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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纂民法典,追逐中國夢
——專訪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梁慧星

2016-05-24 14:46申惠文
21世紀 2016年3期
關鍵詞:商法條文總則

文/申惠文

專題訪談

編纂民法典,追逐中國夢
——專訪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梁慧星

文/申惠文

民法典是民事法律體系化的產物,是民事法律成文化的最高層次,也是大陸法系民法文明的至高境界,民法典在國家治理中發揮重大作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的決定,再一次拉開了編纂民法典的序幕。作為民法典編纂的基礎性工程,民法典體系的構建關系著整部民法典的質量與水平。為此,本刊記者就民法典體系的構建問題,專程訪問了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梁慧星教授。

記者:梁教授,您好!我們知道您自1998年以來便致力于我國民法典的編纂事業,先后擬定《中國民法典大綱》并編撰了《中國民法典草案附理由》??梢哉f,您的民法理念影響了一代人。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決議,“民法典編纂”無疑是這一決議中最受民法學界關心的問題。對此,您如何評價?

梁慧星:我們需要結合歷史背景,進行科學解讀。編纂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民法學家的夢想,但幾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均半途而廢。由于我國民事領域均有了比較完善的單行法,2011年3月吳邦國委員長宣布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2012年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首先是修改《繼承法》,然后修改《婚姻法》和《收養法》(統稱為婚姻家庭法),第三步則是修改《民法通則》。但是2013年,這些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全部取消,沒有任何民事單行法的修改計劃。在2013年10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年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姚紅主任明確指出,編纂民法典要講理由,要說服相關方面。這個信息傳遞出,受國際上反法典化思潮等多種因素影響,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放棄了民法典的編纂。

為什么要放棄?我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進行了30多年,突然放棄了,如何向國際社會和人民百姓交代! 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中正式寫明“編纂民法典”,具有十分重要的內涵,表明中央編纂民法典的決心和信心。在此之前,都叫“起草”民法典或“制定”民法典,為何這次中央文件使用“編纂”呢?在我看來,使用法學上非常規范的“編纂”兩個字,用以強調民法典的科學性,而非松散式的民事法律匯編。

記者:民法典編纂是浩大的立法工程,應當由誰負責起草?我國是否有可能成立專門的民法典編纂委員會?

梁慧星:據我所知,在大陸法系發達國家,立法權和法律草案的起草權是分開的。議會享有立法權,但議會并未配有法律起草班子。德國法律草案由司法部提供,日本法律草案由法務省提供。如1984年德國司法部專門成立了債編修改委員會,委員會由專家學者、退休法官、律師組成。2009年受日本法務大臣之托,法制審議會下設置了民法(債權關系)分會,擬定債權編修改草案。我國有自己特殊的國情,立法權和法律草案的起草權均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1954年和1962年民法典草案,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1979年的民法典起草,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1985年《民法通則》起草時,聘請了佟柔、王家福、魏振瀛和江平作為咨詢專家。1998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王漢斌副委員長決定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成員包括江平、王家福、魏振瀛、梁慧星、王保樹、王利明、肖洵和費宗祎。2002年李鵬委員長決定加快民法典編纂的步伐,要求在九屆人大期間審議通過一次民法典草案。當時來不及討論民法典的結構問題,便開始分頭委托起草。王利明負責人格權法和侵權行為法,我負責民法總則和債權總則,巫昌禎負責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費宗祎負責涉外民事關系法,唐德華負責侵權責任法。但是這部草案不具有科學性,只不過是法律文件的匯編而非民法典的編纂。例如,王利明負責侵權行為法,唐德華負責侵權責任法,一個法律委托兩個人采取不同方式起草,明顯矛盾。因此,我擔任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期間,提出了明確將此民法典草案廢除的議案。

中央在2014年決定編纂民法典時,完全可以成立一個由專家學者、退休法官和律師等組成的民法典編纂委員會。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指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探索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機制。然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采取委托第三方起草民法典的思路,依舊采取了由法工委提供草案的路徑。民法總則制定工作已經啟動,法工委的草案先拿出來,再組織學者和法官等來討論。法工委已經決定了走這條道路,便沒有辦法再重新選擇。如果再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組或者民法典編纂委員會,已經不具備現實可能性。

記者:據我了解,《法國民法典》有2283條,《德國民法典》有2385條,《日本民法典》1044條,《阿根廷民法典》有4043條,《埃塞俄比亞民法典》有3367條。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也應當有一兩千個條文,面對數量如此龐大的法律條文,您認為應如何進行科學的審議?

