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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權利之可能性探析

2016-02-05 08:52舒雅明
法制博覽 2016年10期
關鍵詞:自然法

舒雅明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陜西 西安 7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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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權利之可能性探析

舒雅明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陜西西安710063

摘要:近年來,硫酸潑熊,活猴取腦,以及隨處可見的虐待流浪貓、流浪狗的事件頻發,引發了社會各界人士的憤怒與憐憫之情。一直以來,我們都是將動物作為一種客體,用一些動物保護法等法律,從公法的角度來對動物進行總體概括的保護,但是虐待動物之風仍屢禁不止。于是,很多學者提出了將動物作為權利主體,來賦予其相應權利以保護動物的觀點,這種方式是否科學,能否實現,筆者擬從這些社會現實出發,從人格的演變過程,自然法與實在法的角度等方面來對動物權利理論的可能性進行相應的梳理與分析,最后得出結論:用賦予動物權利的方式等同于更好的保護動物在理論上是行不通的,我們應該將動物作為一種特殊的客體抑或更好的辦法來對動物加以保護。

關鍵詞:動物權利;人格演變;德國民法典;自然法;實在法

動物權利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英國,是指動物與人類一樣可以感知到痛苦,與人類有相似的生理構造與喜怒哀樂的情緒,因此值得人類認真反思并行動起來改變動物的法律地位,尊重動物的基本權利。①簡單來說,其最后發展的趨勢就是將動物看成具有法律人格主體地位的一類,賦予其一系列的權利,若侵犯了動物的這些權利,就會有相應的規制與懲罰,以此來加強對動物的保護力度。其主要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辛格,湯姆·雷根,費恩伯格,G.L.費蘭西恩,約翰遜,沃倫等。動物權利理論是動物解放運動中最激烈的思潮,主張動物享有道德權利,應該得到人類的關懷。②關于這種理論,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的角度來分析一下它實現的可能性:

一、從各種學說的發展歷程來看動物權利

在支持動物權利理論的支撐中,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來說明自己觀點的正確性。比如,辛格的觀點是動物有著與人類相似的感受能力,人類應當承認動物的內在價值,維護動物平等的權益③,即將道德中的價值主體界限從人類擴展到的動物,筆者對這一觀點持否定態度,因為辛格只是從自然法的角度,從道德層面來看待這一問題,且動物的感知能力有強有弱,比如猩猩和扇貝,因此一律平等反而是一種不平等。所以,與人類有相似感受能力并不能當做賦予動物權利的唯一標準。湯姆·雷根的觀點是,動物作為正在體驗生命的個體④,與人一樣,都是生命的主體,是有思維,由于求,有意識,有記憶的生命,都應該享有被尊敬與不被傷害的權利⑤,筆者認為,這一觀點有些許可取之處,但是從這一角度出發,老虎熊貓和蚊子老鼠都不應被傷害似乎也可取,即其沒有說明哪些動物應該擁有權利,應該擁有哪些權利,所以這一觀點仍有些許不足。從上面的簡要介紹與評析來看,動物權利理論的實現可能性并不大。

二、從人格的演變過程來看動物權利

要賦予動物權利,首先我們要界定一下什么是權利,權利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既然是賦予人的,那么這樣推理下來,動物也要具有相應的人格才能成為一個與人一樣的主體。人格一詞最早出現于羅馬法中,那時人與人格分裂,生物上的人并不具有人格,比如奴隸,婦女,孩子;法律上的人才有人格,比如家父,即只有自由權,市民權,家長權三者全具備,才具有完整的人格,因此,那時人格的主體范圍很?、?。后來在法國大革命時期,自由平等的觀念深入人心,故《法國民法典》規定全體法國人均平等享有民事權利,此時人格的范圍擴大到所有的人。一百多年后,資本主義迅速發展,進入帝國主義階段,法人、團體組織開始介入社會組織,因此在《德國民法典》中人格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到人、法人,這是一種立法技術上的處理。⑦從這個演變過程來看,人格的范圍不斷地擴大,那么動物是否也應該賦予人格,筆者認為,同法人也被納入人格范圍的方法一樣,主要看人類的需求、社會的需求,倘若這樣的規定可以合理規避風險,對人與社會有益,那么從這個角度來看,動物權利理論又是有一定的可能性的。

