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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辦學校社會保障分類管理制度改革的探討

2016-05-24 22:55裴淑紅潘詩美楊金玉
商業會計 2016年7期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分類管理民辦學校

裴淑紅+潘詩美+楊金玉

摘要:“五險一金”、職業年金、“工薪三費”,超過工資的50%、甚至超過工資的60%,對主要靠自籌經費的非盈利公益性民辦學校來說,負擔過重。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大環境下,本文對民辦學校社會保障分類管理制度改革進行探討,提議建立民辦學校具有高、中、低檔繳費基數選擇權的社會保險制度以及以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的職業年金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引起立法機關和執法部門對民辦學校社會保障問題的關注,希望能充分考慮民辦學校經費上的特殊困難,改革有關民辦學校的社會保障制度。

關鍵詞:民辦學校 社會保障制度 分類管理 “五險一金” 職業年金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812(2016)07-0127-03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發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國發[2015]2號),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要求機關事業單位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在執行《決定》前,為保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權益,先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漲了工資,所漲工資幅度超過了社會保險需要個人繳納部分,即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費單位繳納部分以及個人繳納部分,實際上都是由中央財政或者地方財政負擔的。對于以自籌經費為主的民辦學校,如果足額繳納“五險一金”、建立職業年金、提供“工薪三費”,除要負擔其工作人員工資外,還要承擔超過工資50%、甚至超過工資60%的社會保障等成本,負擔過重。執行《決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錢從哪里來?如何持續?按當地政府公布最低社會保險費繳納,又潛在法律風險。這對主要靠自籌經費運行的民辦學校來說,的確是一個客觀而又十分尖銳的問題。

在2014年9月的夏季達沃斯論壇上,李克強總理在公開場合發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號召,之后國務院為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給出了若干新政策。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大環境下,筆者大膽設想,對民辦學校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創新,以使民辦學校穩定、可持續、健康發展。

一、建立民辦學校具有高、中、低檔繳費基數選擇權的基本社會保險制度

《決定》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單位“五險”繳費比例合計為32.1%,個人“三險”繳費比例合計為10.2%,如果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負擔過重,難以持續。

公辦學校采用財政預算制度,學校預算社會保險費后由中央財政或者地方財政撥付。而民辦學校主要靠自籌經費,如果強制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負擔過重。那么,民辦學校如何降低成本呢?可能雇用更多兼職人員或者干脆外包,有些難以保證效果;可能想漲工資而不敢漲,只是通過課題經費、骨干等獎勵提高部分工作人員的收入,使得大部分工作人員因物價提高而相對收入下降,導致可能因工資低招不到理想人才或者人才外流。如果漲工資,個人在心理上就很難接受其再降下來。一漲工資,就意味著還有超過50%、甚至超過60%的社會保障等附加成本要支出,其中除了住房公積金能使工作人員直接受益外,其他的支出,至少近期不能看到其收益。如果民辦學校沒有足夠的可持續的經費來源,漲了工資,被強制負擔了社會保險,可能后果將更加嚴重。民辦學??赡芤驘o法負擔過重的成本,而被迫裁員,甚至破產,被迫停業,使得大量學生失學、工作人員失業,增加了社會負擔。民辦學校因各種原因停辦的很多,其中經費不足是其停業的重要原因。

民辦學校屬于公益性的單位,不同于企業也不同于培訓機構,而民辦教育在教育整體格局中占有重要比重,民辦學校在提供優質教育服務上也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們當然希望政府對民辦學校的社會保障給予一定的財政支持。如果不能,我們期望立法機關和執法部門對待民辦學校的社會保險問題應該有特殊的政策傾斜,授予民辦學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問題上有一定的選擇權,民辦學校在不低于當地最低社會保險的前提下,降低民辦學校在社會保險問題上的資金成本和法律風險。

北京城鎮居民,在戶口所在區的人才流動中心或者全國人才流動中心辦理個人存檔,并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個人,即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北京市個人委托存檔的靈活就業人員2015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時,個人可選擇三個檔次作為繳費基數,分別為北京市2014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高檔)、60%(中檔)和40%(低檔),即6 463元、3 878元和2 585元;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2014年月平均工資的70%,即4 524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逐年隨社會平均工資調整。存檔人員需選擇一家銀行(如北京銀行)作為社會保險的繳費銀行,并持與該銀行簽訂的社會保險扣繳協議,與存檔人才流動中心簽訂社會保險代辦協議即可。這種方法非常好,靈活、便捷,授予參保人員一定的選擇權,解決了一大批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可以說這是一個便民、利民的好政策,也正是這惠民的靈活創新政策引發了我們對民辦學校負擔過重的社會保障問題的思考。

