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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分類與教學目標(上)

2016-04-08 11:13王叢
內蒙古教育·綜合版 2016年4期
關鍵詞:性知識程序性陳述

王叢

教學設計以科學取向的教學論為基礎,科學取向的教學論以學習分類為標志,所以,首先要了解學習的分類。分類要有標準,按不同的標準分類就有不同的結果,學習的分類也是如此。

一、根據學習的結果給學習分類

何謂學習結果?心理學認為,學習是通過后天經驗引起的能力和傾向相對持久的變化,即習得了知識、技能與態度。這些知識、技能與態度就是學習的結果,學習結果同時也是學習目標、學習內容。從學習結果的角度給學習分類的是加涅。加涅把學習結果分為五種類型:(1)言語信息;(2)智慧技能;(3)認知策略;(4)動作技能;(5)態度。

(一)言語信息及種類

言語信息是指可以用言語符號或文字符號表達的信息,這是學習最基礎的結果。說它是最基礎的結果,是因為其他的學習結果都是以它為基礎的。所以,學習,首先要學的,要學好的,就是言語信息。言語信息又包括三個方面:

1.符號,即用以指稱相應事物的標記,即事物的名稱,所以,符號學習也稱為“事物名稱”的學習。事物名稱詞性上應是名詞,但這里的事物名稱應作寬泛的理解,不限于名詞,如漢字實際上就是一種符號,識字教學就是符號教學,但漢字不都是名詞。詞語也是邏輯上的概念,所以,符號里面也包括概念。

2.事實,指用以表達兩個或兩個以上有名稱的客體或事件之間關系的言語陳述(加涅),也就是命題(奧蘇伯爾)。如:“一個星期有七天”,“一個星期”“七天”就是兩個客體,其間是相等關系?!芭疟仁且环N修辭方法”,“排比”“修辭方法”是兩個客體,其間是從屬關系。對關系的理解也要寬泛,不一定是邏輯上的相等、從屬等關系,如“小明愛冬天的梅花”,兩個客體“小明”“冬天的梅花”是愛和被愛的關系。

各學科的教學,都涉及大量的事實,以前所謂“雙基教學”中的基本知識,大多是事實,或可以當作事實來看,如語文學科的字音字形字義;數學學科的定義和公式。對這些事實的記憶理解,是學生學習的基礎,這個基礎是否扎實,往往決定著學生整體的學習成績。譬如許多學生錯別字嚴重,如把“刻苦”寫成“克苦”,就是沒能記住“刻苦的‘kè是‘刻不是‘克”這個事實。

3.整體性知識,即各種事實的聯合體,也就是復雜的事實(知識),也被稱作是知識網絡。如語文學科的課文、其他學科的章節、復雜的規則……

(二)智慧技能及種類

智慧技能是指用運概念、規則對外辦事的能力,即“做什么”的能力。智慧技能包括四個小類:辨別、概念、規則、高級規則。

1.辨別,即知覺辨別技能,就是把事物與大腦中已存的表象樣例進行比較,獲得是與不是的結論。辨別是智慧技能的最低一級能力,但在生活和學校學習中仍然有重要作用,如辨別近似圖形、形近字、同音字等。

2.概念,即運用概念識別和分類技能,也就是對概念的理解和運用??煞譃閮煞N:

(1)具體概念:即可通過觀察正反例直接得到關鍵特征(本質屬性,下同)的概念。這樣的概念多在生活中習得,人們很難甚至不能下定義(解說),但卻能夠運用,如紅、黃,方、圓等等,這樣的概念在教學中一般不需要解釋。

(2)定義概念:關鍵特征不能通過觀察直接得到,必須通過下定義的方式揭示的概念。這樣的概念有的也可以在生活中習得,不需要解釋就能夠運用,如“爸爸”“媽媽”“襪子”等;有的則必須要通過定義解釋才能理解、運用,理科的概念多數如此,如“圓周率”是什么?必須通過定義“圓的周長與直徑的比”揭示出來。有的概念既是具體的,也是定義的,如一些幾何概念,既有嚴格的定義,又有具體的圖形。例如“圓”,作為一種形狀,學生在生活中就已習得,而其定義是“到定點的距離等于定長的點的集合”。要不要教,怎么教,要看需要。

