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成果轉化中股權獎勵的稅收優惠政策研究

2016-05-05 08:42陳柳惠
經營者 2016年2期
關鍵詞:稅收優惠政策科技成果轉化

陳柳惠

摘 要 在我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大背景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對于推動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以及轉變發展方式都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必須充分肯定科技創新人才的決定性作用。為了充分發揮人才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就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而稅收政策在激勵個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可以起到顯著的效果,但是,我國目前在這一領域的稅收優惠政策數量較少。本文旨在通過對科研院校和高新技術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股權獎勵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梳理,發現目前稅收政策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中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提出自己的建議。

關鍵詞 科技成果轉化 個人股權獎勵 稅收優惠政策

黨的十八大提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明確要求提高科學研究水平和成果轉化能力,搶占科技發展戰略制高點。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關鍵環節,是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重點任務。在這一背景下,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成果轉化法”)的決定,修訂后的成果轉化法于201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新法明確規定了給予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以獎勵,而且設定了獎勵的最低比例為50%??梢?,科技成果轉化的核心是激發科技創新人才的積極性,人的創新積極性提高了,科技創新能力才能得到提升。在提高積極性方面,稅收政策是行之有效的工具之一。如何運用好這一工具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踐意義。

一、科技成果轉化中股權獎勵的稅收優惠政策梳理

科技成果轉化中個人獲得的獎勵類型主要有科技成果轉讓收入、許可收入、股份或出資獎勵、利潤分成收入四種類型。其中,轉讓收入、許可收入、利潤分成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中的“財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紅利所得”,稅收政策相對簡單,實施稅收優惠可以在20%稅率的基礎上直接進行減征或免征。而股份或出資獎勵的稅收政策則相對比較復雜,其相關稅收政策梳理如下:

(一)針對科研機構和高校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的稅收政策

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主要包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個人。其中,專門針對科研院校的稅收政策,以財稅字〔1999〕45號文最為明確?,F將財稅字〔1999〕45號文的執行分成以下幾個階段:

(1)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階段(1999年至2006年)。在45號文發布的同一年,國稅發〔1999〕125號文即對它的落實進行了具體的規定,要求申請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或高等學校的正式在編職工,且必須提交《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和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給稅務機關進行審核批準??梢?,這一階段是以稅務機關前置審核為主要特征的。在這一時期,雖然整個流程和審核手續清晰完整,各部門的文件要求沒有任何不配套之處,但是由于科研機構和高校的科技成果屬于國有資產,限于國有資產管理等規定的約束,再加上取得《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和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的過程比較復雜,所以,申請免稅的案例并不多見。

(2)各部門文件相互掣肘階段(2006年至2012年)。2006年,為了配合新出臺的《公司法》,科技部下發了國科發政字〔2006〕150號文,廢止了一系列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文件,規定以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不再經科技管理部門認定。這樣一來,想按照45號文申請個人所得稅免稅的技術人員,一下子失去法規依據,無法向稅務部門提供《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而成果認定書是稅務機關進行免稅審核的必備文件之一,無法提供,自然不能申請免稅。隨后,在2007年,國稅總局出臺了國稅函〔2007〕833號文,規定前述事項不再進行審批,改為備案事項。但是,《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依然是必備的備案資料之一。因此,在這一階段,由于各部門的規定相互不匹配,導致符合45號文條件的申請人無法成功進行免稅。

(3)調整修正階段(2012年至今)。為了解決45號文的落實問題,各地稅務局積極進行調研,先后出臺了一些帶有地方特色的規定。2012年,北京市地稅局出臺了2012年第7號公告,不再把《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作為免稅備案的必備材料,但是仍然需要提供科技成果價值評估報告。2015年,上海市地稅局印發了滬地稅函〔2015〕21號文,也取消了提交《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的要求,科技成果價值評估報告一并取消。但是,上海市根據自己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的特點,增加了提交《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證書的要求。對比以上兩地政策可見,北京和上海對于是否取消科技成果價值評估報告持有不同的態度。

