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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2016-02-25 15:01張洪
中國水運 2015年12期
關鍵詞:海事交通事故船舶

張洪

摘要: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是法律賦予海事主管機關的重要職責之一,本文對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的目的、性質以及事故調查的基本步驟進行了分析,對一些常見的事故原因進行分類,并對調查處理中應注意的一些問題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原因事故調查

在水運生產活動中,由于客觀自然條件瞬息萬變和人們認識的局限性,始終伴隨著難以預測的各種危險和事故隱患。近年來,隨著社會和經濟的高速發展,船舶數量,噸位隨著航運的發展而急速增長。與此同時,航線擁擠、船舶低標準化、老齡化等問題也同益嚴重,長期以來水運安全形勢始終處于不穩定狀態。由于船舶運輸環節多,涉及到港航、船岸和人員之間的協調配合比較困難,加之安全管理工作滯后,缺乏抵御風險和預防事故的應變能力,很容易導致水上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成為了不可缺少的管理環節。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概況

從事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首先要了解自己的行政機構的法律地位、所從事的行政行為的性質及其基本特征,才能在工作中依法行政,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1、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的定義和目的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是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造成損害的程度、范圍,確定事故的性質和判明事故當事人的責任,而依法進行的一系列活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發布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指南》1.2中,對水上交通安全調查的目的作出了規定:“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目的在于:為消除事故隱患,防止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海事機關應對水上交通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判明事故原因,判明當事各方及有關人員責任?!睆纳鲜鲆幎ㄖ锌梢钥闯?,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維持水上安全秩序。

2、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的性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發布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指南》1.3中,對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行為的性質給予了界定:“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是海事機關依法對水上交通事故進行調查的一系列活動,屬于行政管理行為,但在具體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過程中,不僅取證、分析需要運用不同的技術手段,而且對事故原因的認定也主要是技術認定。因此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既是行政調查,又是技術調查?!睆囊陨弦幎ㄖ?,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海事主管部門就水上交通事故所做的責任認定在性質上屬于水上交通的行政責任,而非民事責任。水上交通的行政責任是指海事局根據當事人違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為與水上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責任者作出警告、扣留或吊銷職務證書、罰款等行政處罰。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基本步驟

1、取證及匯總材料

對于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通常是在接到事故發生的報告后,先成立事故調查組,再到現場進行調查取證,收集整理有關的調查材料,將證據進行分類整理和歸納,對各種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和分析,以此確定可以反映出事實的證據,為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做好準備。

2、根據證據進行全面分析

根據經過審核的事實和證據,從船員的行為、船舶的受損程度、貨物的具體情祝、事故發生時的自然環境和通航環境、船公司及航運相關部門的管理、其他不安全因素等方面進行分析,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相關要素。

3、分析并查明事故原因

逐步分析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因果關系,找出引發事故的線索。由淺及深地進行層次分析,查明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和間接原因。另外,如果存在條件限制或者工作失誤,沒有搜集到直接、充分的證據來證實事故的原因,那么應根據間接的、不充分的證據推斷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

4、根據綜合分析做結論并提出建議

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將審核并收集到的事實和各種證據,進一步分析事故發生的各項因素,召開專家鑒定會或者事故分析會,做出事故原因的調查結論,最后提出相關的安全建議。

常見水上交通事故的原因

水上交通事故是在由“人—船舶—環境”構成的水路運輸系統中由于一個或幾個因素的不協調變化導致的,事故原因的分類也比較復雜。常見案例中分析事故原因主要有:①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②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③事故的原因和可能原因。

根據大量的調查分析統計,可以把這些因素歸結為以下6種基本條件:①自然條件:氣象和海況等非人為的因素。②船舶條件:船舶的機械設備、強度等狀況。③交通條件:船舶的交通密度、船舶流向等。④航道條件:航道的水文地理環境等。⑤船員條件:船員的技能知識、經驗、健康狀況、應變能力、責任心等。⑥管理條件:航運企業和港口影響船舶航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因素。

當然,除上述條件外,還有著其他引發事故的因素,這些因素是由基本條件引申出來的。在實際工作當中,找到基本條件如何相互影響并造成事故的原因,就可以幫助調查人員了解事故原因的本質。

事故調查處理中應注意的問題

1、保持調查結論真實、客觀

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海事管理部門依據《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對事故進行調查,海事管理部門所進行的這種“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是指海事管理機構代表國家,為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運輸安全、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合法權益所進行的行政調查,不同于其它機構所進行的調查。為保證調查結論的客觀、真實,必須遵循科學、公正、公開、合理、合法的原則。

2、調查應深入、徹底

我國海事凋查人員肩負著海事調查和處罰兩項職責,而且主要集中在對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處罰上,這就使調查人員和被調查者之間產生了無形的矛盾,被調查人員會因為減少自己的責任或因某種其他原因而作偽證,這對查明事故的深層次原因不利。因此,要嚴格按照調查程序,進行深入、透徹的調查。任何調查均應確定合理的目標、經過周密的分析并具備可執行性。

3、關注公共安全

安全調查應以關注公共安全為第一要義,除了公共利益之外,不應該卷入其他個體利益間的糾紛。要是關于安全與責任的調查不分離開來,勢必引起各種利益關系對調查的干擾,進而牽涉到利益糾紛,那么安全調查勢必會引起當事人和公眾對調查結果的爭議和質疑。

4、保證調查的獨立性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是具有一系列關聯性的工作,包含安全調查、事發原因分析、海事簽證、責任判定、安全管理建議、行政處罰、民事糾紛調解、統計分析等一系列工作,其中安全調查是一項先決性的工作。為了保證安全調查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在工作程序上應當嚴格規定: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責任認定的工作,在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民事賠償調解的工作。在事后處置方面,事故調查報告和行政執法調查報告應該分開,不得將事故調查報告作為處罰依據。在報告撰寫過程中,應盡量保持相對獨立性,盡量減少其他因素的干擾,同時強調事故調查報告必須覆蓋各個層面和相關領域。

5、分清事故的責任

查明事故的原因后,要認定事故是責任事故還是非責任事故。責任事故,是當事人有過失行為或者違章,其違章或過失行為與事故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的事故,海事管理機構要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礎上,要確認當事人對事故應當負有的責任。事故責任通常分全部責任、對等責任、主次責任這三種,一般是以責任認定書或者其他形式出現。

6、安全管理建議的形式

因為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的最終目的是從事故中吸取經驗和教訓,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所以在查明事故原因后,應提出加強安全管理的具體建議。建議可以是技術方面的,也可以是管理方面的,可以對日常的安全管理提出建議,也可以對現行的法律法規提出建議。海事管理機構基于事故調查的安全管理建議可以通過正式發文、在刊物發表、召集有關部門人員參加座談會或討論會等形式提出,對象可以是海事管理機構的內部系統、航運企業、也可以是相關的部門和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跟蹤安全建議的落實,至于有關人員、單位或部門是否采納了安全建議,其理由或采納建議的實施情況是否報告海事管理機構依各組織的行政程序而定。

結語

我國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經過了多年的實踐和探索,各項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為水上安全做出了很大貢獻。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是一個科技含量很高的工作,對經驗的要求也較高,調查體制還需要不斷完善,還應不斷提高對調查水平的研究,使之與時俱進,達到更高的水平。

參考文獻:

[1]徐明強.王唯,水上交通事故安全調查獨立性的研討[J].中國航海.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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