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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監督制度研究

2016-02-05 08:52郭海藍
法制博覽 2016年10期
關鍵詞:偵查監督

郭海藍

重慶大學法學院,重慶 4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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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監督制度研究

郭海藍

重慶大學法學院,重慶400044

摘要:眾所周知,我國刑法的目的與任務是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民的統一,而刑事訴訟中的監督則是其中非常關鍵的一個程序性事項。而本人所討論的偵查監督制度中的偵查則是位于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初始環節,俗話說的好“一個好的開始等于成功的一半”,因此偵查作為刑事訴訟活動的奠基和前提,關系到整個刑事訴訟質量高低,判決的公正與否,所以一套完整的偵查監督制度也就顯得十分的重要。因此,一套完整的健全的偵查監督制度是平衡打擊犯罪和保護公民自由的強有力的保障,需要從理論層面搞清楚偵查監督和偵查監督制度的內涵,再深入到實踐層面了解偵查監督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哪些問題,摸清楚癥結所在,最后再回到理論探索其未來的出路,因此,本論文從四個部分展開:①從理論上剖析偵查監督和偵查監督制度的概念;②根據法律條文和相關文獻探尋我國偵查監督的內容和途徑;③通過現實案例與實務探究現行制度所存在的弊端;④一些關于我國偵查監督制度的創造性的個人想法和建議。

關鍵詞:偵查監督;監督途徑;同步監督

一、偵查監督的概念與價值

(一)偵查監督的概念

要想充分掌握偵查監督的概念問題,我們需要從我國的具體的國情和法律實施規定現狀考慮,還要從學理的角度了解、領悟偵查、偵查權監督制度的理論層面,通過這么一種實務與理論結合的方式對偵查監督制度進行一番剖析。

傳統的主流觀點認為偵查是一種“專門工作”,而從法條的角度,刑訴法第106條:“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我們可以看出偵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擁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縱觀國內各派學說,用百家爭鳴來形容其對偵查的定義都不為過。翟豐學者認為:其是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具體刑事案件的時候,利用公開以及秘密的方法,收集證據并審查核實,最終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專門活動。

陳永生學者則認為:享有偵查權的國家法定機關在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致力于查獲犯罪嫌疑人和收集犯罪證據,基于此而進行的調查工作和相關強制活動。

從以上幾位學者的觀點論述我們可以看出,關于偵查的內容并無多大異議,都認為是一種性質上屬于刑事偵查的法定活動。而在偵查主體這個問題上,有著不小的爭議,在這個問題上,我綜合我國的國情法情以及實務操作上,認為偵查是國家法定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和海關緝私部門以及軍隊保衛部門)所依法采用的特殊的方法進行有關的強制性活動和調查工作。

《辭?!罚骸氨O督,即對現場或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的目標?!倍鴱姆傻膶用嫔峡幢O督,則分為兩個層面看,一是特定的國家機關經過授權而對其他國家機關的活動進行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監督,二是特定的社會組織或公民對相關的國家機關活動以及社會個體行為進行督察。因此,一套完整健全的監督體系不僅是國家機關活動有序進行的保障,更是體現了我國致力于建設一個法治社會的美好藍圖。監督之事不可謂不重!

權力的行使如果沒有得到一定限制和規制就會產生很多負面影響。因此,憲法和刑訴法均規定:“人民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這直接以法條規定的形式賦予了檢察機關享有偵查監督權。因此可以看出檢察機關不僅起到了一個維護公平正義的義務,更為具體現實的任務是履行監督的職權,其存在的意義使得人民檢察院可以發現公安機關和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的不當行為和刑訊逼供、敲詐勒索貪贓枉法等違法犯罪活動,從而采取預防和糾正措施,進而有利于保障偵查活動的依法進行,進一步提高刑事安監辦案的準確度,保證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公正有序進行。[1]偵查活動在檢察機關的強有力的監督下,有助于方便快速并且相對公正地收集證據、偵破案件,如此一來,既是犯罪嫌疑人的福音,也不會損壞訴訟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最大程度上保證公平正義的實現: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最終達到社會和諧,達到刑法的目的,建立一個法治社會。根據我國的現狀,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工作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刑事立案的監督和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刑事立案監督是在立案階段開啟的監督,而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則是立案后開啟的監督活動。[2]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將偵查監督制度分為廣義和狹義的兩種,廣義的偵查監督包括:刑事立案階段的監督、偵查活動階段的監督以及偵查機關對移送案件的審查。而狹義的偵查監督則指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對其進行的一系列諸如刑訊逼供收受財物等行為的監督工作。鑒于當今司法界的日新月異以及現實的實務需要,我們需要對偵查監督進行一個全局性的了解和梳理,考慮到《刑事訴訟法》將律師和個人將在檢查監督活動中起到一個更加重要的作用,所以本文采廣義的偵查監督說,既有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又有公民個人履行偵查監督權利。

