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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實用主義問題

2016-02-02 01:24米歇爾懷爾JeanMichelRoy黃遠帆胡楊
哲學分析 2016年3期
關鍵詞:認知科學行動實用主義

[法]讓-米歇爾·懷爾(Jean-Michel Roy)/黃遠帆、胡楊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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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實用主義問題

[法]讓-米歇爾·懷爾(Jean-Michel Roy)/黃遠帆、胡楊譯

摘要:上世紀50年代,隨著認知主義假說的提出,關于認知科學的討論聚訟紛紜。由于認知主義假說面臨著諸多問題,如今,認知科學正經歷著一場改造運動。在這場改造運動中,認知實用主義是重要的競選者。認知科學需要一個認知實用主義的轉向。這個轉向可以通過“行動核心性假說”來刻畫,這一假說既是認知實用主義理論的必要條件,也是充分條件。需要考察對該假說可能的反駁:一種反駁質疑這一假說的充分性(代表是皮埃爾·施泰納),另一種反駁詰問該假說的必要性(代表是杰瑞·福多)。關于認知實用主義的討論剛剛起步,在行動理論、實踐知識理論等方面還進一步開拓這個議題。

關鍵詞:認知科學;實用主義;行動;實踐知識

一、 定義認知實用主義問題

(一) 問題的語境:認知科學的根本危機

寬泛而言,認知官能所指涉的能力或多或少與知識相關。認知官能主要包括:知識習得能力,比如感知能力(perceptive faculties);知識儲存官能,比如記憶力;語言使用能力,比如語言(事實上,語言作為一種能力的觀點已被廣泛接受)。盡管人類能夠最為淋漓盡致地展示這些能力,它們卻不是人類獨有的特征。試圖在認知物種與非認知物種間劃出清晰界定是萬難的。一些當代理論家主張具備認知能力可以與生命實體等量齊觀*這一觀點由認知生成論者(enactive)提出,參見E. Thompson,MindinLife:Biology,Phenomenology,andtheSciencesofMind,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如果他們所言為真,那么認知與非認知的界限可以通過生命實體與非生命實體來區分。照此,我們將那只掉落于牛頓頭上的著名蘋果歸屬到認知系統內,是不合理的。因為從理性的角度分析,任何試圖以認知官能來解釋蘋果的運動的理論都極富爭議。

嘗試給出一個認知官能的科學理解的雄心由來已久?;蛘哒f,自人類開始在科學領域篳路藍縷,以啟山林時,科學家已悄然埋下這個雄心的種子——構建立足于科學界廣泛使用術語基礎上的認知理論或認知科學。此外,長久以來,哲學便與認知問題如葛藤般互相糾纏、系連。因此,哲學史上也充滿各種對認知官能科學解釋的遠見卓識。然而,隨著時代前進,科學范式幾經變更,大多哲學史上的嘗試已為當代的科學標準所摒棄。

雖然有稍許爭議,但學界一般都為,對于認知的科學探索的汗漫歷程,在上世紀五十年代遭遇了劇變。從那時起,由于認知主義假說(cognitivism關于認知的信息理論或計算理論)的提出,歷經洗禮的認知科學終于步入正軌。當時,這一認知研究領域的驚天之變得到諸多響應,尤其是心理學家加德納(Howard Gardner)對這一想法的普及做了可觀的工作*參見H. Gardner,TheCognitiveRevolut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此外,也有認知主義者粗泛地將自己的理論命名為小寫的類別名稱——認知科學(cognitive science)。這些鼓吹制造了一個幻象:人類開啟了對于認知官能科學知識史無前例的探求。事實上,我們之所以應當將“認知科學”(Cognitive Science)大寫,是為了強調它只是眾多試圖探索認知現象的道路之一?!罢J知科學”的“新”至多只是類似與伽利略物理學的“新”,換言之,以伽利略自己的話來精確表達:“以新的對話來討論舊的話題”。

當然,我們并不就此認為認知主義理論是完美無缺的,我們也不認為在它全面發展過程中不會產生問題。但認知主義確信,他們已經獲得關于認知現象(隱含地被理解為對認知感官的運用)正確的科學解釋基本原則。換言之,以當代爭論語境中的標準術語來表達,我們終于找到關于認知的科學的適當的基礎。然而,這一美好愿景很快破滅。不久,認知科學便開啟了充實的改造歷程,期間的各種復雜、坎坷仍待進一步澄清。改造歷程中有兩個顯著特征:其一,對認知主義理論諸多局限和困境的批判推動了對認知科學的改造。其二,認知科學對自身掀起了翻天覆地的改造。這些改造讓我們重新反省認知主義解釋的一些基本教條,包括:它如何界定計算的概念、大腦的角色作用、意識現象以及身體或者外部環境。許多人宣稱認知主義假說已是一潭死水。雖然,嚴格意義上的認知主義的黃金時代已經落幕,但故事并未就此打住。如今,仍有不少認知主義的堅定擁護者活躍在認知科學的舞臺上,杰里·福多(Jerry Fodor)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他們對于改造后的認知科學給出了系統的批判*參見J. Fodor,LOT2TheLanguageofThoughtRevis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此外,又有另一股新計算主義的浪潮滾滾而來*參見M. Milkowski,ExplainingtheComputationalMind, Mass.: MIT Press, 2013。。毫無疑問,關于什么是認知科學基礎的問題仍舊懸而未決,一輪新的論辯已經拉開帷幕,時至今日,這個話題可謂歷久彌新。很難說在認知科學改造進程中沒有一個理論選項能夠凝聚認知科學共同體。要判斷是否存在這個理論選項,取決于我們如何剖析與解釋認知科學的發展進程。

事實上,如若要接受存在一個團結認知科學共同體的理論選項,我們只能將這些候選者理解為那些對新正統的挑戰者。新正統是在認知科學進程中建立起來的一種理論,有時我們將之稱為神經認知轉向(neurocognitive turn)。至少有一點可以肯定,在1990年,認知科學內部對于批判認知主義達成了共識。這一批判主要關涉認知研究中的大腦探究。從那時起,神經維度的研究開始逐漸取代認知主義。神經科學研究與認知主義不同,前者主張一個充分的解釋模型應該通過新的理論假說限制認知主義的現有假說:其倡導的新假說闡述的是認知官能施行過程在大腦神經系統中的施行方式,而現有假說則是針對認知官能施行過程、由心智詞項表述的高層級假說。神經科學研究將這些認知官能運行過程的神經生物維度納入到了認知科學中。雖然認知主義秉持著大腦承載認知過程這一的自然主義信條,但他們并未涉足神經領域研究。事實上,認知主義者認為,關于大腦執行這些過程的研究并不屬于認知科學的范圍。認知科學僅關注認知任務在某個抽象層面執行時,大腦中發生了什么。所以,它必然是更為普遍的。神經認知維度進路是對認知主義的一個主要挑戰,這個進路一度蓋過了認知主義的風頭,從而將認知科學轉化為如今盛行的認知神經科學。

無論如何,對于認知主義的修正并未止步于此,我們可以說,這項事業任重而道遠。該事業的后繼者不斷,例如,帕特里夏(Patrica)與丘奇蘭德(Paul Churchland)的著作都將矛頭直指經典神經認知科學*參見P. S. Churchland and T. J. Sejnowski,TheComputationalBrain,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92。,他們批駁經典神經認知科學在激進的外表下,實際與“認知主義”是一丘之貉。認知神經科學要么仍舊訴諸表征主義,要么忽略了身體在認知過程中的作用(具身進路),要么誤解了外部環境的作用(新外在主義),還有的則低估了“行動”的重要性(生成主義)。

正是在這些特定語境下,當代認知實用主義浮出水面,成為競爭“心智的新科學”*參見M. Rowlands,TheNewScienceoftheMind:FromExtendedMindtoEmbodiedPhenomenology,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2010。頭銜的眾多候選者之一。與其他競爭者一般,認知實用主義有著內部多樣性,同時呈現出各種程度的激進主義。

然而,認知實用主義的問題在這個語境中產生是一回事,而它與之有內在聯系則是另一回事。事實上,這些問題是所有嘗試解釋認知官能的理論都會遇到的根本問題,其中不僅有當代的認知科學,也包括它的各類變種。鑒于此,區分廣義的認知實用主義與當代語境下特殊的認知實用主義極有必要。本文將聚焦于后者,但本文并不給出一個最終答案,而是嘗試做一個比其他文獻更為精準、確切的刻畫,而這一刻畫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前提。要做出這一刻畫,無法跳過認知實用主義的一些普遍問題和認知實用主義的其他特定形式(比如二十世紀哲學思想中的實用主義復興)。雖然,實用主義思想復興并不分享當代認知科學的理論旨趣,但在他們思想中卻自然而然地涉及了認知官能的科學理論的基礎。

(二) 問題的內容

從最寬泛層面看,認知實用主義的問題是他們應當采納何種基礎的理論問題。這個基礎應當具備足夠的科學性。這個基礎應當既是建構的,也是規范的。具體來說,實用主義維度如何與這個基礎相關聯。有必要強調,我們關注的不僅是這一理論內容的基本概念與原則,這樣只會陷入對科學理論基礎解釋的狹隘理解。更重要的是,我們應當關注這一基礎的其他關鍵面向,例如這一理論研究的界限,判斷哪些問題具有研究的必要性,以及判斷這一理論應當依據哪些科學概念等。一個關于認知的實用主義理論可能在上述各方面都不同于非實用主義理論,而這些方面恰是構成一個科學理論的關鍵要素。

除去建構維度和規范維度,認知實用主義問題還有一個批判維度,這個維度關系到實用主義進路能夠多大程度介入到認知現象的研究。這尤為關鍵,因為認知現象也許已經被納入認知理論研究的領域。這是一個我們面臨的基本問題:這些認知理論是否在實際層面(de facto)上隱含地或明述地采納了實用主義資源?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他們是以何種形式采納的,以及采納了多少程度?

