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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寧波匪患研究
——以《申報》報道為中心(1927—1937)

2016-05-16 03:06田永官寧波大學歷史系
浙江檔案 2016年11期
關鍵詞:警局海盜寧波

田永官/寧波大學歷史系

明中葉以來,匪患一直困擾著寧波,而其中海盜又尤為嚴重。晚清以降至民國時期,由于政局動蕩,社會矛盾激化,寧波的匪患顯得更加嚴重。1872年《申報》創刊,據筆者統計,《申報》創刊當年關于寧波的有限報道中有一半以上是關于寧波匪患的報道,寧波匪患的嚴重程度不言而喻。民國時期寧波匪患依然嚴重,北洋時期由于軍閥分治未能對匪患采取有效措施。1927年春北伐軍攻占寧波,此后國民黨在南京成立國民政府,建立起中央政權。南京國民政府形式上統一全國之后,必須面對統治之下匪患嚴重的險惡環境。南京國民政府為應對匪患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剿匪,以維護社會治安。筆者試圖把寧波的匪患放在國民黨建立中央政權之后的大背景下,以《申報》報道為中心,考察寧波匪患嚴重的成因、匪徒的來源、劫掠對象以及政府和社會各界應對匪患的措施?!渡陥蟆穼幉ǚ嘶记闆r有大量的報道,為我們了解寧波匪患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并對研究寧波匪患以及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寧波的社會狀況和采取的治安措施有所裨益。

一、《申報》關于寧波匪患的報道分析

《申報》中有關于寧波的大量報道,而匪患的報道又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能夠被《申報》報道的都是一些在寧波非常有影響的匪盜活動。筆者統計了1927年1月至1937年12月《申報》對寧波匪患的報道中的用詞如“盜匪”“匪徒”“騎劫”的情況,以及報道的寧波發生匪患次數,如下表[1]:

(單位:次)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申報》對寧波匪患的報道過程中大量使用了“盜匪”“匪徒”等詞匯,同時應該指出《申報》報道寧波匪患單獨使用“匪”或者“劫”等詞的頻率更高。從統計中我們可以看出,寧波匪患發生次數以1929年至1933年為最多,又以1930年最為嚴重,達121次;其他年份,《申報》報道的寧波發生匪患次數,除1927年、1937年分別報道了6次、5次外,均在20次以上。但是1927年和1937年均有特殊的情況發生:1927年北伐軍進入長江流域,此后國民黨進行“清黨”;1937年日本侵華箭在弦上,兩個年份社會各界的關注點都在發生轉變,《申報》自然也從太平時期的社會報道轉向對北伐戰爭、中日關系以及抗戰的報道。通常情況下戰亂時期匪患相較于和平時期當更加嚴峻,1930年匪患嚴重,應該是由兩個原因造成的,從全國層面上來說,1929年先后爆發了“蔣桂戰爭”“蔣馮戰爭”,1930年又爆發了中原大戰,南京國民政府的主要精力用到了應對戰爭上面,在社會治安上面投入的力量有限,治安自然弱化,此外逃兵和游兵散勇也成為不安定因素。從寧波自身來說,1929年寧波遭受蝗災,農業歉收、米價高漲,許多農民和手工業者難以維持生計,他們也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渡陥蟆飞嫌嘘P于寧波市市長羅惠僑發電報向湖南購米和平抑米價的報道[2]。1930年米價繼續高漲,《申報》報道了寧波某富紳采購西貢十萬石米來接濟民食,富紳“因不愿出面,乃與米商接洽準照原價賣給米商。而米商賣出亦不得超過原定之數”[3]。外米運甬之后,米價有所緩和,民食得到保障,對于寧波盜匪事件的減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其他年份報道的盜匪劫掠次數雖然不及1929年至1930年多,但是仍然不容小覷。

