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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化背景下農村個體化趨勢及社會治理轉型

2016-03-26 13:34張紅霞方冠群張學東
理論導刊 2016年3期
關鍵詞:社會認同個體化城鎮化

張紅霞++方冠群++張學東

摘要:改革開放后,隨著國家對個人管控的松綁以及經濟方式的轉變,農村社會結構日趨離散化,個體化趨勢日益顯現。社會成員從傳統歸屬中脫離出來,以個人為中心的價值取向成為行為的指南,個人選擇的自由性與多元性增加。城鎮化背景下的個體化變革給農村治理秩序帶來了多重張力,也帶來了制度再嵌入的困境。農村治理轉型要在法治的基礎上重建鄉村社會認同、推進農村公共性建設,同時應注重將傳統治理模式與現代治理制度、策略相結合。

關鍵詞:城鎮化;個體化;農村社會治理;社會認同;依法治理

中圖分類號:F32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2-7408(2016)03-0070-04

一、引言

傳統農村社會是基于農業生產與傳統秩序的鄉村共同體,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逐漸嵌入鄉村社會結構中,城鎮化、現代化成為變革農村社會的時代主題。這場國家主導的歷史變遷,不僅引發了農村社會結構的全面轉型,而且導致了個人與社會關系的全新重組、利益分配格局的重大變化以及農村社會秩序的全面重構。農村被卷入城市化的社會潮流中,農民從傳統的農業生產中解放出來,生產方式發生全面變革,鄉村文化面臨全新境遇。農民從傳統的倫理約定、宗族鏈接、家庭責任中脫離出來,在市場經濟中不僅自主地規劃自己的人生,而且在利益導向下“為自己而活”。受鄉城流動、市場轉型、城市文化、體制變革等多維因素的影響,中國農村社會進入了“個體化”的轉型之中。在西方學者看來,個體化是現代化進程的伴隨現象,在這一進程中,社會個體不斷的去傳統化,被迫追尋為自己而活,缺乏真正的個性。個體化同時意味著“抽離”( 從舊的社會結構中脫離) 和“再嵌入”(新的整合形式和控制形式出現)。[1]處于壓縮型現代化階段的中國農村社會,在市場經濟進駐、城鎮化浪潮涌動、個體生活空間流動等多維因素的牽引下,農民個體從共同體的庇護中脫離出來,在城鎮化的背景下原子化特征明顯,多維價值觀凸現,這也引發了農村社會治理秩序的一系列動蕩與變革。在時代變革、個體化遞進的新時期,城鎮化背景下農民個體與社會結構的關系呈現出哪些新特征?個體化與異質性的表達對社會治理結構有哪些影響?農村社會治理變局如何重構以適應當前的社會變遷?這正是本研究重點關注的問題。

國內有關農村社會治理的研究呈現出多種面向,如國家與社會關系視角下的農村社會治理研究、“鄉政村治”模式下農村社會治理實踐的多重實踐分析。對于農村個體化研究最早的為閻云翔,他認為中國鄉村社會已經開啟了個體化的路程。國內一些學者也從不同角度探討了農村個體化的轉型。但是從目前的研究來看,從個體化視角對農村社會治理格局進行詮釋的較少。本研究從當前社會的城鎮化背景出發,以個體化為視角,著眼于農村社會治理的動態領域,以創新農村社會治理路徑為目標,對個體化轉型對農村社會治理的影響做進一步的梳理與思考。這不僅對了解當前農村社會結構的具體鏡像有現實意義,而且對促進農村社會治理的轉型與創新具有一定的價值。

