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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知識產權濫用之法理簡析

2016-05-30 20:17寇博
決策與信息·中旬刊 2016年8期
關鍵詞: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權利

寇博

【摘要】知識產權法律賦予權利人獨占性權利,以期激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和文化繁榮。保護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企業乃至國家發展經濟、增強核心競爭力的有效路徑。然而,知識產權濫用將抑制創新和發展。本文通過對知識產權濫用之法律含義分析,提出了確立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完善知識產權司法實踐等理論和現實命題。

【關鍵詞】知識產權濫用;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司法實踐

在傳統農業或工業經濟時代,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來自于資源的優化配置。18世紀,亞當斯密便提出著名的“無形之手”理論,即由自由競爭這只“無形之手”引導資源的優化配置,刺激經濟增長。直到20世紀80年代,世界政治經濟格局發生重大變化,經濟發展的動力也隨之改變。知識成為帶動全球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知識產權成為國家和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人類社會開始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為了應對這一趨勢,各國紛紛完善知識產權法制,充分保障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然而,對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可能損害其他權益。知識產權人可能濫用其獨占地位,過度行使權力,損害他人和公共利益,構成知識產權濫用。因此,本文從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含義出發,通過分析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的意義,試圖對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的相關司法實踐提出有益建議。

一、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含義

為了鼓勵發明創新,提升科技水平,各國政府紛紛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的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或“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是指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一種無形財產權。知識財產概念在法律上的確認,標志著人們財產觀從具體到抽象的轉變。財產的范圍不再局限于有體物,不具備外在形體的財產同樣得到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的無體性導致其權利內容和范圍不易界定,知識產權人容易利用其獨占的優勢地位,超出合理范圍行使權利,濫用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濫用是相對于知識產權的正當行使而言的,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或者正當的界限,導致對該權利的不正當利用,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早在古羅馬法中已經萌生,至今成為現代法律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并演變為多個部門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動的基本規則。知識產權濫用的概念是民法中的“權利濫用”在知識產權范疇的具體表現,不是特殊的新概念。在英美法系,權利濫用由普通法的“衡平觀念”(equity)和“不潔之手”(unclean hands)原則發展而來。在衡平法院審判中,當原告訴求被告履行義務時,法院則要求原告以同等道德標準要求自己;在知識產權案件中,當知識產權人主張權利時,必須保證自己的行為無瑕疵或隱瞞;如果知識產權人行使權利超過合理范圍,則構成知識產權濫用,為法律所限制。以此,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上形成了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

為了實現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我國陸續頒布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其中,反壟斷法是規制知識產權濫用最主要的法律?!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55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驗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北緱l規定包含兩層意思:第一,根據特殊法優于一般法原則,依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是《反壟斷法》的例外,不受《反壟斷法》的規制;第二,并非所有知識產權行為都游離于《反壟斷法》之外,濫用知識產權、排除和限制競爭的行為是違法行為,為反壟斷法禁止??梢?,我國在實現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時,不僅考慮知識產權人的個人權益,還兼顧社會公共利益。

二、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之法律意義

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理論內容之一。對該原則的研究,有利于進一步明確知識產權權利內容、清晰界定權利適用范圍、平衡各方權利主體利益。

首先,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的確立,有利于明確知識產權權利內容的范圍和界限。確定知識產權權利范圍和界限,與判斷是否構成知識產權濫用,二者互為前提。實踐中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劃定權利的內容和范圍;針對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不同權利類型,適用不同的權利范圍判斷標準。其次,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的確立,符合互聯網時代的特殊要求。網絡時代社會變化迅速,傳統知識產權制度日顯滯后,知識產權中多種權利內容和互聯網的關系愈發緊張。甚至有人認為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有違互聯網信息公開、知識共享等原則和目標,阻礙科技創新和文化繁榮。因此,為適應網絡時代發展,在立法明確之前,可以根據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和案件具體情況,適當限制具體知識產權的內容以及范圍。在此,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之實質是根據現實需要進行法律規則調整,從而有利于緩解知識產權與互聯網的緊張關系。第三,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的確立,有利于平衡私人權利和公共利益,實現知識產權領域的和諧。盧梭指出,按照自然法的原則,人們要在完全平等的基礎上自愿結合,通過社會契約建立國家,制定法律以便保護每個人的天賦權利,包括自由、生命與財產。社會契約論認為個人權利是社會賦予的,因此除了追求個人利益外,還必須考慮公共利益。法律在賦予知識產權人獨占性權利的同時規定防止知識產權濫用,通過防止知識產權濫用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權利相對人的權利、平衡權利人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防止知識產權濫用是利益平衡器。

三、互聯網革命下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化日益深入,科學技術迅速發展,一場改變人們生活形態和生產方式的互聯網革命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ヂ摼W革命是一把雙刃劍,給知識產權帶來機遇的同時沖擊著現有知識產權法制。一方面,互聯網為知識產權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優質的發展平臺。例如互聯網融資等新型融資方式出現,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的互聯網融資模式,對于固定資產較少的初創型、成長擴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來說,無疑是解決其融資難問題的金融創新。另一方面,互聯網增大知識產權的保障難度,沖擊著知識產權法制。相關統計表明,僅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微信收到針對公眾賬號的投訴就超過2.2萬件,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投訴超過1.3萬件,知識產權投訴占比達到了60%。