3.規則,即運用規則對外辦事的技能。規則也稱原理、命題、公式、定律或規律等,表征(反映、表現)的是事物之間的聯系。

規則有的簡單有的復雜,最簡單的規則如乘法口訣,“二二得四”,反映的就是兩個二與四這兩個數字之間的關系。規則的學習有兩個階段:首先要用大量的例證來說明規則反映的關系以理解規則,然后再運用規則在其適用的各種不同情境中辦事(解決問題)。加涅認為,掌握與運用規則可能是人類最主要的一種智慧技能。所以,對規則的掌握和運用是教學中最重要的內容。

4.高級規則,即綜合運用規則對外辦事的技能。運用基本規則推出的新規則,也就是復雜的規則。譬如,語文學科中,簡單的單句就是由簡單的規則構成,而復雜的單句、復句、多重復句乃至句群,都是由程度不等的復雜規則亦即高級規則構成。

(三)認知策略:指運用規則調控自己的學習、記憶和思維等認知過程的能力(程序或步驟)。

認知也可以稱為認識,是指人認識外界事物的過程,亦即獲取知識的過程,亦即學習的過程。所以,認知策略也可稱為學習策略,學習方法。新課標三維目標中提到方法,應該就是學習方法,亦即認知策略。如記憶策略就有提綱記憶,圖表記憶……

認知策略與智慧技能有密切聯系,都是對規則的運用。與智慧技能的區別在于:認知策略的規則支配的是對內的認知活動,即支配“想了什么”;而智慧技能支配的規則是對外的,即支配“做了什么”。簡言之,認知策略是運用規則“想”,智慧技能是運用規則“做”。

(四)動作技能:指運用規則調控自身肌肉協調的能力。

有的動作技能動作明顯,如寫字;有的動作技能動作不明顯,如朗讀。動作技能與智慧技能有聯系:智慧技能的掌握往往要通過動作技能表現出來,如做題要寫字。二者就容易混淆:學生寫字,寫生字要寫字,做題要寫字,從學習結果來看,獲得的都是動作技能嗎?不是。學習是通過后天經驗引起的能力和傾向相對持久的變化,看變化的是什么。寫字課,學生原來不會寫、寫不好這個字,到會寫、能寫好這個字,這就是動作技能。做題,學生原來不會做這個題,到會做這個題,是智慧技能。做題中的寫字,是對動作技能的運用。

(五)態度:指通過后天學習形成的影響個體行為選擇的內部傾向。

一是態度形成:沒有某種態度到形成某種態度;二是態度改變:把某種原來的態度改變為另一種態度。

二、根據學習的水平給學習分類

學習結果也是教學目標教學內容,但目標達成到什么層次?內容掌握到什么程度?這涉及學習水平。從學習水平的角度,也可給學習分類,這樣給學習分類的是布盧姆等人。布盧姆把學習分為認知、動作技能、情感三大領域,然后又由低到高列出各領域的學習層次。

限于篇幅,我們只說認知領域內的學習水平分類。

布盧姆把認知領域的學習水平分為六類:

1.知識,即記憶,記住學習的內容。

2.領會,即理解,知道所學知識的意思。

3.運用,能運用所學的知識解決問題,如學了某個詞語用其造句,是理解的標志。

4.分析,能把復雜的知識分解為各個部分并能理解其間的關系。

5.綜合,將所學知識的各部分重新組合,形成一個新的整體。作文是一種特殊的綜合,是對語言文字的綜合運用。

6.評價,利用內在及外在的標準,對材料亦即別人的思維產品進行價值判斷。

學習水平給學習結果帶來了不確定性,如規則本來是智慧技能,但如果你在教學中將某個規則的學習設定在或只達成在記憶理解的水平上,那么,該規則就僅僅是言語信息而不再是智慧技能。

