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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權探析

2016-05-14 20:56劉磊
魅力中國 2016年9期
關鍵詞:遺失物請求權物權法

“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給警察叔叔手里邊……”這是幾年前很流行的一首歌曲,從詞曲中我們可以簡單了解到兩個信息:一是拾到遺失物要交公,二是拾得人在上交遺失物之后沒有報酬。然而,隨著《物權法》的全面實施,關于遺失物的拾得人是否應該獲得報酬請求權的問題引發了很多討論,筆者試圖圍繞這一問題進行探析,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遺失物的概念

遺失物是什么?到底哪些物品屬于遺失物?目前在民法學界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遺憾的是,雖然《物權法》在第 107條、第 109條至第 113條規定了拾得遺失物問題,但是未像其它法律概念如合同、孳息那樣為法律所明確規定,這就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定性。臺灣學者史尚寬認為: 遺失物是“不屬任何人占有而未成為無主之物”。1 這種解釋比較嚴謹 , 所以學者們在論著中引用的很多。對于遺失物的概念可以從構成進行定義:一是無人占有。該物先前為權利人占有,然而作為現在狀態是無人占有,其占有模式是“占有”——“無人占有”,至于該物品為何不被任何人占有的原因,則在所不問。二是有主的動產。遺失物是非無主物。如果權利人拋棄對該物的所有權則該物是拋棄物而非遺失物。另外,遺失物還必須是動產,因為不動產一般是固定的,根據《物權法》規定,其物權變動采取的是登記模式,因此不會成為遺失物。此處的動產,還應包括有價證券、銀行存折、各種證書等。三是占有人喪失占有。占有意味著對物的實際掌控和支配,成為遺失物必須是權利人喪失了對該物的實際掌控和支配。

與遺失物最為相近的是遺忘物與拋棄物。拋棄物很好理解,是權利人拋棄占有的無主物。我國法律未對遺失物與遺忘物進行區分。在實踐中應當對二者區別開來,才有助于處理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谝陨蠈z失物構成的分析,可以明確一下遺失物是無人占有,而遺忘物仍處于權利人占有之下。

二、遺失物的拾得

“遺失物的拾得是由發現與占有兩大要素構成的?!?其一,發現是指探明遺失物之所在,包括認識到遺失物的外觀、所在地點等,筆者認為此處的探明不必要求拾得人親眼所見遺失物,即眼見為實的才為發現,只要拾得人通過聽、視等感官確認遺失物之所在即可。其二,占有是指通過拾得人的行為對遺失物進行的事實上的控制與管理,此處占有包括直接占有、間接占有等,只要遺失物實際上處于拾得人的控制與管理之下,都為占有。

關于發現和占有的順序,譚啟平先生認為“發現是占有的前提”。3筆者不同意此觀點,認為雖然僅發現遺失物不能構成對遺失物的拾得,但是并不能說明發現是占有的前提。例如,甲將一枚戒指遺失在大街上的一個塑料袋上,乙作為清潔工人其后不知情地將塑料袋掃入垃圾桶,乙在下班將桶內垃圾進行分類時發現該遺失戒指。在此案例中,則是乙先占有遺失物而后發現遺失物。

三、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

遺失物的拾得是一種事實行為,拾得人以其拾得行為與權利人之間形成了一種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段餀喾ā返?11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币虼?,拾得人負有保管義務,并且是妥善保管義務。另外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拾得人還負有通知義務、返還義務、必要時的報告及上交國家等義務。

在履行了義務之后,拾得人可以享有相應的權利。我國《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睋?,我國《物權法》規定拾得人的權利包括:一是必要費用的求償權。該必要費用為保管遺失物必要的開支,如拾得權利人的寵物狗,為寵物狗購買了兩天的狗糧即為必要的費用;二是拾得人獲得懸賞廣告中承諾的報酬權。遺失物遺失后,權利人發出懸賞廣告,拾得人在懸賞期間尋找到遺失物的,有權要求權利人兌現懸賞的報酬。

