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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西塞羅的哲學立場與自然法*

2016-04-11 05:03
時代法學 2016年2期
關鍵詞:西塞羅共和國柏拉圖

何 為

(西南政法大學,重慶 401120)

論西塞羅的哲學立場與自然法*

何 為

(西南政法大學,重慶 401120)

西塞羅哲學立場上的雙重性模糊了人們對其關于自然法問題的真實看法。作為哲人的西塞羅,深刻地意識到哲學與政治的沖突以及政治生活的內在局限性。因此,他在普遍意義上借用了廊下派的自然法學說為其政治目的服務,這構成其寫作《論共和國》和《論法律》的真實意圖。然而,即便西塞羅基于廊下派的自然法學說的不足而對其進行了“改造”,也并未使其獲得了一種“西塞羅式的自然法學說”,因為其原初的哲學立場決定了他的自然法學說的本質乃是柏拉圖式的古典自然正當理論。

西塞羅;哲學立場;自然法;廊下派;柏拉圖;自然正當

表面上看,西塞羅的哲學立場具有較為明顯的雙重性,即時而呈現為學園派懷疑論,時而為廊下派。西塞羅認可學園派的主張和方法,從他將柏拉圖捧上天的態度,以及模仿柏拉圖的寫作內容(《共和國》、《論法律》)、次序和方式(對話)可見一斑。然而,在部分著作中,他似乎又帶有明顯的廊下派立場:“在《論法律》、《論義務》以及其他作品中,西塞羅卻采納了廊下派的立場”*〔2〕尼科哥斯基. 西塞羅的蘇格拉底[M].劉小楓,陳少明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11. 89.90.。于是,評斷西塞羅真實的哲學立場立刻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鑒于此,后世注疏家們的通常做法就是有意識地避而不談〔2〕。

如果說西塞羅在《論法律》中真的采取了一種廊下派的立場,那么是否可以像通常那樣認為,就西塞羅記述并傳播了廊下派的自然法學說而言,他的自然法思想與后者一脈相承;反之,如果有明顯的證據表明西塞羅對廊下派的自然法學說進行了較大的改造,那么就可以理所當然地主張一種“西塞羅式的自然法學說”*列奧·施特勞斯. 自然權利與歷史[M]. 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6. 154.?《論共和國》、《論法律》這兩部重要的政治哲學著作將為我們提供答案。

一、哲學與政治

在《論共和國》中,西塞羅并沒有成為對話者之一,而是以問題引導者的身份出現在緒論部分(《論共和國》1.1-13)*《論共和國》、《論法律》以及《論義務》引文均采王煥生譯文(西塞羅. 論共和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西塞羅. 論法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西塞羅. 西塞羅政治學文集·政治學卷[M]. 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9),部分地方據Loeb本有改動(Marcus Tullius Cicero. On the Republic, On the Law.C. W. Keyes(translate), Loeb Classical Library, 1928;Marcus Tullius Cicero. On Duties. W. Miller(translate), Loeb Classical Library, 1989)。。在那里,他首先拋出了一個重要的問題:究竟是哲學的生活還是政治的生活。在確證了政治生活的優先性后,他才得以順利轉述魯孚斯對一群智慧之士關于國家問題的討論的描繪,此時,斯基皮奧(Scipio)成為對話的主角。

斯基皮奧承擔了幾項關鍵任務,其中之一就是講述羅馬起源的故事。然而,斯基皮奧并沒有依賴西塞羅在《論法律》中提出的不同于詩歌敘述法則的歷史敘述法則,即僅僅描述那些真正的事實而非進行虛構想象(《論法律》1.5),而是在事實與想象之間完成了一次完美的結合。如果說羅馬起源的故事本該是純粹歷史事實的敘述,那么經由這次添加了詩歌敘述法則的過渡,則最終在卷6步入了一個純粹想象的世界——“斯基皮奧之夢”,在這個臆想的世界中,哲學與政治之間的張力似乎在被悄然“化解”。