二、寧波匪患活動特點與盜匪來源

統計《申報》相關報道可以發現,寧波盜匪的活動有以下幾種形式和特點。第一,寧波盜匪以群體為單位行劫或綁票,劫掠時少則四五人,多則數十人、上百人?!渡陥蟆返膱蟮乐?,“匪徒七八人”“匪徒數十人”的報道占據了絕大多數,兩三人的劫掠行為十分少見,以1930年10月31日定海瀝港鎮被劫為例,第一次來了盜匪“九十余人”、第二又來了“七八十人”,十余天之內連續遭受了大規模的搶劫[4]。第二,寧波盜匪的劫掠是有規劃有預謀的,他們對搶劫有一套成熟的“操作步驟”,在劫掠之前對劫掠對象都有比較清楚的了解,鮮有盲目的行為。在搶劫過程中分工合作,有人放風,有人負責搶劫,入室搶劫之后為了實施綁架,還有人會封鎖受害人的出逃路線。在眾多的盜匪事件中,有相當部分是發生在海上的,這部分盜匪習慣上被人們稱為“海盜”。從上世紀30年代開始,在海上發生的海盜乘坐客貨輪,混入人群中,當船駛離港口之后扣押乘客的劫掠行為,《申報》稱作“騎劫”[5]。這類行動都是有計劃的劫掠。第三,盜匪的搶劫對象不固定,但陸匪以寺廟、米店、富戶、錢莊、新婚之家為主,海盜以客貨輪、漁船漁民和臨海集鎮為主。對寺廟和新婚之家的搶劫是非常值得探討的。寧波鄰近著名佛教圣地普陀山,寧波人也普遍信仰佛教,本地的保國寺、阿育王寺等寺廟聞名全國,其他大大小小的寺廟更是不勝枚舉。寺廟占有大量廟產,信徒捐贈的香火錢也是十分可觀的,因而成為盜匪劫掠的對象。寧波嫁女一般妝奩豐實,新婚之家成為劫掠對象一般是因為嫁妝豐厚被盜匪所知,此時往往喜事變喪事。米店收入較其他店鋪更為穩定,在青黃不接時易成為盜匪重點劫掠對象,《申報》報道中雖然沒有直接報道盜匪在劫掠過程中帶走糧食,但是報道中提到劫匪會搶走衣物等生活用品,我們可以推測糧食雖然不如衣物一樣容易攜帶而且不利于逃跑,但是搶劫米店時帶走糧食應該是不可避免的。富戶和錢莊是盜匪經常搶劫的對象,自然不言而喻。此外寧波盜匪在搶劫過程中如果劫掠所得過少,往往還會綁架受害者的家庭成員索要贖金。第四,與軍警、保衛團正面沖突。通常盜匪不會選擇與軍警直接沖突,但是寧波盜匪會直接與地方保衛團沖突?!坝诒驹滤娜找?,突來盜匪二十余人,先至該處保衛團,將團丁三人捆縛,并劫去步槍三支,旋至通泰錢莊李裕豐洋貨店,搶去銀洋衣服多件”[6],這樣的消息在《申報》的報道中非常多??梢?,襲擊保衛團獲得武器是寧波盜匪除購買之外重要的武器裝備來源,盜匪先搶劫保衛團獲得武器裝備,再行劫掠[7]。