梁慧星:我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就有兩千條。王利明教授主持的建議稿條文比我多一點。這么多條文如何審議,實際上不難做到。據我所知,現行單行法條文有1100多條。將來我們編纂的民法典可能是1500多條。其中有1100條是現行的條文,也即至少有2/3條文原封未動,1/3的條文只需進行文字改動??梢哉f,有實質改動的內容很少。建議把文字改動之處予以標明,只將有實質改動的、新增的內容進行審議,那么很快便可以完成。

國外是如何制定條文數目如此之多的民法典的?難道外國的議員都懂法律嗎?一個委員會將德國民法典草案起草出來后,司法部就公布征求意見。很多人就會提出不同的意見,有的有道理,有的沒道理。隨后司法部再聘請另外一個委員會,去審查該民法典草案,匯總各方的意見。該委員會審查時,可以對部分爭議問題進行解釋,同時有權做出相應修改。該委員會最終做出審查結果報告來提交議會,議會實質就是來審查該委員會的審查報告。

就像我國的兩會每年審查財政預算。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先審查財政預算,然后提出審查報告。全國人大及主席團最后表決的,其實是財經委員會的這一審查報告。國外法律其實也是如此,都是審查專家的審查結果報告。實際上,我們可以采取這種辦法。在法律委員會審查的時候,可以吸收專家學者開會審議,由法工委同志收集意見記錄。由法工委決定哪些意見能夠被采納,如不能夠采納則予以解釋說明。法律委員會在審查結束之后,提出審查結果報告,最終把該報告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因此,我國民法典編纂的整體推進,從程序上是可以實現一次審議的。

記者: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啟動民法總則的制定,采取分步走的民法典編纂方案。對此,您是如何看待的?

梁慧星:2015年4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召開的專家討論會上,王利明教授主張分三步走,分別是制定民法總則,制定人格權法,編纂民法典;孫憲忠教授主張分兩步走,即制定民法總則,編纂民法典。分幾步是有區別的,但要分步是第一個共同點,第二個共同點是要首先制定總則。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便決定先制定民法總則。嚴格來說,這并不符合中央的意思。在制定民法總則時,無論多高明的學者都不可能同時考慮到與民法分則的協調問題,更遑論民事法律之外的商事單行法的協調問題。這樣做的結果就是,民法總則一旦頒布,就得馬上解決它和合同法、侵權法以及物權法等單行法不一致的問題。這時就要運用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而沒有辦法采用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規則,造成邏輯體系的矛盾。

按照我的理解,如果直接編纂民法典,就可以統一地把總則和分則放到一起來討論,較好地解決法律規則之間的協調問題。比如,監護制度是放入總則,還是婚姻家庭法?《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的內容是在總則中規定,還是在分則中保留?在總則規定間接代理,還是保留《合同法》第402、403條?只有有計劃地安排、整體進行討論,才能夠使民法典規則體系協調一致。

記者:先制定民法總則的思路,存在諸多缺陷,但如您所說,若完全退回重來,可能性極低。對此,您有哪些改進的建議?

梁慧星:總則和分則同時進行,能夠較好地解決體系協調的問題。折中方案是在制定民法總則的同時附有一個議案,該議案就是民法典的結構體例,或稱之為民法典編纂大綱。該議案要規定,第一編是民法總則,第二編是物權等?,F行合同法作為民法典的第幾編,婚姻法和收養法整合作為第幾編,侵權責任法和繼承法作為民法典的第幾編,哪幾個條文刪掉、哪幾個條文修改,該議案可以與民法總則的制定同時進行,可以只討論那些增加的或改變的。最后,民法總則通過,民法典結構也通過?;蛘呤侵苯訉⒏骶幘幦朊穹ǖ?,我相信不會增加或者刪掉太多。比如,物權法和合同法改動不會太大,侵權責任法和繼承法也不會有大的變動。是否需要制定債權總則編呢?如果需要,合同法中哪幾條可以作為債權總則?債權總則條文也不多,但要與合同法協調。這樣一體考慮,便具有制度安排的科學性??梢韵袢珖舜蟪N瘯üの贫穹倓t那樣,委托幾個專家成立編纂委員會或小組以啟動民法典分則的編纂。實際上,有爭議的實質性內容并不多。