建構層面(規范層面)與批判層面休戚相關,任何對認知實用主義的透徹考察都應當顧全這些維度。要回到以上這幾個問題,我們從批判性評估對這些問題的已有答案入手。此外,一個健全的理論應當能夠精確顯示與其他理論的差異,以及彰顯其本身的優勢。

如前文所述,通過考慮認知實用主義問題與認知科學的確切關系,我們能夠更好地限定這個問題。從建構層面而言,這種限定能夠決定認知科學是否應當采取實用主義進路,以及通過何種形式采取。從批判層面而言,我們審查實用主義維度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到認知科學,以何種形式介入,以及已經取得了那些成就。

從批判層面而言,存在諸多先天可能性。有可能,認知科學拒絕認知實用主義的指導作用,而這一抉擇是正確的?;蛘?,這種排斥是一種謬見,因此需要得到修正?;蛘?,認知科學接受認知實用主義,但這是一個錯誤的融合。又或者,他們只是選錯了實用主義的種類,那么,他們無須全盤拋棄實用主義,而只需要做出一些更正。事實上,這些可能性正是當代關于認知科學與認知實用主義關系爭論的崢嶸處。

有一事毋庸置疑,如果認知科學發生轉變,哪怕只是部分變化,那一定是由于其發展過程中的變革所致。幾乎所有認知科學的信條都與認知實用主義的觀念(暫不論其最終定義)互為捍格。鑒于此,認知實用主義問題與認知科學緊密相關,而其中最主要的問題便是,在認知科學對自己早期基礎進行改造的過程中,是否發生了實用主義轉向?如果是,它是以何種形式發生的,并且我們能在多大程度上接受它。

下文中,我們抽取出這個爭論中最具代表的一例。福多和約翰遜(Mark Johnson)是這場對峙的主角,他們持有截然相反的觀點。事實上,約翰遜的立場頗為復雜。他認為,自上世紀70年代中葉起,認知科學踏步前行,邁向對認知官能的具身維度研究,而在這一方向上,它無法避免與美國經典實用主義相遇,典型代表如詹姆斯和杜威。有鑒于此,他認同認知科學經歷了一個緩慢的實用主義轉向,而且是和早期實用主義的交匯。他將其描繪為從“第一代”認知科學向“第二代”認知科學的過渡。第一代認知科學“與實用主義的設想背道而馳”*參見M. Johnson, “Cognitive Science”, inACompaniontoPragmatism, edited by J. Shook & J. Margolis, Cambridge: Blackwell, 2005。,此外,“他們理論所依據的一些二元分立和錯誤的哲學假說,恰是實用主義幾十年前竭盡思慮所要挑戰的”*Ibid., p.372.,而第二代認知科學則“與實用主義共享諸多信條”*Ibid.。由于這只是對經典實用主義觀點的重新發現,而非在全盤接受的意義上回到經典實用主義,所以,這一改造更多的只是實用主義轉向的序曲,而非華章。只有當第二代認知科學自我意識到與古典實用主義的切近,并且古典實用主義的繼承者也關注到這一點,那么我們才可以說第一代認知科學到第二代認知科學發生了一個真正的實用主義維度轉向。這一轉向正于當下發生著,約翰遜認為,這一轉向還有更多的可發揮空間。他指出,我們可以發現“在哲學語境中,美國實用主義者(如詹姆士和杜威)最早給出了對具身性的恰當闡釋”*參見M. Johnson & T. Rohrer, “We are Live Creatures: Embodiment, American Pragmatism and the Cognitive Organism”, inBody,LanguageandMind, 1, 2008, pp.17—54。,經典實用主義對具身概念的理解,有助于澄清與深化認知實用主義對認知主義的取代。

福多與約翰遜在很大程度是能達成共識的,盡管這些共識是表層的。在福多2009年的著作中,他對認知主義的捍衛可謂有解惑之效*參見J. Fodor,LOT2TheLanguageofThoughtRevised。,他也認為認知科學發生了一個隱含的實用主義轉向,之所以為隱含轉向,是因為這個轉向并未明述地訴諸經典實用主義資源。他認為這個轉向早已有所醞釀,并且福多描繪的轉向規模遠遠大于約翰遜的描述。事實上,福多認為實用主義的特洛伊木馬,是通過人工智能“對計劃與行動”的重視,才得以進入認知主義的城門的。最終,認知科學被實用主義侵蝕殆盡,“無論是人工智能、哲學,還是認知心理學,如今的主流已經被實用主義占領”*參見J. Fodor,LOT2TheLanguageofThoughtRevised, p.8.。在福多看來,這個綿長的實用主義轉向,更多的是實用主義影響的傳遞,而非對經典實用主義的再發現。這一傳遞間接地影響著其后續者,且這一傳遞是離散的,很少打著“實用主義”的旗號。

福多與約翰遜的主要區別在于他們對這一轉向的態度。約翰遜主張,我們應該進一步推進這個轉向,并且更直接明述地將之與經典實用主義關聯起來。而福多則提出,我們應當拋棄這一轉向,“實用主義也許是哲學發端以來最糟糕的觀點”*Ibid.。

(三) 界定認知實用主義本質的初步工作

在一個清晰而精確的定義闕如的情況下,無論是理論還是批判層面,我們都很難滿意地解決認知實用主義的問題。如要明確一個認知理論能夠容納實用主義維度,以及以何種形式容納,那么我們勢必要知道什么是認知實用主義維度,以及它的各種可能變種。至少在理論層面,認知實用主義的定義優先于認知實用主義的建構。理論而言,我們可以把定義工作作為這個問題最原初的構成元素,而非一個分離的準備階段工作。

無論我們如何建樹理論優先性,我們仍舊無法忽視認知實用主義的批判維度。要在實際層面嚴格解決認知科學的實用主義維度的研究問題,定義工作將起引導作用。因為,認知實用主義義理探究完全依附于我們如何理解認知實用主義,這是它運作的基礎,這點在福多與約翰遜的爭論中已經顯明。如果有人像福多與約翰遜那樣,認為古典實用主義與認知實用主義之間有內在關聯,那么這一關聯只能通過剖析認知科學的進化過程與實用主義哲學運動之間的理論相似性,以及實用主義運動對認知實用主義的啟發性等層面上得到揭示。如果我們割裂認知實用主義與經典實用主義的關聯,那么就無須考慮這些因素。

(四) 認知實用主義轉向問題的陳述

上述分析告訴我們,通過從具體的認知科學維度來考量,認知實用主義的問題能夠更精確地表述為認知科學的實用主義轉向問題。我們可以從下述三方面來理解:

1. 定義問題:如何在最普遍層面刻畫一個關于認知理論基礎的實用主義假說?

2. 解釋問題:在認知科學的進化過程中,它在多大程度采納了這個實用主義假說,從而施行了實用主義轉向?以及它是以何種形式采納的?

3. 規范問題:認知科學是否應該堅持采取各種形式的實用主義(其中它可能已經采取了某些),或者它是否應該采取某種可能的實用主義形式,如果是,具體應是那種形式?

