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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法庭新規則 營造庭審新氣象
——專訪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

2016-05-17 03:41周思雨張慧超
21世紀 2016年5期
關鍵詞:庭審法庭被告人

文/周思雨 本刊記者/張慧超

專題訪談

貫徹法庭新規則 營造庭審新氣象
——專訪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

文/周思雨 本刊記者/張慧超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較早在全國進行了法庭規則的改革和創新,在此方面積累了不少經驗,無論是審判理念由有罪推定向無罪推定的重大轉變,還是實現控辯平衡,推進庭審過程公開的重要舉措,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實行的不少舉措在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中都有體現。新規則將會對人民法院的審理活動產生何種影響,如何做好規則的適用,法院還需要在哪些方面繼續完善,這些問題關系著法庭規則落實的實效。就這些問題,本刊記者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進行了專訪。

記者:我們注意到,河南高院最早在全國進行了法庭規則的改革和創新,這樣做的目的是什么,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張立勇: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是1979年制定的,雖然1993年進行了修改,但至今也有22年之久。期間,我國三大訴訟法都經歷了多次修改,舊的法庭規則體現的精神和原則,已經明顯滯后于當前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發展的要求。這一情況在刑事訴訟中表現尤為明顯,比如存在有罪推定理念痕跡的問題、控辯失衡的問題、庭審過程不公開不透明的問題等,損害了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影響了司法公正。針對這些問題,2008年以來,河南法院進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嘗試,應當說效果還是不錯的,有不少舉措在新修改的《法庭規則》中都有體現。

首先是率先推行刑事被告人出庭“四不”改革,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標簽”。在以前的刑事審判活動中,一些男性被告人被剃光頭;大多數被告人穿著囚服、戴著手銬進入法庭,除了一審被判處死刑以及具有嚴重人身危險性的被告人以外,還有不少被告人戴著腳鐐出庭受審;在庭審中讓被告人坐在囚籠式的“低柵欄”中受審。這些做法猶如在被告人身上貼上了“犯罪化標簽”,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相違背,也是產生冤假錯案的重要根源。反思這些問題,我們認為,歸根結底是有罪推定的錯誤理念在作祟,是有罪推定理念的物化。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睋Q句話說就是在人民法院判決之前,任何人都應當假定是無罪的,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罪犯。如何做到這一點,我們認為,首先就應當從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標簽”開始。為此,我們在全國率先推行“四不”原則,即庭審中不得要求被告人著囚服參加訴訟;不得讓被告人以光頭形象參加訴訟;除明顯具有脫逃、行兇和自殺、自殘等人身危險性的被告人之外,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不得對被告人使用“囚籠”,切實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這一措施出臺以后,受到專家學者、律師及社會各界的一致肯定,認為這不僅僅是法庭規則、庭審形式的簡單變化,更重要的是審判理念由有罪推定向無罪推定的重大轉變。

其次是充分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實現控辯平衡。盡管刑訴法賦予律師以辯護權,但實際上辯護權難以與公訴權抗衡,控辯雙方實質地位不平等、權利不平等、受到的待遇不平等,沒有形成有效的控辯對抗。具體表現在:開庭前,公訴人可以從法官通道直接進入法庭,而律師則需要層層安檢才能進入法庭;法庭上,面對公訴人,我們法官習慣性地很受尊重,對在庭審中摘要宣讀起訴書、概括出示證據,也不提出異議或進行引導,但卻經常在法庭上隨意制止、限制和打斷律師的發言;對律師的辯護意見不尊重,對律師提出的事實、證據中存在的疑點不重視,不核實,簡單地用“無證據支持”或者“經查不實”幾個字予以否定。判決書上,寫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用一兩頁的篇幅,而寫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只用一兩行;辯護律師當庭或庭審結束后被被害人或旁聽群眾辱罵、毆打,法院沒有采取果斷有效的制裁措施。凡此種種,導致辯護人難以有效展開辯護,為冤假錯案的發生埋下了伏筆。為充分保障律師辯護權,2013年,我們與省司法廳聯合出臺了促進法官與律師良性互動、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的30條意見,特別是全國律師工作會議召開后,我們又作了具體的安排部署,著力解決七大難題:一是解決進門難問題,律師只要出示律師證、出庭通知書或其他證明執業需要的手續即可進入法院、法庭;律師出入法院、法庭不能進行安全檢查;確實需要的,與出庭的公訴人同等對待。二是解決閱卷難問題,為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拍照案卷材料提供專門場所;具備條件的,設立專門的律師服務中心,把律師約見法官、閱卷及更衣、休息等功能融為一體,最大限度地為律師提供方便。三是解決調查取證難問題,律師申請調取證據的,及時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要依法調查取證。并且無論是否同意,都要給予明確答復。四是解決舉證、質證難問題,對于律師提供的證據,全面、客觀地審核認定,雙方沒有異議的,當庭進行認定;對于不予認定的證據,當庭或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不得置之不理,不得采用籠統的言辭簡單否定。五是解決發問難問題,律師認為需要發問并提出要求的,除與本案無關的事實外,法院應當準許。六是解決辯論難問題,認真傾聽律師發言,不能限制律師發言時間;除明顯與案件事實、爭議焦點無關等有礙庭審順利進行的情形,或另一方提出合理異議外,法官不得無故打斷律師發言。律師在法庭上享有的辯護時間應與公訴人公訴的時間大致相當。七是解決律師人身權保障難問題,當事人或家屬謾罵、圍攻律師時,法官及法警要及時強力制止;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要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是大力推進庭審過程公開,實現陽光透明司法。我們認為,公正不但要實現,而且要以人民群眾看得見、聽得懂、摸得著、感受得到、信得過的方式實現。我們的法官一年辦幾十萬起案件,天天加班熬夜,但為什么老百姓對法官、法院工作不理解、不認可,對判決不接受、不信服,根本原因還是在于人民群眾不知道法院是如何辦案的,為什么會作出這樣的判決等?;谶@一原因,2008年我們在全國率先實現省市縣三級法院裁判文書全部上網,目前已上網文書200余萬份,實現了裁判結果公開;但只實現裁判結果公開還不夠,老百姓對裁判過程也是比較關注的,為此,2009年我們又在全國率先實現省市縣三級法院案件庭審網絡視頻直播,目前已直播案件13萬余件,在全國法院是最多的。此外,我們在開庭審理時,還大力推行“三同步、兩公開”,即同步錄音錄像、同步記錄、同步顯示庭審記錄,公開展示庭審證據、公開展示適用的法律法規,將庭審過程包括庭審記錄過程以及直接影響裁判結果的證據采納、法律適用等關鍵環節同時公開,讓群眾對審判過程、審判結果有全面的了解,從而使群眾信任裁判、信賴法院,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受到周強院長的充分肯定。

