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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中居住權問題分析

2022-05-16 16:37孫斌
錦繡·下旬刊 2022年1期
關鍵詞:居住權法律體系物權法

摘要:近些年,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針對房屋的居住權問題,所涉及到的內容豐富,主要是保護房屋的非所有人,他們基于實際住房的需求,對于房屋以及房屋內的設施體系進行使用的一些權利。但是在物權法中,我們認為我國的法律條文中對于居住權的劃分和規定尚不明確,需要對此問題進行密切的關注和了解,探討在物權法中的居住權問題,使相關的法律規定得以進一步的完善,為人民群眾的權力維護提供相應的保障。

關鍵詞:物權法;居住權;法律體系

現如今我國社會的發展過程中,針對各部分問題,已經制定了相對應的一些法律體系和規定,用于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居住權是房屋的非所有人所擁有的一項權利,這是通過租賃或者是借用的形式產生的。隨著現如今社會體系的不斷發展和制度的完善,在物權法中應當加上居住權,從而能夠保證非房屋所有人使用房屋的合法權利。

一、在物權法中居住權方面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物權法中的居住權和當前的社會發展情況無法充分融合

針對居住權的內容進行設定時,體現出十分明顯的人身附隨性,也就是說這是一項伴隨著自然人而產生的權利。嚴格意義上來說,居住權無法進行轉讓、出租以及繼承,他只能嚴格的按照原本的居住屬性來執行,而不能基于居住權去設置相應的一些義務以及或者是負擔,這是來自于居住權本身的性質和特點,這種方式和當前的社會發展需求實際上已經難以充分匹配,在應用的過程中體現出了一些局限性?,F如今,我國針對物權制度進行規定的過程中會更加關注物權之間的流轉,使資源的利用率得到提升,這本身就是客觀的社會屬性和現狀所決定的。因此在物權法的設置過程中,設置的目標和居住權本身就產生了比較明顯的差異性,而針對這項問題進行解決時可以采取怎樣的方式才是關鍵的一項研究課題。

(二)物權法根本難以實現對房屋的維護

如今針對居住權進行規范的過程中,對房屋財產的所有人和居住人的屬性進行了明確,對其進行了分離處理,即便規定了房屋居住者和房屋的所有者相對應的權利和義務,但是這些權利以及義務的規定體系尚不完善,使雙方之間的關聯性無法明確。實際上,居住權的法律體系中保護的是房屋居住者的利益,而在房屋的所有者和居住者產生利益糾紛的問題時,一般只能夠消極的等待居住合同到期之后將房屋進行收回處理,居住者在使用房屋時,由于房屋并非他們自身的財產,對于內部結構以及設施的維護可能并不積極,只需要房屋滿足正常的使用需求即可,這種消極的關系對于房屋的保護無法產生積極的作用,需要在相對應的居住權法律體系中關注這些問題,對其進行解決。

二、在物權法中解決居住權問題的一些方法

(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居住權法律體系

在如今社會的不斷發展過程中,住房制度體系已經產生了不斷的變化以及調整,使房屋的產權呈現出了多樣化的特點,這就導致我國家庭成員的居住權制度以及夫妻的住房制度方面發生了一定的弊端,這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離婚問題,同時也出現在離婚之后居民住房困難的一些現象,對解決我國居民的住房問題增加了一些難度。在我國傳統文化中的養老觀念會客觀存在,這就會導致法律體系在其中所產生的重要作用十分局限。而居住權本身在人們的觀念中具有養老的目的,我國社會發展時會關注經濟層次的發展,文化的建設以及養老制度的發展和實際的社會發展需求無法充分融合,有一些老年人在養老的過程中,不滿足社會的各部分條件,導致他們居無定所。這些年在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經濟用地的規模不斷增加,數量也不斷增加,導致居住用地的面積越來越限制,使房屋的居住成本在不斷的提升,讓人們在購房的過程中產生了更高的成本,使人們的住房所有權問題進一步嚴重化。在此基礎上,要結合實際情況解決人們的住房問題,就必須保障人們的居住權,從法律制度上來對住房的權利提供相應的保障,使法律體系的作用得到最大化的發揮。

(二)要充分使用當前的居住權法律體系

傳統的法律結構中,針對公民居住權進行規定時,最終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公民居住非自有房屋的一些問題,針對公民居住權的規定,和我國的發展國情相符合。在此基礎上,我國公民居住權的規定,就可以充分結合當前物權法中的相關規定來對其進行及時的更新和調整,使物權法以及居住權之間的融合進一步優化。讓居住權的積極作用在物權法的體系下,得到進一步的體現和發揮。在物權性居住權的設計過程中,要充分結合當前人民的社會生活對于居住權的客觀需求,明確意定性居住權以及法定居住權兩者的區別和差異性,其中意定系居住權,主要是指房屋財產的所有人可以使用簽訂合同或者訂立遺囑的方式來為他人設置居住權,而法定居住權則是在家庭成員之間,包括未成年子女以及父母之間居住權的重疊,父母要保障未成年人居住權得到落實。另外,針對由于婚姻家庭關系而出現的居住權問題,本身是具有人生附屬性質居住權,在現如今我國的法律條文體系中,已經對其提供了一定的物權屬性,明確了這種由于人生附屬性質的居住權屬于特定的人所享有,除了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得隨意剝奪,這也是對公民居住權利的有效保護。

結語

總而言之,在近些年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過程中,經濟因素體現出多樣性的效果,而房屋經濟問題也越來越明顯,其中重要的表現就是房屋居住者以及房屋的所有者之間存在的矛盾。在此基礎上,要結合我國的法律體系來完善居住權的體系,解決居住權方面的問題使,法律體系的穩定性和效率得到高度的統一,保障居民的合法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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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明.淺論物權法增設居住權制度的合理性[J].知識經濟,2014,03:19.

作者簡介:孫斌,(1983.12--)男,漢,杭州市富陽中醫骨傷醫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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