可以說,即便我們作出了如上規定,這仍是一個持續生成、不斷展開的問題:福多與約翰的論辯;同一時期,福多與布蘭頓(Robert Brandom)的紛爭;施泰納(Pierre Steiner)在法國也發起了令人矚目的討論。但是這個問題的討論過于局限,并不如其他認知科學基礎論題那么影響深遠。此外,他的局限性還體現于:如果僅僅通過古典實用主義來詮釋它,它的核心問題并未能全盤托出。如此一來,一些更根本的議題(例如行動核心性假說、認知科學的生成性維度等)則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雖然這些議題既沒有使用“實用主義”這個表達,也沒有引用古典實用主義資源,但他們是認知實用主義不可剝落的面向。換言之,這之所以是一個發展中的問題,因為它并未被充分闡釋,而其已經闡釋的部分也沒有一個可恰當識別的范圍。此外,認知實用主義的本質也仍待界定。鑒于此,對認知實用主義的這三個關鍵問題進行全面而系統的審查是當務之急,而這對重新開啟認知科學基礎的討論尤為重要。

由于愈發意識到這個話題的重要性,以及注意到仍有許多待做的工作,我逐漸將自己的工作重心投注到了這個領域。從2008年起,通過一些個人或合作研究,我展開了認知科學實用主義轉向的研究。這些研究很大部分都在社會與科學研究院(JoRISS)主持下進行,這是一個里昂高等師范學校與華東師范大學聯合創立的中法合作平臺。而其中的知識與行動中心實驗室(KAL)主要致力于處理自20世紀中葉以來,實用主義與理智主義在認識論領域的爭論的復興。我們可以區分出這個研究中的四個主要階段。這四個階段為當前的研究起了補充作用,有必要在此對之作出簡要概述,以便更好理解當前的研究在哪些方面有所推進。

第一階段,這一階段主要是嘗試以行動作為意向性的本質來展開實用論意向主義(pragmatist intentionalism)的定義。實用意向主義被視為大多數認知狀態與過程的基本要素(作為狀態的一個序列)*主流認知科學哲學主張一種改良的布倫塔諾(Franz Brentano,十九世紀維也納哲學家)理論,他們宣稱意向性是認知屬性中最為重要的元素。他們將意向性理解為對某物的關聯,而這一關聯是一種客觀實體。,此外,這一階段還致力于區分這一本質的各種形式和不同程度的激進主義。立足這些工作,我們可以檢驗行動的認知神經的研究結果在多大程度能夠解釋為對這一定義進行支持(實用主義意向性提出者認為能夠支持)*參見J. M. Roy, “Cognitive Neuroscience and the pragmatist approach to intentionality”, inNaturalizingintentioninAction, edited by F.Grammont, D.Legrand & P.Livet, Cambridge: MIT Press, 2010。。行動的認知神經研究旨在揭示行動在自然認知系統中的優先地位。實用意向主義既是一個定義,也是關于認知實用主義的類型學,第二階段中,通過實用意向主義這兩個特征,我們既能拓寬研究的范圍,又能夠通過聚焦知覺意向案例來縮小范圍。同時,我們又將生成性理論作為主要批判性檢查對象,尤其是諾伊(Alva No?)的版本。*參見KAL Workshop: Cognitive Pragmatism, June 2011, Ecole Normale Supérieure de Lyon。第二階段的關鍵問題是:諾伊關于行動與視覺感知關系的生成主義多大程度能夠支持認知實用主義,它的接受度又有多少?*參見J. M. Roy, “Pragmatisme cognitif et énactivisme”, inIntellectica:Pragmatisme(s)etsciencescognitives, edited by P. Steiner, Vol.2013/2。在第三階段,我們繼續關注行動理論的研究。不同于第二階段僅限于行動認知神經科學的特定領域研究,第三階段將研究擴展到整個當代行動理論。*參見KAL Workshops: The Nature of Action,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eptember 2011; Reconceptions of Action I, Ecole Normale Supérieure de Lyon, March 2012; Reconceptions of Action II, October 2013, University of Milano。我們可以這樣表述第三階段的研究:上世紀中葉以來發生的關于行動本質討論的大變革,能夠多大程度(無論明述還是隱含)支持行動作為行動理論與認知實用主義核心的觀點。最后第四階段,另一個認知科學領域論題也與之高度相關,即概念理論。而這也關涉到當下的一個炙手可熱的爭論,即福多與布蘭頓之間的爭論。*參見KAL Workshop: Concepts and Pragmatism, June 2013,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2013年出版了一系列有關行動的認知神經研究著作,這可被視為認知實用主義問題進展的一個有趣標志。雖然它們獨立于認知實用主義研究,卻又合流于一些極其狹窄的河道。事實上,在認知科學的一脈中,恩格爾(Andreas Engel)與他的同事們發表了一篇題為《何處安放“行動”?認知科學中的實用主義轉向》的論文,該文以上文中所建議的方式梳理了認知實用主義問題與認知科學的關系。第一,他們將之視為認知科學內部發生的轉向。第二,他們通過行動的核心地位來界定認知實用主義。認知實用主義與經典實用主義的關系則是其次的。第三,他們實際區分了兩類問題:解釋性問題(interpretive question),即認知科學是否發生了這個轉向;規范性問題(normative question),即認知科學是否應該經歷這個轉向。最后,在最近關于行動的神經認知研究的結果基礎上,他們對這兩個問題都給予了肯定回答。

選擇以行動的核心地位來界定認知實用主義的假說還須進一步的檢驗。有以下幾個理由:一方面,比之當前的文獻,我們還可以找到其他更為殷實、有說服力的陳述,例如前文提到的恩格爾等人的工作。此外,我也有幸發表過相關論文。*參見J. M. Roy, “Pragmatisme cognitif et énactivisme”。其次,最近出現的不少對這個假說的反對聲音都有回應的價值。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發展關于概念實用主義的理論時,認知實用主義是以能力之知(knowing how)的形式介入,而非行動核心論。這個明顯的差異引起了如下關鍵問題:這個能力之知版本的認知實用主義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它和行動核心論版本的認知實用主義有何關聯?它們是否有實質的區分,如果是,是什么?它們可能的區分是否使得他們互不相容?如果是,我們應該再多大程度上重審行動核心論的認知實用主義的定義,從而能夠容納能力之知版本的認知實用主義?這些問題十分棘手,有待更為廣泛、技術化的研究。盡管這些問題對認知科學整體發展至關重要,當前的研究視野卻并未聚焦這些問題,而本文則力圖呈現這些問題,并且在一個寬泛維度提供解決方案。

二、 行動核心性假說

(一) 定義以及定義懷疑論

第一項任務主要是形成建立于行動核心概念的認知實用主義的定義。這個定義可以通過多種形式達到。既可以是描述的形式(descriptive),也可以是規范的形式(normative),或者兩者兼而有之。此外,我們也可以通由傳統的充分必要條件界定范疇的方式來形成定義。再或者,我們可以通過家族相似性或原型論來界定(由后期維特根斯坦最早提出)。

當我們初步處理什么是定義懷疑論時,以上可能都應該納入考量。定義認知實用主義是否可能?

事實上,對能否定義認知實用主義的懷疑主要是由對經典定義論的批判著手的。施泰納在最近編輯的關于認知實用主義的論文集*參見P. Steiner, “Pragmatisme(s) et sciences cognitives: considérations liminaires”, inIntellectica:Pragmatisme(s)etsciencescognitives, Vol. 2013/2。的導言中發展了一種來自異質性的懷疑主義論證(heterogeneity)。這個論證主要宣稱,實用主義這個詞項由于異質性程度太高,它不可能具備充分必要條件,換言之,它超越了經典定義理論的限定。施泰納提到拉夫卓爾(Arthur Lovejoy)在1908年區分了十三種經典實用主義,而施泰納認為,在當代,認知實用主義的復雜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我們可以看到如下各種形式:改良實用主義、激進實用主義、新實用主義、更新的實用主義、分析實用主義、后分析實用主義,等等;鑒于這一持續的紛繁復雜的狀況,為普遍的實用主義提供充分必要條件“幾乎成為一種矛盾”。那么,對于實用主義的認知理論也是如此。這樣的異質性懷疑論的論證力度是有待商榷的。其一,即使其論證有效,它只能顯示,我們無法提供一個關于認知實用主義的經典描述定義,但我們仍然有可能提供其他形式的描述性定義(例如,原型論),我們也可能提供一個關于認知實用主義的經典規范定義。此外,從表面的異質性推斷經典定義的不可能也是不合理的。除非他能夠指出這種異質性不僅是表層的,也是深層的,否則我們無法排除存在其充分必要條件的可能性。再者,施泰納的論證中似乎錯誤地理解了描述性定義。一個描述性定義無法成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定義。事實上,我們對一個詞項的使用通常由一個規范指引。描述性定義與規范性定義之間的對立反映了兩類解釋之間的區別,前者嘗試呈現規范在事實層面(de facto)上的運作,后者嘗試通過建立新法則(de jury)來展開解釋。鑒于此,我們有必要表明,一個詞項關涉的領域的表層異質,并不能取消其深層的同質性,從而否定給出定義的可能性。實用主義這個詞項在事實層面的使用形形色色,但并不能推論這些用法都是合法的。通過進一步審查,我們也許會發現這一表層的異質性也許只是(并且仍然是)一種語詞的濫用,也就說對這個用法的張冠李戴。通過實際維度使用來規范這個概念的使用,是這個謬誤的誘因。也有可能,這些使用包含了多義性,也就是說它的使用由多種規范支配,但這并不妨礙我們為這些不同使用規范分別下一個經典定義。*如下文所述,這似乎是施泰納最終采納的結論。

