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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利益平衡的數字資源權益保護策略研究

2016-06-14 19:19張芙蓉
電腦知識與技術 2016年12期
關鍵詞:利益平衡數字資源權益保護

摘要:針對數字化資源共享及權益保護中的三大利益主體:數字資源的創作者、數字資源的傳播者和數字資源的使用者,在數字資源大環境中,三者都有追求最大利益的合理訴求,基于三方的利益平衡,提出了數字化資源共享及其權益保護的相應策略,并對該策略的可行性進行探討。

關鍵詞:數字資源;權益保護;利益平衡;策略研究

中圖分類號:TP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044(2016)12-0018-03

在當今提倡“互聯網+”的信息時代,人們的工作、生活無不與信息密切相關。為了避免重復建設,國家大力提倡數字資源共享,但同時為了刺激創作者創作更多更優秀的智力成果,又要對創作者進行權益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就是現行的版權保護的法律依據。目前的格局:任何數字資源都是由內容創作者生產的,專業的數字資源提供商,比如中國知網,通過收費獲取權益;數字資源的用戶則有付費使用和免費使用兩種選擇。作為數字資源的創作者,其作為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應得到尊重,同時,作為數字資源的用戶,特別是付費用戶,其消費者的權益也應得到尊重,而作為中間橋梁的數字資源出版商或供應商,其權益也要得到尊重。在數字資源共享的大網絡中,如何兼顧到三方的最大利益訴求,實現最優化,是當前數字資源共享中權益保護機制的難點。

1 數字資源權益保護現狀

1.1國外現狀

據俄羅斯媒體2015年12月9日報道,俄羅斯聯邦通信、信息技術與大眾媒體監察局小組正在考慮在搜索結果頁面上徹底刪除因傳播盜版內容而被封鎖的網站,并且屏蔽APP商店的盜版內容。據英國《每日郵報》2016年1月4日報道,日前在去往新德里的航班上,一名乘客在飛機上用蘋果放映機觀看寶萊塢電影《Dilwale》盜版。無獨有偶,該電影女主角克里蒂·薩農(Kriti Sanon)與其鄰座。勸阻無效后,克里蒂·薩農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并連發3條推文以示抗議。2014年7月,日本作者、作曲者和出版商權利協會(JASRAC)和日本唱片產業協會要求婚禮振興協會、賓館和婚禮禮堂不要未經允許在婚禮上使用復制的音樂。據外媒報道,2015年9月動物權益團體“善待動物組織”(PETA)代表1只印尼黑冠獼猴打官司,主張獼猴納該擁有其“自拍照”的著作權,美國法官則判決納它不是人類,所以不能擁有著作權。以美、餓、英、日為代表的各國信息產業,都在努力從法律的角度打擊盜版從而對數字資源進行版權保護。

1.2 國內現狀

通過中國知網進行文獻調查,目前對于數字資源權益保護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1)采用技術保護措施對數字資源進行權益保護的研究

此種方案保護的是數字資源供應方的權益。常用的數字資源技術措施主要包括 :生產加工過程中的數字水印 、隱藏與偽裝技術 , 傳播過程中的加密 、數字指紋 、 數字簽名技術 , 使用過程中的身份認證技術以及貫穿數字資源整個生命周期的數字權益管理技術。這些技術措施可以從原理上分為兩類:即用于控制訪問的技術和用于控制作品使用的技術。

用于控制訪問的技術,通常用于系統管理員控制用戶對服務器、目錄、文件等網絡資源的訪問,系統通過對用戶身份及其所屬的預先定義的策略組,來限制其使用數據資源。

用于控制作品使用的技術,涉及一種用于控制與附加的使用權信息一起存儲在記錄載體上的數字作品的發行和使用的方法和裝置。如車紫輝采用數字加密技術作為一種科學的加密手段,通過重新編碼相應信息來將網絡所傳輸的信息隱藏起來,使得數字資源的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合理規避安全威脅和產權糾紛的發生。

2)我國新興數字出版物版權保護研究

數字出版物包含音像出版物、電子出版物、網絡出版物三種。 音像出版物內容為視頻、音頻,載體為磁帶、光盤。電子出版物內容包含圖文視音頻及軟件等,載體為光盤、U盤、硬盤等。網絡出版與載體及終端無關,經合法資質出版單位發布的都是。