二、城鎮化背景下農村社會個體化的多重表達

1.國家對個人管控的松綁。新中國成立后,農村社會通過“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管理模式將個人納入政府無所不包的管控中,村集體為代表的國家控制著農民生產、生活等一切資源,農民在教育、生活、生產等方面全面依附于集體,被嵌入到個人——集體——國家的社會網絡中。這個時期農民個體不僅在生產領域無法自主安排,而且在生活、價值觀等方面也處于集體的嚴密管控之下。改革開放后,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使得農民個體從對村集體的“組織性依附”中解放出來,生產什么、生產多少完全自主決定,加之市場經濟模式進駐農村社會,農民在生產、生活領域的自主性大大加強。除了土地在名義上屬于集體之外,農民與集體再無任何實質性關聯。[2]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市場經濟模式的嵌入、村民自治的推行成為農村社會個體化的重要推手,與此同時隨著鄉城流動壁壘的破除,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來往于城鄉之間,使得農民個體從地域、集體、宗族等傳統束縛中解放出來。農民成為致力于實現自我、為自己謀生的勞動力市場中的一員,原子化的生存方式與不斷流動的生活模式成為新時期農民生活的常態。不斷推進的市場經濟和城市化進程把傳統社會的血緣、地緣、宗族關聯紐帶全部撕裂,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不再是情感關系為主而更多地變成了實現個體利益的手段。個體凸顯、集體隱退,傳統的社會關系網絡伴隨著社會結構的急劇變遷和社會流動的逐步加快不斷被變革而注入新的關系內容。中國從總體性社會邁入個體化社會,國家在對個人管控隱身而退的同時也使得越來越多的個體在個體化的沖擊下被置于 “孤立無援”的境地。[3]

縱觀農村30多年的轉型歷程,可以發現國家從各個領域對個人進行松綁,重大制度設計的基本取向是個人從家庭、社區集體脫嵌出來轉變為承擔權利和義務的個體化公民。國家通過制度設計譜系,如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城鄉自由流動的政策、生產經營形式的自由選擇、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以及送法下鄉等,讓個體的“私域”擴大,不斷保護和強化個人的權益,個體擁有更多的自主權與合法性。一系列制度設置推動著個體化進程,同時這種個體化浪潮的推進呈現出一種悖論性的效果,人們在社會生產生活中一切圍繞個體為中心而展開,感知世界越來越私人化了;與此同時,那些有組織的行為對個人生活領域的影響逐漸減少,但塑造個人自身的束縛在增多。[4]

2.個體從傳統文化與歸屬中的抽離。在西方社會,個體化指的是與現代化同步發生的人的解放過程,即個人從“階層隸屬”“社區歸屬”“宗族認同”之中抽離出來,從與原有從屬群體相關的宗教信仰、約定俗成、道德規范的束縛之中解放出來,個體的重要性凸顯并得到更多尊重與關照,個體化是“強迫的和義務的自主”相互矛盾的結合體。貝克認為現代化導致三重的“個體化”:其一是解放的維度,即從歷史規定的、傳統語境意義上的社會形式與義務中脫離;其二是祛魅的維度,與實踐知識、信仰和指導規則相關的傳統安全感的喪失;其三是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維度,重新植入——在這里它的意義完全走向相反的東西——即一種新形式的社會義務。[5]

伴隨著城鄉流動的加快與國家城市化的話語提倡,鄉村社會的城鎮化與現代化成為農村社會的發展目標與道路。一方面是農村現代性因素的不斷滲入,一方面是農村居民大量到城市務工,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入城市生活,被“城鎮化”的過程。在雙重影響下,農村社會的原有文化體系、價值信仰、規則制約被解構得支離破碎,原有的社會關聯、生活意義被賦予全新內容。農民從原有的宗族關聯、地域歸屬、倫理道德為代表的鄉村共同體中解放出來,逐漸拋離傳統歸屬與文化,進入城鎮生活抑或擁有現代化的生活方式成為農村居民的目標與理想。農村被注入了更多異質、現代、多元的內容,也卷入了具有無限魔力的現代化征程。在此過程中,靜止、封閉的鄉村共同體被拽入了市場化、城鎮化,并催生出流動性與異質性的臨時生活聚集體。傳統的文化被強勢的現代文化消解以致斷裂,傳統的鄉土認同逐漸削弱。維系傳統鄉村社會秩序的倫理道德、鄉規民約逐漸被現代生活的理念所拋棄。金錢至上、利益第一成為很多農民生活的主旨目標。傳統的宗族觀念逐漸淡化,傳統的社會關聯更多被賦予了工具理性的內容。成長在新時期的農村居民不再固守傳統的倫理與道德,新話語、新思想成為鄉村社會的主流。