鑒于上述種種情況,我們有理由認為對經典定義論的懷疑是無源之水。我嘗試以行動核心性假說來定義認知實用主義,這個定義既包括描述維度,又包括規范維度。

行動核心性假說建立在一些信條上,這些信條旨在支持將行動核心論作為認知實用主義的充分必要條件,從而以此作為評斷認知實用主義的標準。我們試圖為認知實用主義提供經典定義,也就是說提供一個區分認知實用主義與非認知實用主義的界定方式。立足于這個界定,我們可以說,行動是認知活動的核心,既是認知實用主義理論的必要條件,也是充分條件。但這并不意味著,認知實用主義不具備其他必要條件或充分條件,只是這些其他條件不是它的專屬。當然,我們也不排除進一步精細化行動核心論觀點的可能性,而這種精細雕琢不會使這個定義陷入困境,相反會使之更為確切。

此外,在關于事實層面的使用上,認知實用主義大多都與行動核心論相關。換言之,這是對這個詞項使用的主要規范。而不符合這一規范的使用有兩種情況:要么是對這個詞項的徹底誤用,要么是在多義層面的使用。故此,有些被冠以認知實用主義頭銜的理論是張冠李戴,另一種則是在一種與之不相關意義上的使用。

第三,雖然本文嘗試提供一個同時容納描述維度與規范維度的定義,但行動核心論無疑首先是作為一種規范性假說。理論上,即便在描述層面失敗,也不影響其有效性。換言之,這個理論最為至關重要的是,我們在邏輯空間內可以提供一個對認知的可能解釋,這個解釋將行動放置于核心地位。

最后,有必要指出,以上三個信條,可以在更寬廣的范圍內作為實用主義與行動關系的信條。也就是說,這個假說的范疇可以進一步擴大,適用其他任何領域的實用主義理論,只要它宣稱行動的核心地位。因此,我們可以說,那些掛著實用主義旗號,卻違背行動核心性假說的理論實際上并非實用主義(或者不是在一種相干層面對實用主義的使用)。

(二) 假說的主要內容

行文至此,我們大致捍衛了對認知實用主義給出定義的必要性。但我們仍需進一步澄清、辯護這一假說的內容:行動作為認知的核心是什么意思?在認知實用主義中借用經典實用主義的名稱是否是可辯護的?

鑒于諸多版本的認知實用主義,我們可以對行動核心性假說持有多種表述方式。最普遍層意義上的界定:行動與其他認知現象*或者僅從認知現象出發(如果行動本身也是一種認知現象),出于理論簡化考量,我們暫擱置這個區分。緊密相扣,并且影響其他認知現象的本質與功能。

假使這個定義是規范層面的,那么我們應該在脫離其之前使用語境的情況下考慮這個問題,比如,我們不應該將實用主義運動納入考量,尤其是經典實用主義。但如果要考慮描述維度,那么我們就不能如法炮制。從一種解釋性假說角度出發,實用主義這個詞項與行動核心一直緊密扣連,這個解釋性假說旨在辯護為何行動是認知實用主義的重中之重。鑒于我們之前區分的規范維度與描述維度,這個辯護并不能作為最有利的辯護論證,因為它只是描述維度的辯護。

即便如此,在描述維度,我們還能提供其他的論證。首先,我們來看經典實用主義。事實上,最著名的實用主義宣言中清楚地彰顯了行動的核心地位。追隨皮爾士的腳步,詹姆士在《實用主義是為何意》一文中將實用主義原則論述為關于思想內容本質的理論(表達這些思想語句的意義),而這個說法使得實用主義與行動之間的關系變得難分難解。詹姆士承認自己在實用主義這個傳統下,是皮爾士的學徒。從這個意義來說,實用主義將思想的內容(以及組成這些內容的概念)與潛在的行動等同了起來:“……要發展一個思想的意義,我們只需決定它適合產生何種行為(conduct)導向:這個行為對我們而言是其唯一的意義,……我們不可能擁有撇去實踐的意義?!?參見W. James,Essaysinpragmatism, New York: Hafner Publishing Company, 1907/1948。據此,我們可以說,經典實用主義首先(最重要)是關于認知的,它的理論與我們思想內容相關,從而切入到了廣義實用主義與認知實用主義的區分。在當代,對此的爭論也是依此路線進行的。當代舞臺上最活躍的兩個人物是福多與約翰遜。福多如此刻畫實用主義:“心智的獨特功能是由行動指引的”*參見J. Fodor,LOT2TheLanguageofThoughtRevised, p.13。,此外,“對思想更為重要的不是思想與其表征對象的關系,而是其與指引它行動的關系”。*Ibid., p.8.類似的,約翰遜認為“認知是一種行動,而非心智對外部世界的反映”*參見M. Johnson & T. Rohrer, “We are Live Creatures: Embodiment, American Pragmatism and the Cognitive Organism”, pp.17—54, p.26。,更具體而言,“一個特殊種類的行動——這是一個運用預見手段的回應策略,為了解決現實世界中的實踐問題”。*參見M. Johnson & T. Rohrer, “We are Live Creatures: Embodiment, American Pragmatism and the Cognitive Organism”, pp.17—54, p.26。據此可以推斷,他們都認為當代認知實用主義與古典實用主義是一脈相承的。

(三) 類型學定義

上述認知實用主義有多種形式,然而通過以下三個主要方面,我們可以很容易地揭示其一般要義;

第一,我們認為“行動”占據核心(essential)地位,于是,與之相聯系的有關行動的概念也同樣如此。

第二,反過來說,“認知”也具有核心地位。

第三,“行動”以何種方式對于“認知”具有核心意義,即是說,前者在哪個方面對于后者具有核心意義。

在此基礎上,認知實用主義的類型學定義即便不是難以企及至少也是高度復雜的。之前提到過,在懷爾(2010)*參見J. M. Roy, “Cognitive Neuroscience and the Pragmatist Approach to Intentionality”, inNaturalizingintentioninAction, edited by F.Grammont, D. Legrand & P. Livet, Cambridge: MIT Press, 2010。中,我探究了該類型學定義的一個部分;針對這一部分的研究,一方面靠的是行動的動力要素(the motor elements of action)與行動的意向要素之間的區分,這一區分已得到廣泛接受;另一方面需要聚焦于橫跨各認知官能界限的意向性——即使意向性不是一個認知現象的普遍(universal)特征,它也算是一個一般化(general)特征。在這一研究中,我們對實用主義下的認知意向主義(a cognitive intentionalism of pragmatist kind)進行了第一個層面的分析,在某種意義上我們以此得到了一種認知理論,它既容納了某種形式的布倫塔諾論題——意向性是認知現象的關鍵特性,也涵蓋了“行動對于意向性具有核心意義”的理論原則。這一認知理論最重要的成果是區分出了“行動核心性”的四種形態以及形態下的子類,我們如下概括:[PI代表實用論意向主義(pragmatist intentionalism)]

PI1:在意向性與認知現象的關聯之中,行動具有核心意義。

PI2:對于意向性的本質,行動具有核心意義。

PI2.(1):意向性的本質相關于行動的本質。

PI2.(2):意向性的本質從屬于行動的本質。

PI2.(3):意向性的本質整合了某些有關行動的特性。

PI3:決定意向性,行動具有核心意義。

PI4:自然化意向性,行動具有核心意義。

第一種形態認為,在對認知現象進行理論考察時,意向性是否是一個與認知現象關聯的性質,對于該問題的回答,無論是運動(movement)還是意圖(intention),兩者均起著基礎性作用,在這個意義上,兩者對意向性具有核心意義。因此在這第一層意義上,實用論意向主義(pragmatist intentionalism)認為,意向性獨特地,至少是基礎性地關聯著我們對行動的探究。

一旦我們有理由建立起意向性與認知理論的關聯,則會得到上述第二種形態,即行動對于意向性的本質具有核心意義。我們必須要在這里提及第二種形態下各重要子類,我們清楚地看到,當代對視覺感知(視覺感知被視為一種形式的意向性)的研究都論及了這些子類。

