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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多式聯運單據與海運提單的區別

2016-03-10 12:28王景馨
科技視界 2016年25期
關鍵詞:收據裝船承運人

王景馨

(山東職業學院鐵道運輸與財經入管理系,山東 濟南250104)

淺析多式聯運單據與海運提單的區別

王景馨

(山東職業學院鐵道運輸與財經入管理系,山東 濟南250104)

伴隨著國際貿易和集裝箱運輸業的發展,國際多式聯運業務應運而生,多式聯運單據作為一種新型的運輸單據,尤其與海運提單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內在聯系。多式聯運單據是否具有和海運提單一樣的功能?它們之間的聯系和區別何在?

1 多式聯運單據的概念

《聯合運輸單證統一規則》中規定:“聯運是指至少使用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將貨物從其一國被掌管的地方,運到另一國指定交付的目的地的運輸”。多式聯運不僅要涉及多程運輸,而且還必須是不同運輸方式構成的。從現行多式聯運業務看,運輸方式的組合基本上是圍繞著海上運輸方式形成的。而中國海商法對于國內多式聯運的規定是,必須有種方式是海運。

聯合國貿發會和國際商會在 《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中規定,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單據是指“證明多式聯運合同以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負責按照合同條款交付貨物的單證”?!?991年國際商會關于多式聯運單據的規則》做了更詳細的定義:“‘多式聯運單據’是指證明多式聯運合同的單據,該單據可以在適用法律的允許下,以電子數據交換信息取代,而且可以(a)以可轉讓方式簽發,或者(b)表明記名收貨人,以不可轉讓方式簽發?!?/p>

我國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 《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中規定,多式聯運單據是指證明多式聯運合同以及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負責按合同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該單據包括雙方確認的取代紙張單據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

2 多式聯運單據與海運提單的異同點

2.1 多式聯運單據與海運提單的相似之處

(1)都具有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功能。單據條款上都印有承運人、托運人的權利與義務,而且也是法律承認的處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依據。

(2)對于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的托運人,海運提單和多式聯運單據都具有貨物收據的功能。作為貨物收據,不僅證明收到貨物的種類、數量、標志、外表狀況,而且還證明收到貨物的時間。

(3)都可以在跟單信用證項下發揮結匯的功能。根據《UCP600》將運輸單據分成了七大類: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空運單據、租船合約單、多式聯運單據、公路鐵路或內陸水運運輸單據、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遞證明都可以憑以結匯(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4)多式聯運單據和海運提單表面上相仿,實質性內容上非常相似。

(5)多式聯運單據和海運提單都可分為可轉讓與不可轉讓。作為可轉讓的多式聯運單據,具有流通性,可以像海運提單那樣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扮演重要角色。

2.2 多式聯運單據與海運提單的不同之處

(1)適用的國際運輸公約不同。海運提單適用于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三大國際公約;聯合國貿發會和國際商會頒布的《1991年國際商會關于多式聯運單據的規則》對多式聯運單據最具約束力,除此之外,多式聯運在各段運輸過程中還要受到各種運輸方式的運輸法規以及相關國際公約的約束。

(2)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海運提單適用于單一海上運輸方式;而多式聯運單據適用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涉及多程運輸。

(3)簽發人、簽發形式不同。海運提單的簽發人往往由實際承運人船公司簽發,在貨物裝船港口,一般在貨物實際裝船后簽發,須以“已裝船”形式簽發,銀行一般只接受“已裝船”的提單;多式聯運單據的簽發人資格上沒有限制,可以是全部運輸或其中一部分運輸的實際提供者,也可以是貨運代理人,都可以作為聯運經營人簽發聯運單據。一般在多式聯運經營人接收貨物后即可簽發,接收地點可能在港口,可能在遠離港口的集裝箱站或集裝箱堆場、也可能在內陸地區發貨人的工廠,又由于聯運經營人的責任是接管貨物時便開始,因此,多式聯運單據是以“收訖備運”或“貨物已接管”的形式簽發,銀行不要求多式聯運單據表明貨物已裝上指定船只。

