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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權等人故意殺人案公訴意見書*

2015-12-20 10:36鮑鍵,林杜娟,潘明霞
中國檢察官 2015年6期
關鍵詞:鐵籠公訴人胡某

胡某權等人故意殺人案公訴意見書*

鮑鍵,男,美國天普大學法學碩士,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檢察員,第三屆全國十佳公訴人、首屆全國優秀公訴人電視論辯賽最佳風采獎,第二屆全國檢察機關精品課程獲得者。

林杜娟,女,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助理檢察員,主任科員。

潘明霞,女,西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助理檢察員,科長。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某權從事高利借貸活動,2010年經他人介紹認識被害人張某后,與張某有巨額資金往來。2012年6月10日,被告人胡某權為向被害人張某索取債務,糾集他人將張某帶離浙江省杭州市。同年6月11日至8月31日期間,胡某權指使被告人張某宣、金某國等人在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麗水市青田縣等地尋找住宅關押張某,并先后指使被告人張某宣、金某國等人糾集被告人曾某照、馬某等人在上述地點分批對張某進行看管。期間,胡某權多次前往上述地點向張某索債。截至2012年8月15日止,胡某權共計向張某的親友索得人民幣620萬元。

2012年8月31日晚,被告人胡某權伙同被告人金某國駕駛一輛奧迪Q7轎車至關押被害人張某的麗水市青田縣關押點,并指使被告人張某宣駕車跟隨,在看管張某的被告人金某寰等人的協助下將張某帶出后關入鐵籠,并駕車運離。9月1日凌晨,胡某權伙同張某宣、金某國一起將關在鐵籠中的被害人張某從北山大橋上推入灘坑水庫中。

[庭審焦點]

被告人胡某權、張某宣、金某國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公訴意見書]

在案證據已足以證明胡某權等三人犯有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公訴人依法對本案證據、定罪量刑問題發表如下意見:

一、被告人胡某權、張某宣、金某國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在前兩次庭審中,公訴人對全案證據進行了系統的舉證、示證,出示(或宣讀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照片、以及辨認筆錄、偵查實驗等證據;上述相關證據均當庭進行了質證,證據客觀、真實、合法,能夠形成證據鎖鏈。

今天,公訴人又當庭出示了打撈日志、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法庭科學DNA鑒定書、偵查實驗情況說明等證據、當庭播放了水底探測、打撈視頻,當庭出示了關人的鐵籠,上述證據證實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區分局在麗水市青田縣灘坑水庫北山大橋八號橋墩南岸東側12米水底公路內,水深83.3米處,發現了這個60CM*70CM*70CM的鐵籠,而該鐵籠內所關的死者,正是被害人家屬期盼30多個月、偵查機關辛苦尋找兩年多的本案被害人張某。

在剛才的法庭調查中,公訴人繼續就案件事實訊問了被告人。被告人張某宣、金某國在鐵證面前,放棄僥幸心理,承認二人在第一次庭審中辯稱把被害人釋放的辯解是完全虛假的,并稱以往在公安及本院所作供述屬實。當然公訴人也注意到,被告人張某宣在今天的庭上,盡管供述籠子掉入水中的事實,但否認其直接參與殺害張某,表明其仍拒不認罪的態度。盡管被告人胡某權直到此刻仍辯稱其將被害人在橋頭釋放,但其辯解根本沒有任何證據予以佐證,且與現有證據相矛盾,特別是已經從水庫底發現被害人尸體及鐵籠這一事實完全矛盾。被告人胡某權所作辯解僅是其一面之詞,實屬無理狡辯,不足采信。對于被告人胡某權的無理辯解,亦表明其時至當前仍拒不認罪,拒不悔罪的態度,提請合議庭予以注意。

二、本案的辦理體現了杭州司法機關敢于擔當、鍥而不舍、不枉不縱的精神

有一句話叫“讓真相浮出水面”。辦理本案,讓公訴人對這句話有了更深刻的感觸。在被害人尸體被打撈出水后,這一案件迅速成為了全國媒體關注的熱點。我想,大家都已經在媒體的報道中了解到了本案偵查工作的艱難,了解到了偵查人員為了破獲案件所花費的努力,也了解到了本案作案手段的殘忍。