3.以個人為中心的價值觀凸顯。傳統的農村是集體本位的社會,“去個人化”是其基本特征,個人利益被深嵌于家庭、宗族、地域社會等為代表的集體利益之中。在傳統的價值體系中強調的更多是個人對家庭、家族等集體的責任。個人的價值理念更多的是集體取向,如在家庭生活中以家庭為本,婚姻的目的是傳宗接代等等。而在個體化的社會中,個人的利益被無限放大,社會個體是“為自己而活”,強調的是“個人本位”。改革開放以后,在市場、文化等多維因素的推動下,農村居民的個體意識大大增強,建立在地域、血緣基礎上的家庭、宗族、村落不再是個體的最終歸屬。消費主義、享樂主義進入農村居民的視野,傳統的價值觀逐漸被解構,個人本位具有了正當理由并在年輕一代被迅速傳播與接受。農村居民生活的價值皈依在改變,人生意義已經轉變,個體享受、消費主義解構了傳統的傳宗接代等終極價值?!盀樽约骸背蔀樾袨榈闹改吓c價值標準,在個人利益的驅使下,行為的動力來自于個人的利益訴求與物質需求的滿足,生活目的更多是為了個體的享受。在現實生活中人們關注更多的是掙多少錢、過什么樣的生活等與個體利益密切相關的事務。集體、國家的使命感在個體的生活中不再被認同。農村社會的個體化與市場化交織在一起,市場的原則滲透于個人的日常行為中,成為實現個人利益的工具。在“個人利益至上”的價值觀影響下,農村居民的人際交往異化呈工具理性的特征。當人們行動時,總是要問自己“能從中得到什么好處?”在這樣一種個體化社會中,農民的行為邏輯日漸帶有功利性、交換性、即時性的特征。[2]人們涉足“公域”的時間與精力大大減少,人們的行為更多是圍繞“私域”目的滿足個體的利益。個人主義這個備受傳統文化排斥、被視為洪水猛獸的詞匯具有了正當性和合法性,并在現代經濟的助推下催化成一種普遍的社會行為準則和內心道德意識。[3]

4.個體選擇的自由性增強。個體化社會的特征之一是社會個體的“標準化人生”被“可自由選擇的人生”所替代。改革開放以前,農村居民的職業選擇、行為模式、生活路徑等單一、同質、固定。人們無法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向、人生軌跡、職業模式,即使簡單的婚姻與職業也是基本上圍繞固定的模式與路徑,人們沒有多元選擇。在城鄉流動嚴格限制的背景下,人們在生活、生產地域方面也處于無可選擇的境地。隨著1985年國家頒布《關于城鎮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放開了城鄉流動的限制,農村居民可以離開戶口所在地在其他地區長期生活、居住,這開啟了農民自由流動的大門。同時隨著市場經濟模式的推進,個體獲取資源方式多元化,農民對集體的依賴性大大降低。憑借著知識、勞動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在多項制度、政策的推動下,新時期的農民獲得了全新規劃自己人生的自由,在“為自己而活”的理念驅使下,自主選擇自己想要的生活,再也不用固守傳統的勞作模式、居住地域與職業方式。在市場要素自由流動的背景下,個體從傳統的束縛中解放出來,主宰自己的人生?!稗r民”被化約為一個符號,與“職業”“生活地域”“生活方式”無關。單一、同質的農村生活進入了一種多樣化的樣態格局中,農民可以依據自己的喜好、技能、擁有的資源等進行自主選擇。在生活方式、價值觀以及婚姻模式等領域,社會的包容度增加,農民個體以“為自己而活”為原則進行多元選擇?!皹藴实娜松蹦J奖活嵏?,未來的不可預期性增加。

三、城鎮化與個體化影響下的農村治理困局

個體化意味著個人與社會關系的重新塑造,也意味著原有社會秩序的再調整。對個體而言,個體化首先是社會成員從舊有的控制形式中“脫嵌”出來的過程,這些控制形式不僅包括家庭、社區等群體歸屬,而且也包括地域性的規范、傳統的倫理道德、鄉規民約。個體與原有制度、集體的脫嵌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社會性后果,一方面是個人自由性的大大增加,另一方面隨著個體脫離于傳統的宗族、家庭以及倫理道德、地域規范,社會秩序再造成為問題。對于農村社會而言,建立在鄉土認同基礎上的價值體系、傳統規范,雖在很長時期形成了農村社會穩定有序的內生性秩序,然而隨著個體化進程的持續,這一天然秩序被瓦解,個體從傳統秩序中被抽離出來,需要新的整合規范嵌入以完成新的農村秩序的再造與重構。具體而言,個體化變局下的農村社會治理面臨如下困境。

