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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制度

2016-05-30 10:48史菲菲
大東方 2016年1期
關鍵詞:法律制度養老保險事業單位

史菲菲

摘 要:本文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為研究主題。運用比較分析法,在廣泛查閱社會專家的著作、文章的基礎上,對比國外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結合我國實際,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行了分析,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幾個主要問題進行了探討,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構建適合當前我國國情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有建設性地對策建議。

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改革

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核心部分,社會保險制度的核心,其改革必然成為社會保險及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關鍵環節和首要環節。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作為整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是無庸置疑的。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

(1)國外研究現狀。國外公職人員,相對我國而言就是機關事業單位干部和工作人員。與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相比,國外發達國家的公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至今已經上百年,基本上形成了制度建全、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同時在管理與服務模式上也達到較高的水平,無論從理論研究還是實踐探索,對國家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提出了一系列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險的原則、制度、規范。

(2)國內研究現狀。目前,我國國內對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養老保險的宏觀改革和建設問題。

二、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1)各地政策差異大,發展不平衡。全國沒有統一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導致各地出現了政策上的多樣性和隨意性。一是從參保范圍和對象看:有的是機關和事業全員參保;有的僅在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中參保。二是從社會保險費征繳上看,繳費的基數、比例、方式各有不同:既有雙基數繳費,又有單基數繳費;有的按固定比例繳費,有的按固定額度繳費;有的按月征繳,還有的按年征繳。

(2)統籌層次低,抗風險能力弱。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地區大部分都是劃地而治格局,一些地區市一級統籌都沒有建立起來,更不用說省級和國家統籌。

(3)繳費與待遇脫節,權力義務不對等。繳費與待遇出現脫節,嚴重影響了職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而且也不能體現養老保險制度關于權力與義務對等的公平原則。

(4)籌資機制不健全,長效養老無保障。目前養老保險基金雖然有了一定的積累,但隨著退休人數的逐漸增加,許多單位的積累急劇下降,無法應對退休高峰期來臨時的需求。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1)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經過20多年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從國有企業擴展到所有企業,從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制度擴展到基本醫療保險、工傷和生育保險以及城鄉居民低保、社會救助等內容齊全、體系更加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

(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健全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客觀要求。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而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規避因為生老病殘死等風險和自然災害帶來的收入分配不公所引發的風險,是對收入分配不公的一種社會調節和建立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客觀要求。

(3)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于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我國事業單位分布領域廣,單位數量多,人員隊伍龐大,具有三千多萬職工,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四、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建議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既要考慮到當前存在的實際問題,更要著眼于養老保障體系的戰略發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研究解決:

(1)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立法先行是社會保險制度安排的一項基本原則,由于法律法規的欠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很難強制性開展。因此我們國家要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以完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改變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內參保不全、制度隨意定等的混亂局面。

(2)全面提高統籌層次。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分級統籌,抗風險能力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應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省級統籌可以更好的統一管理、統一調配資金,使經濟不發達地區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得到保障,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在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省一級主管部門在統籌范圍內實施轉移支付,以解燃眉之急,體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互濟性和共濟性,真正發揮社會保障的能量,確保社會穩定。

(3)實行統一的統籌范圍、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社會和諧的基礎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機關事業單位財政體制、用人體制大體相同,國家應當明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統籌范圍?,F階段國家應該推行事業單位全員統籌。事業單位繳費基數可以在2006年工資改革的基礎上加以明確。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各類津補貼、績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并且統一實行“單基數”繳費。按“單基數”繳費與我國現行的其他社會保險如企業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險種相銜接。

(4)擴大和充實籌資渠道。為了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所需的養老金,減緩支付高峰期時的壓力,必須研究拓展新的籌資渠道。建議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政府應制定優惠措施,如可允許養老基金投資大型電力,通訊設施等項目。但是要注意合理確定基金投資比例,嚴格基金投資程序,避免出現基金投資受損現象的發生;二是要對社會捐贈養老基金制定優惠政策。

五、結論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首先要明確各地的管理體制,把機關事業單位在崗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權及其退休后養老金的發放權一律歸社會保險機構,原則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老人的養老金由財政部門發放,但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每月按照所在地區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與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數的乘積撥款給財政部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重要的政治決策,需要國家堅定推行改革的政治勇氣;其更是一項重要的經濟決策,相關部門必須做好改革的可行性分析和改革前后財政負擔變化的預測。

參考文獻:

[1]易正春.國外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借鑒[J].行政與法,2004(1).

[2]陳頤,黃朝祥.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幾個問題的思考[N].中國勞動保障報,2005,01(20).

[3]高書生.為事業單位設計社會保障新制度[N].經濟日報,2005,4(15).

(作者單位:中國戲曲學院附屬中等戲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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