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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隨父母姓”背后的法律透視

2016-05-30 10:48小非
職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3期
關鍵詞:姓名權姓氏姓名

小非

近年來,各種標新立異的姓名,成為孩子落戶辦理中的一道新難題。一些公安人員依據《婚姻法》“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拒絕第三姓落戶。而有的父母則根據《民法通則》,認為公民姓名權禁止他人干涉,導致姓名權相關糾紛案件日益增多。

2015年9月1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第四批6起參考性案例,其中一例為:當地一夫婦給孩子起名字,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到公安局入戶時受阻,于是將警方訴至法院,警方敗訴。業內人士稱,此案或將改變該省今后的戶籍入戶規則。

孩子不隨父母姓入戶受阻告警方勝訴

夏曉剛是河南省滎陽市人。夏曉剛的父親姓耿,母親姓夏,早年由于特殊原因,在戶籍入戶時,夏曉剛隨了母親的姓。

2009年6月,夏曉剛和趙曼雨結婚。一年后,他們生下一個兒子。為了給兒子取一個既好聽又有意義的名字,夫婦倆可沒少動腦筋。夏曉剛的父親耿老先生認為,為了家族香火的傳承,小孫子應隨老耿家的姓。夏曉剛和妻子同意了耿老先生的看法,并給孩子起名“耿耿”。然而,就在一家人歡天喜地去給孩子上戶口時,難題出現了,派出所不給上戶口。

當地派出所工作人員稱,新生兒入戶必須隨父姓或母姓,現在孩子既不姓夏,也不姓趙,不符合入戶條件。在派出所,夏曉剛夫婦費盡口舌,無奈工作人員答復,不可能更改其他姓氏進行戶籍登記。

夏曉剛夫婦不愿退步。就這樣,直到耿耿兩歲時,夏曉剛仍沒有給孩子入上戶籍。沒有戶口,就無法上幼兒園和上學。夏曉剛夫婦認為,派出所不給兒子上戶口,是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最終以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將滎陽市公安局起訴到滎陽市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公安局履行法定職責,辦理入戶登記手續。

針對夏曉剛夫婦的訴訟請求,警方辯稱,派出所認真審核了孩子父母提交的入戶申請手續,認為孩子的姓氏須與父母一方姓氏保持一致,不能更改其他姓氏進行戶籍登記。警方還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給原告的入戶申請給予了及時答復,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其姓名權符合法律規定。原告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依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倍痘橐龇ā返诙l“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并非強制性規定,該條款是為了保護父母雙方在婚姻家庭中,對自己子女命名的平等權,而并非強制規定子女必須與父母一方的姓氏保持一致。因此,以“耿耿”為名字進行出生戶籍登記,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警方不予辦理戶籍登記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終,法院判決滎陽市公安局須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依法為耿耿辦理戶籍登記。該案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警方也很快為耿耿辦理了戶籍入戶手續,耿耿現在已上幼兒園。

該案主審法官閆志恒說,該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就是姓名權和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如何協調處理的問題。雙方都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據,這個案子的關鍵還在于有效的法律規定不是很明確,對外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確的限制。

對于此案,鄭州大學法學博士劉靜認為,法律界有一個基本原則,在民事范疇內,只要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做的,法律并沒有規定不能用其他姓。我國《婚姻法》和《民法通則》這兩個法律規定之間并不矛盾,孩子出生時起名字是自由的,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也可以自行決定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孩子小時候的姓名,監護人有權決定。孩子如果想變更姓名,18歲以后,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變更。

劉靜博士說,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由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我命名權,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后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改姓申請五花八門各地規定不盡相同

近年來,申請改名的人越來越多,各種標新立異的姓名,成為孩子落戶辦理中的一道新難題。比如,父親姓李,給兒子取姓時,卻改成了姓“木子”;父親姓麻,就給兒子的姓拆成“廣林”;凌晨出生的寶寶就姓“晨”;還有父母給孩子取名“王A”;有的父母想讓孩子恢復祖姓;也有父母希望孩子隨恩人的姓;還有因風水原因而要求改名的……

一份調查顯示,國內有近七成的學生贊同公民可以不隨父姓或者母姓。

可是,這些標新立異的姓和名可以嗎?

2012年8月,浙江衢州一對“果粉”(蘋果的粉絲)夫婦想讓自己剛出生的孩子姓喬,以紀念喬布斯。然而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使用規范的漢字,符合公序良俗,應當隨父姓或隨母姓。最終,他們為孩子改姓“喬”的申請被警方拒絕。

濟南曾發生一起被稱為全國首例姓名權行訴案。2009年,濟南市民呂先生給愛女起了一個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北雁”是姓,“云依”是名,寓意父母對女兒的美好祝愿。警方以現有相關規定為依據不予辦理落戶手續,呂先生將警方告上法庭。此案經兩次公開開庭,因案件涉及法律適用等問題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審理。2015年4月,該案恢復審理。濟南歷下區法院認為,原告的理由僅憑個人喜好愿望并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不符合“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不應給予支持。2015年4月22日,法院作出判決,認為警方的行為不違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但也有改姓成功的。