1.原有治理模式的多重張力。作為生產、生活、精神共同體,傳統農村社會完成秩序整合的主要方式是禮俗與道德。社會個體深深嵌入于“倫理道德”等制約中,以家庭、家族、地域為單位構成了對個人行為控制的單元。新中國成立之后,國家權力下沉到農村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基層社會被單向度的政治整合所包圍?!叭壦?、隊為基礎”的管控方式,使得農民從生產到生活全部處于國家的嚴密監控之下。[6]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社會治理在國家主導下變革為“鄉政村治”的治理模式,國家權力在基層部分退出?!班l政”來源于政府的行政權力,“村治”秩序生成的內核實際上來源于多年來傳統倫理、道德基礎上的鄉土性秩序。由于鄉村內生秩序的作用,一直以來鄉政村治的模式也在有效維持農村的穩定。隨著市場經濟引領下的個體化浪潮進入農村,個體已經從傳統倫理道德為代表的控制形式中“脫離”,去傳統化成為農村正在進行的狀態,傳統倫理道德代表的村莊內生秩序處于支離破碎的狀態。從目前鄉政村治的運行實踐來看,治理的多重張力已悄然出現,農村各種越軌性事件頻出、矛盾沖突頻發,個體焦慮、群體散亂。目前的治理模式已無法適應“個體流沙性”的農村社會。具體而言,在基層治理方面,村民自治形同虛設,民主選舉、民主決策等流于形式,處于個體化樣態的農村居民缺乏集體等公共意識,即使偶爾提到集體利益,也大多是為滿足個體利益的工具性表達。在為個體謀權益、“為自己而活”的生活邏輯中,農村居民傳統道德碎片化,個體缺乏公共參與精神,對不涉及個體“私域”的公共事務淡漠、無視。建立在鄉村認同感基礎上的村民自治在集體認同碎片化的鄉村社會,處于治理無力的狀態。而來源于國家政權的“鄉政”仍持續多年的強制性“管控”模式,無法應對基層的多種變化,導致很多地方群體性事件頻出。同時在目前的治理模式下基層政府缺乏前瞻性的治理思維與模式,治理理念與方式無法契合當前個體訴求日趨強烈的農村社會。在當前的治理格局下,村干部作為集體代言人,也被個體化的浪潮淹沒,村干部自身也很少為村集體大局考慮。在拆遷占地等集體利益上,村干部為“私”不為“公”的行為使其遭受村民的信任危機。作為自治組織的帶頭人,村干部的工作既不能滿足基層民眾的利益訴求,也缺乏對公共管理的責任與熱情,在“鄉政村治”的模式下,更多是為了完成上級的任務。

2.制度再嵌入的困境。處于“脫嵌”于傳統鄉村秩序的鄉村社會,需要制度的再嵌入進而完成鄉村治理的政治訴求。多年以來,國家權力嵌入基層實踐的努力一直沒停止過。從國家與社會的視角來看,國家在主導農村治理中一直試圖把表達政府意愿的制度框架嵌入到鄉村運行實踐中,但是從目前來看,制度與基層社會運行邏輯的契合狀況卻不容樂觀,離基層治理的需求相差甚遠。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在基層治理方面不斷改革,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基層治理的關注從未停止,無論在官方話語還是在制度演進中均用多種方式把體現政府治理意愿的制度文本嵌入到農村基層實踐中,無論是村民自治的相關制度還是村務公開的相關規定,在制度內容上都在不斷的革新與改進。但是從基層調查可以發現,在農村治理實踐中,政府治理邏輯與制度體系卻頻頻遭遇制度“再嵌入”的困境,農村多元規則并存,“情、理、法”都起一定作用,很多政策文本待到基層執行時便走了樣,離制度、政策的初衷相差甚遠,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制度游浮于基礎運行表面,與基層運行的邏輯不一致。農村基層治理呈現出傳統秩序脫離、正式制度無力的狀態。中國現代化是主動變遷過程,現代化與傳統呈復雜的交匯樣態,具體反映在基層運行的樣貌上,傳統因素、現代邏輯、客觀因素、主觀制約等呈現出多因素相互滲透與交織的格局?;鶎舆\行邏輯與制度運行路徑復雜、多變,無論是“鄉政村治”制度還是現行的村民自治在很多方面顯示出政府嵌入鄉村治理的一廂情愿,也顯示出農村基層制度嵌入的困境與制約。