結合剛才展示的視頻,大家可以回顧一下案發現場。本案的被告人胡某權之所以選擇了北山大橋這一地點作案,就是因為看中了水庫這一有利地理環境。沿庫一帶道路曲折,人跡罕至。被告人胡某權又選擇午夜時分作案,以為其和被告人張某宣、金某國等人的罪惡行徑可以遮天蔽日、人不知鬼不覺。事實證明,被告人的僥幸是有一定的基礎的,那就是水庫深不見底。本案拋籠殺人地點在灘坑水庫北山大橋,該水庫系我省第二大水庫,北山大橋橋長944米,最高墩高116米,橋下最深處水深近百米。北山大橋建造時庫底淹沒有村莊、道路、橋梁等建筑物及大量建筑垃圾,地形地貌極為復雜,傳統聲學探測和金屬探測都無法實施。由于橋下最深處近百米,超出國內人體下潛打撈的極限,只能采用機械設備,而限于山區道路原因,潛水艇等設備又無法在現場施展使用。取證難度不言而喻,以至于本案在偵查階段、本院審查起訴用盡兩次退查手段,仍未發現尸體。因此,也導致被告人胡某權、張某宣、金某國在第一次法庭審判時,還心存僥幸,試圖顛倒是非、隱瞞真相、掩蓋罪行。但想必被告人胡某權、張某宣、金某國沒有料到,杭州的司法機關從未放棄對被害人尸體的搜尋打撈工作。

當被害人尸體被打撈發現后,公訴人也注意到,有網友質疑說,如果死者不是一個有錢人,公安還會去打撈嗎?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蔽覀兯诘暮贾?,正在努力建設一個“法治杭州”。我們深知,司法工作關系到社會穩定,關系到每一個案件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作為司法工作者的我們,必須秉持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平等對待我們所辦理的每起案件,而不是從案件當事人的年齡、性別、地位、背景、財富、籍貫進行選擇性的執法。在面對這樣一個重大的刑事案件,我們從未考慮過被害人是富裕還是貧困,我們的眼中,只有一件事情值得考慮,那就是盡我們的一切努力,去查明案件真相,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一)偵查機關為本案付出了極大的心血和努力

本案案發至今,歷時近三年,在案件辦理中,偵查機關付出了極大的努力和辛勞。本院與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區分局一直未放棄對被害人尸體的搜尋和打撈工作,這項工作一直持續進行著。偵查機關四上水庫,從2013年的酷暑到2014年的嚴寒,又歷經一個寒來暑往,想盡各種辦法聯系打撈團隊、研討打撈方案。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區分局30余名辦案同志,在那個偏僻的小山村里,住著簡陋的小旅館,夏天頂著烈日,冬天吹著寒風,“白加黑”、“五加二”地工作。兩年多來,堅持不懈、夜以繼日地開展工作,終于找到了沉尸湖底28個月的被害人張某,推動本案的證據體系更加完美的構建。特別是當被害人被發現后,公安人員分批在橋上警戒,他們是在刺骨的寒風中度過了2014年到2015年的新年跨年。我兩次去過案發現場,深深被這批公安干警感動。

(二)本院起訴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

很多人可能認為這個案子的特殊性是作案手段的殘忍和作案地點的特殊。而從法律職業角度來說,這是一個在起訴時尚未發現尸體的案件??陀^的說,本案在起訴時被害人尸體沒有發現,案件證據鏈確實存在一定欠缺。在上次的庭審中,公訴人也指出,檢察機關對待這個案件一直很慎重,我們也擔心出現類似“亡者歸來”的錯案。為了確保案件質量,嚴防冤假錯案的發生,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我們不僅要堅持“疑罪從無”,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到錯誤追訴;也要堅持防錯防漏,不放過任何一個犯罪分子,讓被害人及其家屬、讓全社會感受到正義的力量。在本案的審查起訴、分析研判、決策部署中,本院嚴格落實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防止冤假錯案的相關工作意見,始終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關。在本院審查起訴期間,在案證據可以證明三被告人的故意殺人行為: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已喪失所有生命信息長達兩年之久;被告人張某宣、金某國均共供述了相關事實,特別是關于車輛滑坡、大橋特征等描述,應屬“內知性證據”,被告人有罪供述可以得到其他在案證據的印證。我們實地復勘了案發現場,調取和搜集了大量證據,加強客觀性證據的補強工作;認真審查了被告人供述的同步錄音錄像;加強與偵查機關的溝通配合,特別是從未放棄對被害人尸體的搜尋和打撈工作。本案在起訴當時已不屬于“疑罪”,第二、三被告在第一次庭審中的翻供不足采信。在今天的庭審中,第二、第三被告也放棄了狡辯。因此,我院起訴本案時,案件證據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起訴標準。