西塞羅的斯基皮奧清楚地意識到柏拉圖《王制》中所構建的最佳政制在現實中是不可能存在的,然而,他仍然愿意遵循柏拉圖的原則和方法,因為唯有如此,才能像柏拉圖一樣觸及到“公共的善與惡之起因”(boni publici et mali causam),并進而闡明“政治事物的本性——城邦的本性”*〔6〕列奧·施特勞斯,約瑟夫·克羅波西. 政治哲學史[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59.149.(《論共和國》2.52)。不同的是,為了迎合羅馬民眾的需要以便為其所接納,他不得不以早期羅馬共和國這樣一個具體的實例充當最佳政制的典范〔6〕。

而在此之前,斯基皮奧業已界定了國家的真正本質:

“國家(res publica)乃是人民的事業(res populi),但人民不是人們某種隨意聚合的集合體,而是許多人基于法律的一致同意和利益的共同性(iuris consensu et utilitatis communione)而結成的集合體。這種聯合的首要原因主要不在于人的軟弱,而在于人的某種天生的聚合性”(《論共和國》1.39;另參1.48-49,3.43)。

國家由人民組成,之所以稱作“人民”,不在于隨意性的聚合,而在于以某種正確或正當的方式有序構成,共同的法律和利益則是國家的基礎和目標。就此而言,國家的產生源自人的自然性,即人天生要過一種政治的生活。而人的此種自然性又服從于人為的構建,法律一定程度上就是此種人為的構建。

斯基皮奧曾多次強調卡托的觀點,羅馬國家的存在依靠的是眾人之智,其強大和昌盛亦非一蹴而就,而是由許多代人歷經數個世紀建立起來的(《論共和國》1.2,1.37)?;诶娴目紤],國家的統治權“自然地”會被委以那些德才兼備者,因為這些最優秀之人可以憑借他們的智慧、才干和審慎照管好公民的利益,由是之故,高貴者統治低賤者也就成為自然的正當安排(《論共和國》1.51;3.36-37)。因此,倘若依照自然法,正義的要求就變成了根據自然的等級秩序而給予每個人其所應得,而非基于契約式的由人為制定的法律所賦予的公民權,因為自然法只會把事物的所有權歸于那些知道如何使用它同時不會對其造成傷害之人(《論共和國》1.27)。

緒論部分的政治與哲學之爭,連同羅馬起源中關于智慧和正義的論證,為隨后萊利烏斯與菲盧斯就正義和非正義與國家之間關系的問題做好了準備,正是在這場“正義之辯”中,萊利烏斯援引廊下派的自然法學說為正義抗辯。而“正義之辯”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出了“斯基皮奧之夢”。從整體上看,上述三個方面可以視為西塞羅真實意圖形成的三個不同的階段,它們分別對應著“政治”、“哲學”以及“政治的哲學”。因此,《論共國》實際上已經為《論法律》奠定了一個明確的古典政治哲學式的基調,而由此引申出的“政治生活的內在局限這一概念”則在后者中表現得尤其突出*列奧·施特勞斯,約瑟夫·克羅波西. 政治哲學史[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49.。

二、“正義之辯”與自然法

西塞羅那段著名的自然法表述并非首先出現在《論法律》中,而是出現在《論共和國》中。正是《論共和國》卷3中對自然法的簡單勾勒成為《論法律》卷1的主題,后者為前者作了詳細的闡述和補充。在卷3中,西塞羅讓菲盧斯佯裝攻擊正義,而萊利烏斯則成為他的對手,兩人就正義問題展開了一場激烈的爭辯*從現存的篇幅來看,倘若整部著作完整而無殘缺的話,“正義之辯”大致處于全書的中心位置。。實際上,西塞羅借菲盧斯之口表達的是卡爾涅阿德斯的觀點,這位新學園派的掌門人就正義和非正義進行了相反的演說論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卡爾涅阿德斯自我論辯的次序同菲盧斯和萊利烏斯就正義之辯的順序截然相反。菲盧斯在轉述卡爾涅阿德斯觀點接近開頭的部分就明確區分了正義的自然與約定之別,而這一最為關鍵的區別則派生出正義與明智、正義與有利、正義與非正義等一系列的區別,從而在實質上否定了自然法(ius naturale)的存在。為了回應菲盧斯的習俗主義,萊利烏斯提供了一長段關于“真正的法律”(vera lex)的解說,值得引用如下:

真正的法律(vera lex)乃是正確的理性(recta ratio),與自然(naturae)相吻合,適用于所有的人,穩定、恒常,以命令的方式召喚履行義務,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行為,但它不會徒然地對好人行命令和禁止,以命令和禁止感召壞人。企圖改變這種法律是褻瀆,取消它的某個方面是不被允許的,完全廢止它是不可能的;無論是經由元老院(senatum)還是人民(populum),我們都不可能擺脫這種法律的束縛,無需尋找說明者和闡釋者,也不會在羅馬是一種法律,在雅典是另一種法律,現在是一種法律,將來是另一種法律,對于所有的民族,所有的時代,它是惟一的法律,永恒的,不變的法律(《論共和國》3.33)。

“真正的法律”具有明顯的“自然”特性,完全不同于那些基于“有利”(utilitas)而制定的“本民族的法律”(gentis suae leges)(《論共和國》3.20-21)。

表明上看,西塞羅對廊下派的自然學說贊賞有加。在《論共和國》中,他借萊利烏斯之口闡述了廊下學派的自然法學說,而在《論法律》中,他又讓朋友阿提庫斯積極地支持該學說。然而,西塞羅不止一次地提及民眾的觀念。為了照顧民眾的觀念,他將那些允行禁止的成文戒規(scripta sancit)稱作法律,即成文法(scripta lex)(《論法律》1.19),同時指出蘇格拉底對那位令“義”、“利”相互分離從而導致一切不幸之人表達了強烈的不滿和批評(《論法律》1.33;《論義務》3.11)。從西塞羅的態度中可以明顯感受到如下的事實,即便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正確的理性,但它也從未否定民眾的觀點以及有利原則。

一開始,當阿提庫斯提議西塞羅就市民法(iure civili)發表自己的看法時,西塞羅糾正了阿提庫斯的錯誤,他認為與國家法(ius civitatis)相比,市民法的問題顯得瑣屑和膚淺,但即便如此,他對市民法也并非完全不屑一顧,而是通過對人民有益這一事實肯定了其在政治生活中的必要性(《論法律》1.14)。從接下來的對話中同樣可以發現西塞羅糾正阿提庫斯的核心之所在,有比市民法更為重要的事物,即整體的正義和法律(universi iuris ac legum)問題,因此市民法只能退居次席,被限定在狹小的范圍中(《論法律》1.17)。阿提庫斯似乎很快就領會了西塞羅的教誨,因此提議后者像他最欽佩的柏拉圖那樣在討論完最佳政體后繼續探討何謂最好的法律。西塞羅接受了建議,并以“道義”(honesta)*Dyck, Andrew R. A Commentray on Cicero, De Legibus.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4. pp.100-101.和“幸?!?delectatio)作為這首完美的“法律之歌”的開端*Benardete, Seth. Cicero’s De Legibus I: Its Plan and Intention.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108, No.2 (1987). p.307.。這首法律之歌的序言由五個部分的問題構成,而“法律和正義的根源”(fons legum etiuris)便隱藏在對這五個問題的解答中(《論法律》1.16;1.5)。這似乎表明,只有對人事的深入探究才能完善哲學上的認知。正義的本質源于人的本性,因此,正義以及自然法首先被視為植根于人性中,自此開始,卷1便展開對正義的“哲學研究計劃”*〔12〕Asmis, E. Cicero on Natural Law and the Laws of the State. Classical Antiquity, Volume 27, No. 1 (2008). 5.1-33.。不惟如此,想要闡明正義之本質尚需審查各國的法律以及各民族實際制定的法令,包括羅馬的市民法。后面兩部分則同時在卷2和卷3中展開,正是在隨后的兩卷中,西塞羅以一種政治學的研究視角揭示了他本人對國家法律的看法與廊下派對自然法的看法上的深刻差異〔12〕。