四、農村社會秩序重構與社會治理機制轉型的路徑選擇

個體化的鄉村秩序如何整合?這是城鎮化進程中農村社會必須面對的問題。當前農村社會結構、農民的生存樣態、文化價值觀乃至個體的人生模式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個體化的烙印隨處可見。農村社會場域中,組織形態、權力格局、主體關系等處于新舊交替、復雜多變的轉變與重構中。在農民原子化形態凸顯、個體化樣態逐漸清晰的農村社會,單一的治理模式已經不適應個體化基礎上的社會實踐,因此社會治理方式的創新與轉型成為必然的選擇。

1.依法治理。依法治理既是現代轉型的需要,也是基層治理的現實需求。當前隨著農村個體化進程的凸顯,在城鎮化、市場化等因素的影響下,個體化的農民在權益訴求、利益需求等方面顯示出明顯的意愿表達。在農村的治理格局中,只有以法律為最基本的準則,才能從根本上協調農村的利益沖突、各種矛盾。當前農村依法治理的首要問題是,建立以法律為基礎的結合地方性規范的農村治理體系。在目前的治理格局中,農村仍然保留了一部分地方性規范,但是卻很難發揮維持農村基層秩序的要求。因此,應構建系統的農村社會治理法律體系。與此同時,改變過去忽視法律規則的做法,提高農村居民與村干部對法律規則的認同。由于多年小農經濟的慣性與傳統意識的影響,在目前情況下,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淡漠,規則意識薄弱,只講目標不講原則。要定期對農村居民和村干部進行法律規則培訓,讓規則意識深入人心。隨著社會的變遷,理性、契約成為個體化社會起重要作用的整合要素。當前農村居民的文化素質普遍不高、理性分析能力也非常有限,在此狀態下,迫切需要提高農村居民的規則認同度,改變這一群體只講“人情”不講“法”,為了個體目標不擇手段的情況。在推進農村法治化社會治理的進程中要采用循序漸進的做法,依法治理不是對傳統文化的拋棄,而是在農村社會基礎的構架之上,以法律為行為的準則,讓法治的契約精神、規則意識深入到行為邏輯之中。無論是代表國家權力的政府還是參與治理的基層民眾,都要以規則為導向、以法律為行動指南。

2.重建鄉村社會認同,推進農村公共性建設。個體化趨勢下,社會成員原子化程度不斷加深,人與人之間缺乏共同的認知與集體行動意識,彼此之間的聯系日益疏松。唯經濟為導向、視利益為第一的價值取向摧毀了淳樸的生活目標,“無公德”的個人大量出現,社會公共規則與公共秩序在短時間內面臨挑戰,社會公共事務處于癱瘓狀態。[7]鄉村認同是構建農村基層秩序的基礎,在鄉村文化逐漸弱勢城市文化日趨強勁的農村社會轉型中,要積極建立地域歸屬基礎上的鄉村社會認同,推進農村公共性建設,夯實社會治理的根基。在重建鄉村認同中要挖掘鄉村公共文化,大力弘揚集體主義觀念,整合優勢的鄉村文化資源。通過一些活動重塑農民個體的公共精神,在宣傳中倡導互助協作,在話語導向上倡導傳統的責任美德、優秀的鄉村倫理道德,遏止社會成員之間交往“功利化”、情感“疏離化”過度膨脹之勢。在個體化的進程中,守住鄉村文化之根,保護農民心中的精神家園。在尋找共同記憶,重塑文化認同中,建立鄉村“公共精神”,凝聚共同的精神歸屬。當前個體化趨勢下,唯“自我為中心”的農民個體缺乏公共意識,基層治理缺乏公共性,重建鄉村社會認同可以有效提升農村居民的公共精神,激發農民個體的參與激情與動力。在重建鄉村認同中要發揮農民個體的積極性、主體性與參與性,讓農民自愿參與到村莊事務中來,提高農村社會治理的效果。

