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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維穩到維權

2015-10-21 19:27高峰
科技致富向導 2015年9期
關鍵詞:群體性界定維權

高峰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矛盾復雜,群體性事件頻發,科學地對“群體性事件”進行界定才能找到正確的處理方法。

“群體性事件”在我國不同歷史階段官方文件中有不同稱謂,1988年公安部《關于處置各種突發事件的幾點意見》將“群體性事件”定性為“群眾性鬧事”;1994年《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定》將“群體性事件”稱為“突發性治安事件”;199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關于處置緊急治安事件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出了“緊急治安事件”的概念;2000年公安部《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首次對“群體性事件”作出明確界定,指聚眾共同實施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的行為;200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于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工作意見》指出,“群體性事件”是“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群眾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通過非法聚集、圍堵等方式,向有關機關或單位表達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醞釀、形成過程中的串聯、聚集等活動”。2009年出版的《黨的建設辭典》提出,群體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會矛盾引發的,特定群體或不特定多數人聚合臨時形成的偶合群體,以人民內部矛盾的形式,通過沒有法律依據的規模性聚集,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群體性活動,發生多數人間語言行為或肢體行為上的沖突等群體行為方式,或表達訴求和主張,或直接爭取和維護自身利益,發泄不滿,制造影響,因而對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各種事件。①這一界定相比于早期官方文件政治色彩有所減少,但仍強調其社會危害性或負面影響。

官方文件中的界定,是從維穩角度出發,具有一定的政治含義?!叭藗兤毡檎J為,群體性事件是危害社會的活動,或者是一群有預謀的人正在謀劃危害社會的活動”。②但群體性事件中群眾的訴求多是經濟訴求,基本沒有政治訴求。官方文件對群體性事件的政治化定性和群體性事件訴求本身的非政治性不吻合。

學者徐乃龍認為:群體性事件從法律角度看,就是指聚眾共同實施的違法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行為③。劉曉梅研究員認為,群體性事件是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一種社會現象,也是與處在既定社會規范制約下的群體行為相對而言的集群越軌行為。④陳晉勝將群體性事件界定為“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有一定數量的群眾參與的,通過表情達意的形式,以期實現群眾目的的信訪、走訪、靜坐、請愿、宣示鬧事、聚會、罷工、游行、示威,乃至圍堵沖擊黨政機關,攔截鐵路、道路交通等影響社會穩定的群眾活動”。⑤群體性事件的表現形式,如“信訪、走訪、靜坐、請愿、聚會、罷工、游行、示威”等,本身就是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表達形式。因此,群體性事件的界定,需區分公民正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群體性活動。楊海坤教授從中性意義上界定群體性事件,“認為它是由眾多人組成的群體所制造或形成的事件。這種群體可能是有組織的,也可能是無組織的;他們參與到事件中可能事先有意思聯絡,也可能事先沒有任何意思聯絡?!雹奚鲜鰧W者的界定,基本上是對官方概念的注釋,沒有跳出官方維穩的思維定勢,同時也多是描述性的,缺少法律概念的準確性。

國外通常從社會學角度研究“群體性事件”。集群行為“是指那些在相對自發的,無組織的和不穩定的情況下,因為某種普遍的影響和鼓勵而發生的行為”。⑦西方學者關注的是“群體性事件”產生的社會學基礎,基本沒有政治色彩。對“群體性事件”的理解,主要指出現暴力或其他嚴重違法現象,危及或有可能危及他人和公共安全,需警方積極介入,平息處置的非法聚集活動。⑧

中外關于群體性事件認識上存在根本性的差距。西方社會建立在“天賦人權”、“社會契約”的基礎之上,注重對個人權利的保護,認為一定程度內對公共利益的損毀是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的必要代價,因此對群體性事件持寬容開放的態度。中國社會基于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至上的傳統理念,以維護社會穩定和集體利益為中心,所以對群體性事件持謹慎否定的態度。

19世紀中后期以馬克思、奇美爾和韋伯為代表的社會沖突理論認為社會沖突具有正功能。社會沖突理論認為,沖突絕不全是破壞因素,一定程度的沖突是群體形成和群體生活持續的基本要素。⑨國內學者關于群體性事件性質,主流意見是“否定論”,也有少數學者持“肯定論”。群體性事件發泄社會不滿,起到減壓閥作用;暴露社會管理弊端,促進政府改進治理方式;促進政府的理性反應;增強民眾主體地位,增強民眾政治參與,彌補代議制民主的不足。有學者從公民權基本憲政功能出發,視群體性事件為“公民集體行動”,是“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條件下的一種常態和常規,它在彰顯社會活力、提示中國社會進步的同時,提供了各種利益表達和實現的非行政性管道,而拓張了各自利益的可能空間,也為實現社會公平提供了另外一種可欲的機制?!雹?/p>

傳統官方和理論界主流觀點否定性態度,決定了對群體性事件處置多是簡單的維穩式壓制,但從實踐看是失敗的?!皳y計,近年來全國發生的群體性事件每年以20%左右的速度逐年遞增,農村上升幅度高于城市,但城市依然是群體性事件的高發地區,而50人以上的群體性事件更是大幅度增加”。11

群體性事件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改革開放、社會轉型帶來的利益多元化,基層百姓、弱勢群體的利益受侵犯,不能在體制內主張權利(利益)時,就會借助群體性活動引起政府重視,進而實現自身權利(利益)。中國的“群體性事件”,從公民社會的角度看是一種維權行為。公民維權是群體性事件產生的主要原因?!熬S權是目前群體性事件的主要類型,約占全國群體性事件的80%以上?!?2習近平同志于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維權是維穩的基礎,維穩的實質是維權,要求完善對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強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權威地位。維穩的實質是維權,要求我們從公民基本權利、公民社會的角度來思考研究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和處置對策。

將群體性事件回歸本質,承認群體性事件是公民基本權利的一種集體表達方式,是一種合法行為,是民主社會的常態,從公民權出發來認識思考,將會有一個全面認識,進而為預防處置提供新的方式方法。廣東“烏坎事件”,由早期的集會、游行、對峙,轉變為后期的協商、對話、和解,最終實現了民眾維護權益和政府維護穩定的雙贏結果。

從這個角度看,“群體性事件特指從根源上看,公民權利訴求和利益表達機制在現有體制內無法或難以得到解決而引發的對社會產生影響的不特定多數人的集體行為?!?3從民權的角度看,是公民的聯合行動權。要以平常心來處理,不能上綱上線,上升到政治高度,簡單粗暴地以維穩的心態對其加以壓制。于建嶸教授把我國轉型期的群體性事件分為三類:維權行為、社會泄憤事件和騷亂性群體性事件。并指出“雖然這些因利益沖突引發的維權行為和社會心理失衡發生的社會泄憤事件,以及各種暴力情景引發社會騷亂都會對社會秩序產生一定影響,但是這些事件只是一種民眾表達利益訴求或情緒的方式,不是針對政權的政治性活動”14。筆者認為這是對我國群體性事件的科學認識。對待群體性事件正確的思維是,從法治、憲政,人權的角度思考群體性事件,進而實現從“管理型政府”向“法治政府”、“服務政府”轉換,進而找出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正確之路。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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