3)數據庫商業版權與圖書館

數據庫版權保護與圖書館向公眾提供數據庫資源自由使用的矛盾,是當今數字資源消費領域出現的亟待解決的新問題之一。劉茲恒對圖書館應對數據庫商業版權國內外研究現狀進行綜述,提出了我國在該領域研究的不足。孫寧通過對2002- 2012 年我國圖書館建設中數字版權問題及其解決方案分析,剖析發現該行業面臨的熱點問題,對發展趨勢作出預測。申曉娟以國家數字圖書館建設中采取的知識產權策略為例,對現有法律框架下可行的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解決方案進行分析。

4)數字資源權益保護機制的研究

劉梅從技術角度出發, 分析了數字資源權益分享技術機制的內容, 探討了技術機制、法律機制和市場機制三者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并提出了完善技術機制的建議;吳志強從法律角度探析數字資源權益的分享與平衡, 考察了各權益主體之間針對數字資源的權利的確認、權利的保護以及權利的利用機制。張昳提倡應遏制版權人對技術保護措施的濫用,進一步完善版權制度,使之朝著公共利益優先的方向發展。

1.3 數字資源權益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

此處所說的權益保護不單是指對于數字資源創作者的版權保護,而是數字資源共享整個流程中所涉及的各利益方的權益。在數字技術大環境中,數字資源著作權人的版權保護與社會公眾的信息資源共享需求之間的矛盾與沖突日趨尖銳。面臨的問題:數字技術使大眾用戶可以很方便地及時地將信息以文本、圖像、音頻或視頻的形式迅速傳播到網絡;數字技術使人們更方便地將各種信息轉變成二進制編碼;數字網絡技術使人們更加方便地對作品進行復制,改編,著作權人對此無法控制。

2 數字資源權益保護中的三大利益主體

在國家大力提倡知識產權保護,尊重創新和原創的大背景下,網絡化環境下,數字化信息的跨時空共享和利用,引發了信息服務組織機構中權益關系及服務方式的根本性改變和轉化。權益保護機制主要致力于對數字化資源共享過程中著作所有權人合法權益保護的研究。網絡化環境下,數字化信息的跨時空共享和利用,引發了信息服務組織機構中權益關系及服務方式的根本性改變和轉化。高職院校在進行數字資源共享和對數字資源實現權益保護中要實現最優狀態,就要考慮到數字資源從創作之后,到達傳播者手中,再到使用者面前所經歷的每個必需的環節,數字資源的權益保護應該伴隨著其整個生命周期。對于數字資源的權益保護應該在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之間找到最好的落腳點。圖1是數字資源權益保護的三角模式。

2.1 數字資源的創作者和集成、加工者

數字資源的來源有兩種情況:其一,由原始的有型資源通過數字化手段轉換而成的數字資源,這就涉及原始作品的創作者和數字資源的加工者;其二,數字資源本身就是由原創作者創作的,本身就是以數字形式發表的,比如網絡原生數字資源。此處所說的數字資源的創作者,特指作品的原創,及著作權人。

針對大部分的作品,其原始存在形式是發表在紙媒上,要轉換成數字資源,需要采用數字化技術,對 原始作品進行數字化。這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直接轉換成數字資源,未做任何加工處理;二是,在數字化的同時,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加工或改編。其代表是各數字資源數據庫的創建者。

2.2 數字資源的傳播者

數字資源的傳播者,在數字資源創作者和數字資源使用者之間發揮著橋梁紐帶的作用。以學者閱讀數字文獻資源為例,首先由文獻的作者撰寫論文,并在期刊上發表,然后由期刊社和數字出版商將該文在網絡上進行數字出版,感興趣的學者通過中國知網等數據庫查詢、搜索、下載,閱讀使用文獻。在這個案例中,期刊社和中國知網就充當了數字資源的傳播者,他們的職能是將數字文獻資源盡可能的傳播出去,讓更多的人閱讀與使用。

2.3數字資源的使用者

相對于數字資源以指數級速度快速增長,目前公開的數字資源是有限的,法律規定的允許合理使用的法定許可使用的范圍也是有限的,用戶實際可獲取的有效信息都有一定限制,很多數字信息即使支付費用也難以獲取。

數字資源的使用者,從廣義上講即公眾。從狹義上講,是版權作品消費者,即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版權作品的自然人。我國著作權法雖然規定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等單位享有合理使用等相應的權利,而且實踐中這些機構也常常對著作權的擴張表達不滿,但他們不屬于版權作品消費者的范疇。

3《著作權法》對數字資源著作權人的法律保護

3.1人身權保護

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作變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地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3.2 財產權保護

