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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公意”與“公意”何為

2016-05-14 10:35張煜容毅金
學理論·下 2016年4期
關鍵詞:盧梭自由共同體

張煜 容毅金

摘 要:“公意”是盧梭《社會契約論》一書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其政治哲學架構的中心環節?!肮狻笔且蛏鐣跫s的締結而產生的道德共同體的意志,是人民主權的集中體現,具有絕對至上的道德價值。盧梭試圖用“公意”來處理個體與集體之間的緊張而復雜的關系,達到既保障共同體的道德至上性,又不喪失個體的自由本性的目的,進而為政治權力建立起穩固的合法性基礎。

關鍵詞:盧梭;公意;共同體;自由

中圖分類號:B565.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6)04-0069-02

盧梭是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中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但同時他也是一個飽受爭議的人物,有人認為他是激進的民主主義者,也有人指責他是極權主義的鼻祖。有人認為他是個人主義者,也有人認為他是集體主義者。之所以會產生如此種種截然對立的認識,是由盧梭的政治理論本身的復雜性所造成的,其中“公意”這一概念是造成這一問題的關鍵因素。

一、何為“公意”

盧梭認為人類在原始的自然狀態下過著自由自在、離群索居的生活,但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與私有制的出現,人類的生存面臨種種障礙,自然狀態難以為繼。為了擺脫這種生存危機,人們只能相互協作并締結契約,即“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轉讓給整個集體”[1]從而形成一個政治共同體?!敖M成共同體的成員的數目就等于大會中所有的票數,而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這一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稱為城邦,現在則稱為共和國或政治體?!盵1]這一政治共同體的意志就是公意,公意是主權的運用,一經宣示就稱為一種主權行為,并且構成法律。它永遠以公共利益為歸依,是指導整個國家運行的最高力量。

為準確把握公意的內涵,盧梭對公意與個別意志、眾意和團體意志做了區分。個別意志就是單個人所具有的意志,“事實上,每個個人作為人來說,可以具有個別的意志,而與他作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者不同”[1],而所有個別意志的總和就是眾意,但是,除掉個別意志之間正負相抵消的部分之外,剩下的總和仍然是公意?!氨娨馀c公意之間經??偸怯泻艽蟮牟顒e;公意只是著眼于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著眼于私人的利益,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但是,除掉這些和個別意志間正負相抵消的部分外,則剩下的總和仍然是公意?!盵1]但是,當社會中人民形成政治派別的時候,形成政治派別的這些小集團的意志稱為團體意志。團體意志是以犧牲大集體為代價來維護小集團利益的,因此,“每一個這種集團的意志對它的成員來說就成為公意,而對國家來說則成為個別意志?!盵1]盡管公意不同于個別意志,但同時公意也不能脫離個別意志而獨立存在,實際上,正是由于個別意志的對立才使得公意成為必要,而個別意志與利益之間的一致使得共同體的建立成為可能,公意作為指導共同體行為的意志也就隨之產生?!肮驳睦筒粌H僅是個人利害的總和,像是在一種簡單的集合體里那樣,而應該說是存在于把它們結合在一起的那種聯系之中;他會大于那種總和;并且永遠不是公共福祉建立在個體的幸福之上,反而是公共福祉才能成為個體?!盵1]朱學勤在其著作《道德理想國的覆滅》一書中寫道:“盧梭推演‘公意的產生過程有兩步:從私意到眾意,是‘一度聚合,為物理變化;從眾意到公意,是‘二度抽象,為化學變化,從中化合產生出一種新的物質——‘公共人格,或稱道德共同體”[2],應當說這一概括是比較符合盧梭原意的。

公意作為政治共同體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其基本特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公意永遠正確?!肮庥肋h是公正的,而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歸依”[1],公共利益是個體利益之間除掉相沖突的部分之外剩下的部分,是政治共同體中每個個體追求各自獨特利益的前提條件,不以公共利益的實現為保障,個別利益也必將成為空中樓閣。公意之所以永遠公正,是因為它是建立在其普遍性基礎之上的?!肮獗仨殢娜w出發,才能對全體都適用;并且,當它傾向于某種個別的、特定的目標時,它就會喪失它的天然的公正性?!盵1]二是公意不可轉讓。公意是人們通過訂立社會契約而產生,是主權者共同體的公共意志,代表著共同體的公共利益與社會幸福,是共同體存在的依據,只能由政治共同體或主權者所有。轉讓公意,也就意味著公意的變質,即公意不再是公意,同時政治共同體也隨之被毀滅。三是公意不可代表。正如公意是不能轉讓的,同理,公意也是不能代表的。任何個人或團體都不能代表公意,因為個別意志或團體意志總是傾向于私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正因如此,盧梭明確反對英國代議制,他認為:“英國人民自以為是自由的;他們是大錯特錯了。他們只有在選舉國會議員的期間,才是自由的;議員一旦選出之后,他們就是奴隸,他們就等于零了?!盵1]四是公意是至高無上的?!拔ㄓ泄獠拍軌虬凑諊覄撝频哪康?,即公共幸福,來指導國家的各種力量”[1]。它永遠正確、不可轉讓、不可代表,這就決定了公意不受任何個別意志的限制,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

