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支付平臺的法律問題分析

2015-12-31 14:09田沛
商場現代化 2015年27期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平臺不正當競爭法律風險

摘 要:2015年以來,微信支付平臺禁止部分競爭對手通過其分享使用,給消費者造成不便,出現一系列法律風險。因此,認識風險和規避風險才能使互聯網競爭有序有益。本文首先分析微信與微信支付相關概念,并針對微信支付平臺的主要競爭對手進行分析,探討微信支付平臺不正當競爭法律風險及對象選擇與政策。

關鍵詞:微信支付平臺;不正當競爭;第三方支付平臺;法律風險

一、微信與微信支付

微信是騰訊公司于2011年推出的一款手機即時通訊軟件,通過移動運營服務商提供數據服務,與自身產品所提供生活服務相結合,并且能夠整合其他應用軟件在其平臺上,形成了一個功能強大的移動終端智能平臺。微信支付是基于微信平臺的集合第三方支付功能的支付平臺,與多家銀行及金融機構合作,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支付功能,其支付牌照是基于財付通,而財付通是我國首批獲得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業之一。從兩者關系可以看出,微信支付平臺不僅僅是微信軟件的一個“功能模塊”而已,微信支付平臺是一個經過國家許可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其本質是構建一個以微信用戶為核心的互聯網支付體系。

二、微信支付平臺的主要競爭對手分析

支付寶與財付通同為首批獲得移動互聯網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由于支付寶在傳統互聯網平臺積累大量用戶群,提供除傳統支付服務外大量生活類支付功能。支付寶的優勢是在于PC端電子商務大量用戶習慣性使用,與微信支付平臺依托大量的微信用戶流量近似,支付寶傳統PC端依托淘寶。在移動端發力推廣支付寶錢包,涵蓋金融服務各個領域。由于支付寶與支付寶錢包的上線時間遠早于微信支付,因此積累大量用戶資源,微信支付面臨不小壓力。支付寶與微信支付的競爭與對抗主要天線在用戶流量、交易渠道與廣告等方面。

1.用戶流量。無論是支付寶與支付寶錢包均是作為一種“支付軟件”出現的,而微信支付用戶載體微信一開始就是與騰訊核心產品QQ類似構筑一個支付環境。因此,兩者區別是功能軟件與生態系統之間區別;在用戶流量競爭上,一個是將傳統用戶通過軟件功能的拓展提高粘性,另一個則是通過構建生態系統吸引多方參與提高用戶體驗。因此作為生態系統的微信支付在整合支付功能中與支付寶這一功能軟件發生沖突與競爭。

2.交易功能。支付寶本身并不是傳統交易市場中的商家,因此支付寶最主要的交易功能是通過使用支付寶的用戶來體現的,例如消費者、淘寶商家和銀行。微信支付與支付寶不同在于微信支付不牽涉品牌建設,只提供基礎服務,開放部分端口。品牌內部獨立運營。最直接的一個例子就是微信游戲的內購。同時,微信支付現已成為微商首選支付工具。

3.廣告平臺。支付寶的廣告與傳統軟件一樣出現在軟件的各個角落中,包括首頁與功能頁面,而微信支付并沒有在頁面上植入廣告,但這并不意味著微信支付不需要或者放棄廣告沖突,而是微信支付通過微信商家導入流量。

三、微信支付平臺不正當競爭法律風險分析

微信支付對其競爭對手采用的“屏蔽”、“封殺”,不但對所禁止產品的企業造成巨大影響,更嚴重的是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產生侵害,微信支付的做法反映出互聯網法律框架的脆弱,依靠企業自律形成的互聯網自律機制難以持續。

1.消費者權益的侵害風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注冊使用騰訊公司產品的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不能受到影響和其害,特別是自主選擇權。首先,微信支付平臺的屏蔽行為對消費者知情權是一種侵害,對營銷欺詐還是網絡安全模棱兩可的說法讓人費解。這種不精準的解釋無法解除消費者的疑問。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最主要的是,無論是惡意營銷還是安全原因,都缺乏法律正當性,微信支付平臺甚至騰訊并沒有盡到使消費者知情義務。其次,屏蔽或封殺的目的并不是單純的凈化市場環境,而是通過打擊競爭對手,使消費者無法使用原有的服務,甚至放棄原有的服務轉向微信支付平臺或騰訊公司的其他服務。由于被屏蔽的應用與微信支付平臺用戶多有交叉。因此,大量的微信和微信平臺用戶受到影響,這就涉嫌侵犯微信支付平臺用戶的自主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