在拾得人的權利方面,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立法規定了拾得人享有報酬請求權?!叭纭兜聡穹ǖ洹返?71條第一款、《瑞士民法典》第722條第二款、臺灣地區‘民法典第805條第二款、《澳門民法典》第1247條第四款、《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229條第二款、《阿根廷民法典》第2533條、《日本遺失物法》《意大利民法典》等都對此進行了類似的規定。4反觀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得知我國民法并未賦予拾得人以報酬請求權。

(一) 認為我國立法中應該賦予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聲音很多

其一,民事法律中未規定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顯然是受到我國古代拾金不昧傳統道德的影響,這樣的規定顯然是將道德寫進法律,過高評價了普通人的道德覺悟,與社會現實脫節。史尚寬先生認為“拾得人報酬不獨為辛勞報酬,而且為榮譽賞金”。5據此可知,普通人做了拾金不昧的好事還是希望得到獎賞的,只有得到了獎賞的激勵,才有持續做好事的內在動力,我國民法沒有報酬請求權的規定,無疑會挫傷人們拾取遺失物的積極性。其二,違反了“物盡其用”的原則,不利于促進交易、增進效率。賦予拾得人以報酬請求權,“其目的在于提高拾得人返還積極性,使失主盡快找回遺失物,以便發揮‘物盡其用'的效力”。6反之,我國立法中未賦予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不利于使遺失物盡快物歸原主,使之短時間內進入市場流通,進而阻礙了交易、降低了效率。其三,世界大多數國家包括很多發達國家立法中多規定了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我國立法中一直主張吸收借鑒國外優秀法律成果,因此也應當作如此規定。

(二)支持我國民法中沒有規定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理由

其一,外國立法中有規定的,我們國家可以借鑒但不是全盤吸收,因為學習借鑒必須得結合實際,我們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絕不能不分國情“亂移栽”、“亂嫁接”。其二,關于不規定拾得人報酬請求權不利于促進交易、增進效率的說法??梢灾赋龅氖恰坝袥]有經濟效率?能否提高生產力?能否做到價值最大化?這是經濟學家的思維?!?至于法律工作者應當考慮的問題是該規定是否合法?是否公平正義,是否有利于發揮法律定紛止爭的作用。因此,不能以獲取經濟效益為理由就認為法律必須得規定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況且,在賦予報酬請求權的情況下仍然會出現很多糾紛和問題。例如,“遺失物的受領人未必都是失主(盡管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由失主認領的),一個遺失物可能同時存在著幾個有權受領人?!?此時,拾得人向誰主張報酬請求權?另外,規定給付拾得人多少的報酬為合適?遺失物既然能夠遺失則多數屬于小件物品,價值不大,規定報酬過高則不合情理;規定報酬過低,又沒有必要。此時不規定,任拾得人獲得道德褒獎不失為一種精神上的很好的報酬。

至于有人認為我國未規定拾得人報酬請求權是道德干預了法律,“正是道德與法律的分野不清,阻礙了我國遺失物制度的合理構置?!?這就涉及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系問題。法律與道德應當是相輔相成的。法律與道德能夠截然分清嗎?筆者認為是不能夠的。比如,《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條是法律規定,但同時它也是一項道德要求。根據古代哲學經典《易經》原理“一陰一陽之謂道”,萬事萬物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能絕對分清的。因此,不能認為道德與法律之間的分野不清就阻礙了遺失物制度的合理構置。

(三)現行立法下的解決問題的途徑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針對是否應賦予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權問題,各方觀點都有道理。這就是法律學科的特征,“往往同一個問題有截然相反的看法、觀點、理論、學說,所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10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律的設置實為關鍵,正如明太祖朱元璋在《大明律》的指導原則中所說“蓋國家之事,所系非小,一令之善,為四海之福;一令不善,有無窮之患,不可不慎也。11因此,立法、法律修改、存廢相當關鍵,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規定對于道德傳統、經濟效率、公平公正都有影響。目前,在民事法律中未對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予以規定的情況下,筆者持如下觀點。

