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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民間金融現狀及規范發展研究

2015-09-10 07:22成晉
人民論壇 2015年8期
關鍵詞:社會主義新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策略

成晉

【摘要】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形式多樣,具有自發和盲目性、不規范性、地域性、廣泛性和信息不確定性等特征,存在缺乏法律約束和監管、農村民間資金外流、潛伏風險巨大、缺乏系統和完善的農村民間金融體系等問題。要從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規、強化監督管理、不斷優化信用環境和引導農村民間資金的流向等方面入手發展我國農村民間金融體系。

【關鍵詞】社會主義新農村 民間金融 發展策略

【中圖分類號】F823 【文獻標識碼】A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相對其他產業來說周期較長、風險較高、投資收益比例較低,導致農村金融市場資金的缺乏。農村民間金融一方面彌補了正規金融在農村建設中投資數額、經營方式等方面的不足,極大程度緩解了農村金融資源短缺的情況,有助于我國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但同時也存在諸多問題,例如缺乏法律約束和監管、潛伏風險巨大、農村民間資金外流等,使農村民間金融秩序混亂,增加了農村經濟發展的不穩定性。

現階段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現狀和特征

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的主要形式包括:

民間借貸。其是指在農戶之間自由的借貸金融行為,在我國農村金融甚至我國整體金融體系中都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據2012年農業部相關統計表明,民間借貸在整體農村借貸數額中占比高達78.4%。這些統計數據可以通過農村的民間借貸數額和其在農村金融中占比表現出其重要性。這一方面是由于我國農村依舊普遍沿襲著傳統的家族觀念和小農經濟思維,認為親友間借貸的可信度較高而利率較低;另一方面,民間借貸的辦理手續相對簡單,提款速度極快,因此即使面對著高利率的借貸很多農民仍然選擇這一方式。民間借貸雖然表面繁榮,但是存在風險較大。

金融合會。在合會內部,會員共同儲蓄,會員可以申請借貸。傳統合會的目的是進行金融互助和進行儲蓄,演變過程中一部分合會因為構成人員的相知程度不斷降低逐步向投機性質發展,如2004年福建福安發生倒會,對福建省民間金融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梢哉f,金融合會這種農村金融形式在不被法律認可的情況下是沒有保障的,金融風險較大。

農村合作基金會。這是在人民公社消失后四川、江蘇、湖南、湖北等地為了發展農村經濟而出現的一種民間籌集資金方式。曾以金融服務公司的模式出現在廣大農村中,后因自身風險較大、缺乏監管等問題在1996年遭到取締,其資金進入農信社或由農村合作基金組織代管。

私人錢莊。其是未經法律承認的中介形式,在一定區域內以低入高貸的模式賺取利差。某些私人錢莊由農村合作基金會發展而成,或以基金會、協會等形式運營,通常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固定的經營場地。私人錢莊通過較高的存款利率吸引農村私營企業以及農民的閑散資金;但同時其貸款利率也較高,主要吸引無法通過正規渠道得到貸款的農村私營企業及農民。這種農村金融形式為國家所抵制,在當地農村經濟發展良好及政策寬松時有發展良好的機會,但是在當地農村經濟及政策收緊的情況下往往處于瀕臨倒閉的境地,因此經營上具有極強的不穩定性。

民間集資。少數農村大戶或企業通過民間集資的方式獲得經營所急需的資金,往往靠高額利息吸引農村閑散資金的投入。20世紀90年代因缺乏對民間集資的有效控制,導致出現多起以圈錢為目的的詐騙事件,因此國家將所有民間集資都定義為非法行為。這種一刀切的方式雖然規范了民間金融行為,但也一定程度遏制了農村民間金融的正常發展。

典當行。即抵物融資,農村的典當行所收的抵押物范圍廣泛,且手續較為簡單,發放典押款快速,在一定情況下可以為農戶提供便利的融資途徑。如超過規定日期典當人就喪失其抵押物的所有權,典當行的這一特點類似進行抵押貸款。雖然中國人民銀行多次對典當行進行規范,但是農村仍有很多的寄售行和調劑行實際上非法開展著典當行的業務。

銀背和銀中。其是指借貸雙方的中間人,為借貸雙方建立聯系使借貸信息通順,起到促進借貸關系形成的作用,銀背和銀中依靠收取借貸雙方的中介費實現獲利目的。銀背和銀中在農村中較為普遍,出現形式多樣,其運行或公開或隱蔽,可以以自然人、專業中介、兼職中介等方式存在。

我國地域遼闊,不同地區的農村民間金融也有著各自的特點,但從整體來看其共性特點有以下幾點:

自發和盲目性。我國農村的生產和生活中生產資料分配的不平衡是農村民間金融自發性的根源,由于存在不平衡就產生了向外舉債和提供貸款的行為。在我國農村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自發形成的民間金融數量也隨之不斷增大。在這種情況下,一部分民間金融盲目追求高利潤而不顧可能存在的巨大金融風險,因此我國農村民間金融也表現出明顯的盲目性。

不規范性。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存在自發性,其運作的隨意性較大,沒有一定的規章制度進行規范,也沒有相關法律的認可和保護。與正規金融機構的公開運行相反,農民民間金融通常被稱為“地下金融”,缺乏相關部門的監督和約束,給農村金融帶來較大風險。

地域性。農村民間金融的形成基礎是農戶間的親友關系,而親友通常都存在于某一固定地理區域之內,即借貸雙方在共同的地域內生活或從事生產,地域對其形成有著重要影響。此外,地域特有的輿論壓力是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重要約束①。

廣泛性。農村民間借貸的數額普遍不大,但是由于我國農村數量和人口的基數巨大,進行借貸的人數眾多,因此金融總額十分巨大。此外,因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分散性造成了對其核算和管理的困難也較大。

信息不確定性。地域性往往能夠決定信貸活動的信息是否真實,同一地域內的農村借貸雙方往往對對方的各方面狀況了解較為透徹,使借貸的風險較低,同時道德輿論也能夠成為雙方履行自身責任和義務的重要監督;但是在跨區域的農村民間金融過程中,貸款方往往不能準確獲取對方還款能力、信譽、穩定收入等信息,因此在期待高額利潤的同時也冒著巨大的風險。這兩種情況在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活動中都廣泛存在,顯現出信息不確定性。

農村民間金融的主要問題分析

在分析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現狀和特點后,我們不難發現農村民間金融存在著很多問題:

缺乏法律約束和監管。與正規金融渠道相比,農村民間金融的存款利息較高,吸引了較多的農村閑散資金,使農村民間金融獲得了較大的發展空間。然而農村民間金融通常處于地下及半地下運營的狀態,其組織結構、運行方式和交易過程都存在諸多不規范性,信息的不確定性也增加了金融詐騙的風險。很多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并沒有正規審批手續,其決策鏈條較短,執行人員沒有經過正規培訓因此缺乏規避風險的科學方法和有效的金融管理方式,為了節約成本簽署手續和出款過程運營風險更高。在沒有相關法律作為依據的情況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無法明確農民個人財產權利受保護的程度,也正是因為這一點,在相關調查中有37.30%的人認為我國農村民間金融不規范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法律約束,認為原因在于監管措施落后的占比21.10%,而這兩個原因的總和超過了對該項調查的50%。

在缺乏監督體系和約束機制的情況下,農村民間金融活動的自由性更大,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為了謀求更高利潤而不顧巨大風險進行經營的可能性就越大,其造成致命損失及不良社會后果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大。歸根結底,農村民間金融的不規范行為和高利率導致的高風險的根本原因是因為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進行約束。

農村民間資金外流。從需求方面看,隨著農村企業的不斷發展,其對資金的需求量也越來越大,金融需求來源不僅局限于銀行貸款還體現在農村民間金融方面。小額和分散的農戶資金通過農村民間金融匯集后強化了資金的投資能力,必然帶動急需資金的農村企業及個人對這些資金的需求程度。然而,一部分持有閑散資金的農戶及農村企業或因農村民間金融信息不對稱的現象無從找到合適的投資途徑,只能將現金存進銀行;或因農村民間金融所涉及的領域風險較高不愿將資金投入其中。同時,農村經濟建設雖然需要資金較多,但是單項建設的規模通常較小,加之農村的地域偏遠,難以吸引國有大銀行和商業銀行的投資②。這種情況下農村經濟建設既不能吸引銀行資本的投入也難以通過民間金融留住農村自有資金,導致農村民間資金外流。

潛伏風險巨大。我國大多數農村民間金融活動通過信用貸款方式運行,無需進行抵押或通過中間人擔保。由于我國大多數農村民間金融組織資金儲備較少,抵抗風險的基礎薄弱,一旦出現借款方詐騙或無力還款的事件則無法正常維持經營。特別是大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在覆蓋區域較廣的情況下放貸的信息可靠性較低,經營風險大大提高。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農村民間金融往往通過高利率貸款的方式來彌補承擔的高風險,我國農村民間金融貸款利率通常為同時期銀行利率的1.5倍以上。但是從金融學角度分析,無論從存、貸款哪個方面來看,高收益與高風險的變動方向都是相同的,即利率與風險同步增加,因此較高利率的農村民間金融方式無形中又增加了其運行的風險。在沒有法律約束和有效監管的情況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一旦為高收益借貸所承擔的高風險導致致命損失,可能會使將閑散資金存在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農戶血本無歸,造成嚴重而惡劣的后果。

