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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新預算法下事業單位的財務創新管理

2016-04-21 15:59周罕
企業導報 2016年6期
關鍵詞:預算法事業單位財務管理

周罕

摘 要:2015年1月1日新《預算法》正式實施,本文結合實踐經驗,從事業單位當前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入手,就新《預算法》事業單位的創新管理進行了粗淺探討。

關鍵詞:新《預算法》;事業單位;財務管理

所謂事業單位,是指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以公共事務管理為職能,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公益組織和服務機構,主要包括三類:一類為純公益性的事業單位,二類為準公益性的事業單位,三類為有償服務性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后兩類事業單位經營管理的核心組成部分,隨著2015年1月1日新《預算法》的正式實施,預算編制范圍、原則、執行、公開、審核等環節均得到了更全面的規范,基于此,事業單位如何在新《預算法》下有效識別和發現財務管理工作實踐所存在的問題,并深入改進財務管理工作,是財務工作者今后工作的重點。

一、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問題

(一)管理層觀念意識淡薄,重視不夠。事業單位的資金進出量較大,當前,隨著事業單位財務工作的漸趨復雜,對財務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就要求事業單位時俱進地提升財務管理能力及創新能力。然而,不少事業單位的管理層并未認識到這一問題,對財務管理的深層次要求認識不足,片面地將財務管理等同于會計核算,認為財務管理就是部門收支的“大出納”,認識不到高質量的財務管理與單位的資金安全、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度也不足,內控制度形同虛設。管理層以上種種陳舊的財務管理理念,很容易造成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計劃、控制、監督和輔助決策等職能的充分發揮,不利于財務管理工作的開拓創新。

(二)預算管理工作存在缺陷。自我國1995 年1月1 日頒布實施《預算法》以來,很多事業單位均建立起來一套較為完善的預算管理體系,但部分單位的財務預算管理工作目前仍存在一些問題,其中以“輕編制,輕執行”最為普遍。預算編制是執行預算的基礎,也是事業單位從事各類業務活動的出發點,編制預算應認真而嚴密,然實踐中一些單位在確定數據時僅僅依靠歷史數據作為依據,而不是根據現有的實際和預測數據客觀計算確定,使得預算編制質量缺乏可靠性,與實際嚴重不符。此外,部分單位為了更大限度爭取資金,編制時依然延續傳統的“基數加增長”方法,而非財政部門規定的零基預算法,造成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不足。在預算執行方面,部分單位缺乏必要的監督,無法形成相互之間的有效制約,使得預算執行中隨意調整的現象較為普遍,加之預算執行完后的評價考核沒有制度規定,流程操作不明確等問題,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預算效果的提高。此外,部分事業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也差強人意,績效考評范圍不明確、績效考評指標不清晰、績效考評制度不規范、績效考評技術不先進等問題普遍存在,績效考評工作流于形式。

(三)內部控制不健全。財政部于 2012 年 11 月正式發布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并于2014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此規范,然目前很多事業單位在內部控制制度依然較為薄弱,一些單位雖然制定了一系列內控制度,但只是在某些片面方面做了一些限定,并未全面地覆蓋到單位業務活動發生的各個崗位及業務環節,對于制度的執行的過程和效果缺少監督,“有章不循、違章不究”的現象較為普遍,造成制度應有的作用較難得到充分發揮。此外,很多單位信息溝通和銜接不到位、外部監督和內部審計對單位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缺位、資產狀況缺乏有效控制等現象也較為突出,以上種種問題,給事業單位信息質量的真實可靠性以及資產的安全性帶來一定隱患。

二、新預算法修訂后財務預算如何創新管理

(一)強化預算管理,完善預算管理機制。針對事業單位預算體系不夠完善、預算管理機制不夠健全的問題,事業單位要想充分適應新《預算法》,當務之急是要根據國家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適合單位實際情況,操作性強的預算管理制度,并明確各部門的責任和義務,從而為預算管理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依據。對此,筆者以為尤其要強化兩點,一是財政信息公開制度。新《預算法》則明確指出了要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并具體規定了預算公開的內容、時間和主體,未依照規定對有關預算事項進行公開和說明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因此,事業單位有必要把財政信息公開納入今后的預算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財政信息公開制度,自覺主動地將新《預算法》中要求的預決算、政府采購以及有關審計報告的信息進行全面、真實地公開,以更好地接受公眾監督,規范財務收支行為。二是預算監督管理機制。新《預算法》強調預算管理上要實現透明度,實現陽光監督并對于財務管理實踐中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如違規開設專戶,違規擔保,挪用騙取預算專項資金等)進行了嚴格的責任規定,因此,事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預算管理的監督機制,強化預算責任,將預算的支出與收入進行開誠布公,以確保預算資金使用的安全、合理、有效。

(二)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增強財務管理的動態和績效管理。新《預算法》分別在第四章和第六章對于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預算執行的規范性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事業單位應以完善預算編制、執行為契機,加強預算管理的基礎工作。預算編制方面,事業單位應從實事求出發,結合單位整體及具體預算年度工作安排來編寫資金預算,對于預算年度的工作進度進行合理評估,對各方面的資金需要充分計算,運用績效考核目標任務趨準算法,最大限度地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此外,新《預算法》突出強調了全口徑預算,這就要求事業單位要重視預算編制的范圍,在編制預算要將單位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其中,從本單位的自身特點出發選取合理的調差方法和評估方案,對資金收支進行合理的預算,切忌多報或隱藏。預算執行方面,要從單位業務工作計劃出發,將其與財政部、上級主管部門關于預算執行的要求進行統籌部署,科學合理地編制預算執行計劃。在預算執行過程要要逐級負責,強化責任到崗、責任到項目,嚴格按照預算批復、用款計劃、項目進度和規定程序執行。此外,新《預算法》提出將績效管理貫穿預算編制、執行和考核等環節中,這就要求事業單位要把預算績效管理作為預算管理的導向,實施全程化的績效預算管理制度,實行從資金預算、資金使用到資金收回的全程動態化管理,全力保障事業單位以盡可能低的成本提供最有效最充分的社會公益服務。

(三)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加強財務監督。內部控制是事業單位進行內部財務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如上所述,新《預算法》對事業單位預算執行行為的約束以及預算執行行為的法律責任均進行了相關規定,對事業單位而言,要想當好預算執行的主體,承擔得起預算執行的結果,就必須提高內部控制意識、完善內部控制建設,通過內控來規范單位的各種經濟活動,以確保預算執行的合法合規。此外,新《預算法》對于預決算的審查、監督以及預決算的公開等內容均有多次提及,因此,事業單位還要加強財務監督,通過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相結合的舉措,對預決算、收支、結轉結余、資產、負債等管理進行嚴格監督,以確保預決算經得起考驗。以“三公經費”為例,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其內部控制制度、支出進度預警機制,從財務管理及內部財務監督入手,在根本上做到其公開的可信、透明。

總之,新《預算法》使預算管理的諸多方面得到了重大完善,也對事業單位以預算管理為核心開展財務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加明確的要求,我們應以新《預算法》作為經濟活動和財務管理的行為準則,全面加強預算管理,實現財務管理的創新,從而在法制軌道上促進財務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務于事業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

參考文獻:

[1] 梁昆芬.新預算法下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新問題及新對策探析[J].財經界,

[2] 馬俊. 新預算法下如何做好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工作[J]. 經濟研究導刊,2015(18):15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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