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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災難性新聞報道“二次傷害”現象的分析

2016-02-28 22:35
新聞研究導刊 2016年16期
關鍵詞:災難性受害人新聞媒體

林 鐸

(南京政治學院,江蘇 南京 210003)

關于災難性新聞報道“二次傷害”現象的分析

林 鐸

(南京政治學院,江蘇 南京 210003)

在現實生活中,災難性新聞報道“二次傷害”現象仍然經常出現,以至于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和批判?;谶@種認識,本文首先對新聞報道“二次傷害”的概念進行了敘述,然后對災難性新聞報道“二次傷害”現象的主要表現、產生原因及防治對策展開了探討,從而為關注這一話題的人們提供參考。

災難性新聞報道;“二次傷害”;現象分析

一、引言

在災難性新聞報道中,新聞工作者需要確保報道內容與事件保持高度一致。除此之外,新聞工作者還應該關注報道對象的情感,并且給予受災者同情和幫助,以免帶來“二次傷害”。但就目前來看,“二次傷害”現象仍然頻繁出現在災難性新聞報道中,侵害了受害者的基本權益。因此,相關人員有必要對該種現象展開研究,以便更好地防治此類問題。

二、新聞報道“二次傷害”的概念

所謂的“二次傷害”,其實就是指在受害人已經受到傷害的基礎上再一次受到傷害。在新聞報道中,導致受害人受到“二次傷害”的原因主要就是媒體的不當報道,很容易導致當事人因此陷入思想的“陷阱”中,不利于受害人恢復身心健康。因此,在開展新聞報道時,應該制止和杜絕對當事人身心產生消極影響的行為,以確保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災難性新聞報道“二次傷害”現象的研究

(一)“二次傷害”現象的主要表現

不同于其他新聞報道,災難性新聞報道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容易因為場景凄慘和畫面血腥給社會帶來負面效應。一旦產生了“二次傷害”現象,該類新聞報道較容易對當事人和有關人員造成身心傷害。從該類新聞報道的“二次傷害”的主要表現上來看,其中大多含有大量的悲慘圖片和不適宜報道的內容。報道中的圖片雖然具有真實性,但也帶有災難性事件具備的強烈刺激性,容易給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帶來強烈的精神刺激。而在拍攝的過程中,其對當事人心理狀態的忽視,也將會給當事人帶來“二次傷害”。此外,災難性新聞報道是令整個社會感到傷痛的事件,需要新聞媒體對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給予關懷,而并非是將這些事件當成是娛樂大眾的內容。但是,目前一些新聞工作者由于缺乏職業道德素質,在報道中添加了一些不適宜的內容,給受難者帶來了“二次傷害”,同時也會給社會帶來不良的影響。[1]例如,2015年6月1日,由南京開往重慶的一艘客船因遭遇龍卷風傾覆,最終導致接近400人遇難。而《人民日報》在報道該事件時,竟然以《救援一線,中國最帥的男人都在這啦》為題目。作為黨報,其未能從受害者的角度對事件進行報道,反而像比賽一樣對災難中表現好的英雄進行娛樂化消費,不僅將給受難者帶來“二次傷害”,也將引起社會的不良反應。

(二)“二次傷害”現象的產生原因

分析導致災難性新聞報道出現“二次傷害”現象的原因可以發現,這與新聞價值與個體生命尊嚴之間的沖突有著直接的關系。但實際上,新聞工作者在具有這一職業身份之前,首先應該是一個人。所以,災難性新聞報道工作者并不能以新聞價值的追求為由任意進行道德的踐踏。但就目前來看,災難性新聞報道中新聞價值與個人生命尊嚴之間有著突出的矛盾。2015年4月25日,尼泊爾地震發生后,很多以無限逼近和粗暴搶拍方式獲得當事人悲痛失控表情的報道在網絡上出現,無疑將給當事人帶來“二次傷害”。之所以出現這類問題,與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也有著直接的關系。[2]目前,災難性新聞報道的把關工作主要由記者和編輯完成。由于缺乏法律的約束,其大多是根據自己所在媒體的利益角度進行事件把關,所以較容易給受災者帶來“二次傷害”。此外,新聞媒體在給當事人帶來“二次傷害”后,面對社會輿論的指責,其常常以維護公眾知情權為借口維護自身利益,甚至態度堅定的拒絕向受害人道歉。由此可見,缺乏監管也是導致災難性新聞報道頻頻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的原因之一。

(三)“二次傷害”現象的防治措施

想要加強對“二次傷害”現象的防治,首先要加強對媒體從業者的人文思想教育,使其懷有一顆悲天憫人的心,并且將這些觀念貫徹到災難性新聞報道工作中。只有秉承以人為本的觀念開展新聞報道工作,才能夠對生命的價值給予足夠的關注和尊重,并且給受難者提供盡可能多的幫助,繼而使報道對受災者的傷害得以降低。例如,在馬航失聯后,CNN在對機上失蹤美國公民的親友進行直播訪問時,被采訪人穿戴莊重,雖然悲痛但是情緒平靜,明顯是在精神準備充分下自愿接受采訪的。這與新聞報道工作者提前與受害者的溝通有著直接的關系,正是由于新聞報道工作者具有人道主義精神和職業道德精神,才使得受害者自愿配合新聞報道工作。[3]其次,為預防“二次傷害”現象的出現,還要加強災難性新聞報道把關。為此,還要加強對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教育,以便加強其的社會責任意識,繼而使其從社會立場進行信息的傳播。此外,為加強對新聞媒體的約束,政府還應該采取法律措施來規范災難性新聞報道行為,以免給受害者帶來“二次傷害”,并且減少不良報道對社會產生的不良影響。為此,國家應該使新聞媒體明確需要履行的義務,并且加強對新聞媒體濫用權力傷害報道對象的行為的懲處力度,從而使新聞工作者的言行與法律保持一致。

四、結語

由于災難性新聞報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較容易給受害者帶來“二次傷害”。為防止該種現象的發生,相關部門應加強新聞媒體和從業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從而使新聞從業者的行為得到規范。本文對災難性新聞報道“二次傷害”現象展開的分析,希望可以為相關工作的開展提供指導意見。

[1]丁柏銓.失衡與平衡——論災難性事件中政府、新聞傳媒與公眾的關系[J].南京社會科學,2010(09):97-102+138.

[2]趙剛健.如何切實改進災難性新聞報道[J].應用寫作,2014(12):28-31.

[3]曹然.突發性新聞報道二次傷害的產生與規避[J].中國礦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04):137-140.

G212

A

1674-8883(2016)16-00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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