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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脅迫索財的行為程度評價

2016-02-11 21:14王明建廖寧生
中國檢察官 2016年8期
關鍵詞:董某郭某數額

文◎王明建  廖寧生

毆打脅迫索財的行為程度評價

文◎王明建廖寧生

[案情]2015年12月3日晚11時許,董某、吳某、王某、陳某四人在縣城姐妹夜宵店喝酒時,董某看到其女友郭某與劉某也在旁邊喝酒。席后,董某等人尾隨郭某、劉某到縣城遠大賓館,以捉奸為名,沖進劉某所開的105房間,對正在親吻的劉某拳打腳踢,并以告知劉某的妻子“劉某與郭某有兩性關系”相要挾,向劉某索要人民幣2萬元。劉某迫于董某等人的毆打、威脅,不得已交出僅有的600元,后經雙方“協商”,劉某寫下一張欠董某6000元的欠條,并將摩托車作為抵押才得以脫身。第三天,劉某將6000元交給董某取回摩托車。隨后,劉某報案,公安機關將董某等四人抓獲歸案。

本案對董某等人行為的定性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董某等人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即“當場使用暴力”和“當場取得財物”。至于第三天被害人劉某主動交出6000元錢取回摩托車,只是一種后續行為,應當視為其當場交出財物;第二種意見認為,董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對被害人劉某實施暴力相威脅及其他要挾方法,強行索要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定敲詐勒索罪。

[速解]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雖然兩罪都可以采用威脅等方法,但兩罪的“威脅”內涵以及時間、數額要求各有不同。

(一)威脅的手段和程度不同

搶劫罪中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是被害人處于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狀態,其暴力程度直接危及被害人本人的生命、健康,被害人除被當場強行搜走、掠走財物外別無選擇,也就是說被害人在威脅面前是毫無選擇的余地;而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要挾手段通常是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生命、健康的侵害或名譽的詆毀、隱私的張揚、不法行為的揭發相威脅,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懼,從而被迫當場或一定期限內交出財物。也就是說被害人在威脅面前尚有選擇的余地。本案中的被害人劉某并未按董某等人的要求交出2萬元,而是通過雙方“磋商”后,寫了一張欠條并用摩托車暫時作抵押,然后拿6000元現金換回此輛摩托車,說明數額可以認定為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

(二)實現威脅的時間與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各有不同

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搶劫,其暴力相威脅及取得財物的時間一般是當場的,被害人如不交出財物,就會立即受到暴力的侵害。而敲詐勒索行為人往往以揚言施加暴力等相威脅來索取財物,聲稱實施暴力行為以威脅的時間一般是將來;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一般是事后的一定時間,但也可以是當場。本案中,董某等人以告訴劉某之妻“劉某與郭某有兩性關系”相要挾,迫使被害人交出僅有的600元錢及摩托車暫扣是敲詐勒索罪的當場實施,第三天由被害人所謂 “主動”交出6000元,可以視其為敲詐勒索行為的一個延續,而非搶劫罪的后續行為??梢约僭O,如果被害人劉某只受到搶劫的話,他完全可以當夜報警,而不可能是第三天拿錢去換回此輛摩托車后才報案的。

(三)構成犯罪是否有數額要求不同

搶劫行為人對被害人的劫財僅限于當場的財物,而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搶劫行為,就構成搶劫罪,沒有具體的數額要求。而敲詐勒索行為對被害人強行索取的財物一般有具體的數額要求,不僅包括當場財產,也可以是非當場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行為人敲詐勒索的財物達到一定的數額才能構成本罪。本案中,董某等人一開口就向被害人劉某索要人民幣2萬元,最終索取6600元,符合敲詐勒索罪立案數額標準。

綜上所述,董某等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檢察院[3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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