河南省滎陽市城關鄉一個名叫雷垌村的小村子里,茍姓是個大姓。但早些年,茍姓族人因姓名和狗諧音,時常被外姓人取笑。2008年,村里的茍姓村民找出了族譜,證明了茍姓祖上為“敬”,五代十國時期,后晉一“敬”姓大臣因為要避皇帝石敬瑭的名諱,改姓為“茍”。為此村民決定集體改姓,在經歷了派出所及上級公安局嚴格審批之后,最終村民們成功將茍姓修改為敬姓。雷垌村村民改姓5年后,登封市唐莊鄉上百名茍姓村民借鑒他們的做法,也進行了集體改姓。這之后,陜西、甘肅等地的很多茍姓人,紛紛認祖歸宗,成功改姓“敬”。

“茍”姓不太好聽,“操”姓也是難兄難弟。

2015年4月,浙江桐鄉一名操姓男子因為姓“操”鬧離婚。妻子覺得“操”姓不好,孩子取什么名都不中聽,擔心孩子會被人取笑。折騰了好些天,丈夫覺得叫“操越”不錯。妻子不滿意,想改姓,老公不同意,最后兩人鬧到了離婚的地步……

還有位姓“雞”的父親為兒子的名字發愁,于是網上發帖,孩子該叫什么好?網友們爭相回帖,五花八門,但都能讓人笑趴下:“雞毛”、“雞肋”、“雞屁股”、“雞婆”……

總之,想改姓的理由很多,結果可能不如意。如果上戶口被拒絕,有些父母會為此提起行政訴訟,認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自由的權利,公民姓名權禁止他人干涉。況且,法律沒有明確限制選取父母姓氏之外的其他姓。公安戶政部門呢,也往往拿出《婚姻法》的相關條款,不予上戶口。這就出現爭議,也給各地的法院審理相關案件帶來了尷尬。

也就是說,《民法通則》中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而《婚姻法》中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兩條法規產生了碰撞與爭議。在實踐中,有關部門、學術界和當事人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和執行不盡一致,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遇到一些實際困難。

調查還發現,全國各地改姓規定不同,各地派出所戶籍科在登記居民變更姓名時,要求不盡相同,一些地方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標準也不同。依據我國于1958年公布實施的《戶口登記條例》,公民變更姓名時,要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何種情況下允許變更姓名,何種情況下不允許,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這使得公安機關無論同意還是拒絕公民的改名申請,都無章可循,容易陷入尷尬境地。

子女原則上應隨父姓或母姓有正當理由可選其他

2014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關于“姓名權”的立法解釋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對這個解釋草案做了說明。根據這一草案,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共同利益。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

草案同時規定,公民有正當理由,可選其他姓氏。

因為在實踐中,有一些公民因恢復祖姓、由他人撫養等原因,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姓氏。草案規定,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擇姓氏:1.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3.有其他正當理由。此外,少數民族公民可以根據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選取姓氏。

這是不是就意味著“我的姓氏我做主”?

對此,法學人士稱并非如此。有些人據此認為,姓名權是私權利,自己起任何名字都可以不受約束。但事實上,姓氏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隨父姓或者母姓在我國有深厚的倫理基礎,社會普遍遵循。也是我國姓氏文化的重要體現,應當得到良好的傳承?,F在,家庭仍然是社會的細胞,擔負著很多重要的功能。在這種情況下,隨父姓或者母姓可以增強家庭凝聚力、維護親子關系和代際關系。

鄭州大學法學博士劉靜認為,在姓名權問題上,《民法通則》是保護性規定,側重說明公民享有姓名權;《婚姻法》是賦權性規定,側重說明父母雙方有權協商子女的姓氏,兩者是不矛盾的。公民行使姓名權屬于民事活動,即應當依照《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也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即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梢哉f,通過法律解釋,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愿和實際做法。對于父母協商選取其他姓氏,或者子女成年后要求改姓的情況,《婚姻法》沒有作出排除性的規定,但中國的姓氏傳承具有文化傳承意義,從這個角度講,贊成公民在父姓或者母姓中選取姓氏。

所以說,改姓不可能“我的姓氏我做主”,僅僅是“有正當理由才能做主”。

至于說,自選取姓氏的口子可開多大?如何避免自由選擇姓氏帶來的社會管理困擾?一些專家認為,公民選擇外姓不能完全禁止,但口子開得要適當,完全放開姓氏選擇,既有可能違反公序良俗,也可能對社會管理造成較大沖擊。如有的公民利用改姓逃避刑事處罰或者債務,給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或者法院判決的執行工作造成障礙等。

因此,有學者認為,相關部門應對“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作出嚴格而明確的限定,對姓氏選取問題進行立法規范,要明確公民在什么情況可以選取第三姓,明確哪些情況下不可以選取第三姓,增加公民選取姓氏的禁止性規定,便于公安機關在姓名登記工作中準確把握,避免給違法犯罪人員等留下法律空子。

還有學者認為,人的姓名與人的經濟、社會、政治等活動密切相關,對改名權應當有所限制,否則會給社會帶來嚴重混亂。比如,隨意換名會給逃債者提供便利,還有社會治安管理問題。因為名字不是一個簡單符號,名字變更了,相應的法律效益也會變更?,F實生活中,改名后,隨之而來的是一系列的變動:戶口簿得改,身份證得改,護照得改,存折得改……

鄭州大學法學博士劉靜認為,姓是家族傳承的代碼,顯示著家庭系譜,同時還為民事交易活動和其他人類活動提供方便?!靶铡焙汀懊钡墓δ懿煌耆嗤?,“姓”的選取應當嚴格限制,“名”的選取則應賦予當事人較大的自由。(文中涉案當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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