記者: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之爭已經持續多年,在民法典編纂的大環境下各家爭論愈加激烈。您是如何看待民商關系的?

梁慧星:商法學者建議制定商法總則或商法通則,這個問題討論了很多年。之前我并沒有表態,但提出了如何看待我國《合同法》的問題。據我理解,《合同法》是典型的商行為法,共428條法律條文,傳統民事法律規范只有13個條文,其中贈與合同有11條,民間借貸2條。除此之外全是商法內容。我國制定《合同法》時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后來大量參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倓t部分和買賣合同等大量條文,均是為了滿足商事交易的需要,這就是學術界講的“民法商法化”,不僅合同法商法化,物權法也商法化。不動產抵押、最高額抵押和浮動抵押等,都是典型的商行為。不管制定商法典還是商法通則,抑或以商主體為中心,抑或以商行為為中心。而商主體和商行為的概念,自上世紀中期以來變得愈發模糊。商主體與商行為已經被市場經濟所泛化,以這兩個概念作為商法的標準,顯然不合實際?,F代社會重在保護勞動者與消費者,區分民事與商事已經不太重要。

有些學者又提出在民法總則中列出一節以規定商法的內容。我認為有一定道理,但很難抽象出商法的一般規則。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證券法和期貨法,很難找出共同點。正如知識產權因為無法抽象出一般規則,因此制定不出一部知識產權法典一樣,保險法的內容是管理加合同,海商法主要為合同加侵權的模式,因而無法抽象出一般規則。關于商主體和商行為的內容,我國民法已有規定,合同就是商行為,法人就是商主體,商法學者很難再抽象出一般規定,倘若真能做到,我并不反對增加商法的內容。因此,商法學界的學者可以盡量整理商法的一般規則,哪怕僅有四五條也可以作為一節內容進行單獨規定。如果有十幾個條文,便可在民法總則中設立一章。

記者:民法典結構說到底,一個是德國法模式,一個是法國法模式。為什么我國民法典編纂必須借鑒德國法模式?

梁慧星:德國民法典差不多比法國民法典晚了100年,更具科學性。德國民法典采取了總分結構,以法律行為為中心形成了總則。按照這種總分結構,民法典的科學性和邏輯性就顯現出來了。從實務上來說,法官裁判案件的規律就顯現出來了,分則有規定先適用分則,分則沒規定適用總則。德國式的編制體例,學術界公認是最好的,至今人們沒有懷疑它。人們反對它,就說它太邏輯化、學術化,老百姓不容易懂。事實上,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就能明白其中的奧妙。法國民法典通俗,但邏輯性不強,容易存在法律漏洞,給法官裁判帶來諸多問題。

要從歷史角度看問題,清末時候我們便學習德國法。德國民法的概念體系,已經成為我國的法律傳統。1997年中國政法大學召開學術研討會,有學者向王澤鑒提出一個問題,為什么不學英美法,為什么要學習德國法。王澤鑒說,德國的民法概念體系距意識形態較遠。意思是說,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體系具有科學性,而非工具性,并不附帶政治、意識形態上的內容。德國民法典并沒有依賴強制力在各國強行推進,而是由各國自覺學習。我當時補充王澤鑒先生的意見,指出英美法的文化傳播都是通過軍隊、殖民侵略,結果都是血淋淋的。此外,蘇俄民法典的概念體系,很大程度也是來自德國民法典。

記者:您主張把人格權規定在民法總則編的自然人一章,不贊成人格權單獨設編。那么您如何看待法人人格權問題?又如何看待自然人人格的商業化利用問題?