三、從自然法與實在法角度來看動物權利

既然動物權利是有一定可能的,而權利又分為自然權利與法定權利⑧,從自然法的角度來看,自然權利就是作為主體的人生來就享有的自由、利益和對待,這是一種先天的權利,法律對其只能是一種承認。從實在法的角度來看,法定權利就是法律所規定的一些權利,這一種后天擁有的權利,法律對其是一種賦予。弄清了這兩者的關系,接踵而來的是動物權利是一種自然權利還是一種法定權利,擁有自然權利的法定范式是:人具有一定的理性——人通過理性意識到自己有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人具有這種自然的權利,從這個推理來看,動物不具有人的理性,因此,動物沒有自然權利;而擁有法定權利的法定范式是:人是一種法律主體,具有人格,享有一定的法定權利——而一種權利為人們所發現與需要——這種權利被法律所賦予——通過法律的規定人享有了這樣的權利。從這個角度來說,倘若將動物作為法律主體來對待,可以通過立法技術來賦予其權利,但是否要賦予其權利要看人類的需要。所以,接上面人格范圍的不斷擴大,倘若將動物劃到法律主體的范圍內時,動物可以擁有一定的法定權利。

四、從德國民法典的變化來看動物權利

在大陸法系,1990年8月20日,德國立法者在《德國民法典》第90條項下增加了a款:“動物不是物,它們受特別法的保護,法律沒有另行規定時,對于動物適用物的相關規定”。⑨這一修改被學者分為兩派來看待,一部分學者認為,這是立法對動物主體地位的承認,因為動物既然不是客體的物,根據主客二分法體系,那么動物就應該是法律主體,既然是法律主體,就應該享有權利。而另一部分學者則引出《德國民法典》第903條規定“動物所有權人在行使權利時,應注意有關保護動物的特別規定”來反駁該觀點,因為前面規定了動物不是物,后面又使用了動物所有權人一詞,其根本還是將動物定位為客體,也就是說動物仍然是物,認為90條a主要是權力斗爭的產物,是向環保主義者讓步的表現,是受環境倫理學,以及當代其他自然、人文、社會科學(特別是生態學、環境學、后現代主義和后現代科學)的影響,因此在法律上作出的相應的立法技術處理。筆者認為,德國民法典“動物不是物”這一觀點的變化,并沒有在此法條的后面緊接著說動物就是法律主體,在這樣模棱兩可的情況下,我認為其是將動物作為了一種特殊的物來對待,是一種立法技術上的處理而已。因此,從我的觀點來看,德國民法典只是意識到動物權利的問題,但并沒有明確的賦予動物什么權利。

五、動物權利意義之所在

那么,動物權利理論為什么會出現,其根源在于動物要不要保護,怎么保護這一問題不斷被討論擴展,從而衍生出的一種觀點。一般來說,我們有兩種保護方式,一是動物福利理論,其是指應該怎樣合理、人道地利用動物,使動物享有免受虐待和享有適當生活標準,在動物的繁殖、飼養、陪伴、工作、治療和撲殺過程中,要盡可能減少其痛苦,不得使其承擔不必要的痛苦、傷害和憂傷。⑩二是動物權利理論,這一觀點認為,立法主體不等于法律關系的主體,立法主體必須是人,而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是人,也可以不是人。如對于動物,其雖然不能用語言表達其訴求,作出像人一樣的意思表示,但是它的主人或者其他代表人、代理人,可以基于自己對動物的了解代表動物要求有關的人為或者不為某些行為。這樣就可以賦予動物一些權利,來更好地保護他們,其實這種觀點相當于把動物當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來進行監護。?