記者:您認為,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將會對人民法院的審理活動產生何種影響,對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張立勇:修改后的《法庭規則》對于更好地規范庭審秩序,有效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彰顯司法權威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落實好新修改的《法庭規則》,對于人民法院來說,不僅僅是按照條文的要求作出形式上的轉變,更主要的是審判理念要跟上、要轉變。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牢固樹立權利保障的理念。修改后的《法庭規則》增加了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予以特別保護、刑事被告人受審時不著監管機構識別服、不戴戒具、加強證人人身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等內容,并要求法官不歧視、不偏袒任何一方。這些變化集中體現了修改后的《法庭規則》對權利保障的高度重視,廣大法官要主動適應這一要求,牢固樹立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理念,不管是公訴人還是被告人、律師,本地當事人還是外地當事人、國內當事人還是國外當事人,法官都要一視同仁,不能戴著“有色眼鏡”區別對待。二是進一步牢固樹立公開司法的理念。修改后的《法庭規則》通過完善現場旁聽和增加遠程旁聽等規定,豐富了公民旁聽的途徑和方法,并增加了庭審網絡視頻直播的內容,回應了新形勢下社會公眾對知情權的需求,適應了互聯網高速發展環境下司法公開的新挑戰。這勢必要求我們的法官既要從思想上徹底破除司法神秘主義,堅決摒棄怕被人挑毛病、怕出丑的錯誤認識,勇于公開、主動公開;也要積極適應信息技術革命的新變化,借助現代化、信息化手段,進一步擴大司法公開的廣度、幅度和深度,全方位、深層次推進司法公開。三是進一步牢固樹立規范司法的理念。修改后的《法庭規則》規定,法庭內人員不得鼓掌、喧嘩,吸煙、進食,撥打或接聽電話;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按照職業著裝規定著裝;對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進行嚴厲處罰等。這些內容,既是對訴訟當事人的要求,更是對法官的要求,都體現了法庭的專業性、嚴肅性和權威性。法官作為法庭的主持人,一定要牢固樹立規范司法的意識,不但要注重自身司法禮儀,切實提高掌控、駕馭庭審的能力和水平,還要有效引導訴訟當事人依法有序表達訴求,真正讓法庭成為主持正義、明辨是非、宣揚法治的場所。

記者:河南法院將在哪些方面做好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適用?

張立勇:河南法院將組織廣大法官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新規則的具體要求,并在實踐中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確保法庭公正、文明、安全、有序。下一步,要重點圍繞以下4個方面開展工作:

一要扎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修改后的《法庭規則》,不管是對律師權益的保障,對證人、鑒定人的要求,還是被告人不著囚服、不戴戒具等,都滲透了人權保障、控辯平衡、無罪推定的重要理念,而這些理念的落實,都必須建立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基礎之上。因此,下一步落實《法庭規則》,我們將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為切入點,通過落實證人出庭作證、排除非法證據等,加強對偵查權、檢察權的監督和引導,增強庭審實質功能,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二要全面推行去“犯罪化標簽”。雖然我們最早在全國推行刑事被告人“四不”改革,但從全省落實情況來看,目前這項舉措還沒有形成制度化、常態化。下一步,我們要認真貫徹新修改的《法庭規則》,協調檢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機關,在全省法院全面推行“四不”原則,全面去除被告人的“犯罪化標簽”,切實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