盜匪作為一個群體,成員復雜,大部分是社會的不法分子,但是也有遭受天災人禍無法謀生的人加入這一群體。對盜匪成員的構成做出分析,有利于我們更清楚地認識寧波盜匪。

寧波的盜匪來源復雜,在《申報》的報道中,可以發現盜匪“操天臺口音”“操臺州口音”“操余姚口音”“操奉化口音”,等等。寧波地區語言差異較大,口音成為是判斷盜匪來源地的一個重要依據。盜匪主要來自于寧波大市和周邊地區。天臺和臺州等地經濟不發達,遇到大的自然災害外出謀食的人很多,其中不乏參與搶掠者。盜匪這一人群中有些人是農民或者手工業者,臨海漁民是海盜的主要來源之一,他們在生存需求可以滿足的情況下就是良民,一旦生活難以維持,不可避免地加入盜匪的行列,鋌而走險,以劫掠為生。還有一部分軍人加入盜匪,所以民國時期還存在著“兵匪不分”的情況,據《申報》報道“突來匪徒八人,內一匪身著軍裝”[8]。軍人和盜匪勾結的事情經常發生,東三鄉常備隊窩藏土匪直接導致了保衛團內部的武裝沖突[9]。緝私隊也有與盜匪私通勾結的,“余姚庵東之緝私第六營第一隊隊長趙得揚,有通匪嫌疑,該營營長周建陶,派干員密查屬實,誠恐趙某聞風生變,乃以升調他職為詞,誘至營部,當即拘捕,并聞第一隊隊兵潘柏舟、裘松枝兩人,亦由同謀嫌疑,一并拿獲?!盵10]加入盜匪的軍人,除了地方保衛團團員、緝私隊隊員之外,還有大戰后的散兵游勇。軍人加入盜匪,加劇了盜匪這一群體的危險性。

三、寧波應對匪患的若干策略

面對嚴重的匪患,政府和社會各界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最早站出來應對匪患威脅的是寧波商人。近代寧波是一個相對自主和獨立的城市,首先它的經濟較其他地區發達,商人群體是寧波社會的主導力量。其次寧波商人的自治和自主意識較其他地方強烈,在晚清時期就購買了“寶順輪”來抵御海盜保護商船。辛亥革命之中,寧波作為浙江省第一個宣布獨立的城市,商人團體在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11]。

寧波各界為了應對匪患的威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運用現代技術,設立警鈴。錢莊和當鋪是盜匪的主要搶劫對象,1929年在國民政府的支持之下,寧波錢莊普遍設立警鈴并與警局聯網,一旦遇襲即可馬上報警。為了方便緝捕盜匪,寧波市公安局規定“本市各銀行錢莊銀樓當鋪殷戶及各大店鋪,一律裝置”警鈴,并且要求電話公司凡是遇到報告匪情的電話,必須“優先接聽”,以便警察前往拘拿[12];其后還規定錢莊“改設門柵,沿窗遮布,不準□掩”“提早收市”[13]等等。

二是設立保衛團。面對嚴重的匪患,得到政府支持的寧波商人和地方鄉紳開始自行采購槍支組織保衛團,保護商旅安全和維持地方治安。設立保衛團的舉措在清末民初就已有了,但是在國民政府時期得到加強,首先政府開始介入和領導保衛團,其次保衛團的組織延伸到了最基層的鄉鎮公所,乃至一些村莊都設立了有四五人的保衛團。

三是國民政府在寧波成立了剿匪指揮部。為了適應盜匪流竄作案的特點,成立了跨區域的“寧紹臺溫四屬剿匪指揮部”調集軍隊剿匪?!敖朔酥笓]部”在成立初期主要是為了圍剿浙東地區中共領導的革命軍隊,同時也對付地方盜匪。1930年底,浙東地區中共領導的軍隊在圍剿下損失慘重,而寧波盜匪的嚴重程度又有所減弱,所以蔣介石一度想撤銷剿匪指揮部[14]。此后又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了其他的剿匪指揮部,如1937年針對奉化、嵊縣等地匪患嚴峻的現實,在奉化三石設置了奉、寧、新、嵊四縣剿匪指揮部。

四是成立水警局。為了應對來自海上的海盜威脅,寧波市在陸警的基礎上成立水警局。寧波市的水警多次緊急出動馳往海上救援,每年魚汛的時候水警會應漁民的要求,派船護漁[15]。同時應該注意到,由于水警局警力有限、寧波匪患十分嚴重、海上剿匪更有諸多不便等原因,水警局除了常規巡邏之外,只有當某一海域海盜十分猖獗或者受害者強烈要求的時候才會有組織地出動前往剿匪。奉化樓鳳、桐照二村的村民世代以捕魚為業,因為“南洋艇子黃牛礁螺頭等處”海盜猖獗,眾多漁民和漁船被劫持,所以“二村委員會電請水警局飭派艦隊痛剿”,寧波市水警局王局長得知后“將整頓艦隊前往剿捕”[16]。自1927年起,寧波水警局每年都會多次組織水警剿匪,象山因三面濱海、漁民眾多、漁業發達,成為寧波海盜最為嚴重的區域之一,也是水警局派遣艦艇兜剿海盜最多的地區之一[17]。

