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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現代化與城市發展——2016年海峽法學論壇會議綜述

2016-03-15 10:52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民法教研室
海峽法學 2016年3期
關鍵詞:總則物權民法

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 民法教研室

民法現代化與城市發展——2016年海峽法學論壇會議綜述

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民法教研室

編者按:2016年8月18日,第十四屆“海峽法學論壇”在福州如期召開,來自祖國大陸、臺灣地區、香港、澳門近200名專家、學者圍繞“民法現代化與城市發展”這一主題展開內容豐富的研討,論壇收到近百篇的參會論文。本專題選取其中部分論文,以饗讀者。

2016年8月18日,“2016年海峽法學論壇——民法現代化與城市發展”學術研討會在福建省福州市西湖大酒店舉行。這次會議由福建省文化經濟交流中心、福建省涉臺法律研究中心、廈門大學法學院、福建省法學會、福建省律師協會、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福建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福州大學法學院、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臺灣華岡法學基金會、香港律師會、澳門經濟法律學會、華僑大學法學院、上海海峽兩岸法學研究中心、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澳門大學法學院等17家參與方聯合舉辦,來自內地、臺灣地區、香港、澳門共近200名專家、學者參加了會議,提交論壇論文近百篇。論壇開幕式由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福建省文化經濟交流中心理事長陳樺主持,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鮑紹坤首先致辭。鮑會長指出本屆論壇是兩岸四地法學界、法律界加強交流、增進了解、升華合作的一次盛會,海峽法學論壇自2003年創辦至今始終堅持平等、和諧包容的學術品質和務實開放的合作理念,逐漸辦出特點,本屆論壇以“民法現代化與城市發展”為主題,具有很強的時代性和針對性。臺灣華岡法學會基金會榮譽董事長焦仁和先生代表來自臺灣地區的與會嘉賓發言,他回顧了論壇的成立歷史,高度贊揚論壇多年來的成就,同時期待本屆研討會取得豐碩的成果。之后,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游勸榮和中共福建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陳冬也做了別開生面、熱情洋溢的精彩致辭,充分肯定海峽論壇取得的積極成果,同時,對深入推進法制建設和兩岸法學交流提出意見和期望。會議通過緊張有序、嚴謹活潑的學術報告與研討,對民法現代化與城市發展做了全方位、多維度的探討?,F將其中主要觀點概括如下:

