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鈺羚 北京大學法學院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專業2014級法學博士
科學借鑒外國成熟經驗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Scientifically draw lessons from mature foreign experiences so as to promote legislation on soil contamination prevention
■文/張鈺羚 北京大學法學院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專業2014級法學博士
今年“兩會”期間,環境保護部陳吉寧部長在答記者問時,談及“土十條”的制定進展??梢?,土壤污染依舊是全社會關注的話題。
根據2014年4月環保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我國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
土壤污染不僅來自大氣、水體、還有農業耕作和自身性質的退化。工業廢水、廢渣、廢氣往往只造成局部和嚴重的土壤污染,大氣沉降帶來的土壤污染則是大面積而持續的。因此,土壤污染問題不容忽視。
世界上具有典型意義的國家和地區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都經歷了從分散立法到專門立法的過程,專門立法已經成為世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潮流,基本都側重于土壤污染的整治、修復和開發利用,基本上都采取了單一的土壤污染整治法模式。
專門制定法律的有日本《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對策法》及其實施細則、韓國《土壤環境保護法》和《土壤環境保護法實施細則》、我國臺灣地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和《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地條例》等;專門制定法律修正案的有英國增加“第二部分——污染的土地和廢棄的礦山”對《環境保護法》修正、美國《小型企業責任免除和棕色地塊振興法案》對《綜合的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修正等。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關于土壤污染還沒有專門立法,現行立法只有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星分散的規定,而且基本上都只是確立制度的宣示性規定,缺乏相關的配套性規定來支撐制度得到切實實施。
在嚴峻的土壤污染形勢下,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一直處于較為滯后的狀態。不符合專門、綜合控制土壤污染的趨勢和客觀要求,未能實現防治土壤污染、保護環境的目標。
2013年5月,在環境保護部的牽頭下,多部門開始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研究工作。經過50多次修改以后,目前“土十條”的文稿已經基本成熟。
除此之外,我國在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過程中,還應該借鑒上述有效經驗,采取單一的土壤污染整治法模式和“利益主導模式”,將土壤污染整治和土地再開發利用結合起來,通過土壤污染整治實現土地的再利用,也通過土地再開發為土壤污染整治注入動力;在此基礎上,專門制定針對土壤污染的法律對土壤污染進行規制,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形成科學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