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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民法典應確立“其他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

2016-05-14 00:10李付慧
山東青年 2016年6期
關鍵詞:二元論民法典

李付慧

摘 要:自民法典編纂寫入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以來,關于“其他組織”民事主體地位的討論再次引發熱潮?!捌渌M織”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存在一些問題:主體地位不明晰,民事主體與訴訟主體不一致。民法典應確立“其他組織”的主體地位,消除現行立法沖突,順應社會發展的潮流,滿足我國現實和發展的需要。

關鍵詞:其他組織;民事主體;民法典;二元論;三元論

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民法典編纂工作正式納入日程以來,關于“其他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問題,再次引發一系列激烈的討論。在我國,“其他組織”一直是一個含義模糊、地位尷尬的概念,它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一種組織。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其他組織”的表現形式日趨多樣,它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各個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在制定民法典中是否應將“其他組織”納入民事主體范圍中,是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

一、“其他組織”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立法困境

我國《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了它的調整范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別規定自然人和法人的主體制度??梢娮鳛檎{整我國民事法律關系基本法的《民法通則》,其所建立的民事主體制度采用民事主體的二元主義結構,即只承認自然人和法人兩者的民事主體地位,并未承認“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復雜變化,我國市場主體多元化趨勢明顯,出現了多種多樣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組織形式,如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等。在這一背景下,《民法通則》中對主體的簡單規定,已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隨之《合同法》、《擔保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等民事實體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打破了“自然人——法人”的民事主體二元結構,紛紛規定了“其他組織”的主體地位。例如,《合同法》第2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為該法適用主體,《著作權法》第2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為著作權主體,《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訴訟主體為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但是就我國目前的實體立法而言,對于“其他組織”的概念,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出于在司法解釋中對“其他組織”進行了界定,《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但是從目前的立法狀況看,“其他組織”的主體地位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其他組織”整體上處于立法邊緣,主體地位不明晰。有關“其他組織”的規定只是分散于各個單行法中,其規定不統一,對“其他組織”的概念界定也只是在程序法《民事訴訟法》中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加以規定,就整個民法體系而言,“其他組織”的主體地位并沒有像自然人、法人那樣得到很好的確立。這與現實生活中市場主體多元化、“其他組織”的蓬勃發展是極不協調的。

第二,出現民事主體與訴訟主體不一致的局面。我國民事訴訟法承認了“其他組織”的訴訟主體資格,可事實上,我國《民法通則》雖然沒有確認“其他組織”的民事主體資格,顯然民事主體與訴訟主體在這里已經相背離了。

當然,《民法通則》頒布于上世紀八十年代,當時并不存在大量的法人分支機構、業主大會等這些介于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市場主體。而從《民法通則》頒布至今的近三十年間,我國經濟狀況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市場主體日益呈現出多元趨勢。因此,我國現行的民事主體制度正受到實踐的挑戰。

二、民法典確認“其他組織”民事主體地位的意義

(一)順應社會發展的潮流

《法國民法典》在法律上確認了自然人的民事主體地位,形成了一元化的民事主體制度。隨著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各種形式的組織體不斷涌現,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不斷擴張,《德國民法典》正式確立了法人制度,確立了“自然人——法人”二元民事主體制度。我國在立法體制上屬大陸法系范疇,關于民事主體制度采用了德國這種“自然人——法人”二元論,不承認“其他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但是民事主體制度是不斷發展的,二戰之后,很多國家的民法認可了“其他組織”具備權利能力,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德國法院也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賦予其他組織以民事主體的資格,從而彌補了民法典中沒有承認“其他組織”民事主體地位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社會生活實際的需要。①在這種背景下,如果我國還堅持二元論的民事主體制度,勢必與社會發展的潮流不符。

(二)我國現實和發展的需要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法律作為植根于物質生產活動的上層建筑,其必須適應經濟生活的發展,才能充分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我國在上世紀八十年制定頒布《民法通則》時期,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市場主體并沒有像現在這般多元復雜,而經過了近三十年,人們為適應參加各種經濟、政治、文化活動的需要,進行自由結社,形成多種形式的組織體,不僅包括法人,還包括大量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尤其在我國從傳統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的今天,社會生活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呈現出前所未有的豐富、多元特征,與此相適應,民事主體制度也應承認包括“其他組織”在內的多元主體。若在民法典制定中仍采二元主體論,這顯然是不符合中國的現實和發展需要的。

現代社會中,經濟活動日益頻繁,“其他組織”大多已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活躍在社會民事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對于這種在實踐中已成為市場主體的“其他組織”,應從法律上(民法典)賦予其民事主體地位。這對于規范和保護市場交易主體的行為,維護其合法權益,保障交易安全,以及促進經濟和社會有序發展,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三)消除現行立法沖突

從我國現行立法而言,許多單行法規定已經承認了“其他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正如前面所言,在實體法,如《合同法》《著作權法》等,以及程序法《民事訴訟法》中,在實質上已經賦予“其他組織”以民事主體的地位,只有通過民法典確立“其他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才能解決現行立法中的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沖突,維護法律統一,保障“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

我國目前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不應再固守傳統的二元結構,對于民事主體制度設計應秉持開放思想,承認“其他組織”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從而形成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完整的民事主體體系。②對于“其他組織”的稱謂、范圍、條件,還有待于作進一步的研究和思考,但至少有一點,基于“其他組織”豐富的表現形式,在立法中其范圍應采用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不宜規定的太過具體,應當給人們留下根據具體需要進行選擇的空間。

[注釋]

① 梁慧星.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

② 宋希凡.淺議“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對我國民法典主體制度的思考[J]. 北京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7(3):75.

[參考文獻]

[1]梁慧星.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

[2]宋希凡.淺議“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對我國民法典主體制度的思考[J]. 北京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7(3).

(作者單位:山東師范大學 法學院,山東 濟南 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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