一、專題報告會

上午的專題報告會分兩個單元進行,共有七位專家做了專題報告。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王澤鑒先生圍繞本次論壇的主題,做了題為《民法使城市生活更美好——建構符合人性尊嚴的城市生活》的專題報告。王教授首先提出,城市化是大陸人類史上最重大的一次社會變遷,城市化和民法聯系起來更具有特殊的意義,因為民法所代表的制度和體現的精神應該是城市化和城市生活。民法是城市化的基石,要用民法建構城市的法律文化。將民法的功能與社會的變遷結合起來,研究的內容將會既涵蓋傳統制度,又包含新視野、新規范,同時也賦予民法新任務,也提供給法律人新的研究方法。在具體論述中王教授從四個方面暢談民法與城市生活的關系。第一,人格尊嚴是城市生活的價值理念,因為人格尊嚴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應該建構一個以人格尊嚴為核心的法秩序,創設符合人格尊嚴的生活空間,增進以人為本、相互尊重的社會生活。第二,人格權的保護與城市生活關系緊密,人格權是人格尊嚴的具體化,人格權的保護在中國大陸尤為重要,人格權在整個民法典應該居于重要的地位,雖然人格權法是否在將來的《民法典》中獨立成篇尚存爭議,但在民法總則中應該有適當、原則性的規定。王教授進一步提出,隱私權保護是城市生活的核心問題,保障個人在城市中能夠實現自我,不必恐懼個人私事被暴露、個人資訊被濫用,享有發展人格自由所必要的私生活領域。因此有必要在侵權法中或通過制定個人資料保護法這個特別法去保護個人的資料。而公開場域隱私權是隱私權中的重要內容,通過“摩洛哥公主案”和臺灣地區相關案例的分析,說明了調和新聞自由與隱私權兩個基本權利的沖突必循符合比例原則,必須進行高層次的價值衡量。第三,私法自治與城市生活形成具有緊密的關系,城市生活實際上就是市場經濟或消費社會,城市生活也是體現私法自治的實質化,人們藉由合同彼此規范生活的自律性。平等原則、誠信原則、信賴原則都是必須貫徹的重要原則。第四,關于城市生活的物權法秩序,物權是整個城市生活的實質基礎,所有權的保障最為重要,相鄰關系也非常重要。小區是城市生活的基礎,小區生活讓人們學習自律、形成公共意識、共同參與、形成民主制度,所以小區生活作為自然的體制,作為社會生活里最重要的機制有助于建立整個城市化生活的基礎。最后,王教授總結道,應依民法構建符合人格尊嚴的城市生活,以城市生活落實民法的價值理念,以民法促進形成城市生活的法律文化。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孫憲忠教授對《民法總則(草案)》“民事權利”一章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議。孫教授首先肯定了《民法總則(草案)》進步之處:結構緊湊,層次分明、語言簡潔,較為準確地反映了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要求,不但體現了立法工作的嚴謹科學和與時俱進,也體現了立法者精益求精的決心和敢于創新的巨大勇氣。但是,從民法作為民商法基本法及改革開放基本法的角度審視,《民法總則(草案)》中也有部分值得商榷的地方。孫教授從民事權利的價值及我國民法體系分析入手,認為《民法總則(草案)》存在以下不足之處:第一,《民法總則(草案)》只有權利的類型,而沒有關于權利取得和消滅的規則,沒有體現法律行為涉及交易的最為重要的法律制度——區分原則,沒有相關法律根據的一般規則的規定,無法滿足市場交易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第二,《民法總則(草案)》沒有關于“民事權利行使”的細節規定,無法充分發揮法律引導人民行使權利的功能;第三、《民法總則(草案)》沒有民事權利保護方面的任何規定,這是明顯的不足。根據以上分析,孫教授提出《民法總則(草案)》“民事權利”一章應該包含四節內容:1. 民事權利的種類,其基本內容以草案現有的內容為主??紤]到目前生態環境保護的迫切需要,民事權益的規定,應該擴大到環境、生態、大氣、水流等各方面的利用利益。2. 民事權利的取得與消滅。主要內容是關于“法律根據”的規定,為除法律行為之外的其他民事權利發生變動的法律根據確立一定之規,建議寫入“區分原則”、“無權處分”、“事實行為”、“公證”等條文。3. 民事權利的行使。將權利的行使再進一步的細化,體現法律作為行為規范的價值;同時也起到引導人們行使權利,規范社會維權行為的作用。4. 民事權利的保護。以公共權力的救濟和權利人自力救濟作為具體分類,從這兩個方面實現權利保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針對全國人民關注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如何續期的問題,提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的核心價值,在于一次取得永久使用,是立法者送給人民的永久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保障城市居民的居住權并使其安其居而樂其業,實現“有恒產者有恒心”。楊教授認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期間屆滿,經過自動續期之后,該權利就成為一個無期限的土地用益物權,即永久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這個結論,是從《物權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以及立法者的立法宗旨推論出來的。設置永久性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保障公民依據《憲法》規定享有的住宅權,也是國家保障人民生存、生活、發展的必要措施,與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并不沖突。政府作為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仍然在依法行使其所有權,其有權監管、限制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使用土地的行為。關于永久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楊教授認為,業主作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是通過簽訂和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在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同時,取得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并且同時取得了與政府之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當事人的地位,享有相應的債權并負有相應的債務。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享有相應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收益權、相鄰權、物權請求權以及處分權的同時,負有依照使用目的使用國有土地的義務,并應在70年期間內負擔出讓金的交納義務,70年后負有繳納相應稅金的義務。