2014年度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7 560元、月平均工資為6 463元。繳費基數上限按照北京市2014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最高不超過19 389元;參加養老和失業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北京市2014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確定,最低不低于2 585元;參加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北京市2014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低不低于3 878元。

在這個法律框架內,本文借鑒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問題提出建立民辦學校具有高、中、低檔繳費基數選擇權的基本社會保險制度方案,以引起立法機關和執法部門對民辦學校社會保障問題的關注,希望能充分考慮民辦學校經費上的特殊困難,改革有關民辦學校的社會保障制度。

本文以民辦學校8 000元工資為例,分別以高檔8 000元(工資的100%)、中檔4 800元(工資的60%)、低檔3 200元(工資的40%),作為2015年“五險”的繳費基數。如果低于2 585元的,按2 585元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如果低于3 878元的,按3 878元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即保證繳費基數不低于北京市規定的北京城鎮職工社保險繳費基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逐年隨社會平均工資調整。本文擬定2015年北京市民辦學校城鎮職工高、中、低檔的基本社會保險繳納方案(見下頁表1、表2,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取整),可供單位和其工作人員選擇。其他地區民辦學??筛鶕數刈畹蜕鐣kU繳費基數,調整可供選擇的社會保險繳費方案。如果單位與其工作人員達成協議,在合同期內的,簽訂社會保險問題的相關補充條款;如果需要簽訂或者續簽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的,在合同內另加社會保險問題的相關條款。

二、建立民辦學校以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的職業年金制度

《決定》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

據調研,目前大部分民辦學校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普遍低于公辦學校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公辦學校為其工作人員建有職業年金,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將來民辦學校工作人員退休后,其退休工資因缺少職業年金部分,又拉大了與公辦學校退休人員退休待遇的差距。顯然,這種局面不利于民辦學校引進高端人才,不利于穩定教師隊伍,當然就更不利于民辦學校健康可持續發展。

為此,本文建議民辦學校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民辦學校所建立的職業年金,可以在原單位??顚S霉芾?、發放,也可以交由第三方信托管理、發放,同時民辦學校應當成立職業年金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民辦學校所建職業年金的管理和使用。

以8 000元工資為例,單位應當按640元(8 000×8%)繳費,個人應當按320元(8 000×4%)繳費。民辦學校在原來已經很重的社會保障成本上,又增加了一個保障或者說是負擔。如果“建立民辦學校具有高、中、低檔繳費基數選擇權的基本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議被采納,從表1、表2中可以看出,如果選擇中檔,與高檔相比,單位可以節約成本1 028元(2 568-1 540),個人可以節約成本326元(819-493);如果選擇低檔,與高檔相比,單位可以節約成本1 465元(2 568- 1 103),個人可以節約成本476元(819-343)??梢?,節約的成本,足夠用來為在職人員建立職業年金,除此之外,還可以作為如漲工資的一部分經費補充。

三、建立民辦學校以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的住房公積金制度

“五險一金”中的“五險”和“一金”強制程度不同。單位基本上都給其工作人員繳納了“五險”,但還有不少單位沒有給工作人員繳納住房公積金;靈活就業人員,也只是要求繳納“三險”,而沒有要求繳納住房公積金?!拔咫U一金”中的“五險”和“一金”繳費基數也可以不同。機關事業單位在“五險”視同繳費期間,也為其工作人員繳納了住房公積金;有的單位按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繳納了“五險”,但按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納了住房公積金。

本文提出建立民辦學校具有高、中、低檔繳費基數選擇權的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并不希望民辦學校以降低“五險”繳費基數作為降低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的理由,而應當建立由單位按工作人員工資的12%繳納和按個人工資的12%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制度。

本文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大環境下,對民辦學校有關社會保障問題提出了大膽改革設想,希望能引起各界對民辦學校社會保障問題的關注,制定出更適合民辦學校、更具有可操作性的社會保障制度。若有不妥之處,希望業界同仁批評指正并深入研究,能夠提出更加確切可行的有關民辦學校社會保障分類管理制度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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