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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可否選擇企業總部或分支機構參保繳費
主持人:
我公司總部在四川成都,在北京有子公司。一位員工(北京戶籍)之前在北京子公司工作,在北京參保繳費?,F在其調回總部工作,仍希望在北京參保繳費??煞袢绱瞬僮??可否在成都以北京繳費標準為其繳費?
四川讀者 黃女士
黃女士: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等。這里的“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般是指用人單位注冊地的社保機構。因此,員工應在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注冊地參保繳費。該員工調至成都總部后,因為總部與北京子公司系獨立法人,如果其與總部建立勞動關系并終止或解除與北京子公司的勞動關系,則應在成都參保繳費,同時中止在北京的繳費;如果其仍保持與北京子公司的勞動關系,可以認為系借調至總部工作,或者由北京子公司派遣至總部工作,此種情形不應與總部建立勞動關系,仍應在北京繼續參保繳費。
任何行政主體只能采用適用于本地的法規政策,因此,成都社保機構征繳社保費時,只能根據本地的繳費標準(上限)執行,不能適用外地規定。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