五是召開多次剿匪會議,制定剿匪辦法。1930年是寧波盜匪最為猖獗的一年,許多措施也是在1930年制定的。寧波四屬剿匪指揮部召開了剿匪會議確定了“(一)由指揮部、保安隊、公安局、偵探隊等另行組織偵緝機關,以負專責,辦事處附設指揮部。(二)實行鄰居連坐法,轉令各村里會辦理。(三)商鋪住戶設置警鈴。(四)偵緝隊酌定懲獎辦法”[18]等四條辦法,有的是對已有措施的深化,比如以前僅要求錢業、當鋪、大店鋪設置警鈴,現要求所有的商鋪住戶設置警鈴;有的是非常時期實行的非常措施,比如實行連坐法、設立專門的緝盜機構、制定獎懲辦法鼓勵偵緝隊員和舉報人做好工作,等等。此后寧波市公安局聯合相關部門還召開了一系列的會議確定剿匪辦法。經歷1930年和1931年大量的盜匪事件之后,寧波市在1932年6月召開了剿匪會議,討論通過了更為嚴厲的剿匪辦法,決議“(一)嗣后捕獲土匪,呈請省府準予就地正法,以寒匪膽;(二)懲治土匪家族辦法;(三)責成各縣鄉長、村長密報匪徒姓名、居處辦法;(四)本縣土匪如竄入鄰縣,剿匪軍警得追入鄰縣,同時鄰縣軍警亦須派隊協助;(五)軍警擊斃匪首獎勵辦法?!盵19]這個決議更加全面也更加具有威懾性,兩縣之間或者多地之間“會剿”股匪也成為剿匪的一種重要模式,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余姚縣為剿滅北鄉坎墩的盜匪,因坎墩“與慈縣毗連,若非聯絡會剿,難收功效”[20],就與鄰近的慈溪縣進行合作。同年又召開了第二次剿匪會議,通過了“(一)剿匪方法由指揮官張介臣擬具計劃辦理;(二)剿匪軍隊破獲著匪三名以上者獎三百元,五名以上者獎五百,十名以上者獎一千,余類推。經費由縣長設法籌辦,如不足時由專員負責籌填;(三)各縣必須有偵探若干名,以作剿匪眼線;(四)遵照廳令實行聯甲法,并請保安隊會同地方行政官,從速擴編義務團,遵照廳令實行聯防辦法;(五)大嵐山原有偵探擴充至六十名,其經費由鄞奉上姚慈嵊等六縣平均分攤,限一月內籌足經費,從速成立”[21]的剿匪決議案。自1932年以后寧波盜匪數量和劫掠次數有所減少,當與此決議有重大關系。

六是招撫盜匪。兵法云“不戰而屈人之兵上之上者”,國民政府為了消弭匪患對社會的沖擊,也有意識地招撫盜匪,蔣介石行營還頒布了《招撫土匪條例》。同時盜匪之中多有為生活所迫而不得已為之者,所以他們在社會安定下來之后就會尋求政府招撫借此得以免罪。象山西鄉沈鶴鳴股匪就是其中的一例,“六區保安司令部以該股匪中不乏因環境關系鋌而走險,或被脅迫盲從之人,特依照委員長行營頒布招撫土匪條例,呈請省保安處核示后,準予自新?!惫舱袚崃恕岸送健?,收繳“木殼兩支、手槍六支”?!渡陥蟆穲蟮懒艘粍t非常有意義的事情,盜匪劫持了一艘外國商船,這么做不是為了贖金,而是要政府招降他們,最終在外國公使的干預下他們實現了自己的目的。也有降而復叛的,象山周小生股匪就是這樣的,對于這樣的情況政府采取了嚴厲的制裁措施,周小生被直接處死[22]。

