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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那么大,想走就走?
——辭職應注意哪些事

2015-10-12 10:58周斌
工友 2015年5期
關鍵詞:書面形式單方違約金

文_周斌

世界那么大,想走就走?
——辭職應注意哪些事

文_周斌

前不久,一張加上標點符號僅有10個字的辭職信:“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辭職信在網絡瘋傳,其落款時間為2015年4月13日?!芭缘氖止P,卻有著令男人汗顏的勇氣和胸襟”,“字好漂亮,文更漂亮”……很多人對這位被“馬賽克”遮掉姓名的作者贊不絕口,表達身為職場一員對這一“最具情懷辭職信”的羨慕。

但是,辭職不是兒戲,還有許多法律問題需要厘清。

關注一員工提交辭職報告后,是否需要單位批準?

顧老師在一所中學任教,學校屬于事業單位。我國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是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二是占有編制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員,三是不占有編制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

如果顧老師屬于以上第二種人員,適用國務院頒布的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p>

如果顧老師屬于以上第三種人員,適用《勞動合同法》。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p>

根據我國勞動法,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有法定理由,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說明理由的,這是勞動法對于勞動者的傾斜性保護,但勞動者仍然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324號):“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薄秳趧雍贤ā返谖迨畻l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钡诎耸艞l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p>

也許有人會問:如果勞動者提前辭職,單位可以要求他支付違約金嗎?關于違約金,《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了因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所約定的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之外,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盡管單位隨意不能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也不能扣發他的工資,但是由于勞動者未履行法定的提前通知義務而給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公司可以要求賠償。

因此,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很重要,對于是否履行了這一程序一定要留有證據,勞動者在遞辭職書時,一定要保留用人單位簽收的證據,以證明確在30日前曾向用人單位提交過書面辭職的通知。

關注二員工提出辭職后,離職日期如何確定?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也是給予用人單位以必要時間填補因勞動者辭職而造成的職位空缺,保證用人單位工作的連貫性。但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是否必須履行至30天的預告解除期滿則取決于用人單位的選擇,所以用人單位既可以要求員工30天以后離職,也可以批準第二天就離職。

實踐中如果勞動者在辭職報告中明確30日以后才離職,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在勞動者通知辭職后當即解除勞動合同呢?這個問題學界尚存爭議,就此產生的勞動爭議,司法實踐中既有支持用人單位當即解除的判例,也有不支持用人單位當即解除的判例。對于此類問題,筆者建議用人單位盡量尊重辭職勞動者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或者與勞動者協商確定提早離職日期,并支付離職后30日的工資作為補償。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辭職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如果不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則為違法,而履行了提前通知義務卻被當即解除勞動合同,那么這一個月的生活來源豈不沒有著落?這也不利于鼓勵勞動者履行提前通知義務。

關注三員工提交辭職報告后,可以反悔嗎?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就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做出了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賦予了勞動者“辭職權”,這種權利是一種“形成權”,即法律賦予權利人通過單方意思表示對另一方的法律狀況予以影響的權能,無須用人單位做出承諾,自送達用人單位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民法的相關理論,撤回是針對未生效的法律行為;而撤銷則是針對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形成權可撤回,但不可撤銷。權利人行使形成權的單方法律行為可以撤回,但是權利人撤回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應在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之前或與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行使形成權的單方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即對相對人產生法律效力。據此,職工的辭職報告一般只可在單位接收前撤回,但不可撤銷,除非對方同意。

所以,想去看世界沒有錯,但是職工提交辭職報告不能太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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