目前,對國有科技成果轉化的定價方式已經采取了非常開放的態度,允許不經過評估,只通過相互協商來確定價格。但是,采用這種方法必須公開、公平、公正,因此條文規定協議定價須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如果單位采取協議定價的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則不需要再準備科技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申請免稅,它就無法滿足北京市對免稅備案的要求了。相比之下,由于上海市政策的出臺時間在成果轉化法之后,其綜合考慮了最新的規定,更加具備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成果轉化中股權獎勵的稅收政策

(1)運用稅收政策激發高新技術企業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在我國的科技成果轉化中,除了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企業也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尤其是機制靈活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表現得尤其活躍。在國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更加顯著,硅谷模式的巨大成功就是有力的證明。因此,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激發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積極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就顯得尤為重要。

(2)激勵企業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核心在于激發人的積極性。激發企業的積極性,歸根結底還是激發科技人員的積極性,而股權獎勵是能夠有效激勵科技人員積極性的手段之一。以股權形式對高新技術企業中的人員進行獎勵,一方面可以節省付現成本,另一方面可以使技術人才分享到企業高速成長帶來的巨大收益。因此,股權獎勵受到普遍的歡迎,成為企業科技成果轉化中最常用的一種獎勵手段??梢?,在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的股權獎勵方面實施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夠激發技術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熱情,從而激勵其所在的高新技術企業積極投身到科技成果轉化的大潮中來。

(3)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的稅收政策。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一般都是在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先行試點,然后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政策的調整和完善,最后推廣到全國,針對股權獎勵的稅收政策也是如此。最典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10年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對示范區里高新技術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對個人的股權獎勵,明確規定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經過稅務機關審核,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時間里分期繳納。這一政策的優惠方式與45號文的優惠方式形式上是一致的,都屬于納稅延遲。不同點在于,45號文中科研機構和高校獲得獎勵的個人可以延至股權轉讓或者取得分紅時納稅,而高新技術企業獲得獎勵的個人無論未來是否實現股權轉讓、是否能夠取得分紅,都需要在5年之內履行納稅義務。

(4)推廣至全國的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稅收政策。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這一優惠政策在2015年隨著財稅〔2015〕116號文的發布,被推廣到了全國。根據116號文的規定,股權獎勵參照股票期權的模式,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所示:應納稅額=(獎勵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上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指享受股權獎勵的人員在企業的工作月份數,如果超過12個月,只能按12個月計算。為了具體說明個人取得股權獎勵所需承擔的稅負,特舉例加以說明。

例1:甲在高新技術企業工作一年以上,取得股權獎勵12萬元。根據上述規定,12萬除以12個月,商為1萬元。根據稅率表,適用稅率25%,速算扣除數1005元,則甲產生了如下的現金稅負:(120,000/

12*25%-1,005)*12=17,940元。

例2:同上,如果甲取得的股權獎勵為120萬元,則產生的現金稅負為:(1,200,000/

12*45%-13,505)*12=377,940元。

由上述案例可見,高新技術企業獲得股權獎勵的技術人員,在尚未取得任何現金回報的情況下,需要提前繳納不低的稅款。如果獲得的獎勵金額比較大,即使分期5年納稅,稅收負擔依然不輕,尤其是對那些處于創業期的技術人員。

二、我國科技成果轉化中股權獎勵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優惠政策的配套未落實

科研院??萍汲晒D化中股權獎勵的稅收政策由于相關配套政策未落實到位,導致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無法執行。稅收優惠政策一旦與相關規定不匹配,很容易形成“空中樓閣”,看上去很美好,卻只能遠觀,無法登臨。這種“空中樓閣”式的政策不但不能激勵科技人員,反而傷害了他們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二)未能及時根據國家發布的相關法律進行調整

對比北京市和上海市關于落實財稅字〔1999〕45號文的稅收規定可知,北京市的規定由于在新的成果轉化法之前出臺,因此個別條款有與新的成果轉化法不匹配之處。而上海市的規定由于出臺時間靠后,則考慮得較為全面。為了配合新的成果轉化法的出臺,各地方稅務局可以吸取上海市的有益經驗,對有關優惠政策進行調整和完善,以便將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稅收優惠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三)個別稅收優惠政策的力度有限

