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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殘疾人融入社區服務的可行性研究

2015-10-21 17:06顧慧衛騰
華人時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關鍵詞:社區服務保障

顧慧 衛騰

【摘要】精神殘疾是殘疾類型中最不幸的一種,面臨物質與精神雙負擔,康復周期較長,并易連累家庭。關注精神殘疾人作為社會的共同責任,如何幫助他們填充精神世界的空白,進而融入當地社區,享受社區便捷服務及人文管理,顯得尤為重要。

【關鍵詞】精神殘疾;社區服務;保障

中圖分類號:C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1-007-01

一、概念界定

精神殘疾人,指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能力的一種常見的社會弱勢群體。將精神殘疾人融入社區,即通過群體性的關愛來消除其心理陰霾,以盡快融入社區生活。

二、出現的問題

(一)助殘氛圍較弱

助殘的配套措施仍未有效出臺,給救助工作帶來被動,且對精神殘疾人的文化宣傳還是弱項。由于大的環境制約,精神殘疾人游走在社會邊緣,不能得到類似于肢體殘疾人的照顧。對特殊人群如雙重殘疾人的后續救助不到位,根據現行標準無法準確辦理精神殘疾證。

(二)精神殘疾人治療難

多數精神病患者其父母力量有限,由誰來照料精神病患者,是政府須解決的問題。有少部分精神病患者發病期間具有暴力傾向,危害社會。而精神殘疾人精準化服務還不到位,其面臨物質精神生活雙貧瘠的局面。在開展心理治療適配時,社會不能按照其差異需求,配備符合其需的個性服務。

(三)社區功能缺位

由于一床難求,精神殘疾人多監管在家,而監護人由于對防治認識不夠,只好將其看守在家,使病人得不到針對治療,社區也未能發揮調解作用,還有部分患者送到醫院后,家屬不接,社區不問,民政與殘聯部門沒有建立銜接機制,患者的去向成了問題。

三、精神殘疾人康復建設的路徑選擇

(一)社區照料服務

對精神殘疾人而言,社區照顧將經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有機結合在一起。精神殘疾人不愿離開熟悉的環境,亦不愿選擇陌生的康復醫院。相比之下,居家與社區照顧是一種符合實際的選擇。社區照料,是以家庭為核心、社區為依托、專業服務為保障,為居住在家的殘疾人提供以解決困難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化服務。

(二)殘疾人托養機構建設

多數精神殘疾人由家庭照料,而家庭成員除經濟壓力大外,對護理知識了解較少,殘疾人得不到有效訓練。借助于托養機構,讓患者聚在一起,免受外界打擾,在“抱團互助”中平衡心態,不受歧視。同時,此類康復、托養為一體的綜合設施,可增強殘疾人歸屬感。

(三)社會力量托養殘疾人

即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破解公共機構少、能力弱的問題。同時在專業服務隊伍建設下,配備專業精神科醫生和護理人員,動員社會民間力量,留住專業的心理學等診治人才,從而也作為補充力量以免托養機構服務質量下降。

(四)精神康復醫院

通過引進國際先進技術,從各類精神病的病因、病機入手,集合各種綠色療法、心理測試、心理疏導、治療儀器械等綜合療法多種手段,最大限度的滿足各類精神殘疾人的治愈需求。

四、精神殘疾人融入社區服務的可行性分析

社區建設主要從生活照料、醫療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和文化教育等方面進行殘疾人社區服務建設。而將康復路徑選擇在社區之外,則面臨較大的機會成本與殘疾人心理不適。通過問卷調查得知殘疾人對各項服務的需求調查顯示如下。

(一)生活照料需求

日常生活照料,包括殘疾精神人的“衣食住行”,是殘疾人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需求,尤其是精神殘疾老年人。分別有不同類型的殘疾人選擇陪同就醫、起居照顧、送餐服務、保潔清理、日常代購及家庭維修等照顧服務。而社區在提供日常照料方面比其他服務供給主體面臨更多的優勢,突出表現在更容易得到精神殘疾人的心理共鳴。

(二)精神保健需求

調查發現,目前精神殘疾人對社區醫療服務的需求如下:殘疾人對醫療保健的需求上門護理為主,68%的殘疾人希望在社區能享受簡單醫療服務。40.7%的殘疾人希望提供康復指導。75.6%的殘疾人希望獲得應急服務,在突發精神疾病時能在第一時間得到救治。所以,社區服務在時效性方面的優勢也使其降低了診治時滯的危害。

(三)慰藉關愛需求

多數殘疾人存在慰藉需求,尤其重度的精神殘疾人更需要精神關懷。根據對社區工作人員的訪談,了解到目前社區的精神服務包括提供保健信息、慰問、關心聊天等電話服務,服務人員與殘疾人并沒有面對面情感傾訴與溝通,而殘疾人的家屬多數無暇顧其心理訴求。而社區服務在鄰里互助方面可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

(四)文化教育需求

調查中發現,69%的殘疾人希望通過圖書、培訓來提高自己的文化知識,有70%的殘疾兒童希望社區有特殊幼兒園,20%的殘疾老年人尋求心理疏導,13%希望在社區老年大學學習。而唯有綜合化社區可以集合如此之多的理療機構,并化為己用,在社區范圍內幫助精神殘疾人享受足不出戶的科教文衛服務。

(五)法律援助需求

精神殘疾人的法律意識薄弱,需求法律援助的渠道較少,除了殘聯系統,來自其他主體的援助力量還未能發揮有效作用。而社區作為居民共治的心理契約結合體,其本身在給予殘疾人法律援助,幫助調解是非或提供信訪方面具有突出優勢。

鑒于精神殘疾人存在以上五方面需求,所以如若精神殘疾人的康復渠道選擇在社區之外,則不能很好的達到其心理預期標準,面臨一定的康復障礙。因此,精神殘疾的康復選在社區有一定的可行性。

參考文獻:

[1]陳青青.我國精神殘疾人社區服務建設研究-以蘇州市為例[D].蘇州大學,2012.

[2]李敏惠.關于精神殘疾人福利及照顧問題的研究綜述[J].科技導刊,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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