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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中的罪量因素

2015-10-21 17:06王磊
華人時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關鍵詞:構成要件

王磊

【摘要】我國刑法中的罪量因素應該在犯罪成立條件之一,相當于德日刑法中犯罪成立客觀要件的意義上的客觀處罰條件。罪量因素是獨立的要件還是可以還原于構成要件之內在我國刑法理論中仍然存在爭論。

【關鍵詞】罪量;處罰條件;構成要件;違法阻卻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1-118-01

一、刑法中的定量因素

以行為及危害程度(量)區分一般違法與犯罪的社會治安分權治理模式,造就了我國刑法中獨具特色的、成文的“罪量因素”規定;我國對犯罪成立條件的設置不同于大陸法系國家,在立法上不僅定性而且定量,即分則個罪中為數眾多的“數額(數量)較大”、“情節嚴重(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等犯罪成立的罪量要求。這些罪量因素在犯罪構成體系中充當怎樣的角色,如何建構包涵罪量因素的犯罪構成體系,是當下犯罪構成理論研究不能回避的課題。

在大陸法系國家,通行的是“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方法,因此根據行為性質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任何犯罪都是一種行為,這種行為具有特定的性質,是否屬于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就成為定罪的根據。在這種情況下,犯罪構成是行為的質的構成,而不涉及行為的量。因此,犯罪構成要件是罪質要素。當然,日本刑法理論上也有“可罰的違法性說”之倡導,主張輕微的法益侵害行為不予處罰。但在犯罪構成體系上,是通過構成要件阻卻與違法性阻卻的方法解決的,而沒有設置一般性的罪量要素。

二、定量因素的地位

定量因素在犯罪論體系中的地位,大體可歸納為3類觀點:處罰條件說、構成要件要素說和區別對待說。

(一)處罰條件說

此說認為,罪量因素是一種客觀處罰條件。趙秉志、肖中華二位教授也指出,“數額較大”是犯罪客觀處罰條件,它本身不是犯罪的構成要件,只是刑罰發動事由,缺乏“數額較大”這一條件,犯罪仍然成立,只是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已。

(二)構成要件要素說

認為犯罪的數量要素是犯罪成立的條件,如果不具備犯罪的數量要素,不能構成犯罪。因此,犯罪的數量要素屬于犯罪構成要件。

黎宏教授立足于結果無價值和構成要件要素還原說的立場,一方面,明確否定客觀處罰條件在我國刑法構成體系中存在的可能;另一方面,也反對將類似刑法第129條丟失槍支不報罪中的“造成嚴重后果”等部分罪量因素作為“客觀的超過要素”區別對待的觀點。主張所謂“超過的客觀要素”,作為與行為人的實行行為具有某種關系的結果,是表明該行為達到了應受處罰程度的具體體現;作為說明該行為達到了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標志,該結果應當在行為人的認識范圍之內,而不可能超出其外。

(三)區別對待說

多數肯定或主張借鑒客觀處罰條件概念的論者,均認為我國刑法分則中存在類似客觀處罰條件的規定,例如,刑法第128條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第129條丟失槍支不報罪中的“造成嚴重后果”;第186條違法發放貸款罪,187條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189條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中的“造成重大損失”;第397條濫用職權罪中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等等。個別罪量因素被視為客觀處罰條件,其余絕大多數仍屬于構成要件中的具體內容,區別對待的立場不言而喻。此說,尤以張明楷教授的“客觀的超過要素”和周光權教授的“內在的客觀處罰條件”概念值得關注。

1.客觀的超過要素

受主觀的超過要素和客觀處罰條件概念的啟示,張明楷教授創造性地提出“客觀的超過要素”概念,

所謂的客觀處罰條件與主觀的超過要素,在我國均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根據。因此,一方面,犯罪構成總體上所反映的社會危害性必須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使犯罪與非罪相區別。如果在一般情況下還沒有達到這種程度,刑法就強調某個或者某些具體內容,使總體上達到這一程度。另一方面,各種具體犯罪構成必須反映它與其他犯罪構成的差異,從而使此罪與彼罪相區別。如果兩種犯罪構成在許多方面相似,刑法就會強調某個或者某些具體內容,使具體犯罪構成之間相區別。前述客觀處罰條件與主觀的超過要素,都在這兩個方面或其中之一起著作用,因而,應當認為它們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然而,即使是構成要件,也不意味著必須在主觀上或客觀上存在著完全與之相對應的事實。主觀的超過要素概念,表明有些主觀要素不需要存在與之相對應的客觀事實;同樣,有些客觀要件也可能不需要存在與之相應的主觀內容,這便是我要提倡的“客觀的超過要素”概念。

2.內在的客觀處罰條件

周光權教授根據某種條件與違法性關系的密切程度,將客觀處罰條件分為內在的客觀處罰條件和外在的客觀處罰條件。內在的客觀處罰條件大多也表現為一種結果,但不是實行行為自然地、直接地導致的后果,而往往是處在實行行為的“延長線上”,由介入的第三人行為、行為人后接行為等造成的后果。它是將行為所產生的法益侵害(危險)提升到刑法所預設的可罰性程度的中介事實。但它與典型的、傳統意義上的違法要素存在差別,屬于非典型的違法要素。內在的客觀處罰條件不是獨立于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和責任之外的犯罪成立要件。

參考文獻:

[1]王強.罪量因素抑或處罰條件[J].法學家,2012(5).

[2]劉為波.可罰的違法性論——兼論我國犯罪概念中的但書規定[D].刑事法評論(第10卷),中國政法大學.

[3]黎宏.論“客觀處罰條件”的若干問題[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0(1).

[4]張明楷.“客觀的超過要素”概念之提倡[J].法學研究,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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