(二)偵查監督制度的訴訟價值

首先,偵查監督制度能夠維護程序正義。在我國,偵查監督制度與程序正義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為表里的關系。偵查監督制度的完善可以促進程序更為正義,而保持程序的正義性正是偵查監督制度一步一步走向成熟的有力保障。因此,二者不可偏廢。我們知道,偵查監督制度的目的在于限制偵查機關的偵查權,而完備的監督機制正是程序正義之路上的指路明燈,最終達到程序正義,也達到了訴訟正義。前面也提到,在偵查行為中,偵查人員往往會為了追求一個快速的偵查過程以及追求辦案速率而忽略了偵查的質量和程序合法性,因而影響整個刑事訴訟。程序正義得以保證,同時也可以從新聞輿論、公民心理上樹立起一個法治社會的概念,有利于順利推行法治社會的建設,如果程序正義都難以保證,那么結果正義又從何得以渴求呢。那么整個訴訟乃至法治都會處于混亂與搖蕩中。程序正義還是公民用以維權,衡量偵查機關是否違法的有力工具,作為一種可視性的制度,偵查監督制度是普通公民慢慢接近機關,維護自己權利是有極大促進意義的。

其次,偵查監督制度也是對人權的有力維護。眾所周知,在我國的執行實務中,享有偵查權的一方通常擁有國家暴力,是有著強制執行力的存在,現今在微博上熱點的聶樹斌案、念斌案,無不緣起公安機關在偵查、審問過程中的刑訊逼供、錄音錄像斷層導致的證據力不足卻又強制結案,這只是被人們所熟知的案子,那么那些不為人所知的,真的做到公正了嗎。是,我們是希望犯罪分子得到嚴懲,但我們也不希望有一個清白人因為刑訊逼供,為了結案率而受迫于強制力而屈從,這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問題,這是體制問題。偵查監督制度正是為了這一現狀而應運而生,可以促使公安機關在偵查行為中認真搜集證據,嚴肅對待案情,這么一來,讓偵查權的行使在壓力下進行,既可以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又可以保護各方訴訟當事人的人權,最大化人權保護,人權保護也是21世紀一個大課題,想必偵查監督制度會是這一課題的強有力的保障。

二、我國偵查監督制度的途徑

我國的偵查監督制度的從無到有,到目前的正式確立,其主要依據為我國的憲法相關規定以及刑事訴訟法。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它從最權威的角度規定了我國的特定法律監督機關是檢察機關。隨著2012年新修改刑事訴訟法的頒布、高檢規則以及六機關規定等相應法條、司法解釋的及時更新,我國的偵查監督制度得到了極大的完善和健全,因此現在主要以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主梳理我國偵查監督制度的主要內容。以下將對《刑事訴訟法》偵查監督制度的大力修改進行一個梳理和歸納總結。

(一)完善羈押必要性定期審查制度

新增刑訴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蓖ㄟ^這樣一種對逮捕后仍然進行審查羈押必要性的做法,一是可以促使公安機關在逮捕時更為細致的偵查,更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權益,二來可以為實務中出現的羈押率過高等問題提供一劑良藥,同時也促使我國檢察機關羈押監督制度的逐步成熟與規范化。

(二)健全訊問、同步監督制度

刑訴法第212條規定對審問犯人的整個過程需要全程同步進行錄音和錄像。這是基于一種當今社會公民甚至律師對于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一種不信任以及防止冤假錯案的趨勢所引發的一種法條修正,2014年的“念斌案”不正是因為當年的錄音錄像斷節而導致審判力缺失而引發媒體,公民,檢方,院方的各執一詞嗎。這么一種制度的規定,不僅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同時也保障了受害人的訴權以及訴訟程序的公平正義。諸如此類的規定還有第83條以及第117條的規定,都是對偵查行為進行了一個程序上的規制。

(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程序的規定

在2012年刑訴法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確立的基礎上,結合2014年《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我們可以得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①非法手段和非法證據:通過刑訊逼供得來的供述的言詞證據;通過暴力、威脅得來的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被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實物證據。②排除非法證據的訴訟階段及結果: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公安機關)、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和判決(法院)的依據。③監督非法取證行為: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督的不是非法證據而是非法取證行為,體現了對非法取證由事后監督延伸至事前監督,實質上是擴大了檢察院權利。)

三、我國偵查監督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偵查監督的主體主要是檢察機關,它享有廣泛的刑事偵查權,但隨之而來的是國家權力和公民自由的愈演愈烈的沖突和矛盾,更因為相關的偵查監督制度又不夠完善和健全,也就產生了當今社會上諸如新聞媒體所報道的那般“冤假錯案橫行”“躲貓貓死洗臉死”“警察無故搜身”等令我們法律人十分痛心的現象。