北京大學法學院尹田教授從肯定角度對《民法總則(草案)》中法律行為這一重要制度的創新點作出評價。尹教授認為,法律行為所涉及的相關問題一直是民法學界研討的重心,《民法總則(草案)》對既有的法律行為規則進行了諸多調整并設置了很多具有創新性的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糾正了《民法通則》對法律行為必須具有合法性的錯誤定性,同時去除“民事”二字畫蛇添足的表述;第二,重構了法律行為絕對無效及相對無效的種類和范圍,將“乘人之?!迸c“顯失公平”予以正確地并合,增設了“虛假表示”與“第三人欺詐”的行為種類;第三,增設了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及撤銷權放棄規則,正確地否定了當事人對可撤銷行為所享有的“變更權”;第四,法律行為效力問題確定了“狹義違法性判斷”標準,剔除了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和法律行為確認無效后“財產追繳”的規定,并增加了有關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無對抗力的規定。尹田教授還認為,以上創新從整體上推進了法律行為制度的科學化,但《民法總則(草案)》根據法律行為是否具有相對人而規定不同的解釋原則,在法律行為的解釋規則設計上存在重大失誤,應直接以《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解釋規則予以替換。

清華大學法學院崔建遠教授提出我國正在修訂的《民法總則》不宜采取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相區分的設計。崔教授認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相區分、負擔行為不要求處分權的制度及理論,存在先天的缺陷,如處分權與物權變動或債權變動在現實世界中是重合的,似乎不是處分行為這個法律事實在引發法律關系的變動;處分行為成立之時即其消滅之時,似乎只在滿足想象游戲。物權變動或債權變動的動力源在買賣等法律行為,稱處分行為引發物權變動或債權變動,頗有掠人之美之嫌。負擔行為不要求處分權在制造虛假交易,損害交易安全,誤導決策,使惡意的買受人或受讓人可以追究出賣人或轉讓人承擔支付違約金或期待利益的違約損害賠償,使無過錯的出賣人或轉讓人承擔較重的違約責任,這是不分是非,有失權衡的非正義的制度設計。如果《民法總則》采取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相區分的架構設計,則會導致中國大陸的《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不當得利法》、《繼承法》的有關制度重構,震蕩過大,何況大陸的法律人并未做好這樣的準備。再者,法國法、英國法、歐盟法都不采取這種模式,中國要活躍于國際舞臺,不可采取一種即將被拋棄的法律模式。

中央財經大學城市與房地產管理系的王志鋒教授以經濟學人的角度,基于開發區的視角,根據2004-2014年中國282個地級以上城市數據,采用按照直轄市/副省級城市、一般省會城市及一般地級市三個層級劃分城市數據的方法,分析行政等級與城市經濟增長的關系。分析結果指出城市行政等級通過資源優勢對經濟增長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同時,通過加入行政等級與開發區資源的交叉項得出資源優勢效益存在邊際遞減的規律,在等級越低的城市,開發區資源對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越大。王志鋒教授認為其研究成果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制定可持續的城市發展戰略,為新型城鎮化道路提供參考,具有重要的政策意義。

臺灣地區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謝榮堂教授就臺灣地區“都市更新條例”及爭議案例對城市規劃、建設、治理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并以臺北市“文林苑案”為例分析了“都市更新條例”之適用與限制。謝教授指出, 都市更新程序為都市計劃之一環,性質上為行政法學上行政計劃之行為形式。都市更新雖然具有公益性,相關法律并應明文系基于何種重要公益而為限制,且如法律規定內容具有高度抽象性與不確定性,因而于個案之解釋與適用上,具有高度爭議性,為使行政機關依該法律作成行政行為時,能作成確實符合重要公益、比例原則與法律規定的判斷,法律不僅應設置能正確實現立法意旨的適當組織,并應規定可有效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的正當行政程序,使行政機關有所遵循。實施都市更新的前提首先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所采取的行政措施與要達成的目的合乎比例原則要求,相關程序的進行依循正當法律及行政程序,使得不論參與者與不參與者均享有充足的資訊權和參加相關行政程序的權利;尤其是人民與都市更新發起者或執行者的法律地位與實質地位應落實對等原則。如未能符合上述原則,則將明顯違反憲法對于財產權制度性保障、居住自由權利保障與平等原則。最后執行階段,更應注意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避免雖達成目的,卻造成無法恢復或彌補的損害。