在第一個子類中,我們通過感知的意向性對象與行動目標之間的相關性來刻畫行動的核心性。大致可以如此闡述這一觀念:當我們在進行視覺感知時,被視物的所有主要特性讓某一行動變得可能。換言之,被視物提供了潛在的行動。第二個子類更進一步,認為視覺官能實際上從屬于行動,即是說,想讓行動變得可能,視覺就要開動起來;“看”以便于(in order to)“行”。第三個子類再追加一步,把視覺歸整到行動上,其主張視覺與行動的同一性;雖然這種同一性本身可以有不同的意義,但用“整合關系(integration terms)”來解釋這種同一性則最為合理:行動遠非與視覺相分離,而是與視覺聯系緊密,緊密程度之深則可以讓我們把視覺視為行動的要素之一。哲學家諾伊把他所主張的理論稱作視覺感知生成論(an enactivist theory of visual perception),我們可以恰當地將其視為感知實用主義的一種理論形式;*參見J. M. Roy, “Pragmatisme cognitif et énactivisme”, inIntellectica:Pragmatisme(s)etsciencescognitives, Vol.2013/2。他在為該理論辯護時,充分地領會了上述區分的重要性,他強調,生成論視角(enactivist perspective)的特別之處,就他來看,并不是要把視覺感知變成行動的仆人,而是要把它變成行動的構成要素。比如他寫道:“生成論研究進路的基本主張是,感知者的感知能力部分地由感覺運動的知識(比如,感覺刺激隨著感知者的運動進行變化,感覺運動的知識就是我們對其變化方式的實踐領會)而構成。生成論的研究進路并不主張,感知是為了(is for)行動或者為了(is for)引導行動?!?參見A. No?,ActioninPerception, Cambridge: MIT Press, 2004。

第三種形態說明的情形是,行動對意向性有約束作用,在這個意義上,行動對于意向性有核心意義,而這種核心意義的主要體現,便是行動為意向性的切實存在提供了可能。以此觀之,沒有行動能力的實體(entity)同樣也沒有意向性。

最后,第四種形態構想的是,在把意向性進行自然化時,行動也能具有核心意義。這種核心意義體現在我們解釋如下問題的時候,即一個實體是如何通過一些自然屬性(無論這些屬性是什么)而擁有意向性屬性的。這里的解答是,只有具備行動能力的實體才能讓理解這兩類屬性之間的聯系成為可能。

只要不斷修正和充實我們所涉及的三個參數(對行動的分析,對根本性的分析以及認知現象的類型)的任意一個,懷爾(2010)初探的理論成果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向多個研究方向延伸。如果我們保留關于行動的一般觀念(我們的理論成果奠基于這一觀念之上),同時用意向性代替純粹的(sheer)認知性,那么我們就會很容易地明白,那些認知實用主義的一般類型是如何獲得的。在“行動核心性”的第一種形態中,認知實用主義被構建為一種認知理論,其中,要想決定哪些現象可被視為認知現象,行動的維度具有基礎性價值。在第二種形態中,認知實用主義的理論主張是,認知總體上相關于、從屬于、整合于行動。第三、第四種形態分別認為,一般意義上的認知屬性(不只是意向性)被行動所決定,它們的自然化過程依賴行動。

三、 質疑行動核心性假說

“行動核心性”試圖捕捉認知實用主義的與眾不同之處,而這些與眾不同之處可被理解成認知實用主義的獨特性質,這些獨特性質也是認知實用主義的充要條件。在此背景下,“行動核心性”原則上主要會遇到兩類反駁。一類質疑“行動核心性”的充分性,另一類質疑其必要性。實際上,在關于認知實用主義的當下討論中,“行動核心性”會同時受到這兩類挑戰。在何種程度上這些挑戰確實讓“行動核心性”陷入困境?這雖然仍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但要務之一是我們應該不斷推進對認知實用主義問題的研究。鑒于此,我接下來會分別考察上述兩類質疑,它們在我看來尤其重要。

(一) 對行動核心性之充分性的質疑

之前提到,施泰納引入了一個懷疑論觀點,即“我們很可能并不具備界定實用主義的充要條件”*參見A. No?,ActioninPerception, Cambridge: MIT Press, 2004, p.12。。施泰納所使用的異質性論證(the argument from heterogeneity)實際上也在暗自指摘行動核心性假說(他認為行動核心性假說并不滿足認知實用主義經典定義的充分條件)。施泰納確實承認,在對認知實用主義這一觀念的實際運用中,作為一個認知理論的認知實用主義要想名副其實,就必須包含行動核心性。但是他不認為行動核心性是認知實用主義的充分條件,也因此不承認它是認知實用主義的一個與眾不同的性質,更遑論它是一個大家都接受的性質了。恰恰是施泰納的這種否定態度讓他最終認為,當下的“認知實用主義”是一個極度異質性的短語。

施泰納質疑行動核心性假說的充分性,而在具體考察其質疑之前,我們需要事先強調兩點。第一點,通過分析實用主義與認知科學之間的關系,施泰納盡管推進了他的批判,然而他所設想的行動核心性假說涉及的是一般意義上的實用主義的獨特性質,而不僅僅是認知實用主義的獨特性質。這個區別并未造成任何理論后果,因為他的分析顯然針對的是概念上限定性更強的認知實用主義,同時,這個區分相對來說并不那么重要,因此可略去不論。第二點則意義較為深遠,施泰納認為行動核心性是一種界定認知實用主義的描述性假說,而不是規范性假說。根據上文的分析,這意味著在施泰納看來,行動核心性假說試圖描述那些特殊的充要性質,它們事實上規定著“認知實用主義”的實際用法。

施泰納的批判實際上分為兩步,它們互不相同卻又十分類似。第一步,施泰納主張行動核心性假說并不充分,因為我們并未充分澄清行動概念。施泰納對此并未展開論證,只是指明了論證的主要方向,即持有行動核心性這一性質的諸理論并未澄清行動概念,這事實上導致這些理論難以成為認知實用主義理論。我們可以合理地展開其論證:

斷言一:如果某些理論啟用行動核心性這一性質,但又未澄清行動概念,那么這些理論就不被看作是認知實用主義的理論形式。

斷言二:因此,啟用行動核心性的理論之所以被視為認知實用主義理論,這是因為行動概念以某種方式得到了進一步的澄清,而這進一步的澄清使得行動核心性成為一個認知實用主義的獨特性質。

施泰納還解釋道,關于行動概念,需要進一步澄清的其實是它的語境維度(行動的環境、社會及其經驗),同時,我們不能把那些語境要素視為特殊的、可有可無的、補充行動的東西。

推動第二步批判的是一個并未(但是需要)明述的預設:行動核心性假說志于界定認知實用主義,然而上述那般對行動概念的澄清難以讓行動核心性假說保留這份雄心,因為經過這般修繕的行動核心性還是難以成為認知實用主義的一個獨有的事實上的充分性質;認知實用主義至少還需要一個附加性質。于是,第二步批判為此主張:我們至少要假定一個附加性質。相較于之前一步,施泰納對該主張的論證更為詳實,然而論證邏輯是相同的,因為他同樣指出,對于所有那些持有行動核心性同時又充分澄清行動概念的理論,我們難以將它們都視為認知實用主義理論。類似于之前的論證形式,他這里的論證仍然可以這樣合理地展開:

斷言一:如果某些理論訴諸于行動核心性這一性質,同時又充分澄清了行動概念,那么這些理論仍不被看作是認知實用主義的理論形式。

斷言二:因此,訴諸于行動核心性且充分澄清行動概念的理論之所以被視為認知實用主義理論,這是因為行動核心性還至少關聯一個其他性質,而就是這種與其他某一性質之間的關聯才為認知實用主義理論所獨有。

施泰納為這一附加性質的必要性辯護;并且,針對這個附加性質的相關問題,他又再次提出了一套相當具體獨到的見解。事實上,他首先強調認知實用主義所獨有的不只是一個性質,而是一個由七個性質組成的集合,并且,施泰納細致地刻畫了這七個性質,在這里對其刻畫細節存而不論。其次,這七個性質只在析取的意義上是必要的,也就是說,只要把行動核心性與其中某個性質組合(combination)起來就足以獲得認知實用主義的特有性質了。這樣一來,認知實用主義所獨有的就不只是一個復雜性質,而是許多性質,至少有七個。最后,施泰納還認為,并不是那個被組合起來的附加性質展現了認知實用主義的特性,這個特性其實是由行動核心性與附加性質之間的組合展現的,附加性質本身對于認知實用主義并無特別之處。因此,根據施泰納的分析,認知實用主義的特性存于行動核心性與其中某個附加性質的組合中,而七個附加性質本身難以體現認知實用主義的特性。

施泰納提供的假說選項區別于行動核心性假說,充分領會兩者的區別是非常重要的。兩者均承認,行動核心性是所有認知實用主義理論的必要性質。然而行動核心性假說更進一步,它主張行動核心性是認知實用主義理論的充分條件,因此也是認知實用主義的獨特性質,而施泰納的假說拒絕這一步。他認為,第一,在認知實用主義理論中,澄清行動概念要通過分析行動語境而展開;第二,在七個附加性質之中,至少要有一個性質補充行動核心性。這第二點要求意味著,即使行動概念得到進一步澄清,我們一般接受的行動核心性也難以被廣泛地當作認知實用主義的獨特性質,同時,第二點要求也意味著,沒有其他某一個附加性質能夠勝任。這樣一來,認知實用主義成為了一個極度異質性的表達式,也就是說,有許多獨特的性質一道掌管著“認知實用主義”的用法,而這些獨特的性質如何可能則取決于行動核心性與七個附加性質的組合。

我們是否接受施泰納對行動核心性假說的兩重批判?他提出的兩重修訂版本是否能成為一個替代選項呢?