(三)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對待本案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被告人和辯護人的合法權益,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對待本案,先后三次開庭審理本案,依法貫徹證據裁判原則,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力求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

本案的成功辦理,恰恰反映了杭州市司法機關對案件質量高度負責,堅持公平正義,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共同體現了杭州司法應有的擔當。

三、本案的量刑情節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權、張某宣、金某國結伙作案,犯罪手段殘忍、犯罪情節惡劣。第一被告胡某權因為經濟糾紛,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糾集本案各被告人先后在浙江溫州、麗水等地參與非法拘禁被害人張某,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拘禁期間訂制鐵籠關押被害人,并屢有毆打被害人的行為,踐踏被害人的基本人權,時間長達近3個月。在未能獲得被害人家屬如其所望匯付錢款時,決意殺害被害人,精心踏勘和選擇作案現場,生生地將一個身高180余厘米、重約200斤的被害人裝入這個不足1米見方的鐵籠中,從北山大橋拋入深達近百米的水庫中。從剛才展示的視頻,可以看見被害人的慘狀。作案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后果極其嚴重。

我不知道,當你們在把人裝入鐵籠那刻在想些什么?豈可以把人如動物般對待?我不知道,當你們把人推入水庫時在想些什么?怎可視人的生命如草芥一般?我不知道,你們在作案后又如何平靜生活?做了這樣錯事居然沒有任何反???我不知道,在第一次庭審時,你們面對莊嚴的法庭盡然違背事實、妄圖顛倒黑白,企圖就此脫罪?我更不知道,你們所作所為,如何面對被害人的親屬,面對你們自己的親人、朋友?

在今天的庭審中,胡某權直到目前仍拒不認罪,表明其認罪態度極差。被告人張某宣、金某國在第一次開庭時,抱著僥幸心理,當庭翻供,企圖以此脫罪。今天庭審中,被告人張某宣盡管承認籠子掉入水庫,但其仍拒絕承認自己參與犯罪,其當庭所供述的內容仍不屬于認罪。因此,對于被告人張某宣的量刑應比照被告人胡某權的量刑處理。被告人金某國在今天的庭審中,能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如實供述罪行,考慮其認罪態度及作用,可以比照胡某權、張某宣二人從輕處罰。

四、本案的啟示

本案系被告人胡某權企圖運用暴力解決經濟糾紛而引發,最終惡化成故意殺人犯罪。我們痛心的看到,法治的信仰被一些人完全無視。在被告人胡某權看來,在完成資本的原始積累后,他確信可以無視法律和社會規則,他把一個應當有序守法的社會視為一個弱肉強食、可以依靠兇殘和武力的社會。

我們要構建一個法治社會,前提是“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國的基石,法律的權威源自公民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公民法治理念的養成,是培育法治社會的基礎。如果各被告人能夠信仰法律,懂得遵守法律,本案這樣的悲劇就不會發生。

庭審至此,公訴人想以這樣一段話作為結束。米蘭·昆德拉說過:“永遠不要認為我們可以逃避,我們的每一步都決定著最后的結局,我們的腳正在走向自己選擇的終點?!碑斎桓嫒税驯缓θ搜b入鐵籠的那一刻,當三被告人將籠子抬到欄桿的那一刻,當他們把鐵籠拋入水庫的那一刻,就注定了把自己引向了今天這個不歸的結局。

所以這個案子也警醒世人,每一名公民都要守法、知法、懂法,要發自內心地信仰法律。

[一審判決]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權為索取債務,糾集被告人張某宣、金某國等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張某,且伙同被告人張某宣、金某國共同殺害張某,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對三被告均兩罪并罰,分別決定執行被告人胡某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被告人張某宣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被告人金某國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內容有所改動,原案包括故意殺人、非法拘禁和尋釁滋事三罪,本文僅刊發故意殺人罪部分的公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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