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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新中國初期教育法制建設

2016-04-13 07:53張永波
商丘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6年1期
關鍵詞:規程教育部法規

張永波

(常州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社科部,江蘇 常州 21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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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新中國初期教育法制建設

張永波

(常州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社科部,江蘇 常州 213164)

新中國成立初期,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教育法制建設,提出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制思想,初步制定了教育法規體系,保障了對舊教育的改造和新中國教育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新中國教育法制基礎,從法律確立了人民教育。當然,建國初期的教育法制建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新中國;初期;教育法制

新中國成立初期,教育落后,人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下,人才嚴重缺乏,影響到了經濟社會的發展。黨和政府非常重視教育事業在國家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改造舊教育、建設和發展新教育作為當時教育工作最主要的任務。在這個過程中,黨和政府非常重視用法律手段管理教育,提出了不少教育法制思想,加強教育法制建設。這對于實現從舊教育到新教育的轉變、建立和鞏固新中國初期的教育事業起到了積極作用。

一、新中國初期的教育法制思想

(一)確立教育法制的性質

毛澤東認為:“法律是上層建筑”[1]197。在他看來,以國民黨《六法全書》為代表的舊法統是植根于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之中,集中體現大地主大資產階級意志和利益的。為了真正解放人民大眾,在推翻反動政府的同時,必須廢除以《六法全書》為代表的反動法律,制定保護勞動人民的法律?!拔覀兊姆?,是勞動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維護革命秩序的,保護勞動人民利益的,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護生產力的”[1]197。因此,在新中國成立后,面臨接收、接管、接辦原有的公立、私立學校和教會學校,全面改造舊的教育,同時要加強教育法制建設、迅速恢復教育秩序的任務。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毛澤東在《論聯合政府》的報告中指出:“中國國民文化和國民教育的宗旨,應當是新民主主義的;就是說,中國應當建立自己的民族的、科學的、人民大眾的新文化和新教育”[2]1083。1949年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化教育為新民主主義的,即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應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養國家建設人才、肅清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發展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為主要任務?!边@些關于教育基本性質的規定,為舊教育的根本變革確立了指導思想,確保了舊教育向新民主主義教育轉變。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其中關于教育的規定確立了我國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和性質,為逐步制定完備的教育法規來鞏固社會主義教育提供了憲法上的依據。

(二)一切先進的經驗都要學

新中國的教育如何建設,教育法制如何建設,是當時教育領域面臨的重要問題。新中國成立前夕,毛澤東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中指出,蘇聯共產黨是“我們的最好先生,我們必須向他們學習”[3]1481。新中國建立之初,百廢待興,提出向蘇聯學習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一種正確的選擇。當時為了改革教育教學工作,制定了大量的向蘇聯學習的法規。如政務院決定成立中國人民大學,教育部做出《關于中國人民大學實施計劃的決定》,東北人民政府教育部做指示在全區開展學習蘇聯教育的經驗的活動,教育部頒發《關于華北區高等學校教學研究指導組暫行辦法》《關于翻譯蘇聯高等學校教材的暫行規定》,教育部發出《普遍推行五年一貫制》的指示,高等教育部召開會議研究高等學?!耙詫W習蘇聯先進教學經驗為主要內容的教學改革”問題等[4]273-274。我國通過對蘇聯模式的全面學習與借鑒,很快就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規章制度,對于保障新生的共和國教育的健康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

(三)“要學會用政府法令進行工作”

新中國成立初期,為了使各級各類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有章可循,中國共產黨人非常重視通過法律來管理教育事業。1951年8月10日,周恩來在《談新學制》的講話中強調:“要學會運用政府法令進行工作?!薄敖逃抗ぷ骱苤匾?,又很多,要學習運用這種方法。指示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以政務院、文委或教育部的名義發出。用政府法令去推動和指導工作,報紙宣傳再配合起來,就可以收到很好的效果。例如,對于不經教育部同意徑自從學校中抽調教師、學生的錯誤做法,就應該用法令予以制止。又如,在土地改革和鎮壓反革命運動中,有些教師可能被牽連,要幫助他們表明態度,站到人民方面來。只要他們站到人民方面來,就要加以保護。對此,也應有個指示才好。又如,要各大行政區、各省市在地方經費中撥出一定數目的教育經費,尤其是小學教育經費,這也需要有個指示”[5]107。當時,周恩來親自抓了許多重要的教育指示和法規的擬訂、修改和審查,并以政務院總理的名義簽署并發布了許多教育法規、政令,例如《高等學校暫行規程》《??茖W校暫行規程》《小學暫行規程》《幼兒園暫行規程》《中等技術學校暫行實施辦法》等。這些法規、政令對于整頓和改進當時中小學、規范各類教育事業、保障建國初期教育事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新中國初期教育法制建設

(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綱領》中規定了新中國的教育政策

以毛澤東為核心的第一代黨和國家領導集體對改造舊教育制度,創建新中國教育法制非常重視。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北平隆重舉行,會議選舉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并且通過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共同綱領》規定了新生的共和國的各項基本政策,第五章的“文化教育政策”中有關條款對新中國的教育的性質、任務、教育方法、國民道德標準以及教育與發展的步驟和重點等做出了詳細的規定。1949年12月23日至3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在北京召開了全國第一次教育工作會議。會議根據《共同綱領》關于教育的政策,制定了全國教育工作的總方針,明確了改造舊教育的方針、步驟和發展人民教育的方向。