這樣來說,提出動物權利的意義就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動物,尤其是生活在人類圈子里的動物,比如寵物,供我們以食用的動物,動物園的動物,等等。我們可以用公法的方式直接規定禁止虐待動物,也可以用私法的方式來確定動物的權利,比如動物有什么權利,人類不能如何做。本論文就在于討論后者實現的可能性,既然初衷是為了保護動物,那么其實設定動物權利其實是為了限制人的行為,實質上就是給人類設定些義務,不容許人類去做一些傷害動物的行為,但是,持這種觀點的人忽略了一點,法人也是人,從而將法人當做法律主體,其根源在于人們社會生活的迫切需要,而把動物作為法律主體只是一些激進的愛動物的學者部分的需求與觀點,當此種需求還沒有達到人類迫切需求的程度的時候,動物權利的觀念就并不能全面的深入人心,為社會各界人士所接受。因此,賦予動物權利的可能性目前來說并不大。

從以上幾個方面進行了分析以后,我們可以發現,動物權利理論目前太過抽象,其中心思想是強調人與動物之間是完全平等的,禁止人類一切使用或利用動物的行為,這一觀點并不能被現在大多數人所接受,且其實踐操作上目前還有很多障礙。比如說,哪些動物需要賦予權利,哪些動物不需要賦予權利,需要賦予權利的要賦予哪些權利,其范圍是多少,目前尚無定論,且增加了立法的繁復性,同時權利與義務相對應,賦予權利的同時,又應該給動物設定相應的義務,但是有的動物不排除它懂,有的動物就不一定能懂,再者若動物是主體,那那些由動物造成的侵權責任就應由動物自己承擔,而動物并沒有理性,它們又該如何承擔?同時,非人類的動物,有的生活在人類的圈子中,被人類所圈養,有的遠離人類,生活在深山老林中,自由自在的生活著,有著自然法則讓其生存死亡,倘若賦予動物一律平等的自由的權利,那么圈養的動物就應該全被放生,離開人類的生活圈嗎?綜上所述,動物權利論在目前并不能很好的推行,而其初衷又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動物,因此,筆者認為,還是將動物作為一種有別于無生命的物,即一種特殊的物來對待,用動物福利來進行救濟與保護,保護其不受虐待,在此基礎上定一些基本的準則與要求來約束人類,并用一些特別法條對一些與人類關系較為密切的動物受到傷害的行為來進行規制。動物是人類的朋友,因此,對其的保護是有必要的,但是用什么方法保護,取決于人類自己,但在保護的法律方法上,我們切不可本末倒置,忽略最基本的法哲學基礎,而是應正確認識與找出化解之道。

[注釋]

①余冬梅.動物權利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林業大學,2014.

②蘇欣.動物權利之爭——一個法哲學的梳理[D].吉林大學,2011.

③辛格.動物解放[M].青島:青島出版社,2004.59.

④崔拴林.理性的遮蔽與主體的迷失——對湯姆·雷根之動物權利論的再批判[J].江海學刊,2011(5):228-229.

⑤孫江,何力,黃玫.動物保護法概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6-47.

⑥彼得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23-25.

⑦趙俊勞.自然人人格的倫理解讀——兼論德國民法典人文主義的價值起點[J].河北法學,2009(5):30.

⑧康德.法的形而上學原理[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1:49-50.

⑨蔡守秋.從對<德國民法典>第90條a的理解展開環境資源學與民法學的對話[J].南陽師范學院學報,2006(4):1-2.

⑩蔡守秋.論動物福利法的基本概念[J].山東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3):28-29.

?唐大森,王學忠.論動物的權利主體地位[J].科技法制研究,2009(6):28-29,13-15.

[參考文獻]

[1]余冬梅.動物權利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林業大學,2014.

[2]蘇欣.動物權利之爭——一個法哲學的梳理[D].吉林大學,2011.

[3]辛格.動物解放[M].青島:青島出版社,2004.59.

[4]崔拴林.理性的遮蔽與主體的迷失——對湯姆·雷根之動物權利論的再批判[J].江海學刊,2011(5):228-229.

[5]孫江,何力,黃玫.動物保護法概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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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趙俊勞.自然人人格的倫理解讀——兼論德國民法典人文主義的價值起點[J].河北法學,2009(5):30.

[8]康德.法的形而上學原理[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1:49-50.

[9]蔡守秋.從對<德國民法典>第90條a的理解展開環境資源學與民法學的對話[J].南陽師范學院學報,2006(4):1-2.

[10]蔡守秋.論動物福利法的基本概念[J].山東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3):28-29.

作者簡介:舒雅明,女,漢族,陜西人,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民商法專業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1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10-0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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