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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問題的研究

2016-05-14 17:38宋晗
法制博覽 2016年7期
關鍵詞:原告資格公益訴訟公民

摘要:漢語中“公益”一詞出現在“五四”運動之后,是公共利益的簡稱,意為關乎社會和公眾的福祉與利益。一個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往往會伴隨著許多新型社會矛盾的出現。民事公益訴訟作為保護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是目前的熱點話題之一。我國現行的民事公益訴訟在原告資格問題上排除了公民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會產生對公共利益救濟不全面、不高效等問題。長期以來對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探討一直未停息過。那么,是否應該賦予公民參與民事公益訴訟的資格?依然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關鍵詞:公益訴訟;公民;原告資格

中圖分類號:D925.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6)20-0254-01

作者簡介:宋晗(1992-),女,漢族,黑龍江齊齊哈爾人,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學碩士研究生。

一、我國目前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缺失

為了大力鼓勵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開展,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審判庭的設立并沒有預期所想的那樣,帶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大量增多。2015年頒布的民訴解釋為民事公益訴訟的存在及適用,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但2015年3月14日人民法院報一則數據顯示,全國有700多家環保組織具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但是在眾多環保組織中,只有三家環保組織提起過公益訴訟。①雖然目前從總體上看,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相對于前幾年確有增多,但是相比于英美法系國家還相差頗遠,總結原因既是因為我國是成文法國家,面對成文法固有的弊端,很難去追趕上社會新型矛盾出現的步伐。同時也有立法方面的缺失。

在《民事訴訟法》修改的過程中,關于公民能否與作為民事公益訴訟主體一直引起廣泛探討,但是最后依然沒有將公民作為民事公益訴訟原告之一,民訴法僅規定了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有資格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最主要的原因是:如果賦予公民參與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可能會引起公民濫用民事公益訴訟的訴權,引發訴訟爆炸的風險。但是嚴格限制公民參與公益訴訟,同樣嚴重制約著公民參與社會事務的管理,抑制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原告主體資格的多元化是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因素。分布于社會各行各業的公民,是社會利益最直接的享有者,是最有力的監督者,對公共利益最有效的保護方式是授權于民。所以我們應當改變只能由國家對公共利益進行法律救濟的現狀,授予公民和眾多社會組織來維護公共利益的權利。

二、賦予公民參與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的重要意義

首先,關于大眾普遍擔心的如果賦予公民參與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是否會造成民事公益訴訟訴權濫用的問題,根據我國目前《訴訟費用交納方式》的規定,足以防止濫訴狀況的發生。以環境污染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為例,環境污染案件立案后,僅調查費用以及鑒定費用的繳納額就足以讓公民望而卻步,一般的公民不會以極大的時間和高昂的金錢成本作為濫用訴權的代價。美國從1970年的《空氣清潔法》制定開始,逐漸賦予公民參與民事公益訴訟的訴權。接近五十年的公益訴訟發展史說明了賦予公民參與民事公益訴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公民在保護公共利益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②雖然中國與美國的國情不同,但是對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問題的探討依然具有借鑒意義。

其次,公民相比于檢察機關而言,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更加具直接性和針對性。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通常是對已生效的法律判決,通過抗訴的方式來履行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與公民相比,其介入到民事公益訴訟的時間具有滯后性。而賦予公民參與民事公益訴訟則不同,公民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可以第一時間完整的了解整個公益訴訟的案情,極大地提高公益訴訟的有效性和效率性??梢杂行У闹浦箵p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恢復了公共利益,實現民事公益訴訟的重要目標。

最后,公民與有關組織相比,在訴訟效果方面,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更加具有強制力和震懾力,大量的案例表明消費者協會作為原告提起的訴訟案件多以調解方式解決,訴訟結果的強制力往往不盡如人意。眾所周知,調解并沒有判決強制力大,對被告通常不能夠產生預期的震懾作用,達不到抑制類似情形案件再發生的效果。而公民作為社會的成員,在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會比有關組織更希望能夠得到公平公正地對待,希望能夠爭取一個令自己滿意的結果。在面對著如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時,出于公民的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會更加地希望造成損害的行為主體承擔責任,并能夠得到它們應得到的處罰,損害行為能夠得到更加有效的制止。

通過以上分析可得,有必要擴寬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適用范圍,賦予公民民事公益訴訟中的原告資格。而對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探索依然只是一個開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和完善依然需要政府部門、社會各界人士、新聞媒體的關注和參與,完善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對構建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是建設法治國家,增加法律可塑性和實現司法能動性的內在要求。

[注釋]

①李陽,呂忠梅.<代表呼吁環境公益訴訟亟待制度保障>一文中[N].人民法院報,2015-03-14(6).

②張鏑.公民個人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的資格辨析[J].學術交流,2013(2):61.

[參考文獻]

[1]江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謝偉.德國環境團體訴訟制度的發展及其啟示[J].法學評論,2013(2).

[3]顏運秋.公益訴訟理論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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