(二)頒布大量的教育法令與政令

教育為廣大工農服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教育宗旨。為了貫徹“教育為工農服務”的教育方針,推動工農干部的教育,1950年6月政務院發布了《關于開展農民業余教育的指示》,同年12月發布了《關于舉辦工農速成中學和工農干部文化補習學校的指示》,1951年2月教育部頒布了《工農干部文化補習學校暫行實施辦法》,1955年6月國務院發出《關于加強農民業余教育的指示》等。這些指示和辦法對于提高工農干部的文化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了加快對舊教育的改造和規范新中國初期的教育,黨中央、政務院、教育部制定了大量的教育法令、政令,其中有《高等學校暫行規程》(1950年)、《??茖W校暫行規程》(1950年)、《關于高等學校領導關系問題的決定》(1950年)、《私立高等學校管理暫行辦法》(1950年)、《中學暫行規程》(1952年)、《小學暫行規程》(1952年)、《幼兒園暫行規程》(1952年)、《中等技術學校暫行實施辦法》(1952年)、《高等學校與中等技術學校學生生產實習暫行規程》(1954年)、《小學生守則》(1955年)、《中學生守則》(1955年)、《中國科學院研究生暫行條例》(1955年)、《師范學校規程》(1956年)等。這些規程為各級學校樹立了建設的規范,明確了改革的方向,使教育行政部門、廣大教師都能有章可循。同時,這些章程起到了調動積極性、統一認識的作用[6]40。

(三)“五四憲法”關于教育的規定

在新中國社會秩序基本恢復正常后, 1954年頒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稱“五四憲法”?!稇椃ā分锌偨Y了改造舊中國教育和發展新民主主義教育的實踐經驗,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對我國的教育基本原則和發展方針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部憲法涉及與教育直接相關的法律規定有5條,即第49條、第58條、第94條、第95條、第96條,這5條的規定集中在國家機構和公民的權利義務中。其中,第49條中規定國務院具有行使教育的職權;第58條中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權力;第94條規定我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第95條規定公民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給以鼓勵和幫助;第96條中規定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拔逅膽椃ā弊鳛槲覈谝徊可鐣髁x憲法,從憲法上確立了我國教育法制建設的基本原則。有學者認為:“‘五四憲法’關于教育方面的內容,可以說是新中國早期唯一的最高權力機關的教育立法,雖然并非最高權力機關為教育進行的專門立法,但仍然難能可貴,彌足珍視”[7]173。

三、新中國初期教育法制建設的評價

(一)保障了對舊教育的改造和新教育制度的建立

新中國成立最初的六七年里,以《共同綱領》和“五四憲法”為依據,政務院制定和發布的法規有50多件,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制定的規章有160多件,初步形成了多層次、調整各方面教育關系的教育法規體系[4]274。這對于廢除舊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教育制度、確立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教育法律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全體勞動人民的受教育權利得到政策法規的保障,真正享受到作為國家主人的政治地位,這在中國歷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新中國成立后所制定的一系列教育法規和政令保障了對舊教育的改造和新中國教育制度的建立,也為新中國的教育法制建設奠定了基礎[8]75。

(二)從法律上確立了人民教育

新中國成立前,舊教育是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統治下的產物,廣大勞動人民溫飽問題都得不到解決,更談不上享受教育的權利了。推翻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后,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新教育在中國建立起來,“教育為工農服務”成為教育的方針?!吨袊嗣裾螀f商會議綱領》中規定了新中國的教育政策、《五四憲法》關于教育的規定以及政務院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規、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規章保障了人民受教育的權利。受教育權的保障,為人的全面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為新中國的建設提供了智力支持。

(三)建國初期教育法制建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雖然說在建國初期的六七年里,以《共同綱領》和“五四憲法”為依據,政務院制定和發布的法規、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規章,初步形成了教育法規體系。但是,在這個教育法規體系里面,作為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與教育立法相關的只有“五四憲法”里面一些與教育相關的憲法條款,沒有制定專門的教育法律,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當然,由于新中國建立初期,我國的教育制度還處于探索之中,制定成熟的教育法律條件還不具備,不能按照現在的要求去苛求前人。

[1] 毛澤東.毛澤東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 毛澤東.毛澤東選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 毛澤東.毛澤東選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 郝維謙,李連寧.各國教育法制比較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

[5] 何東昌.中華人民共和國重要教育文獻1949—1975年[M].??冢汉D铣霭嫔?1998.

[6] 金一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研究[M].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1998.

[7] 李賜平.我國近現代教育立法的探索與實踐[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

[8] 俞家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理論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責任編輯樂知]

The Discussions about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Education during the Early Stage of New China

ZHANG Yongbo

(Departmentofsocietyscience,ChangzhouCollegeofInformationTechnology,Changzhou213164,China)

Since the foundation of new China,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has been attaching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education, and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thoughts about legal system of education and enacted the laws system of education roughly, which led to the results of: 1, successful reform of old educa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education system; 2, the appearance of the foundation of legal system of education of new China; 3,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eople’s education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However, there also existed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education during the early stage of new China which needed to be treated dialectically.

New China; the early stage; legal system of education

2015-07-29

張永波(1982- ),男,河南三門峽人,常州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社科部教師,法學博士,主要從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理論研究。

D929;K27

A

1671-8127(2016)01-00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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