首先,關于澄清行動概念的問題,我們就有很多理由去懷疑其批判的有效性及其修訂的充足性。

第一點理由是,在施泰納第一步批判中,斷言一認為,如果行動的概念沒有得到充分的澄清,那么行動核心性就不能被視為認知實用主義的充分性質;換句話說,在施泰納看來,行動概念實際上總是和“實用主義”關聯在一起,甚至與“認知實用主義”的關聯更深。而他的主張看上去犯了過度概括的錯誤,這源于施泰納關注的是:經典實用主義背景下,“實用主義”、“認知實用主義”等相關表達式在極度有限范圍內的使用。在經典實用主義及其后繼者那里確鑿無疑的東西,放在當代實用主義背景下,就變得可疑得多,后者對實用主義有更寬泛的理解。

施泰納的批判基礎在于,行動概念的確可以在進一步澄清中得以落實,就像在經典實用主義者那里一樣,而從上述對此的評論中,我們可以得出什么結論呢?一種可能是,我們能夠便且稱作“未定的(unspeified)行動核心性”在施泰納所描述的情況下的確是不充分的。這造成的結果之一,即是我們得到了一種經典實用主義概念下的認知實用主義,在這種認知實用主義看來,一個理論若僅僅主張行動核心性,它是不足以被稱作認知實用主義理論的。比如,在杜威看來,伯格森就算不上一個認知實用主義者。以此觀之,行動核心性假說陷入了困境,因為認知實用主義的概念在實際運用中帶有異質性:有些實用主義者支持“未定的行動核心性”,并將其作為認知實用主義的獨特性質,另一些則主張我們要先通過行動語境來澄清行動概念,以此行動核心性才能作為認知實用主義的獨特性質。另一種可能是,未定的行動核心性可以被視為認知實用主義的充分條件,而對行動概念的澄清只被當作是讓認知實用主義名副其實的手段而已。于是在這種情況下,經典認知實用主義會認為,如果某一理論包含行動核心性,那么該理論就可算作認知實用主義理論,然而這里所得到的是某種認知實用主義,它以一種語境主義方式更為確切地構建了具有核心意義的行動概念。換句話講,由行動核心性假說所界定的“認知實用主義”有多種,經典認知實用主義觀念只是其中一種。這造成的結果便是,伯格森在杜威眼里是一個與杜威不同類型的、不徹底的實用主義者。以此來看,行動核心性假說并沒有陷入困境,因為被引入認知實用主義里的異質性只不過是一個基本性質,它符合某一種認知實用主義的內在要求。因此,這里需要的是一個能夠排除掉第二種可能性的論證,而施泰納對此緘默無言。

我們的懷疑還有更深一層的理由,這就是施泰納不僅沒有論證上述第一種可能性為何必要,同樣也沒有論證相關的行動概念在某些情況下確實是認知實用主義的一個獨特性質。顯然,如果光說有某種行動概念與行動核心性相關,這還不足以說明行動概念就一定是一個獨特性質。要成為一個獨特的(distinctive)性質,該性質一定是必要的、唯一的(unique),然而必要的、唯一的性質并不能成為獨特性質的充分條件,因為并不是所有必要的、唯一的性質都是獨特的性質。讓我們假說所有的獨角獸由于某些必要原因長的都是金角,并且,它們是唯一長金角的物種。然而一只獨角獸的獨特性質仍然是“只長一只角”,而不是“只長一只金角”,雖然后者是必要的、唯一的。同理,行動核心性也許必然會伴隨著某種關于行動的獨一無二的性質,但是這并不一定意味著,這個關于行動的獨一無二的性質就是認知實用主義的獨特性質,因為這一點需要論證。

然而,施泰納并沒有提供任何我們需要的強有力的論證,如果他那里真有什么論證的話。我們之前重建了施泰納的第一步批判,據此,我們可以看到,他的論證很可能意味著:如果與某種行動概念的關聯喪失了,那么認知實用主義的實質也將不復存在。換言之,這里好像存在的一個推理是:當某種行動概念與行動核心性相關聯時,這一行動概念就必須成為促成認知實用主義的特征,因此也成為其獨特性質,介于此,當沒有這一概念時,未定的行動核心性自身難以促成認知實用主義。然而,如果“當沒有這一概念時,未定的行動核心性自身難以促成認知實用主義”這個事實并不存在,那么這個論證就不是有效的。但是我們還可以再進一步:即使有這個事實,論證仍然無效。的確,如果我們假說“沒有相關的行動概念,未定的行動核心性自身難以促成認知實用主義”(F)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那這會帶來多少預計的理論意義呢?我們也許能夠說,事實(F)反映的只是一個誤用行動概念的例子,雖然這里的誤用與之前提到的“濫用”并不相同,“濫用”指的是不恰當地應用一個詞項。換言之,既然事實(F)是一個誤用行動概念的例子,那么,盡管事實(F)并不支持,但我們也許能夠如此主張:包含未定的行動核心性的理論應該被視為認知實用主義理論,這里的理由是,行動核心性作為一個獨特性質掌管著“認知實用主義”這個表達式的實際用法。

我們批駁事實(F)的解釋,本來是試圖從(F)的對立面來分析行動核心性這一獨特性質的,而我們只有為事實(F)做一個決斷(此“決斷”,即沒有相關的行動概念,未定的行動核心性自身到底能否促成認知實用主義),才能擺脫我們的對立解釋,但是,做這個決斷所需要的論證會遇到一個壞循環:我們的論證假裝支撐起某個對認知實用主義的獨特性質的解釋,然而這個論證卻建立在一個事實之上,對這個事實的解釋實際上需要預設我們對那個獨特性質的解釋。

第三點,也是最后一點懷疑理由是,準確地說,把行動核心性假說視為對認知實用主義這一表達式恰當的描述性定義,這樣做意味著許多事實上難以叫做認知實用主義的理論最后都擁有了成為認知實用主義理論的所有理由。于是,那些看上去彼此并無聯系的理論,現在有可能變成同一類理論,這個有趣的結果在理論上需要多種說明。

總之,我們首先拒斥了被重構的施泰納批判的第一個斷言,而這接下來會以兩種方式影響其批判的斷言二。第一種方式是,我們會遇到這樣的可能性:一方面,對行動本質的刻畫與行動核心性有密切聯系,另一方面未定的行動核心性事實上仍可當作認知實用主義的充分性質,然而,這種可能性不得不被一個尚未提供給我們的論證排除掉。第二種方式是,如果我們執意把澄清后的行動概念當作認知實用主義的獨特性質,那么這將變得毫無根據。另外,已經強調過的是,即使斷言一沒有爭議,施泰納從中推論的斷言二也是有缺陷的,而且斷言二的論證有一個壞循環,還需要說明的是,行動核心性假說會發揮一個整合效應,這在理論上是一個優勢。

所有這些理由組合起來,會讓我們覺得施泰納的批判并不足夠有力,我們并不會放棄以下立場,即在一個相當概括的層面上把認知的行動核心性當作我們日常理解里的認知實用主義的獨特性質。施泰納要求對行動核心性所牽涉的行動概念進行澄清,而這一要求也僅僅是為了界定認知實用主義某個特殊的子類而已,比如經典實用主義下的認知實用主義。除此之外,即使我們對施泰納批判的拒斥并不完全正確,他的批判還是沒有觸及一個更為根本的維度,即行動核心性假說的規范性維度。不過可以肯定的是,說他錯誤地理解了認知實用主義的意義,并不意味著他的理解就完全沒有道理,因為出于理論上的要求,他的理解給認知實用主義這個表達式灌入了新的意義。

在施泰納的批判中,第二步的論證與第一步極為相似,因此我們對第一步的批駁同樣可應用于第二步,因此沒必要再重復了。施泰納的基本主張是,僅憑行動核心性,甚或加上對行動概念的澄清,都難以成為實際運用中的認知實用主義的獨特性質;現在再看這一主張,它就不僅僅只是可疑了。之前我們所介紹過福多對認知實用主義的解釋,現在看來它就是一個完美的例證。我們提供了一個關于“行動核心性確與某一附加性質相關”的可能解釋,我們說,這里的附加性質只是某個特別類型的、在一般意義上由行動核心性所界定的認知實用主義的獨特性質而已,同樣的解釋仍然適用于福多。于是,關于提供論證以排除這種可能解釋的必要性,我們上述所論也同樣適用于福多。并且,鑒于這些解釋看上去完全建立在他的基本主張之上,那么,拒斥施泰納的基本主張的確會影響他針對上述問題所提供的解釋。即使我們不去懷疑這一基本主張,施泰納的推理也總會存在一個壞循環,這與第一步如出一轍。最后,一方面,行動核心性假說在第二步批判中仍舊提供了一根理論準繩,把本來并無關系的理論捆在一起,另一方面,施泰納的批判并未觸及行動核心性假說的規范性維度。