二、專題研討

下午的專題研討分兩組進行,每一組又各設兩個主題單元。共有二十二名學者分別圍繞各個單元主題展開了研討。

(一)民法總則立法研究

作為民法典編纂工作的奠基引路之舉,2016年6月公布的《民法總則(草案)》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睹穹倓t(草案)》是民法典的總則篇,在民法典中起統率性、綱領性作用,專家學者的意見對于提高民法總則的立法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本單元共有六位學者針對民法典的編纂、民法總則涉及的重要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建議。

臺北大學法律系游進發副教授對民法典的編纂提出建議:民法典的編纂,除采用抽象到具體、具體到抽象這種層層交織的規范技術外,還可以采用權利或請求權體系的編纂方法,即將法律規范區分為權利或請求權發生要件、障礙要件與消滅要件。這種權利或請求權體系的編纂邏輯,不僅具有直接面對問題、更有效率地解決問題的優點,還有助于追求訴訟程序利益。游進發副教授主張在編纂民法典時,可以大量采用準用的技術,既能避免法律規范矛盾與評價矛盾,又能避免重復規范,達到法條經濟的效果。另外,編纂民法典還應考慮舉證責任的妥善分配、法律用語與日常生活用語的適當接軌、外國法的合理繼受與融入等問題。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認為返還原物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目前我國訴訟時效的客體僅限于債權請求權,對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未做明確規定,但2016年全國人大公布的《民法總則(草案)》第175條對此有一定的突破,即妨害排除請求權、妨害防止請求權、已登記財產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而未登記財產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黃教授從訴訟時效客體基本理論、訴訟時效制度的正當性、物權請求權本質屬性等方面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從理論層面上支持未登記財產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觀點。

臺灣地區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王啟行副教授提出,民商合一的立法例采取的是填補損害、不允許訴訟取利的原則,對此應予適當的修正及允許例外。尤其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不應只填補損害,應適度地允許訴訟取利,即輔以懲罰性賠償金及合理權利金的計算方法,以維持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利益平衡。為突顯商事法律在這個時代的重要性,可以考慮在民法一些關鍵法條中增列例外條款,或者增訂章節規定商法總則。另外,關于所有權的保障與社會化問題,法律未明確制裁問題,建議針對制裁在物權編總則部分增訂條款。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劉保玉教授提出,根據法典編篡的結構技術和邏輯體系要求,現行的物權編應刪除,直接分為章和節,原《物權法》中節的目次應予刪除,以條文順序編纂有關條文內容。同時各章節的名稱、用語及內容也應作出相應調整,例如物權編的第一章名稱“總則”應改為“通則”,以避免和民法總則名稱重復,且通則部分可以同時規定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及物權的變動規則。鑒于區分原則的正確性和重要性,建議將區分原則提升至物權通則部分加以規定,使之適用于整個物權編。另外,劉教授還建議: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中應增加征收、先占、添附、取得時效、貨幣所有權的轉移規則等;用益物權部分應增加居住權和海域使用權等權利;擔保物權部分應增加讓與擔保制度;占有部分應加強對善意占有人的保護。

福建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陳業業副研究員從我國關于讓與擔保的相關司法審判案例出發,主張未來《民法典》應設立讓與擔保制度。目前我國關于讓與擔保的司法審判實踐已經非?;钴S,且司法解釋已經在民間借貸案件的審判實踐中建立了讓與擔保制度,未來《民法典》應正視和建立讓與擔保制度,以尊重契約自由、私法自治,滿足我國社會經濟生活實際需要,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另外,建議通過賦予擔保債權人強制清算的義務以衡平擔保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