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的由于僅規定了5年期分期繳納個稅的優惠政策,在激勵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方面,不能起到明顯的激勵效果,優惠力度有限。

同時,因為高新技術企業往往都是高風險行業,所以其虧損甚至破產的概率比較高,尤其是創業企業。而目前的稅收政策規定,取得股權獎勵的技術人員在取得時點即產生了納稅義務,無論未來企業如何發展,只要取得了股權,就要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一旦技術人員在繳納完上述個人所得稅后遭遇企業破產,那么技術人員不但享受不到股權獎勵的收益,還會遭到提前繳納個稅的損失,這種情況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技術人員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三、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中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在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指導下,為了實現李克強總理提出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目標,在對比研究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的稅收政策的基礎上上,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中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稅收優惠力度在科研院校和高新技術企業之間進行統一

相比之下,科研院校在股權獎勵方面的稅收政策是優于高新技術企業的。建議將稅收優惠政策在科研院校和高新技術企業之間進行統一,即高新技術企業的股權獎勵也按照財稅45號文的規定,于股權轉讓或者取得分紅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以此減輕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在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時的稅務負擔??蒲性盒:透咝录夹g企業都是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力軍,從國外的經驗看來,高新技術企業甚至更加具有活力。因此,對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的稅收優惠力度至少應該達到與其他主體類似的程度,這樣才不至于傷害企業科技人才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

(二)優化科研院校享受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

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享受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的對象不應僅限于“正式在編人員”。隨著社會的發展,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人員結構愈發趨于多樣化,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貢獻不僅來自在編人員,還包括各種項目聘用人員、實習人員甚至離退休職工。稅收優惠的對象應該根據相關人員與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關系來核定,按照對成果轉化的貢獻決定其股權獎勵,在獎勵的基礎上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三)加大科技成果轉化中股權獎勵的稅收優惠力度

無論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稅后優惠,還是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都局限于納稅延遲的優惠方式上。這意味著,稅收優惠僅僅是在納稅時間上給予了延期,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稅收減免。而在國外,科技成果的持有者進行轉化取得的收益,一般都作為長期資本利得,享受減征甚至免征的稅收優惠。例如,新加坡對專利持有者以買斷方式出售專利所取得的一次性轉讓收入,作為資本收益免稅;法國個人的技術轉讓所得同樣為長期資本利得,按16%的優惠稅率征稅。相比之下,我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對股權獎勵征收高至45%的稅額,從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的角度看,稅負有些偏高。建議借鑒國外稅收優惠政策的經驗,同時綜合考慮我國財政收入的現狀,對稅率適當降低,統一采取分紅時20%的稅率對股權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此基礎上,為了科技成果轉化能夠保持持續性、長期性和穩定性,應該鼓勵科技人員對獲得的股權獎勵長期持有。對于持股期限達到一定期限的科技人員,在股權轉讓或者取得分紅時,可以進一步降低稅率,建議借鑒針對稿酬的稅收優惠力度,在20%稅率的基礎上再減征30%。

(作者單位為中國科學院軟件研究所)

參考文獻

[1] 劉溶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探討[J].中國工業經濟,2000(6).

[2] 吳壽仁.與科技創新有關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J].華東科技,2009(6).

[3] 李云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J].新財經(理論版),2011(8).

[4] 封靜.淺析財稅政策在促進創新成果轉化中的作用[J].東方企業文化,2013(13).

[5] 梁嘉麗.激勵我國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研究——基于上市公司開發支出的實證分析[D].中山大學學位論文,2010.

猜你喜歡
稅收優惠政策科技成果轉化
中外高?;饡愂諆灮菡弑容^研究
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研究
權利歸屬與成果轉化:國際合作辦學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芻議企業如何有效運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實踐與創新途徑研究論述
振興沈陽老工業基地稅收問題的建議
制約我國科技中試發展的問題研究及建議
股權眾籌與科技成果轉化結合機制分析
創新高校重點學科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工作的思考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