(二) 對行動核心性之必要性的質疑

有的批判也許比施泰納的批判更為極端,它甚至質疑未定的行動核心性對于認知實用主義的必要性,并以此來指摘行動核心性假說的有效性。顯然,這種質疑可能有很多理由,但是在認知理論的某個具體領域,回應這種對我們當下所倡導的認知實用主義觀念的質疑就顯得尤為必要,鑒于此,我們在這里就只處理這一具體領域:概念理論(the theory of concepts)。福多和澤農·派利夏恩(Zenon Pylyshyn)把這一領域看作“認知科學的心臟”。*參見J. Fodor,LOT2TheLanguageofThoughtRevised, p.VII。這解釋了我的關注點:福多對實用主義概念理論之特性的理解與我們的認知實用主義觀念之間的沖突。但是,我們的問題當然也可以擴展到其他關于“概念實用主義”的相關觀念上去,即便不會牽涉到關于概念實用主義的全部問題,也至少會牽涉到與福多存在爭論的布蘭頓概念實用主義,這在前文已有所述。如果說兩者的嚴重分歧關涉的是概念實用主義的理論價值,那么我們有理由說,在什么是概念實用主義這個問題上,他們的觀點是一致的。關注福多的案例還有另一個原因,這就是,由于他接受行動核心性假說是認知實用主義的一般定義,因此,對于他來說,與我們的認知實用主義的沖突是一個內在其理論中的沖突。福多以自己的方式建構了這種行動核心性,在他看來,實用主義的概念觀應該主張:概念化過程(conceptualization)具有“引導行動的獨特功能”。福多用行動導引(action guidance)來理解行動核心性,盡管這種理解顯得很狹窄,然而更為一般地說,他的理解來自于這樣一種行動核心性假說:概念實用主義的特點一定是行動以某種方式對概念化過程起著核心作用。

這里也有困難之處。實用主義概念觀是福多展開其批判的出發點(他的論敵對這一概念觀本身的界定看上去與福多相同),然而我們發現福多這里的實用主義概念觀并沒有鮮明地賦予行動以核心地位,行動被視為概念化過程(或其他過程)的目標。實際上,我們有更為棘手的困難:在福多與布蘭頓的論辯中,雙方所界定的概念實用主義其實非常單薄,因此,在評價概念實用主義在多大程度上遵守了行動核心性之前,我們的初步難題就是要澄清對概念實用主義的理解。解決這一初步難題事關重大,因此接下來我將給出一個解決方案,論證的具體細節已在另外的場合有所闡述,*2013年6月,在中國華東師范大學舉辦的“概念和實用主義”工作坊中,我做了題為《什么是概念實用主義:福多vs布蘭頓》的講演,其中對該問題我做了具體的論證。故此不再贅言。

我最基本的觀點是,福多對概念問題的思考十分廣博,對其進行仔細考察,我們會發現,福多眼中的概念理論有五個主要議題,同時,針對每個議題,我們需要在相互對立的答案之間進行決斷。第一個問題福多關注的是所謂概念結構,這里我們需要在兩種答案之間做出選擇:原子主義(基本概念在結構上互相獨立)和整體主義(概念在結構上并不相互獨立)。第二個議題處理概念結構的一個特別方面,主要關注的是概念的實體類型,我們的答案也有兩種:概念作為個殊(particulars)和概念作為能力(abilities)。第三個議題關涉的是概念內容,這與概念結構相對,我們的答案有:用法理論(概念的內容就是概念的用法,用法造就了概念,特別來說,這種用法就是在推論和分類過程中概念所起的作用)和信息理論(概念的內容就是概念所體現的因果關系,這里的因果關系發生在概念物種[the creature endowed with it]的周邊世界里)。第四個議題事關概念持有(having or possessing concepts),相關的答案是:對概念持有之本質的命題性知識分析(know-that analysis)和能力之知分析(knowing-how analysis)。最后第五個議題處理的是,概念持有的議題在理論上是居先于或還是置后于概念具體化(the individuation of concepts)議題;在福多那里,最后這個議題與關于概念本質的議題沒有實質差別,同時也覆蓋了關于概念結構和概念內容的議題。

以上我們重建了福多針對概念提出的理論議題,從中自然會生發這樣的疑問:福多如何定位實用主義概念理論的特殊性?它被定位在了某個或某些他所提出的理論議題之中,然后將其等同于上述的某一種解答?我的假說是,在福多看來,概念實用主義的特殊性只是體現在“概念持有之本質”這個議題上;于是,概念實用主義對于他來說是概念持有議題上的一種理論主張,有了這一主張,概念理論里其余議題的理論主張自然也會紛至沓來。由于福多在很多方面的論述并不系統確切,我們很難看清概念實用主義與其余議題上的理論主張之間的關系,但是我的假說需要一個補充,即它們之間的關系不是必然關系就是簡單的相關性關系,無論是兩者中的哪一種情況,某個議題下的相關理論主張都不會被要求用來界定概念實用主義的特殊性。因為當概念持有的實用主義分析支配那些相關理論主張時,那些主張與概念實用主義并無特別關聯,當實用主義分析暗示那些主張時,它們其實并不必要,因為它們在理淪上可以采納概念實用主義的形式。

那么,在概念持有作為能力之知與概念持有作為命題知識之間,福多將概念實用主義立于哪一邊呢?這個問題仍然是十分復雜的,完全正確的回答也許是:立于兩邊。因此,我的假說還有第三個方面,即福多對概念實用主義進行了雙重刻畫:狹義(proprio sensu)的刻畫和廣義(lato sensu)的刻畫。要想理解福多那里的概念實用主義到底什么意思,第一種所謂狹義概念實用主義看似尤為重要,因為廣義概念實用主義只是狹義概念實用主義的衍生品。福多也建議,只有更為一般化的關于概念持有的觀念占據主導位置的時候,曾用來意指概念持有的狹義實用主義觀念才能擴展到這種一般化的類型。因此,概念實用主義的要點便在于狹義概念實用主義的特殊性。但是,如果從理解福多的概念理論出發,那么廣義的概念實用主義就顯得重要了,因為實際上對于福多來說,重要的并不是狹義概念實用主義與他所謂的概念笛卡爾主義之間的對立,而是廣義概念實用主義與概念笛卡爾主義的對立。而且,為了把握福多眼中的概念實用主義的真正本質,廣義概念實用主義實際上重要得多。

首先,如何理解“狹義”與“廣義”之別?狹義概念實用主義是指,持有一個概念就是掌握這個概念的用法,該用法由一條規則所確定,并主要體現在進行推論以及分類的過程中。因此,持有一個概念被看作是擁有一項能力,更具體地說,這是一項做某事的能力。進一步,這種對概念用法的掌握被分析成一種知識:掌握一個概念就是知道它的用法。這種知識屬于能力之知,即如何使用概念的知識,因此也是何以用概念做事的知識,比如進行推論和分類。福多寫道:“持有一個概念體現在你能以該概念做何事之中,認識論上說,這是某種能力之知?!?參見J. A. Fodor,Concepts:WhereCognitiveScienceWentWrong,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3。強調以下這點非常重要:這里涉及的是強的能力之知概念,這意味著能力之知既區別于命題性知識,又不依賴于命題性知識。*參見J. Fodor,LOT2TheLanguageofThoughtRevised, p.36。換言之,狹義概念實用主義宣稱,持有一個概念就是擁有一項遵從該概念用法的能力,這意味著,遵從一條規則并不依賴于我關于這條規則所擁有的命題性知識。這告訴我們,根據“對遵從規則的實用主義解釋”*Ibid., p.36.(其與“對遵從規則的理智主義分析”*Ibid., p.40.相對),知道一套規則就是能夠按照這條規則做事*Ibid., p.36.,而不是把這條規則“變成作為心智狀態的意向對象”*Ibid., p.38.。福多甚至更為具體,他用傾向性(disposition)來刻畫能力這個概念:知道如何在推論中使用一個概念就是“傾向于根據規則進行推理”*參見J. Fodor,LOT2TheLanguageofThoughtRevised, p.36.。比如,掌握“和(and)”這個概念,就像是“傾向于讓‘和’以符合其用法的方式介入到相關推論之中”*Ibid., p.35.。