北京城市學院吳春岐教授圍繞不動產登記提出三個需要立法解決的問題:1. 空間權登記問題。我國《物權法》有規定空間權這個權屬類型,但現實中無法進行登記,因為登記制度對此沒有細致規定。2. 大數據問題。不動產登記數據對交通、醫療、教育等方面的決策有重要參考作用,但該數據涉及不動產權利人的隱私,將其進行大數據的開發和應用,需要考慮和解決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的邊界問題。3. 不動產登記錯誤的賠償問題。登記機關應承擔無過錯責任還是過錯責任,物權編修訂時需要厘清。另外,不動產登記錯誤的賠償若是采用國家賠償的形式,又涉及瀆職等刑事責任問題,因此需要明確民事賠償與國家賠償的關系和規則。吳教授提出可以考慮通過保險來解決賠償問題。

(二)兩岸民事法律制度比較研究

兩岸法律體系相近,同屬成文法系,而且臺灣地區的“六法全書”根源于大陸,兩岸在民事法律制度上存在諸多共性與相互借鑒的地方。本單元共有五位學者圍繞著兩岸民事法律制度比較進行了報告。

臺灣地區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郭欽銘副教授認為,《物權法》將空間權予以明文規定的作法值得肯定,雖然實際的運作效果有待觀察。臺灣地區于2010年在“民法物權編”中增訂了有關區分地上權的條文內容,也是受到中國大陸《物權法》的立法影響。郭欽銘副教授介紹了臺灣地區地上權的意義與性質、權利與義務、存續期間與權利變更等內容。與大陸的空間權立法相比,臺灣地區的立法速度較為緩慢。大陸近年來參照世界先進國家的立法例以及各國法學專家的學說、見解,加快立法與法制建設的步伐,值得臺灣地區借鑒。

湘潭大學法學院曹艷芝教授對兩岸離婚制度展開比較研究,建議借鑒臺灣地區的作法,對兩愿離婚進行適當的限制,以防止輕率離婚或虛假離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關于裁判離婚法定理由的立法體例,兩岸都采用抽象概括主義與具體列舉主義相結合的例示主義,與世界離婚立法的發展趨勢相吻合。

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吳國平教授對海峽兩岸喪失繼承權制度展開探討,認為目前大陸《繼承法》雖然規定了喪失繼承權制度,但對繼承權相對喪失法定事由的范圍規定得過于狹窄,某些規定明顯不合理,并且一些重要問題未作規定。吳教授建議:將成熟的司法解釋通過立法程序上升到立法層面,進一步完善關于喪失繼承權法定原因的規定,細化人民法院確認繼承權喪失的相關規定;重新劃分繼承權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的法定情形,且嚴格區分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而喪失繼承權與其他相關行為的界限;對被繼承人寬恕的表現形式及其效力作出明確規定;采用“固有權說”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完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后其應繼份額的處理規定。

華僑大學法學院彭春蓮副教授認為,中國存在香港、澳門、臺灣和大陸四個法域,各法域之間法律缺少兼容性,甚至存在明顯沖突,《兩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則(第一稿)》是兩岸四地法律統一化模式的有益嘗試。彭春蓮副教授介紹了示范法的編纂背景、過程以及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也對該示范法的應用效果提出疑慮,建議在《兩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則(第二稿)》修改完善過程中,應注重客觀公允和全面兼顧,并提議合作共建兩岸四地示范法協調機構作為草擬示范法的主體,以消除各個法域之間因法律體系和法律文化的差異而產生的互不信任問題,也避免四個法域各自立法時以自我為主的傾向。

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郭真律師介紹了兩岸家庭旅館(民宿)行業的立法和實踐之沿革歷程,認為大陸和臺灣地區關于設立民宿所設定的條件,相差并不大,但是大陸沒有統一的法令規范家庭旅館(民宿)行業,各地各自為政,互相之間的成熟經驗沒有充分借鑒,而且有些重要問題上的立法尚為空白??梢越梃b臺灣地區關于民宿無證經營問題和消防管理方面的立法經驗,對完善大陸未來的民宿業立法和監管不足提供可行性建議,需要注意的是,臺灣地區規定“民宿”是“家庭副業”,不是行業,因此在立法和監管上對于臺灣地區的做法也不可照搬。