二、“公意”何為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開篇便闡明了他寫作此書的目的:“我要探討在社會秩序之中,從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情況著眼,能不能有某種合法的而又確切的政權規則?!盵1]由此便可以看出,盧梭是在試圖為政治權力尋求某種“合法性”基礎,他通過分析歷史與現實中權力的基礎,認為這些權力要么建立在強力之上,要么建立在傳統之上,這都是不合法的。因此盧梭沿用歐洲近代以來流行的社會契約理論來解釋合法權力的基礎,“公意”概念也就由此引出。

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的自由?!盵1]然而如何解決這一“根本問題”呢?盧梭由此提出“公意”這一概念,“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盵1]然而它又何以能夠解決這一“根本問題”呢?換言之,公意如何能夠在既保障共同體的道德至上性的前提下,又不對個體的自由造成傷害呢?隨后盧梭試圖通過對公意的論述解決這一問題,上文已經介紹了盧梭對公意概念的闡述,公意即政治共同體的意志,它永遠以公共利益為歸依,也可以說公意就是公共利益的代名詞,盧梭認為,共同體的每個成員既有特殊利益,又有共同利益。個體之間特殊利益的對立與沖突使得共同體的建立成為必要,而不同個體所具有的共同利益又使得共同體的建立成為可能。就像個人的行動出于個體的自我意志,國家的行動也出于主權者的意志。主權者的意志即公意。盧梭試圖通過社會契約,形成“公意”,進而建立一種保障性機制,實現更高層次的自由(社會的自由與道德的自由),同時,克服個人與社會的對立,避免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兩極分離,實現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的有機融合。

三、公意——在民主與極權之間

有學者評價盧梭的政治理論是以自由為開始,而以極權為終結。他在價值上崇尚自由與民主,卻在現實的政治設計中滑向極權主義的萬丈深淵,因此,盧梭便擁有了兩張截然對立的面孔:即自由、民主的盧梭與專制、極權的盧梭。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尋本溯源,我們就會發現問題最終指向了“公意”這一關鍵概念。首先,我們應當認識到盧梭意圖追尋的自由與一般自由主義者所說的自由不同,那是一種擺脫了自然自由的社會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是服從自身理性的自主性自由。如若按照柏林對自由的劃分,這就屬于一種積極地自由,盧梭認為,個體如果要達到這種積極地自由就必須將自己納入到政治共同體中,結果就是形成公意,而服從公意也就是服從自己。然而,公意本身又是一個充滿悖論性的概念,它既是西方近代民主主義的價值基礎,又是極權主義的理論根源。

個體的自由意志與良心是公意得以產生的基礎性前提。個體的自由意志通過契約的締結,聚合成為集體自由意志,也就是“公意”或者主權者的公共人格。盧梭公意概念的復雜性在于他將道德建立在個體意志的普遍化基礎之上,換言之,公意既符合不同個體的私人利益,又是個體利益的升華與超越,使得普遍意志與特殊意志達到道德與功利的同一。公意也就同時具備道德與功利的雙重價值,同時也就獲得其普遍性與至上性。又因為國家的主權便是公意的運用,其歸屬當然指向締結社會契約的全體人民,公意也就從邏輯上推出了“人民主權論”。公意因其自身的獨特性質,使得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不可代表,只能由人民自己行使,因此盧梭被視為民主主義的先驅。

盧梭并不否認個體自由的優先性,只是認為個體的自由只能在政治共同體中才能得到真正地實現。他以個體自由意志為其政治架構的邏輯起點,通過獨特的聯合契約形成公意,但是公意卻因其自身的純粹性與至上性,使得其執行必然要借助于強制。于是,公意支配一切,具有絕對的權力,差別也將在至上的公意中被抹殺,多元趨向于同一。具有優先性的個體自由在公意中淪落;具體來說,盧梭認為,公意產生的過程就是克服私意和眾意的過程,個別意志總是偏私的,有損于公意,因此“為了使社會公約不至于成為一紙空文,它就默默包含著這樣一種規定——唯有這一規定才能使其他規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這恰好就是說,人們要迫使他自由”[1]。這樣,私意完全被公意所吞噬,個人空間由此喪失。而當盧梭以公意克服私意時,政黨制度也就理所當然地被取締。公意及其導致的人民主權就只能以抽象性和整體性的形式出現,人民從政治的幕后走向前臺,踏上極端的平民主義的危險道路,而“極端的平民主義和絕對的平等原則通常是孕育政治獨裁和極權主義的母體”[3]。

四、結論

盧梭的“公意”是個體通過締結社會契約而建立的政治共同體的意志,是一種道德人格,永遠公正,盧梭試圖通過“公意”來解決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問題,把國家建立于公意之上,厘清個人與集體的關系。由于盧梭公意理論本身的復雜性,才導致了人們對盧梭的評價出現截然對立的態度。但實際上,筆者認為就盧梭的主觀目的而言,他應該是當之無愧的民主主義先驅,但因為他始終以價值理性的一元論作為其政治建構的基礎和終極目標,工具理性也因此始終處于缺位狀態,兩者之間的結構性失衡通過公意理論充分體現出來,這就是導致盧梭擁有多張面孔的最終根源。所以如何實現價值理性的至善追求與工具理性的制度設計之間的平衡,使得真正意義上的公意得以在現實的政治運行中得到具體的落實才是我們應當認真思考的問題。

參考文獻:

[1][法]盧梭.社會契約論[M].何兆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

[2]朱學勤.道德理想國的覆滅[M].上海:三聯書店,2003.

[3]趙林.試析盧梭政治哲學中的極權主義暗流[J].學術研究,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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