廣義概念實用主義更為復雜。實際上它可以有兩種不同的解釋可能。根據第一種解釋,如果某理論把概念持有看作是一種知識(無論是什么知識,包括命題性知識),那么它可算作是概念實用主義形式的理論。如福多(2004)所言:“‘知道’、‘相信’這類詞必須放到敘事中進行理解,持有一個概念所必須知道的所有事情實際上構成了概念的內容?!?參見J. A. Fodor, “Having Concepts: A Brief Refutation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inMind&Language, 19(1), 2004, p.1。因此,持有一個概念就是處于一種“認知狀態(epistemic state)”中,無論是哪種認知狀態。福多在此還評論道:“大致來說,幾乎所有對能力之知的強調都暗示著:‘概念持有是一個認知條件’這一觀念是實用主義的一個類型,這一類型是實用主義的常態。之后我將沿用這一看法”*Ibid., p.2.。福多試圖擴展概念實用主義,他將任何“在認識論上分析概念持有”*Ibid., p.3.的理論進路都歸在概念實用主義門下,而上面引述的這條評論支撐并辯護了這種擴展。同樣在福多(2004)中,福多寫道:“……概念實用主義或者包含或者本身就等同于這樣的主張:概念持有由某些認知能力構成?!?Ibid., p.5.這里并沒有提到一種特別的、強的能力之知的概念。如此構建的概念實用主義能夠讓我們在一個合理的層面上理解它與概念笛卡爾主義之間的區別,而概念笛卡爾主義在這里則被界定為“并不是命題性知識或能力之知決定了你能持有什么概念,持有什么概念是由你能夠思考什么這一點來決定的?!?Ibid., p.3。

然而,隨著福多對理論的不斷深化,我們對廣義概念實用主義可以采取更嚴格的解釋(第二種解釋):概念持有依然是關于能以概念做何事的知識,然而這種知識的模態(modality)不再必然訴諸強的能力之知概念來分析了??梢钥隙ǖ氖?,強的能力之知會牽涉到兩個不同的方面,而這兩方面之間的區分并沒有得到充分的理解。一方面,我們要知道能力之知到底是什么樣的知識,正如我們所論證的,它不是關于事實的知識,而是關于做事能力的知識,這也許讓它成為了一種實踐知識。另一方面,如此刻畫的實踐知識具有關于其知識對象的模態或形式。借助這個區分,我們對福多廣義概念實用主義的第二種解釋則可表述為,概念持有就是關于使用概念的知識,也可以說是一種關于概念的實踐知識,然而這里并不承諾這種知識要采取什么樣的形式。這樣一來,我們就可以用理智主義的觀點來分析福多的廣義概念實用主義,把使用一個概念的能力之知建基于命題性知識之上,特別是把它建基于關于概念使用規則的命題性知識之上。這兩個方面的區分很重要,因為與第一種解釋不同的是,第二種解釋通過這一區分排除了那些不把概念持有當作實踐知識(關于用概念來行事的知識)的概念實用主義理論。*因此,我提議主要保留意指實踐知識、其形式區別且獨立于命題性知識的能力之知,也就是說,我們要保留我所謂的強的能力之知的概念。有相當確鑿的一部分福多文本可以印證第二種解釋。特別是在《思想語新論》(LanguageofThoughtrevisited)中的“概念實用主義:式微與衰敗”這一章里,福多清晰地分析了命題性知識與能力之知之間的對立,并通過將兩者與概念內容的用法理論聯系起來,將概念持有解釋為概念使用之知識。而且,在同一章的最后,他提到了把笛卡爾的概念觀等同于某種形式的概念實用主義的理論企圖,當他試圖批駁這一企圖的時候,他把這種理論企圖表述為“能夠思考概念本身就是知道如何使用概念的一個例證”。*參見J. A. Fodor, “Having Concepts: A Brief Refutation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inMind&Language, 19(1), 2004, p.47。只有不在不強的意義上理解能力之知,也就是將之視為實踐知識,福多的論證才能得到理解。

福多堅定地拒斥概念實用主義,他的很多討論就是借此充分展開的,第二種解釋之所以更具說服力,就是因為它能更好地反映福多的那些討論。福多擴展了概念實用主義這一術語的意義,第二種解釋也讓這種擴展變得更容易理解,否則他所使用的“概念實用主義”會顯得非常隨意。最后,也是更為重要的一點,第二種解釋所揭示的概念實用主義觀理論上更具區別度、更為關鍵,它圍繞著一種更為實質、更一般的實踐知識觀而展開,既與一般意義上的知識,也與某些理論分析所預設的能力之知區別開來?;谏鲜鲈?,我將堅持第二種解釋方式。

基于上述對福多概念實用主義的所有解釋,我們會發現,在他看來,行動核心性所遇到的主要難題是:在多大程度上實踐知識里蘊含著行動核心性?的確,行動核心性假說一方面在概念理論里強調實踐知識的核心性,另一面在一般的認知理論里強調行動的核心性。于是,問題就在于,兩方面的理解是否真的契合,而這種契合意味著前者要是后者的一個具體例證。

更準確地說,它們看上去契合,而再一想,這種契合并不是自然而然的。它們看上去契合,因為一眼看上去,主張用概念做事的知識對理解概念持有具有核心意義,也就是更間接、具體地主張行動對認知有核心意義??瓷先サ拇_是這樣,因為我們直接隱含地假說,用概念做事的知識就是用概念如何行動之知的一個特殊形式,根本上說,做(doing)與行動(acting)是一回事。然而仔細捉摸,這種雙重假說就很成問題了。

的確,認為持有一個概念從根本上說就是知道用該概念做何事,是否真的等同于認為持有一個概念就是知道能以該概念展開哪些行動?這種等同十分可疑,同時也指向了一個難題:做與行動的關系問題。一開始仔細考量兩者的時候,我們傾向于認為并不是所有的做都是行動。我做某事的時候,比如用一個概念做某事,如果說我這是在完成一個行動,就顯得十分怪異。當然,把認知上的籌謀(cognitive operation),包括對概念的使用,構想為行動,在理論上也不是不可能;實際上,討論心智行動(mental act)的整個理論傳統與當下的認知行動理論就在沿著這個方向發展,但這需要嚴肅的論證,而不能只是輕易地假說。同樣,我們也不是在否認,某些形式的實踐知識確實可以關涉真正的行動,事實上某些版本的認知實用主義能夠容納行動核心性假說,靠的就是這種形式的實踐知識。諾伊的生成理論就是如此,他的主要觀點就是行動對視覺感知有核心意義,這一觀點的基礎便是他預設看(seeing)事實上就是強的能力之知(knowing-how),具體說來,這種能力之知是指視覺的知覺要素如何在意義上(nominally)依賴行動的動力要素。*在“Pragmatisme cognitif et énactivisme”(2013)一文中,我主要辯護的觀點就是諾伊版本的生成主義應該算作認知實用主義的一種形式,這種形式的認知實用主義主要建立在強的實踐知識之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實踐知識都能被假說為(我們姑且可稱作的)實用性知識(pragmatic knowledge),后者可以被理解為牽涉到行動因素的關于做某事的知識,我們需要證明這一點,特別是在概念理論這個例子上。*實際上,一些諸如喬治·萊考夫(George Lakoff)所主張的概念理論明顯就是朝這個方向發展的。

因此現在的情形是,借助實踐知識核心性來界定的概念實用主義,無論其中是否包含強的能力之知,都向以下理論假說提出了真正的挑戰:在一個最為一般的層面上,認知實用主義可以通過“行動以某種方式對認知具有核心意義”這一點來界定。初看上去,我們打開了某種理論可能:行動核心性甚至并不要求我們主張某種特殊形式的認知實用主義,即概念實用主義。這不僅是在嚴肅地反對行動核心性假說,也是在焦慮不安地呼吁新的選項。根本上說,這新的選項就是要用“行動”的概念替代“做”的概念,我們可以用兩種不同的方式來展開這一理論選項。第一種方式是延續福多的概念實用主義,于是這里的認知實用主義就意味著把先前界定的實踐知識看作一般意義上的認知(cognition)的核心。第二種方式即是把做本身,而不是關于做的知識,看作是一般意義上的認知的核心。這兩種方式均能容納以下論點:行動是做的一種特殊形式,行動的知識是實踐知識的一種特殊形式,而行動核心性假說或行動知識假說就跟著成為了一個例示。

對行動核心性假說的極端反對是否會對該假說造成致命打擊,可能的理論替代選項是否可靠,要想解決這兩個問題需要進一步厘清行動的概念,特別是行動與做的關系,也同樣需要厘清實踐知識的概念。換言之,在我們的初步探索之后,要想繼續推進對認知實用主義的研究,這取決于在行動理論以及在實踐知識理論方面的進一步開拓。

(責任編輯:韋海波)

作者簡介:讓-米歇爾·懷爾(Jean-Michel Roy)法國里昂高等師范學校教授。 黃遠帆、胡楊,華東師范大學哲學系博士研究生。

·科學技術的哲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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