三要促進法官與律師良性互動。律師是推進依法治國的堅定力量,與法官一道,共同擔負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確保法律正確實施的歷史使命。對人民法院來講,發揮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作用,不僅要保障律師依法履職,還要建立與律師的良性互動關系,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監督。下一步,我們將著重建立六項機制。一是投訴查處機制。對律師提出的投訴、申訴、控告,所在法院或者上級法院要及時調查核實,妥善處理,認真答復。二是相互監督機制。法官協會要加強與律師協會的互動,相互選擇一定數量的法官、律師擔任監督員,及時發現、處理法官與律師交往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三是業務交流機制。采取專題講座、案例評析、學術研討和聯合培訓等方式搭建學術互動平臺,培養共同的法律理念和法治精神,增強職業共同體意識。四是聯席會議制度。法院與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共同會商重大事件,研究制訂法官與律師之間關系的各項制度,解決法官、律師交流中的各種問題。五是重大決策征求意見機制。各級法院在確定重大改革事項、制定有關審判業務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之前,要充分聽取、認真吸納律師的意見、建議。六是業外交往制度。嚴格約束法官行為,確保法官與律師之間的交往保持在合理、規范的范圍。

四要進一步拓寬司法公開領域。在持續抓好裁判文書上網、庭審網絡視頻直播、“三同步兩公開”的基礎上,下一步要重點推進兩個方面的公開,一是實現案件審判流程、執行節點信息網上公開,案件進行到哪個環節,當事人憑身份證號和查詢碼就能隨時查詢,讓打官司群眾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二是嘗試審理報告、合議筆錄、審判委員會會議記錄公開。對這項改革,持肯定態度的很多,但反對的聲音也不少??隙ǖ氖?,推行這項舉措,公開司法審判中最核心的環節,能從根本上滿足訴訟當事人對案件的知情權,消除群眾對法院工作的誤解和質疑,提高服判息訴率;反對的是,擔心會泄露審判秘密,顧慮當事人會把矛頭直接指向提出反對意見的法官。應當說,這項舉措是大趨勢,是深化審判過程公開的有益嘗試,總體來看利大于弊。對于這項舉措最高法院也給予了關注,我們河南法院要加緊調研論證,力爭先行先試,爭取有所突破。

記者:您認為人民法院還應該在哪些方面加強法庭規則建設?

張立勇:一是建議進一步落實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訴訟當事人地位。刑事被告人上法庭只是接受審判,被判決有罪之前,只是刑事被告人,而非罪犯,除人身自由權因案件偵查的需要被暫時限制外,其他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并未被剝奪,包括自由著裝的權利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應當說,往更深一層看,目前的《法庭規則》規定的“不穿囚服”、“不戴戒具”,還不夠徹底、不夠全面。在我們的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還普遍存在著被告人以“剃光頭”、“坐囚籠”形象出現的情況。這些我們見怪不怪的現象,也是與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要求相違背的。因此,我們認為應該將被告人出庭“兩不”擴展到“四不”,以更好地適應無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和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規定。

二是建議調整刑事庭審布局。我們現有的刑事庭審布局是:在審判臺的左右兩側分設公訴臺、辯護臺,呈外八字形,面對被告人。這種模式是與職權主義審判模式相適應的。1996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已經對職權主義審判模式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調整,刑事庭審布局卻沒有作出相應的調整?,F有的庭審布局,一方面,不能充分體現控審分離的刑事訴訟原則,給人的印象是,刑事被告人居于被控、審兩方共同審訊的位置,是庭審的對象,并非庭審的主體。另一方面,不能充分反映控辯平等的刑事訴訟原則。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地位平等是保障刑事裁判公正的前提,但現有的庭審布局中,法官高居其位,公訴人、辯護人分別向兩側延伸,既對被告人形成了強大的心理壓力,又把被告人與辯護人隔離開來,兩者不能進行有效的溝通,不能形成辯護統一體。在這種布局下,被告人的弱勢地位非常明顯,與抗辯式審判模式所要求的“控辯平等、言辭對抗”原則相違背。建議下一步對刑事庭審布局加以改革:將審判席置于法庭的正中后方,辯護人與被告人同席,列于審判席前方左側,與公訴席面對,實現控辯地位的平等。

三是建議對擾亂法庭秩序罪實行特別追訴程序,由人民法院進行裁判。近年來,擾亂法庭秩序、聚眾沖擊法庭的行為十分突出,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嚴肅性和威嚴感屢屢受到挑戰,但因擾亂法庭秩序入罪的現象為數不多。以河南為例,近3年來僅審理此類犯罪案件3件,判處犯罪分子3人。產生這種情況的很重要原因,在于該罪名的追訴程序過于復雜,導致追訴犯罪不力,損害司法權威、法治尊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其核心就是庭審中心主義。如果擾亂法庭秩序的犯罪行為不能得到有效打擊,勢必會影響到庭審中心主義在公民心目中的牢固樹立。因此,建議對擾亂法庭秩序犯罪不再沿襲普通追訴程序,即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審判機關審理的程序,而設置特別追訴程序,即由人民法院逕行裁判,切實保障法庭安全,樹立法庭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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