3.傳統治理模式與現代治理制度、策略相結合。當前農村社會呈多樣化的樣態,單一的治理方式與手段難以有效應對農村復雜多樣的問題。要整合多種方式、多種手段,系統性、協同性、多方位治理,要將傳統的規范手段與現代治理制度相結合,剛性治理與柔性管理相結合,傳統的倫理、道德與文化制約與現代規范制度相結合。具體而言,在治理領域,發揮傳統的倫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的基礎性作用,以“道德聯合”“倫理認同”等重塑農村的基礎性秩序。重視以家庭、鄉村共同體以及農民自組織等對個體行為的控制作用,作為非正式的治理力量,改變農村一盤散沙的局面,形塑農村社會秩序。同時注重鄉村精英等民間權威對鄉村治理的參與作用,在涉及鄉村發展的重大問題上,發揮鄉村精英的決策作用。

同時隨著農村的個體化轉型,要逐步建立現代治理制度與體系。規范的現代治理體系是農村治理轉型的必然需求也是實現農村良性發展的重要條件。在政府主導下,應以滿足基層民眾的權益訴求、利益需求,以公平、正義為理念建立農村現代治理體系的規范構架。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以改善民生為基點、促進農村現代化變遷為目標,建立多元參與、規則健全、體現民主、維護和諧為原則的現代治理規范。從農村現有的動態實踐出發,應發揮村民的主體性作用,改變過去農民個體參與不參與一個樣、村集體事務村干部說了算等治理模式,從治理文本到治理模式以及治理邏輯上體現公平與正義。在現代農村治理制度厘定中對普遍原則進行具體規定,使農村居民擁有一定的行動空間和動力,以符合自己行為邏輯和行動能力的方式來行使公共領域賦予他們的各種權利。在制度空間所賦予的開放性中使農民所仰賴的文化與傳統得以存續,激發主動參與治理的積極性,改變當前普遍出現的農民在城鎮化進程中呆板地遵從政府的政策指令或淪為基層治理的看客甚至是“受害者”的狀態,使他們能夠表達這一群體的公共性訴求。[8]政府作為農村社會治理的重要角色,要改變過去的管控性行為邏輯,以治理的領路人、參與者的身份積極參與到農村社會治理中,以公共服務為平臺,為民眾需求和公共資源之間提供鏈接與服務。

五、結語

隨著西方社會現代化的持續演進,個體化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中國在轉型過程中隨著國家權力的讓渡、市場化的改革等一系列的社會變遷,個體化的趨勢也逐漸顯現。對于農村社會而言,在國家、市場、文化等多種因素的協同作用下,個體逐漸從集體的管控中解放出來,在市場經濟進駐、城鎮化浪潮涌動、個體生活空間流動等多維因素的牽引下,個人與社會結構關系重新塑造。這不但表現為國家對個人管控的松綁,而且表現為個體對傳統歸屬與制度規范的脫離以及個體選擇的自主與自由,這引發了原有治理秩序的解構與失衡。城鎮化背景下的個體化變革給農村治理秩序帶來了多重張力也帶來了制度再嵌入的困境。個體化流沙下的農村社會治理面臨創新與轉型的現實需求,在社會實踐基礎激蕩變革、國家治理秩序期待的要求下,農村治理轉型需以法治為基礎,讓法治的契約精神、規則意識深入到行為邏輯之中。同時要重建鄉村社會認同、推進農村公共性建設,以公共精神形塑基層治理,并在農村治理體系構建中應注重將傳統治理模式與現代治理制度、策略相結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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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張紅霞.農村現代化變遷與社會工作介入農村社會治理路徑研究[J].中共福建省委黨校學報,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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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金太軍.中國城鎮化推進中的公共性不足及其培育[J]. 社會科學戰線,2015,(1).

【責任編輯:張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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