著作財產權,又稱“著作經濟權”,是著作人身權的對稱,指作者及傳播者通過某種形式使用作品,從而依法獲得經濟權利。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影視作品,計算機軟061029件),表演權(活表演,機械表演),廣播權(作品),展覽權(美術、攝影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產權人的利主要通過從數字資源所獲得的收入來體現。

著作權法第10條,第25條明確規定著作權的財產權可以轉讓,沒有規定人身權可以轉讓,但是法律也沒有禁止人身權可以轉讓。認為人身權不能轉讓的依據在于中國的民法立法精神。雖然理論界不斷有學者提出,應允許著作權的人身權進行轉讓。但在司法實踐中,不論是著作權轉讓雙方還是司法界,均認為著作權人身權不能轉讓。

4基于利益平衡的數字資源權益保護策略

4.1利益平衡理論概述

利益平衡機制貫穿整個知識產權法的解釋與法律適用,私權保護是利益平衡的前提,利益平衡是私權保護的制約機制。知識產權法中利益平衡機制的運行靜態模式包括:知識產權的有限專有與最終進入公共領域的平衡;知識產權的權能平衡;知識產權行使方式的平衡。知識產權法中利益平衡機制的運行動態模式包括:尋求激勵知識創造與知識、信息利用的限制之間的平衡;尋求知識產品生產、傳播與利用之間的平衡。

4.2基于利益平衡的數字資源權益保護策略

在數字資源完整的權益保護系統中,作為數字資源供應方對利益的訴求和作為數字資源消費方對其合理使用的需求存在著沖突,這就像蹺蹺板的游戲,在數字資源進入我們的視野之后,蹺蹺板總是在不停地翹起,放下。而要追求對數字資源權益保護的最佳狀態,

1)數字資源建設與版權利益平衡

作品的數字化,屬于復制,而復制權是著作權人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數字化的行為會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數字資源建設者在數字化文獻作品時,可利用現有法律法規中對自己有利的條款開展資源建設,包括,開發公共領域資源,對于已過版權保護期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除了精神權利外,其他著作權均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都能以適當形式進行利用。第二,開發不受版權保護的資源;第三是利用開放存取資源,快速增長的開放存取資源是值得數字資源建設者高度重視的一個新來源,將這類不受法律限制的資源進行加工整理,對于數字資源建設具有重要價值。

2)著作權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平衡

數字資源的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對其作品享有人身權及財產權,著作財產權的行使能為著作權人帶來經濟收益,著作權人。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以權利保護為核心,通過確立版權權利內容和公眾合理使用類型的方式,建構了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靜態的利益平衡架構。

3)采用技術措施與消費者權益的平衡

采用技術措施是為了實施對著作權人的權益保護。技術措施要求公眾必須先付費才能接觸作品,這實質上是對用戶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的侵害。版權人應該以易于感知和理解的方式向消費者披露相關的技術措施信息,具體包括:終端播放設備及指定的軟件環境;用戶能否進行合法的錄制或備份;用戶能否為引用、評論或者其他非商業性目的使用;是否會跟蹤、收集用戶的使用行為。一般來說,版權人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在發行的數字版權作品中嵌入不相關軟件,也不得以版權保護為由,不合理限制消費者選擇第三方的產品。版權人不能通過技術措施限制消費者所購買的電子消費設備只能使用特定的軟件或者只能與特定平臺下載的軟件相兼容。

另一方面,數字資源的消費者對其有完整閱讀與使用的基本需求,盡管數字資源本身已經采用了技術措施,但是只要是一項新技術的誕生就會有新的技術來突破,就像加密與解密,網絡上黑客的攻擊或者技術精英的破解,往往將采用技術措施的數字資源進行還原,這種情況下,方便了用戶,但是卻委屈了著作權人。因此,對于技術措施的采用,可以以法律的手段對其進行制衡。

5 結束語

在中國,網絡一直是原創作品被侵權盜版的重災區,原創作者都飽受網絡盜版之苦。在公眾版權意識淡薄的大環境下,盜版與侵權無時不在發生,數字資源的權益保護的天平總是往著作權人這一方傾斜。但是,數字資源的權益保護要保護的絕不僅僅是著作權人的利益,為了使數字資源為人類的科學文明事業做出最大的貢獻,要綜合考慮數字資源的創作者、傳播者、版權消費者以及公眾的利益,構建和諧共融的權益保護機制,通過技術手段、法律杠桿,使得我國數字資源的市場更加繁榮,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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