梁慧星:人格權因出生而當然發生,因死亡當然消滅。人格權與其他民事權利具有本質的區別,人格權是主體對自身的權利,其他權利是主體對自身之外的物和人的權利。人格權不適用總則編關于法律行為、代理、時效和期間的規定,因此人格權不能單獨設編。除了名稱權或商號權,法人不可能擁有人格權,商人的名稱權與自然人的姓名權類似,商人的名譽權類似自然人的名譽權。因此可采取準用的立法技術,自然人一章規定人格權后,可在法人一章增加準用條款。

再說到人格權商品化問題,不能夸張夸大。美國通過商品化權解決,德國則通過一般人格權解決。實際上,德國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都沒有人格權,都是通過侵權責任來保護人格權。人格權需要侵權責任予以保護,也需要損害賠償制度。民法不需要表述哪些人格權有財產價值,哪些人格權沒有財產價值。如果某些人格權有財產價值,只需要在個案中由法官斟酌即可。隱私權是否有財產價值,名譽權、肖像權是否有財產價值,而生命權有沒有財產價值,實際上死亡賠償金解決了這個問題。例如長跑冠軍王軍霞有一張照片,被商人拿去做了廣告,后來法院判了。那么侵害他人的人格權益所導致的財產損失如何計算?如果無法計算,則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0條,就由侵權人得到的利益來賠償。美國的經驗也好,德國的經驗也罷,我覺得我國的經驗是成功的。因此,我不贊成人格權獨立成編。

記者:民法典編纂中,還有一個爭議,就是對法人如何進行分類。您認為對法人應該如何進行分類才算科學合理?

梁慧星:《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前者是營利性組織,后者包括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等。有一部分學者主張應當采用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分類。這種分類方法很多國家都已采用,但嚴格地說存在很多問題。社團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就是一個人,并不構成社團。社團是人的組織體,必須由兩個人以上才能組成。另外,如果嚴格按照這種分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該如何歸類?它實行首長制,既不是社團、財團,也沒有社員大會。不禁令人思考,外國為何沒有國家機關法人呢?他們是如何梳理這些不同性質的組織呢?外國法律并未將國家機關視為法人,而是直接歸為國家,發生訴訟就是訴國家。當時制定民法通則時,基于訴訟當事人的考慮將國家機關作為獨立的法人,從而規避了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社團和財團這種法人分類,并不適合我國國情。我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保留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的分類,對民法通則的修改較小。整體上,法人制度沒有太大的爭議。

記者:民法典編纂涉及眾多民事單行法的整合,要妥善處理守成與創新的矛盾。您如何看待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

梁慧星:《民法通則》帶有權宜之計的性質,少數學者將其地位人為夸大了。1981年召開了民法典草案的討論會,提出了兩種折中方案,即一邊起草民法典草案,一邊制定單行法。然而,不久就放棄了民法典,只制定單行法。因此,產生了很多單行法。有了單行法之后,就面臨共同規則的問題。最早提出的問題是如何解決法人的地位,當時民事訴訟法起草過程中講到法人,經濟合同法上也提到法人,那么究竟什么是法人呢?法工委提出的解決方案就是起草法人的暫行規定,好像是有幾個條文,之后還開了討論會。好多人不贊成,就這么幾條,怎能叫一個法呢!共同規則、共同制度是總則問題,單行法規定沒法解決,于是后來就產生了民法通則。

舉一個例子,《民法通則》將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放在一起規定,形成了民事責任一章。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有共同屬性,但從立法技術上不能把合同法和合同責任割裂,合同法不能不講違約責任。法官裁判合同糾紛案件,首先要認定事實,事實就是合同,有沒有合同、合同什么時候成立、合同是否生效、有何變化、如何履行要弄清楚,這便是事實認定。認定了事實之后,就要確定是否違約、是否承擔責任。法官接手一個案件,首先認定事實,合同法定下來了,然后再翻另外一編民事責任編,確定是否需承擔責任。不說科學不科學的問題,單說法官這樣顛來倒去尋找法律條文,要花多少無用功。沒有哪個國家把合同法與合同責任割裂,在民法典的不同編進行規定。因此,不能將《民法通則》夸大為中國經驗,給予過高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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