四、余論

盜匪的產生有其社會歷史根源,我們不能不對其抱有人道主義的同情,但是其對社會產生的極其惡劣影響也應該受到譴責,因為劫掠、綁架等本身就是對社會有嚴重危害性的非正常舉動,更有甚者寧波盜匪劫掠時完全不分對象,老弱病殘幼、喜事之家、學校、寺廟等都是其搶劫的對象,和傳統意義上人們心目中的劫富濟貧、有所為有所不為的“義匪”完全不同。另外盜匪造成的社會動蕩以及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地影響了寧波正常的經濟和社會生活,造成的經濟損失不可估量。寧波盜匪對寧波犯下的罪行還不僅在經濟方面,因為盜匪劫持了一所學校學校的校長和教員直接導致了學校停辦[23]。寧波盜匪在劫掠過程之中還經常濫殺無辜,行劫過程中如果遇到抵抗更暴露出其殘暴的本性。盜匪在洗劫奉化松林區章胡村的時候遇到了“勇敢少年三十余人”的持槍抵抗,劫匪被激怒,于是劫匪“遂見人即擊”,被擊斃的有“三十余人之多”[24]。綁架的同時還會焚毀房屋,如劫匪在搶劫奉化一個古寺時將古寺焚毀,在搶劫錢財的同時破壞了大量財產和文物,凡此種種不一而足。如此之類的惡劣行徑應該給以深深的譴責,盜匪對寧波的影響也可見一斑。

注釋與參考文獻:

[1]本數據根據寧波市檔案館編著,孫善根執行主編《申報寧波史料集》(寧波出版社,2013年12月1日版)整理,同一事件報道多次的統計時按一次盜匪事件計算。

[2]《甬市民食之預謀》,《申報》1929年9月11日。

[3]《大批西米即可到甬》,《申報》1930年4月30日。

[4]《瀝港全鎮被洗劫》、《瀝港被劫再志》、《海盜第二次臨瀝港》,《申報》1930年11月5日、 6日、10日。

[5] 《捕獲大批盜匪》,《申報》1929年1月11日。

[6] 曠怡:《民國前期寧波盜匪武器裝備及其來源》,《黑龍江史志》2014年第1期。

[7]《永寧輪遭海盜搶劫》,《申報》1930年9月1日。

[8]《盜劫喪家槍傷二人》,《申報》1930年6月30日。

[9] 《常備隊窩藏匪犯》,《申報》1933年5月6日。

[10]《緝私隊長通匪被捕》,《申報》1929年10月31日。

[11] 陳梅龍:《辛亥革命在寧波》《浙江學刊》,1991年第5期。

[12] 《各商號裝置警鈴》,《申報》1929年1月1日。

[13]《議定錢莊防盜辦法》,《申報》1930年3月17日。

[14]《剿匪指揮部行將撤銷》,《申報》1931年1月19日。

[15]《水警局派艦巡洋》,《申報》1930年6月14日。

[16]《電請派艦痛剿海盜》,《申報》1929年9月2日。

[17]《指揮部痛剿海盜》,《申報》1930年7月20日。

[18]《軍警防盜辦法》,《申報》1930年4月3日。

[19]《剿匪會議之結果》,《申報》1932年9月9日。

[20]《兩縣軍警會剿股匪 》,《申報》1932年7月22日。

[21]《剿匪會議商定辦法》,《申報》1932年10月9日。

[22]《象匪周小生股投誠》,《申報》1936年1月12日;《著匪周小生槍決》,《申報》1936年7月16日。

[23]《春暉中學因綁案停辦》,《申報》1930年6月21日。

[24] 《奉化遍地皆匪》,《申報》193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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