依據伯納德特獨到的視角,《論法律》卷1中對整體的法律問題的研究可劃分為兩個部分,以此表明西塞羅對法律作了雙重說明,節18-35涉及一種目的論的宇宙觀,節36至最后則從前者中分離出了對自然正當的討論。細分來看,第一部分以作為整個宇宙的“最高理性”(ratio summa)的“法律”(lex)開始(1.18),第二部分則以“良知”(conscientia)的現象開始(1.40);第一部分以神開始,第二部分以人開始;第一部分建立了神與人的理性共同體(1.23),第二部分將正義的基礎賦予人類的自然情感(1.43);第一部分說我們出生是為了正義(1.28),第二部分則說我們出生是為了公民社會(1.62)*〔14〕Benardete, Seth. Cicero’s De Legibus I: Its Plan and Intention.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108, No.2 (1987). 303.5.。很顯然,由于第一部分以目的論的宇宙觀為主基調,因此尚且處在廊下學派的形而上學認知中;而以自然正當為主旋律的第二部分則明顯是“蘇格拉底-柏拉圖式”的古典政治哲學傳統。如果說第一部分是純粹哲學化的,那么第二部分則顯然變得更加政治化,只有后者才真正關涉到城邦和政治事物的本性。哲學需要依賴城邦,服務于城邦,從而與城邦達成某種一致性。雖然神和宗教對于維護城邦的穩定必不可少,但與城邦產生直接關聯的并非宇宙和神,而是人和政治社會?!俺前钆c人”才是政治哲學的主題。因此,即便西塞羅對法律的認識具有雙重性,也并不必然預示了西塞羅在哲學立場上的雙重性。

三、哲學立場:廊下派的自然法抑或柏拉圖式的古典自然正當?

正如我們所見的那樣,《論共和國》卷3與《論法律》卷1中表述的自然法學說是典型的廊下派。然而,西塞羅并沒有直接參與其中,他分別借“對于完全而嚴格意義上的哲學毫不信任”的萊利烏斯以及伊壁鳩魯派的阿提庫斯之口說出。一定程度上,這至少暗示了西塞羅對廊下派學說的不信任和質疑,因為在稱贊柏拉圖時他絲毫沒有這樣的遮掩和躲閃(《論法律》1.15)。

在論證“正義是源于自然”(ex natura ortum)的問題時,西塞羅承認他所依循的方法并非出自古代哲學家,而是出自廊下派哲學家,后者被冠以“類似智慧所”(quasi officinas instruxerunt sapientiae)的諢號;與此同時,原初意義上的整全的和自由的知識被切割成了單獨的、不自由的知識,阿提庫斯也為西塞羅“身陷囹圄”而唏噓不已(《論法律》1.36)。面對阿提庫斯的唏噓,西塞羅不以為然:“并非經常如此”(Non semper),這是對阿提庫斯首次的有力回應;而最關鍵性的回應——或許稱作教誨更加合適,這也符合兩位對話者彼此的哲學立場——則緊隨其后:“我們談話的目的在于鞏固國家,穩定城邦,醫治所有的民族”(《論法律》1.37,1.62;《論共和國》2.3;6.13)。

鑒于西塞羅在《論義務》中對義、利之間關系的認知,我們絲毫不會否認他借廊下派的自然法學說為政治目的服務的意圖:“不管怎么說,我們現在在這個問題上仍然主要遵循廊下派,不過不是作為翻譯者,而是像我們通常那樣,根據我們的考慮和判斷,決定從他們的源泉中怎樣汲取和汲取多少我們需要的東西”(《論義務》1.6)。事實上可以說,一切符合高貴的政治目的的學說或者修正另一派不足之處的學說都為西塞羅所用,例如,在分析廊下派的自然法時,他就借用了學園派和漫步學派的概念〔14〕。

然而,無論西塞羅為了實際的政治目的借用了何種學派的觀點,也不論蘇格拉底、亞里士多德、廊下派抑或卡爾涅阿德斯是否皆為其哲學來源,柏拉圖仍舊是其最重要和最喜歡的那個*Nicgorski, Walter. Cicero and the Rebirth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Cicero’s Practical Philosophy. Nicgorski, Walter(ed.). Indiana: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2012. p.250.。他曾自稱“我們學園派”,而他之所以追隨學園派主要在于后者通過批判一切觀點、拒絕就任何觀點作肯定回答的哲學方法來達致真理(《論神性》1.11-12)。因此,作為一位真正的哲學家,西塞羅表面上對廊下派哲學立場的妥協絲毫沒有掩蓋其學園派哲學立場的本質*列奧·施特勞斯. 自然權利與歷史[M]. 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6. 107.。