一是鼓勵“拾金不昧”行為,倡導拾得遺失物后無償歸還?!拔覈睹穹ㄍ▌t》和《物權法》的規定體現了無償返還的原則”,12這個原則同時也是中華民族優良的道德傳統。在現在的市場經濟時代,許多人將經濟作為第一位的價值目標,過分追求效益,導致社會上一些道德滑坡現象,試想一個沒有道德的社會是多么蒼涼!因此,我國《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中規定無償返還的原則有助于提醒人們不忘傳統美德,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仍然要兼顧“拾金不昧”、無償返還的道德風尚。

二是當出現了拾得人與權利人圍繞報酬請求權發生糾紛時,探索適用合同法來解決報酬請求權問題。例如,甲將自有一塊名表遺失,被乙拾得,后乙主動向甲歸還名表時向甲主張報酬,甲以民法上未規定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為由拒絕。法官在審理此案時可以借鑒合同關系來解決和解釋。第一步,甲在遺失名表時,如果甲沒有拋棄所有權而是想再占有名表,則是發出了要約?!逗贤ā返?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該要約是向不特定的拾得人發出的,希望與拾得名表的人訂立合同,請求其在拾得名表后予以返還,同時基于一般人的(除道德十分高尚外)觀念,付出了勞動是要收取一定報酬的;第二步,乙在拾得名表時,即為承諾。根據《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此時,拾得人欲歸還遺失物則是以自己的拾得行為向權利人表示承諾?!逗贤ā返?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乙在拾得名表時,除想據為己有或者本欲無償歸還外,則是以為權利人要給付報酬,是為承諾?!逗贤ā返?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此時,合同已經成立。第三步,乙歸還名表是為履行合同。即拾得人乙履行歸還遺失物的合同義務,相應的權利人甲則要履行給付報酬。至于報酬的數額,在目前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參照其它國家的相關規定,如《德國民法典》第971條規定,“拾得物的價值在1000德國馬克以下的,其報酬為該價值的5%,超過此數的,超過部分按3%計算,動物為其價值的3%?!?3

四、結語

探討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權時首先應當明確遺失物的概念范圍,在遺失物概念上,遺失物是無人占有的有主動產,并且是權利人喪失占有。在遺失物的拾得上,拾得包括發現和占有,占有是遺失物拾得的決定性因素。最后,關于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問題,支持應當賦予請求權和不應當賦予請求權的說法都有道理,現行法律支持了不賦予請求權的說法。因此,在目前民事法律未規定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情形下,首先倡導無償歸還遺失物的行為,在解決報酬請求權糾紛時,法官可以探索適用合同法對案件進行處理和解釋。

參考文獻:

1.史尚寬:《物權法論》, 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第 116頁;

2.魯叔媛:《我國遺失物拾得制度之完善》,載《政治與法律》,2009年第9期;

3.譚啟平:《“遺失物”概念之解析》,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11月總第83期;

4.楊會:《論遺失物的所有權歸屬》,載《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年第1期;

5.史尚寬:《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頁;

6.劉成飛:《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制度創設》,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7.梁慧星:《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35頁;

8.張炳生:《遺失物拾得研究》,載《法律科學》,1999年第1期;

9.譚啟平 蔣拯:《遺失物制度研究》,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4期;

10.梁慧星:《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38頁;

11.《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三;

12.鄭天鋒:《遺失物拾得制度立法的再思與重構》,載《西北民族大學學報》,2011年第1期;

13.鄭天鋒:《遺失物拾得制度立法的再思與重構》,載《西北民族大學學報》,2011年第1期.

作者簡介:

劉磊:1988年出生,男,河南新縣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學;工作單位:四川省公安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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