2.對被屏蔽軟件的不正當競爭風險。微信及微信支付平臺對其競爭對手的產品進行的限制與禁止行為,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工信部《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辦法)中的有關商業信譽和不正當競爭等規定。在屏蔽出現之后,微信支付平臺并未對支付寶的安全問題提出明確證據,反而以安全問題進行指責,這就涉嫌虛假信息傳播,損害支付寶信譽。同時對其他軟件在版權問題的瑕疵上升到侵權行為上,也頗為不合理?!掇k法》第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市場活動中不得擅自對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實施不兼容或不主動向客戶提示。以及干擾其他經營者合法產品或服務運行。微信支付平臺對被屏蔽軟件實施不兼容行為,并無正當理由,對其實施攔截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掇k法》第八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遵守《電信服務規范》有關規定,不得對用戶服務選擇權加以限制。

3.壟斷行為的侵害風險?!斗磯艛喾ā分薪洜I者的市場壟斷地位由其市場份額決定,一般達到二分之一的市場份額,可以推定具有支配地位,有可能形成壟斷。同時一旦認定具有支配地位,則對其監管體現在公平競爭方面,包括不能拒絕合理交易,不能在交易中附加不合理條件等。如果微信及微信平臺在移動支付領域市場占有率被認定超過二分之一,作為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其屏蔽行為就會面臨被認定為不法行為的風險。

四、微信支付平臺法律風險對象的法律選擇

微信及微信支付的屏蔽行為,涉及上述的一系列法律風險,因此,作為微信與微信支付平臺的主要競爭對手,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1.消費者的法律選擇?!断M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采取雙方調解、消費者協會調解和行政部門投訴等手段。因此,微信和微信支付平臺用戶可首先與騰訊公司相關部門提交意見,其次可以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最終可向國家工商總局或深圳市工商局投訴其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2.主要競爭對手的法律選擇。作為這次微信支付平臺的主要打擊對象,支付寶等企業可以參照《辦法》第十六條相關規定,敦促微信與微信支付平臺的母公司騰訊公司實施自律,倡導其遵守商業道德,并利用調解機構,要求其遵守行業自律規范和商業道德,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同時,也可對騰訊公司市場支配地位進行調查和申請認定,并進一步對其支配地位權利的濫用提起申訴。

五、對微信支付平臺規避法律風險的建議

隨著競爭的加劇,一些排他性的不正當市場行為常常出現。從互聯網的特質來看,這種封閉式的做法是有悖于傳統互聯網高度自由分享的精神的。但從企業競爭角度來講,打擊競爭對手使自己獲得更高利潤又是每個企業的終極追求。因此,與傳統市場競爭類似,互聯網市場競爭也出現市場失靈。微信支付平臺可與從三個方面規避法律風險。

1.從消費者角度來講,微信支付平臺首先要確保消費者利益,主要包括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雖然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的侵權行為難以舉證,但作為體量巨大的互聯網企業在消費者心中的口碑也是品牌價值增殖的重要因素。如果頻繁出現消費者以此作為理由進行投訴、媒體曝光,對微信支付平臺本身也不利。

2.從競爭對手角度來看,市場競爭愈加激烈,但在競爭中也要注意求同存異,正當競爭,不能出現詆毀商譽、虛假宣傳等行為。在企業間發生摩擦時,首先要考慮消費者的利益,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問題,盡量和解或調解。否則往往造成兩敗俱傷的局面。企業在競爭中還應突出自己的經營特色,用個性化的服務吸引消費者,而不是用帶有法律風險的競爭手段打壓對方。

3.從市場監管者角度來看,一旦有明顯損害消費者的行為,監管部門必然會介入調查。因此作為微信支付平臺應加強自律行為,在競爭中注意適度原則。

總之,互聯網與移動互聯網的競爭愈演愈烈,作為國內BAT巨頭的騰訊和阿里巴巴之間競爭不斷。無論采取何種競爭手段,首先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不受侵害,同時也要注意商業道德,不能與對競爭對手展開惡意競爭,在監管部門的法律監管下實現更好發展。

參考文獻:

[1]徐昭.微信支付創新發展對金融消費者的影響及啟示[J].浙江金融,2014(06):35-37.

[2]李宏偉.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責任風險研究[J].法制博覽,2015(05):7-9.

[3]楊立新.網絡平臺提供者的附條件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部分連帶責任[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5(01):18-20.

作者簡介:田沛(1983- ),男,湖南鳳凰人,西安培華學院商學院電子商務專業教師,講師,主要研究方向:電子商務技術、法律、管理

猜你喜歡
第三方支付平臺不正當競爭法律風險
第三方支付平臺安全監管問題與對策研究
劍走偏鋒,看專利無效后路虎的絕地反擊
網絡交易平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責任
我國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淺析商業銀行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優化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淺析大學生創業法制教育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淺析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潛在洗錢風險
內控視角的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平臺與商業銀行合作研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