就西塞羅對廊下派自然法學說的拒斥而言,至少在下述兩個方面是相當明顯的:第一,廊下學派的自然法以宇宙論為基礎,建立在神意和自然目的論之上,這樣一種普遍性準則會產生諸多悖論,而西塞羅在《論神性》一書(卷3)中曾對廊下派的宇宙論作了細致的審查和強烈的駁斥;第二,廊下學派的自然法具有“嚴格的道德主義”,雖然比之菲盧斯的“色拉敘馬霍斯式”言辭更加令作為政治哲人的西塞羅所接受,但就其學園派懷疑論者這一重身份而言,又必然缺少“不言而喻的真理性”*詳細的討論參見列奧·施特勞斯. 自然權利與歷史[M]. 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6. 156-158;列奧·施特勞斯,約瑟夫·克羅波西. 政治哲學史[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57;阿拉斯代爾·麥金泰爾. 倫理學簡史[M]. 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150-153.。

如果說西塞羅實際上拒斥了廊下學派的自然法學說,那么,他的最終目的無非是要表明:第一,廊下派的自然法本身是不一致的;第二,廊下派的自然法與更加可信的柏拉圖的自然正當難以相容。就第一點而言,因為如果超驗的神是立法者和世界的創造者,那么當這位神成為了自然法的直接來源時,此種法律就不能被冠以嚴格意義上的“自然”稱謂,而毋寧被稱作“神法”和“次要的”或“比喻意義上的”自然法;因此,西塞羅本人并沒有提出一種可以稱作“西塞羅式的自然法學說”,他似乎是用一種超驗的神法或永恒法代替了廊下派的自然法。就第二點而言,由于政治社會或人類事務的內在局限性,嚴格的道德主義或絕對命令的規則難以作為評判標準;相反,亞里士多德式的與政治社會相容的自然正當(《尼各馬可倫理學》1134b18-1135a5),由于它恰好“預見性地反駁了廊下學派的那些悖論”*列奧·施特勞斯. 自然權利與歷史[M]. 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6. 159.,似乎更有可能成為西塞羅心目中的自然法的指導標準*Seagrave, S. A. Cicero, Aquinas, and Contemporary Issues in Natural Law Theory. The Review of Metaphysics, Vol.62, No. 3 (2009). pp.497-498.。

倘若西塞羅的自然法學說,就其與最佳政制完全相符而言,可以被視為一種偽裝或“高貴的謊言”,那么,柏拉圖的(以及在部分意義上亞里士多德的)自然正當理論才是其學說的本質。而從西塞羅賦予廊下派原初的自然法一套神學的裝備——包括法律的神的理性基礎以及懲罰,以及為其引入了亞里士多德的自然正當理論而言,則的的確確為中世紀的自然法學說奠定了基礎。

編者按: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是近年來中央高壓反腐的重要內容,開展了一系列聲勢浩大的"天網"、"獵狐"等行動,取得了一定成效。學術界也就相關課題進行了探討,但仍然有不少理論與實際問題值得突破?;诖?,湖南師范大學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法律問題研究中心于2016年3月正式成立,旨在為我國逐步建立完善的國際追逃追贓機制,使之成為一種新的立法、司法體系拋磚引玉。本刊將不定期開設這一專欄,陸續討論與之相關的理論與實際問題。

On Cicero’s Philosophical Position and Natural Law

HE Wei

(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hongqing401120,China)

The duality of Cicero’s philosophical position obscures people’s true views on his natural law. Cicero, as a philosopher, was deeply aware of the conflicts between philosophy and politics, and the inner limitation of political life. So he used the Stoic natural law teaching for his political purpose, which formed the true intention of writing On the Republic and On the Law. Even though Cicero reformed the Stoic natural law teaching on account of its deficiency, he did not obtain a “Ciceronian natural-law teaching”, since his original philosophical standpoint determined that his essence of natural law is Platonic theory of natural right.

cicero; philosophical position; natural law; stoics; plato; natural right

2015-09-16

何為,男,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理論專業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學人權教育與研究中心研究人員,主要研究方向:西方法理學、古典政治哲學。

D920.0

A

1672-769X(2016)02-00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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