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的關系

2016-02-02 15:47刁翔宇
法制博覽 2016年28期
關鍵詞:基本權利行使憲法

刁翔宇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81

?

論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的關系

刁翔宇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北京100081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在憲法上公民個人針對國家所提出來的積極或消極主張,自由則是公民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其意志活動有不受限制的權利。從定義上講,自由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不受限制的權利,那么它作為一種權利與公民的基本權利又有什么樣關系呢?

公民;基本權利;自由;關系

一、公民的基本權利

基本權利是公民在憲法上的權利,而且是最為基本的權利,它不僅包括不受政府侵犯的消極權利,也同樣包括要求政府為一定行為的積極權利。

(一)基本權利的概念

由于“基本”一詞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因此在確定基本權利的概念時必然會帶有很強的地域特色和時代印記?!恫既R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認為,基本權利是“個人擁有的較為重要的權利;人們認為,這些權利應當受到保護,不容侵犯或剝奪?!S著洛克個人主義學說的興起,基本權利問題日益突出,引人關注。此后,基本權利被稱為天賦人權,因而又常被稱為人權”。[1]從上述定義來看,基本權利只包含了消極權利一方面,即權利不受政府或他人的侵犯或剝奪,并沒有包含現代意義上的積極權利。筆者認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國家的歷史背景、法律傳統和現有制度等因素影響決定了哪些權利是最為基本和不可或缺的,是需要寫進憲法并受憲法所保護的,沒有這些基本權利則導致其他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權利的特征

第一,基本權利是實定法上的權利?;緳嗬菓椃ㄎ谋舅幎ǖ臋嗬?,是法律和制度上所保障的權利,其時效與地域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第二,基本權利是個人權利?!盎尽币辉~表明基本權利的享有者只能是個人。

第三,基本權利是公民個人對國家的要求?!皯椃ɑ緳嗬幎?,是完全針對國家之性質,而非針對人民之性質?!盵2]

第四,基本權利是公民個人要求國家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內容包括權利免受國家侵犯(國家不作為)和國家必須給予權利保障(國家作為)。

二、自由的相關概述

在法的眾多價值之中,自由主義法學將自由作為最高價值,他們認為自由價值的地位要高于正義、平等和秩序,抑或說自由價值的實現就等同于平等、正義和秩序的實現。那么,自由到底是什么呢,我們能否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呢?

在羅馬法中,自由的定義是“凡得以實現其意志之權力而不為法律所禁止者是為自由?!边@種自由主要分為兩個方面:第一,積極的自由,即“從事......的自由”;第二,消極的自由,即不受他人的干預和限制。作為積極的自由而言,在行使這種自由時不是沒有限制的,如果沒有限制的話,就會出現個體行使自由的時候會隨意干擾他人行使自由之狀態,這樣的話,最終還是會導致整個社會的不自由。作為消極的自由而言,當一個人有能力獲得某種東西并獲得時候,這個人就是自由的;當一個人因為別人的阻礙而不能獲得某種東西時,那么他就是不自由的。為了更高等級的價值,人們必須犧牲一定的自由,而這種犧牲最終也會歸結于為了自由自身。沒有自由的犧牲就不會產生一種和諧的社會組合,而這種和諧的社會組合正是自由最大化實現的必要條件。[3]古典自由主義主張通過法律對自由進行限制從而來達到自由本身的最大化。那么,這種限制應當在控制在什么樣的范圍內是最為適宜的呢?筆者認為,這種限制不能觸犯到個體應當存有的神圣不可侵犯、最低限度的自由領域,對于這些領域任何權威都是不能涉足的。若這個最低限度的領域都受到了侵犯,那么作為個體是毫無自由而言的。

三、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的關系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間既有共同之處,即兩者都是為了保障個人更加全面健康的發展,但兩者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是由憲法予以直接規定的,而自由則是法的一個基本價值。本文擬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闡述兩者之間的關系。

(一)基本權利是手段,自由是目的

自由是法律的目的之一,這點早已為法學家們所認同。洛克認為,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法律是以自由為目的的,旨在保護和擴大自由。自由是需要法律來加以保障的,而法律尤其是憲法則是通過設定公民的基本權利來保障公民的自由。要想保證自由不被侵犯,則需要通過設定基本權利的方式來界定自由的范圍及其邊界。一方面,通過設定基本權利保障公民個人在行使自己自由的時候不要去侵犯他人的自由;另一方面,當他人行使自由的時候侵犯到自己的自由之時要勇于拿起憲法所賦予我們的基本權利與之相對抗。

憲法之所以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乃是為實現公民的自由。如果立法者設定的公民基本權利與公民行使自由相沖突的話,則必然違反了立法的本意;如果立法者設立的公民基本義務阻礙了自由的行使,那么公民的基本權利就化為烏有,自由也就沒有了法律的根據和保障。

(二)公民的基本權利為自由提供途徑于實現方式

在自由的“大家庭”中,不同種類的自由之間也有可能發生沖突而導致自由難以實現。

如公民的游行示威自由與公民的正常生活自由之間就會產生沖突,如果游行示威利用交通道路進行的話,那么必然會影響到其他公民利公共交通的自由。顯然,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出現了公民游行示威的自由與公民正常生活的自由或利用交通工具的自由之間的矛盾。在自由發生沖突而難以調和時,可通過憲法設定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方式來為自由間的沖突的解決提供最佳解決機制。

公民基本權利的設定不僅是為自由的實現提供方式和途徑,同時基本權利的設定也是為了防止自由被濫用的可能。如果公民濫用自由,則會妨礙其他公民自由的行使。任何自由都是以無害于他人,無害于其他自由為前提條件的。[4]因此,憲法通過設定基本權利來指導公民行使自由權利時要在既定的框架內進行,要做到對他人負責,對社會負責。

(三)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關系之規定

縱觀我國《憲法》目錄,它僅僅只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并沒有規定公民的自由。而在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一章之中,多處出現“自由”一詞,如基本政治自由、信教自由、人身自由等。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的表述可能是重疊的,或者說是一個事物的不同表達方式。例如,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這一條既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也是對法的自由價值的規定。因此,我們可以大膽假設,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或要求公民積極履行其應當承擔的義務,其實質是對自由的限制,也就是權利之所至即自由之所止。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是息息相關的,對公民基本權利做出詳細規定乃是為了保護和擴大自由的范圍;同時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作出限制,也是為了防止部分人在行使自由的同時侵犯了其他人的自由,其最終目的也是為了獲致最大的自由。

四、結語

馬克思主義的最高命題和社會主義社會的終極目標是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緳嗬c自由對于每一個公民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法律上設置什么樣的基本權利及其界限才能保障每個人最大限度的享受自由的發展空間,追求更加美好的生活,這對于我們現實生活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戴維·米勒,韋農·波格丹諾.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2]陳新民.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上冊)[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

[3]孫寒.法律的限度——解析<論自由>之自由主義法學觀[D].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4]肖光輝.法理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

D921

A

2095-4379-(2016)28-0193-02

刁翔宇(1989-),女,山東煙臺人,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2014級國際法學專業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法。

猜你喜歡
基本權利行使憲法
暫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終止權的國際實踐及其啟示
逾期清稅情形下納稅人復議權的行使
憲法伴我們成長
《憲法伴我們成長》
尊崇憲法 維護憲法 恪守憲法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直接效力問題研究
黨員應如何行使黨員權利?
論FRAND原則對標準必要專利權行使的限制
論基本權利對立法者的控制
論基本權利的沖突及其解決標準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