(三)城市發展與物權保護研究

城市發展對物權保護研究提出了許多新的課題,現有的公有物和私有物,公共事務和私人事務的邊界需進一步厘清,如何高效,合理地分配城市資源,協調各方利益至關重要。本單元共有六位學者圍繞居住小區的設施歸屬和物權行使,以及城市化進程中土地的建設權和發展權等問題發表了見解。

華東政法大學高富平教授指出新建住宅推廣街區制的爭議,其焦點在于是否侵犯了業主物權以及如何維護小區居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問題。該爭議反映了我國小區自治管理與城市社區管理邊界配置不合理的沖突問題,其本質是業主共有權的行使與政府公共管理權的行使的沖突。小區開放理念的提出,本質上是要改變城市規劃對物業小區的直接影響,重新認識和配置小區物業管理權和城市社區的管理權。目前我國居住小區,尤其是規模較大的小區,物業管理失靈的現象普遍存在,破解之法是將業主權利(義務)和政府權利(義務)重新配置。對于新建住宅,制度的推行不存在太大的障礙,但對于封閉的物業小區而言,還需注意并非所有的封閉小區都要開放,開放的前提是小區內部道路必須能夠增進公共利益,符合條件的建議可以采用變革產權的方式和設定地役權的方式實施開放。

臺灣地區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汝吟副教授針對電動車充電基站設置問題,從臺灣地區公寓大廈管理的角度出發,指出依照臺灣地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專有部分設置充電站時,除管線有經過共用區域外,需由大廈管理委員會同意即可為之,反之,不須經過同意。而在共用部分設置充電基站,則看是否構成重大改良,若是,則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后為之;若僅構成一般改良,且改良行為有利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則需經過管理委員會同意后為之。比較美國加州《民法》的相關規定,可以考慮從法律層面上對電動車充電站的設置,制定相當優惠,并對潛在電動車使用者有吸引力的法規。

廈門大學法學院何麗新教授指出,結建人防工程的物權車庫歸屬糾紛不斷并且法院的判決莫衷一是,最核心的問題是現行法律法規的缺漏與沖突。在結建人防工程的物權車庫歸屬方面,存在著上位法缺失,下位法混亂的情況。何教授在總結實踐以及對不一致的判決進行學理分析的基礎上,認為應采取“把人防工程私法物權的歸屬等私法問題交由物權法等民事法律調整,人防法修改時,僅將人防工程的監督、維護、公共使用以及私法物權的限制等公法上的問題納入規則范圍”的立法模式。同時可以引入并完善地下空間所有權制度,明確業主在結建人防工程中的投資者地位,完善人防工程的物權登記制度,多管齊下,方能使得我國的結建人防工程的建設與使用進入更加良善的循環之中。

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林旭霞教授指出,“網店”經營者對特定的平臺“空間”享有用益物權,對作為集合物財產的“網店”享有所有權。對“網店”適用物權規則,存在不同于現實財產的一系列復雜問題,而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處理技術規則(包括互聯網技術和網絡協議)和法律規則之間的關系技術規則在網絡活動中不可或缺,法律規則應當反映技術規則但不能局限于技術規則。與現實法律制度有效對接,將對互聯網交易安全、交易秩序產生積極的影響。

福州大學法學院丁國民教授認為中國農村土地發展權是土地國有或集體所有權派生出來的土地權利,是一項國家利用土地物權調節社會經濟的專屬的特殊權利。在構建我國農地發展權的利益協調機制時,應明確農地發展權的國家統一所有與行使這個基本原則,兼顧發展權各方的利益平衡。建議政府應當在開發收益中計提共享基金,并將累積的共享基金定向用于本行政區域內未開發農地的扶貧。同時,要妥善的解決開發后的進城農民的市民化問題,可以考慮將市民化的前期基礎工作交給征地的政府和開發商,政府負責協調相關部門為失地進城農民提供全方位的戶籍轉移、子女入學、就業指導與培訓、社區接納與融入等,開發商負責在合理范圍內的資金支持。

