責原則和舉證規則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當前這類事件頻繁發生所反映出在問題處理上的法律缺失。

1.2 輿論對于“法外情”的壓力

輿論關注司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塑造正確價值取向的重要有機構成。

當前輿論的很大詬病,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是輿論媒體過度追求新聞報道的經濟效應和更強大的群體效應,忽視了事件本身的真實性與公正性;二是社會大眾輿論對弱者的同情憐憫,民眾總是自然而然的先去同情事件中的弱勢群體,或者表面更像容易受到傷害的人群,缺乏理性的判斷,司法行政機關在調查、判決案件時又不得不考慮到社會大眾對于事件的聲音,審判要得到社會大多成員的信任與遵從,也要求它服務于他們的利益、為他們所尊重,或至少不會在他們心中激起敵視或仇恨的情感。這樣一來,就產生了來自輿論對司法行政的壓力,“法外情”的存在是長期以來困擾法律判決的一項問題,歸根到底,就是道德習慣與法律法規的沖突。如何準確還原事實的真相,同時兼顧社情民意的態度以及評價,是避免司法行政工作與輿論產生對立的重點。

1.3 司法行政機構職能缺失

當前我國司法行政體系在處理該類案件時,主要依靠警方對事件進行證據的收集和采納,進而判斷雙方責任。通過老人訛詐事件,我們不難看出,弱勢群體之所以采取訛詐施救者的原因,不乏是由于真正的肇事者逃逸或者社會保障體制無法給予老人應有的養老保障和救助機制;民眾產生對“助人為樂”的顧慮和恐慌,無非是怕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爭端與麻煩。我國司法行政機構缺乏一種第三方的調解機構,這種調解在處理糾紛時能夠有司法行政機構做后盾,在調查事情真相的同時,既保護了熱心人不吃“啞巴虧”,也關注到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同時可避免雙方走上法庭通過司法程序,減少司法行政機關的資源浪費,提高司法行政辦事效率。

2建立第三方司法行政調解機制

在上述中,我們已經談到關于司法行政機構職能的缺失,建議建立一種以司法行政機構做法律保障,目的在于對事件雙方進行責任調解的第三方機構。

體現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要義。積極引導“第三方”調解的發展,既可以規避一些不必要的麻煩,也使在糾紛雙方之間地位平等,更容易建立溝通的橋梁。

所謂“第三方”,是具有一定相關調解專業知識或調解經驗的特聘人員組成的, 他們與被調解雙方不存在利益上的關聯,工作人員經費來自國家財政部門,調解糾紛時有司法行政機構做后盾與保障,其工作職能是獨立、公正的針對事件進行利益雙方的調解。在處理調解案件時,首先通過受理該案件,指定一到兩名調解員對該事件進行追蹤調查,同時“第三方”利用專業知識或以往經驗對矛盾雙方的責任、義務以及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進行告知,需要進行事故鑒定或技術鑒定的細節要提前進行申請,最后調解責任雙方簽訂調解協議,進行經濟補償或者協商和解。

第三方調解機制本身所具有的中立性,使它更容易遵循獨立、公開、平等的調解原則,避免解決糾紛案件的事實判定走入習慣和輿論的倫理誤區。對于原有體制機制的改革,不可避免的會破壞一部分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因此改革原有體制建設的難度是十分巨大的。想要改變模糊事實真相、輿論影響判決事件的發生,就需要重新建立一種新鮮的機制或者體系,只有這樣,才能更快更好的使這種機體融入現行的司法行政活動中。

3解決“扶不扶”的幾點建議

3.1完善相關法律體系

我國應盡快對關于此類事故認定中屬于“見義勇為”、“善意救助”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和完善,這里的“善意救助”包括對事件中施救方性質的認定,對于見義勇為者在助人為樂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人身、財產危險的保障以及善意救助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過失(除重大過失)承擔責任的免除。

3.2 正確輿論導向

首先,作為社會監督體系的媒體,需要認清自己的職責所在,在新聞報道中以真實、公正為價值依據,不隨意誤導民眾對事件的認識,干擾司法行政機關對事件的判決。其次,作為大眾,在認識問題時,不要在未認清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根據以往的經驗主義或者從眾主義煽動該事件的負面影響力。

如今,網絡輿論成為以社會習慣和道德支撐下的民意的輸出渠道,更多的人選擇在網絡上表達自己的觀點。因此,一些網絡傳媒通過發布能夠激發公眾內心價值標準習慣來評價是非,引起民眾對事件從道德與法律層面沖突的矛盾。為社會提供一個安全、真實的網絡環境,積極了解社情民意的網絡呼聲,是當前輿論導向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

3.3 重塑道德標準

如果一個國家需要以法律來約束公民的助人為樂行為,那將是這個社會道德缺失的悲哀。重塑一個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需要更加健全的社會保障體制,更需要提高社會公眾關于誠信、責任的道德意識。良好的社會風氣,來自社會公信力的引導與教育,弘揚見義勇為,嘉獎助人為樂,倡導勇于承擔責任的公德心,使老人不怕再摔倒,群眾不怕扶老人成為一種正常的社會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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