三、根據知識的性質給學習分類

根據知識的性質,知識可分為兩種:陳述性知識和程序性知識。

陳述性知識是回答“是什么”“為什么”“怎么樣”“為什么”等問題的知識,能通過陳述的方式測評,所以,陳述性知識也被稱為“顯性知識”,屬于加涅學習結果分類中的言語信息。

程序性知識是一套辦事(解決問題)的操作步驟,是回答“怎樣做”的知識,需要通過觀察操作的結果測評,等于說這種知識是隱藏在操作的后面的,所以也被稱為“隱性知識”,屬于加涅學習結果分類中的智慧技能、認知策略和動作技能。

陳述性知識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知識”,程序性知識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能力”,也就是說,按目標分類的學習理論,能力也是一種知識。

但在學習過程中,通常程序性知識也要先以陳述性知識的方式習得,亦即先作為言語信息來學習,先達到記憶理解的水平(陳述性水平);在這個基礎上,經過變式練習(可理解為運用性練習,含操作練習)將其轉化為程序性知識(能力),亦即達到運用的水平(程序性水平)。

所以,教學中很重要的一環是要把陳述性知識與程序性知識區分開。如果是陳述性知識亦即言語信息,可能到記憶理解的水平就可以了;如果是程序性知識,則不能止步在記憶理解(即陳述性)水平上,一定要進行運用性練習,以達到能夠運用即程序性水平。

譬如,以語文教學為例,排比是一種修辭方法,按學習分類,是一種規則,是智慧技能,亦即程序性知識。教學時,先要將其看作言語信息,即按陳述性知識教,讓學生記憶理解什么是排比,有什么特點,有什么效果,達到陳述性水平;然后要進行運用練習(變式練習),讓學生寫排比句,學生能按要求正確地寫出排比句,就達到能夠運用即程序性水平了。

教程序性知識,如果在記憶理解即陳述性水平上就止步不前,教學目標就只完成一半,那就是半截子課、夾生課。一些教師的教學質量不高,教學中不能區分陳述性知識、程序性知識,程序性知識目標達成不到位是重要原因。

從中,我們也會看到學習分類的意義所在。當然,也有的程序性知識在實踐中直接習得,不必經過陳述性知識的學習階段,如中國人使用筷子。這樣的程序性知識也被稱為“默會知識”。

四、根據學習的方式給學習分類

美國教育心理學家奧蘇伯爾認為,根據學習進行的方式來看,可以把學生的學習分為接受性學習和發現性學習。

所謂接受和發現,主要都是就規則而言。接受性學習,就是由教師直接把規則告訴給學生,也叫被動性學習。發現性學習,就是由學生自己獨立地發現規則,也叫主動性學習、自主學習、探究性學習。由這兩種學習方式,衍生出兩種教學策略:接受式策略和發現式策略。前者以教為主,后者以學為主。

這兩種學習方式乃至教學策略各有其優缺點,采取哪種,要看需要,甚至要受客觀條件的制約。

有的規則產生于實踐之前,也必須在實踐之前學習,如四則混合運算的規則是先算乘除,后算加減,這個規則必須在進行四則混合運算之前學習,且無法讓學生自己發現,這就必須是由教師告知亦即必須是接受式、被動式學習。

有的規則產生于實踐之后,就必須在實踐之中習得,如語言的運用規則,都是產生于語言實踐之后,即先有人說過寫過之后,才有關于說和寫的規則。這樣的規則,可以在學生實踐前告知,亦即進行接受式學習,但作用有限,最終還要靠學生在實踐中自己去感悟、習得,也就是讓學生自己發現。所以,怎樣才能學好語文?大家往往異口同聲要多讀多寫,就是因為在大量的讀寫實踐中才能發現并且學會運用語言文字的規則。所謂語感,其實就是感受語言規則的能力。

因為新課改“積極倡導自主、合作、探究的學習方式”,導致很多人誤解,以為接受式學習是不好的,發現式學習才是好的,甚至提出“用探究學習代替接受學習……”這顯然是有失偏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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