(一)偵查監督缺乏及時性

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多為書面監督,而現場監督和群眾舉報則有著十分不完善的一面。就書面監督而言,這是一種被動性的、事后性的監督方式,首先,在偵查活動中,檢察機關沒有很好地參與到偵查活動的監督中,也沒有那個機會,也就導致了偵查機關可能在偵查活動中做出一些違法偵查行為例如暴力取證、逼供、篡改事實證據等而無法得到及時的糾正,檢察機關只能通過事后公安機關遞交而來的書面報告以及案件的卷宗就偵察行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判斷,試問,有誰會把自己的把柄寫進報告里面呢,這也就導致了現行偵查行為雖有法條規制卻難有實質性作用的主要原因。再者,對于群眾的舉報監督而言,存在著兩個明顯的漏洞,第一是公民大多數都不太了解法律的關于舉報的具體規定,無法做到提交有效有價值性的信息,第二,公民普遍的畏懼國家機關的一種心態導致了公民在沒有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并不會積極地去舉報國家機關的一些違法行為甚至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也會以一種算了的心態去“淡然處之”。以上兩種監督方式,無論是書面的監督還是群眾舉報制度,都無法做到真正是偵查行為置于權力的監督之下,具有很大的不及時性和被動性。從實務的角度出發,這種監督方式不僅無法及時發現,無法及時解決,就算發現了,違法事宜也已經產生,并且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至于檢察機關所有的一種現場監督方式,考慮到中國的監察偵查現狀,要想做到每一次偵查都有檢方人員的監督,一方面是極為不現實的,二也因為法律并無對現場監督作出相對應的具體的規定,導致這樣的監督是以一種什么樣子什么力度什么形式的監督進行的都無從得知,并且向來公安機關辦案都是能簡則簡,也不希望其他機關進行干預,必定會以各種理由推脫。而檢察機關就算有心介入,卻是無力監督??偠灾?,我國的偵查監督制度目前而言還具有不及時性、被動性、無現實操作性等弊端,這也直接導致了監督效果的不理想,實務中仍然存在違法偵查行為,公民權利受損的情形。

(二)偵查監督范圍有待于具體深化

首當其沖的是強制措施的監督方面,我們知道,傳統的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而強制措施是一種合法的對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是如果強制措施稍有偏失,則是對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極大破壞,因此對于強制措施的監督的相關制度規定則顯得尤為重要,但在實務操作中相關的法條規定極為欠缺,并無起到實質上的規制作用。在我國,實際上偵查機關既是偵查活動的執行者,又是偵查活動的決定者[7],這種兩權一體的決策執行形態是極為不科學的,這么一來,其權力被無限地放大,再缺乏具體的制約,那么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從何而談?老百姓作為弱勢一方如何能夠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權力濫用之日何時是個盡頭?公民的合法權益何時不是人心惶惶?因此,要想實施有效的監督就必須從偵查行為出發,制定具體的監督方式加以規制,才能最大化保證訴訟的正常公平進行。

四、我國偵查監督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細化完善各個偵查行為的實時監督方式

上文已經提到,我國的偵查監督制度存在著明顯的滯后性和無力性,正是由于偵查機關在執行偵查活動時在大多數情況下擁有自主決定權以及執行權,而導致監督活動無從實施或者收效甚微,因此,應該出臺相對應的司法解釋來完善細化到每個偵查行為的監督方式。例如說搜查扣押查封凍結時,應當有互相獨立的兩個機關部門(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人在場,例如在運用技術偵查,秘密偵查中所收集到的公民信息通過法律升格為機密級別,防止偵察機關通過諸如竊聽監聽等渠道獲取到的公民隱私信息進行不良處理甚至泄出[8],需要立法者更為用心的立法才可。

(二)健全監督機關的監督部門機制

筆者大膽對檢察院內部系統提出一點自己的臆想:從內部監督而言,可以從橫向和縱向的角度分析,橫向角度中,成立專門的監督委員會,獨立于各個檢察院主要工作部門,直屬于檢察委員會,不受其他各個部門的干預,遇到疑難案件以及大型案件,可直接將案件上報檢察委員會;縱向角度中,從檢察長到科長到檢察員,從上級檢察院到下級檢察院,各司其職,配合監督委員會進行工作[9],形成一套立體的工作體制。外部監督而言,從法律上確立人民檢察監督員這一職位,賦予其法律地位以及法律權力,在偵查機關實施偵查活動時敢于指出不足并責令改正,具有權威性。另外,加強人民政協和人民代表大會與檢察機關的關系,總所周知,政協和人大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也是幾種民主方式中較為親民的路線之一,建立檢察官乃至檢察院的陽光體制,也更能促進檢察機關人員對偵查活動更為用心的監督,從而響應法律上新增的律師和當事人的偵查監督制度,這對于我國偵查監督制度的長遠考慮,是大有益處的。

(三)就被關押嫌犯的情況建立全程同步制度

眾所周知,近年來,報紙、互聯網等媒體經常曝出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的嚴刑逼供,躲貓貓死等丑聞。實際上,在實務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犯罪嫌疑人被逼供的行為,那么這種非法行為究竟該如何完全避免呢。是,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的推行曾經一度讓人看到了希望,但是,這種錄音錄像由公安機關提供,其資料的完整性以及真實性常常受到律師和當事人的質疑,而公安機關卻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盡管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此進行了規定,可是考慮到結案率,誰會輕易就否定掉一個視頻錄像的真實性呢,至少在現在的中國司法界,還沒有妥善解決。事實上,犯罪嫌疑人在監獄中面對著公方人員,難免屈服于“正義的審問”之下,極易做出與案件真實情況相悖的供述。因此,建議一套完善的全程錄音錄像制度是十分必要且急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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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郭海藍,重慶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方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10-0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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