缺乏系統和完善的農村民間金融體系。我國各地法院受理的農村民間借貸糾紛數量呈整體上升態勢,其中的大部分具有借貸方式復雜的特點。農村民間借貸糾紛的主要原因是農村金融市場信用整體水平較低,而借貸方式復雜的主要原因則是因為農民民間借貸缺乏系統的、完善的市場信用體系。在這一體系下借貸活動會更加規范,能降低民間借貸糾紛的次數。在我國農村民間金融規模不斷擴大,在參與人數和金額不斷增大的情況下,構建一個完善的、系統的農村民間金融體系對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性也日益凸顯。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策略

建立和完善農村民間金融法律法規。金融行業在資本、技術、風險三方面體現出高度密集的特性,民間金融活動應該是在法律規范下運行的,必須做到有法可依,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框架下運行。2010年國務院發布《關于鼓勵和引導農村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意味著農村民間金融的正式走到地上。但是《意見》作為指導性文件難以起到整體性法律架構的功能,在實際應用的需求下必須依照專門的法律條文。這方面應該由全國人大出臺與《農業法》同等法律位階的農村金融相關基本法規,通過具體法律條文規范農村民間金融行為,通過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來改變和消除以往制約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舊有樊籬和抵制農村民間金融帶來的負面影響,在法律層面促進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長遠發展。

首先,確立以農村合作金融為主體,以政策性金融為輔助,以商業險金融為支持的三位一體的金融模式。其次,在整頓和規范現有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和機構的同時,建立科學、透明和公正公開的準入制度和準出制度,為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建立和退出以及非農資金的注入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礎,使農村民間金融從來源上更加廣泛、從成立角度上更符合法律精神。最后,應出臺專門的農村民間金融擔保法規,與農村民間金融的法律法規相配套形成完整的農村民間金融法律體系。

強化農村民間金融監督管理。農村民間金融監督管理的主要目標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消除原有農村民間金融中存在的巨大風險,確定系統的穩定性;二是保護農村民間金融參與者的利益;三是保證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之間競爭的公平性③,提高農村金融市場的效率。農村民間金融的監督管理方式必須能夠適應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對農村民間金融形成功能性監督管理,即根據農村民間金融的特點所制定的能夠涵蓋所有農村民間金融產品、組織及其形式的金融監督管理體制。在監管過程中,監管的對象應該是農村民間金融活動的本身,而不再是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本身。將監管重心放在農村民間金融業務及競爭市場上,能夠為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市場營造一個同時具有廣闊選擇空間和嚴格行為監督的外部環境,使其健康、長遠的發展。

農村民間金融監督管理的方法應該成立農村民間金融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同時采取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內部自查的綜合管理制度④。對不同組織形式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進行分類監督管理,為操作規范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提供優惠政策,同時堅決打擊那些從事高利貸、洗錢等非法活動的地下錢莊。此外,在國家統一制度下根據各地域的具體情況制定適當的地方監管標準,建立健全各地域農村民間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對不同風險進行及時的風險提示和規避建議。

不斷優化農村民間金融信用環境。當前農村民間金融信用環境不佳,是導致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唯有不斷優化農村民間金融的信用環境才能從整體上改變農村民間金融不規范的現狀并強化農村民間金融內部監管的實效性?,F階段應建立農村民間金融信用評價體系和公開的打分過程,并推出相應的農村民間金融擔保機制,通過市場選擇來逐步優化我國農村民間金融信用環境。

引導農民民間資金的正確流向。無論哪一種資金都具有趨利性,而我國農村民間資金存在著普遍的倒流現狀。農村民間信貸所集聚的資金往往也向高利潤的行業發展,使從農村民間集聚的資金并沒有完全服務于農村建設,很大一部分流向了附近城鎮。這種狀況會阻礙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速度,不利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此想要使農村民間資金真正服務于農村就必須采取強有力的組織來引導其趨向。第一,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要根據具體情況,結合農村民間金融的不同發展階段對相關組織和金融活動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例如利息補貼、組織學習先進的管理經驗和風險預警知識等。第二,地方各級政府應與農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對農村民間金融的流向進行管理,通過地方法規控制農村民間資金倒流城市的狀況。第三,在不同級別的地方行政管理單位建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如村級建立辦事處記錄村內全部民間組織所經手的資金流向和用途,并定期逐級向上匯報,接受上級組織的監督、核實和檢查。

(作者單位:內蒙古工業大學烏海學院)

【注釋】

①張樂柱:“農村民間金融的合作化問題研究”,《農業經濟問題》,2006年第4期。

②李小麗:“黑龍江省農村金融發展創新模式研究”,《經濟研究導刊》,2008年第12期。

③盛學軍:“沖擊與回應:全球化中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法學評論》,2005年第3期。

④李迎芳,楊淼:“構建我國農村民間金融規范發展的基礎環境”,《商業文化》,2011年第11期。

責編/張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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