(4)責任形式、責任期間不同。海運提單采用單一的責任制度,對應的責任期間為“鉤對鉤”;多式聯運單據采用網狀責任制的形式,即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責,其責任根據適用于貨物損害發生區段的法律來確定。多式聯運單據中有一項聯運經營人對貨物的全程運輸向貨主單獨負責的條款,賠償責任制度方面普遍采用網狀責任制。對應的責任期間一般是從接收貨物時起到交付貨物時結束。

(5)運輸條款和貿易術語不同。海運提單對應的運輸條款是港到港條款,適用的國際貿易術語是 FOB、CIF、CFR等;多式聯運單據對應的運輸條款包括場到場,門到門,站到站或站到門等,除了適用以上幾種貿易術語外,還可以是FCA、CPT、CIP等。

3 多式聯運單據與海運提單的功能比較

海運提單之所以在國際貿易實務交付過程中充當著重要的角色,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賴它所具備三大功能,尤其是物權憑證功能。多式聯運單據是否具有提單的這些功能呢?

3.1 海運提單的功能

(1)提單是承運人(代理人)向托運人出具的收到或接管貨物的收據。承運人簽發的提單表明承運人已將貨物裝上船舶或已確認接管。因為國際貿易交付的特點,將貨物裝船象征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裝船時間即是賣方的交貨時間的象征。那么“已裝船”提單,不僅證明收到貨物的狀況,還證明貨物裝船的時間,按時交貨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條件,提單的裝船時間證明具有重要的作用,提單作為收據具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

(2)提單是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提單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且法律承認提單是處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依據,所以常被認為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但是,提單上印刷的條款是承運人單方制定的,并不是承托雙方商討簽訂的。而且在提單簽發之前,承運人就開始進行托運貨物并將貨物裝船的等工作。另外由于海洋運輸的特點,托運人并沒在提單上簽字,只有承運人的簽名。所以大多數人傾向于提單是運輸合同證明的說法。

(3)提單是承運人交付貨物,并可轉讓(除記名提單)的提貨憑證。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以提單提取貨物,而承運人(無惡意)憑提單發貨,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貨主,承運人也無責任。提單的轉移就意味著物權的轉移,連續背書可以連續轉讓。

3.2 多式聯運單據具有運輸合同證明和貨物收據的功能

從多式聯運單據的定義中可以看出,多式聯運單據具有作為多式聯運運輸合同證明和貨物收據的功能。

進一步分析,在國貿實務中,提單持有人在提貨之前是無法檢查貨物狀態的,而貨物的基本信息和狀態是通過提單來了解的,為了保護提單持有人的利益,提單從表面證據成為最終證據,具有運輸合同證明和貨物收據的功能。在國際多式聯運中,主要進行集裝箱運輸,多種運輸方式,多種運輸手段,更加難以了解運輸過程中貨物的狀態。所以,在聯運經營人和單據持有人之間多式聯運單據也必須具有運輸合同證明和貨物收據的功能,決定性的證據。

3.3 多式聯運單據具有物權憑證功能

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是國際貿易的需要。因為國際貿易運輸時間長,貨主可以通過轉讓提單,完成一個象征性交貨的過程,來滿足貨物流通和資金通融,同時增加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另外,因為國際貿易中普遍采用信用證的交付方式,提單必須擁有物權憑證的功能才能夠保護賣方的利益,使得信用證交付得以順利進行。

多式聯運是以海運為主、其他運輸方式為輔的結合運輸過程,包含了所有海上運輸的特征和有關因素,這些都反映在運輸單據中。如果將任何運輸方式都作為是位移的行為,實質相同的,那么多式聯運單據在本質上就發揮著和提單幾乎完全相同的作用。多式聯運單證繼承和吸收了海運提單物權憑證的功能。

[責任編輯:李書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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