澳門大學法學院高級導師艾林芝,從現今澳門法律出發,比較研究了葡萄牙的相關法律。認為建筑權并非土地所有權的本質構成部分,而是城市規劃及都市建筑法律秩序所賦予的公法性質的權能。建筑權只有在核準工程計劃及發出準照時才會被賦予,城市規劃、街道準線圖或者規劃條件圖均不會賦予土地所有人建筑權。

(四)城市規劃、建設、治理的法律問題研究

伴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城市化的迅速推進暴露了我國在城市規劃、建設和治理等領域存在的諸多問題,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以及多元化的利益主體和公共利益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本單元共有五位學者圍繞著地方財政模式、城市管理立法以及城市化過程中涉及的公共利益、公民權利等問題發表了見解。

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剛志指出,中國地方政府在財政上高度依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政府性基金收入,是為土地財政模式。土地使用費的巨幅增長侵害了城市低收入階層的生存權(如住房權),而“人口老齡化”時代的來臨將加速中國房地產市場的困境,進而加劇中國地方土地財政的困境。地方財政由“土地財政”向“房地產稅”等“稅收財政”轉型,是地方政府突破財政困境的一個理想的選擇?;谕恋厥褂脵喑鲎尳鹬贫群头康禺a稅制之間具有內在的矛盾,他認為,中國地方財政模式轉型的可能方案,是決策者需要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與房地產稅之間做兩難選擇。

廈門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郭曉芳對廈門市“多規合一”的立法背景、目標作了說明。廈門市于2016年5月正式實施《廈門經濟特區多規合一管理若干規定》,為解決城市規劃中存在的規劃編制體系相互差異、城市“攤大餅”型建設以及行政審批效率低下等問題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岸嘁幒弦弧敝笇⒊鞘袊窠洕蜕鐣l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涉及城市空間布局和發展的其他重要專項規劃納入統一的“一張藍圖”和統一的工作體系。在介紹“多規合一”立法的經驗和亮點的同時,郭主任指出立法銜接需要解決的問題,并就繼續推動和完善“多規合一”改革等問題提出建議。

福建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詹云燕指出,違法建筑是城市化進程中的副產品,其不合法的形式背后隱藏著合理的發展邏輯。詹云燕從物權法上所有權的效力、占有的利益和公法上的建筑管制以及拆遷補償等方面對違法建筑的法律地位進行分析?;诠媾c私益的平衡,她主張,政府在維護公共利益行使行政管理權限時,不僅要考慮違法建筑占有人的補償問題,還要逐步將弱勢群體納入到城市住房保障體系中。

華僑大學法學院劉超副教授指出,公益性是城市更新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的前提。在對“公共利益”概念進行梳理的基礎上,他從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三個方面設定了城市更新中公共利益的衡量標準與程序,并指出了廣州和深圳的城市更新立法的不足之處。

福州大學法學院陳勝副教授認為,我國城市化發展進程中最為緊迫的問題是社會安全體系不健全。他指出社會安全保障的最高境界是人心安定,必須通過政府與民眾之間建立起信賴關系才可實現,這就要求政府要擔負起合適的行政主導功能與職責。而城市化建設持有各自“區域特性”,為了架構適合本區域發展的安全安心社會保障體系,在立法上突破現有傳統格局,應將以社會性內容與行政性內容合二為一方式對國家上位法細化補充而進行地方復合式二次立法。陳副教授認為,立法問題的探討還是以具體的開發建設區域為實例才有現實意義。他通過對平潭綜合試驗區進行深化研究,繼而引出城市現代化建設保障機制設想,力主推行“安全安心保障法”,并提出較為詳細客觀的體例構思。

(責任編輯:林貴文)

201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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