作為知識產權法制的重要原則,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也面臨各種機遇和挑戰。一方面,隨著知識產權與互聯網關系愈發緊張,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的重要性凸顯?;ヂ摼W以信息的公開、傳播和共享為目標,而知識產權也是為了促進知識的公開和利用??此破鹾系膬烧咂鋵嵜苤刂?。知識產權對智力成果的獨占性保護可能阻礙互聯網中知識的傳播和科技的創新。此時,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的地位凸顯。它有利于確定權利界限,確保知識產權人在合理范圍內行使權利。另一方面,互聯網中權利重疊現象的增多減少了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的適用?;ヂ摼W中多種權利保護同一客體的現象頻發,例如電腦軟件受到專利法和著作權法的雙重保護。權利重疊現象使得知識產權界限模糊,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的適用難度增大。此時,為了確保法律的確定性和判決的穩定性,法院可能不采納被告提出的知識產權濫用的抗辯,轉為傾斜保護知識產權??梢?,權利重疊阻礙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的適用。知識產權濫用是利益平衡機制的重要一環,發揮緩沖作用。面對互聯網革命帶來的機遇和挑戰,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應該在現有制度做出調整前,及時做出反應,探尋新價值體系。

四、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與當代司法實踐

就其功能而言,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一種分配權利與利益的平衡機制。在信息的生產、專有和使用之間達成平衡,是知識產權制度追求的一個重要目標。限制知識產權濫用是知識產權利益平衡機制的重要內容。面對互聯網快速發展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基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實踐,如何確立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以此平衡知識產權人和權利相對人、知識產權人私權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提出了諸多理論和現實命題。

首先,處理好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關系。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與反壟斷法關系密切。反壟斷法通過維護有效競爭來使得社會個體的知識產權的行使行為不致破壞社會整體利益,以實現實質公正和社會整體效率。因此,處理好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關系是確立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的重要課題。歐美國家較早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在提高國家核心競爭力之中的重要性。比如德國和美國,為避免受到其他國家或國際社會相關知識產權法規的制約,在立法大幅提高本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同時,在處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反壟斷法關系方面,從早期嚴格執行反壟斷法轉為更加注重保護知識產權。我國應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但不能照搬歐美模式。一國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背離于本國歷史土壤和社會現實,知識產權法律規制不能背離本國國情。我國在處理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二者相沖突的內容時,應確立反壟斷法相關精神為首要,以促進加快建立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秩序作為知識產權立法、司法原則。

其次,以實質性限制競爭理論作為判斷知識產權濫用與否的標準。實質性限制競爭理論是指不以外在的、表面的限制形式判斷限制競爭的存在,而是結合對競爭的實質影響綜合判斷該行為是否限制競爭。在確定合法行權與違法濫用之界限時,應主要依據限制競爭理論,即知識產權行為對相關市場競爭的限制程度的判斷。近年來,限制競爭理論正由形式化轉向實質化。那么,如何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實質限制競爭,需要借助市場開放理論。市場開放理論認為,即使表面上權利人的行為限制了競爭,但是如果這些限制保持在合理范圍內,且有利于新競爭的產生和新市場的開拓,則不構成實質限制競爭,不屬于知識產權濫用,不違反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應用實質性限制競爭理論,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靈活判斷是否構成知識產權濫用,突破了成文法法條僵化滯后特征,滿足了經濟發展需要,為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提供立法借鑒。

第三,應以動態視角認識和判斷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理論和實踐。與其他法律權利相比,知識產權更具變化性,新問題、新糾紛層出不窮。因此,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需要極具彈性強和實用性。傳統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判知識產權案件時,遵循運用民事訴訟“三段論”模式,即根據大前提(法律規范)和小前提(法律事實),通過形式邏輯推理,得出確定的裁判。然而,實踐證明,知識產權以其權利內容的特殊性,傳統司法三段論已經難以有效解決復雜的知識產權糾紛。司法、立法均需要以動態的視角研究如何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如何確立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以動態視角研究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原則,必須考慮法治價值,平衡各方利益,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做出符合法治精神、滿足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法律決定。動態觀念的運用,不僅能夠靈活地平衡各方利益,彌補法律的滯后性,避免機械地追求法律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確保實現個案正義,而且更重要的是滿足互聯網時代對限制知識產權濫用提出的新的時代要求和法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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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衡平觀念指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形成具體案件的案例指導原則。然而,現實情況變化多端,這些原則也可能違背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根據英美法系的衡平原則,如果法官認為這些原則有違公平正義,可以依據衡平觀念,不適用這些案例指導原則,而給予原本勝訴方不利裁判。

[6]不潔之手原則指原告在主張權利時,如果有任何瑕疵、不當、隱瞞或矛盾,權利應受到否認,法律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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