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捏“軟柿子”,錯過啃“硬骨頭”

2016-04-15 02:48譚保羅
南風窗 2016年8期
關鍵詞:最低工資合同法勞動者

譚保羅

新法的問題不在于“最低工資”或者“長期合同”,而在于對員工社保的要求太嚴,監管部門嚴查,企業必須給員工交社保,而以前不需要。

最近,“財經輿論場”越來越多的觀點認為,國家應該給企業“減負”,才能應對經濟下行壓力。對此,我舉雙手贊同,并覺得這個“輿論場”開始充滿正能量。

但我馬上發現事情有些不對勁。一些在職的部級干部、企業家和專家,紛紛開始向現行《勞動合同法》 “開炮”。他們的觀點是,給企業“減負”首先要修改《勞動合同法》,因為它“片面地”保護勞動者權益,增加企業人工成本,實體企業很痛苦。

對此,我感到費解。 “最低工資”和“長期合同”是《勞動合同法》最受爭議的兩個問題,實際上,它們對企業的“傷害”,早已被批評者過分放大。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換言之,即便一家企業雇用農民工,其最低工資標準也不低于當地城鎮人口最低工資。實際上,這個最低工資門檻根本就不是大問題。深圳是中國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城市之一,但2015年,深圳最低工資標準才由2014年的每月1808元上漲為2030元。而現在很多深圳制造業廠商,月薪早已超過3000,這個最低工資標準根本形同虛設。

再拿“長期合同”而言,《勞動合同法》根本也沒有強制規定要簽“長期合同”。它只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勞動期限的勞動合同。通俗些說,這種合同就是“員工可以炒掉企業,但企業不能炒掉員工”。不過,這并非是強制規定,而是以“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為前提。

實際上,我認為很多人抨擊這部法律,恐怕連該法的原始文本都沒看過,而是“憑空放炮”。那么,問題到底出在什么地地方?

現行《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后,我曾和一些老板交流,從他們的口中,我得到的答案是,新法的問題不在于“最低工資”或者“長期合同”,而在于對員工社保的要求太嚴,監管部門嚴查,企業必須給員工交社保,而以前不需要。

交社保造福員工,解決其后顧之憂,有利于擴大內需,這是個很棒的邏輯,但其實不然。因為,中國的社保體系并未實現全國統籌,員工離職時,異地轉社保存在種種障礙,因此,相當一部分社保的錢只能留在當地。這意味著,農民工并沒有完全享受社保這項“福利”,企業的“負擔”卻增加了。所以許多企業和員工交社保的積極性都不高。

在這個“社保困境”中,我看到了“三方主體”:農民工、企業和地方政府。強制繳納社保,這未可厚非,但享受“好處”的很可能是地方政府。因為,企業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地方社?;鸬玫搅顺鋵?,而農民工早已回到原籍地,而不用企業所在地社?;饋碇Ц镀渖绫4?。要知道,中國社保體系之所以長期無法實現全國統籌,其核心障礙也在于這種利益的博弈。

此前,我曾在一篇文章里批評過美國的“購買力學派”—他們認為企業加工資能刺激內需。同樣,我也不贊成在勞動者技能和企業生產效率都沒有提高的情況下,片面提高工資,這對企業不利。但你也必須清楚,把企業負擔增加“歸罪”于《勞動合同法》的修訂,也是一件避重就輕的事。顯然,改革社保體系比批評《勞動合同法》重要得多,但這個“骨頭”太硬了。

那么,到底如何為企業“減負”?這個問題太好,但也太復雜,我講不清楚。但我清楚地知道,《勞動合同法》不應該成為經濟改革的“軟柿子”,如果專門撿著“軟柿子”來捏,可能會讓我們錯過啃“硬骨頭”的時間窗口。

猜你喜歡
最低工資合同法勞動者
勞動者
多地上調最低工資標準
保險合同法的體系化表達
勞動者的尊嚴不應被“扔”在地上
論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合同無效制度的法律適用
最低工資的真相
合同架構與合同法實踐性教學的完善
《勞動合同法》過于偏重保護勞動者?
澳門最低工資立法述評
在云端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