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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研究

2016-05-30 06:01劉必成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關鍵詞:犯罪構成

摘 要:隨著人類社會的信息化程度不斷提高,計算機的發展程度也日新月異。計算機縮短了國家之間的距離,卻也把計算機化的犯罪帶到了人們的身邊。針對計算機犯罪層出不窮的現象,本文對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犯罪構成相關問題進行分析,為相關的計算機犯罪問題提供思路。

關鍵詞: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犯罪構成

計算機在我國的各個領域都發揮著重要作用,無論是人民的生活、企業的發展還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等,都離不開計算機。但是,正因為計算機已經滲透到社會的各個方面,針對計算機的犯罪也日益嚴重,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也應運而生。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一、犯罪客體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客體是國防建設、國家事務和尖端科學技術領域這些國家關鍵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

筆者認為,本罪被劃分為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有不妥,至少與目前計算機技術發展狀況不協調。國家事務,是指有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益的問題。國家事務并不是一個狹隘的概念,一般人對它的理解很局限,它不僅僅是局限于外交、行政的層面,它是一個關于國家整體戰略層面的意義,涵蓋了所有方面。無論是政府還是事業單位或學校,都應該涵蓋到國家事務層面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范圍內。另外,國防建設、尖端科技與國家事務也不是完全區分開來的概念。國防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軍工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等都是國防建設的一部分,比如生產軍工武器裝備的四川九洲集團,它既是國有企業,又關乎國防建設,其他這類的諸如生產殲20的成飛集團,生產發動機的中航集團等更是尖端科技。它們既屬于國家事務又屬于國防建設。所以為了適應社會發展,應將本罪重新定義。

二、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侵入國家重點保護的國防建設、國家事務和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第一,刑法中所稱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等,其他國家機關和部委的規定不在此列。違反國家規定是界定“非法”的依據,雖然刑法并沒有對“非法”進行明確定義。對于本罪,相關法律法規例如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維護網絡安全和安全的決定》等即可作為“非法”的認定依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沒有違反相關國家規定進入相關系統的,不會構成犯罪。

第二,所謂的“侵入”,從邏輯上講是指沒有相關單位或有資格的主體授權從而以不符合要求的身份或方式進入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從技術上講是指沒有合理身份的主體利用計算機技術手段破壞、突破、避開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防護機制從而進入了系統。安全防護機制最為嚴密的就是國家重要領域的系統了,因為涉及國家機密,這類安全防護機制還包括專業的“計算機保安”,即具有極高水平的計算機人員,他們的工作就是維護日常安全防衛機制和時刻應對突發狀況。

三、犯罪主體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相關計算機犯罪的罪名都增加了單位犯罪,這彌補了長期以來的關于這一領域單位犯罪的司法認定難的問題。本罪的犯罪主體即為一般主體?,F今我國部分學者認為本罪的犯罪主體也應該包括特殊主體,即具有特定身份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我國對計算機犯罪的主體并沒有限制。筆者以為,掌握專業知識這一特點并不具備構成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的條件,也不能作為在當前計算機技術發展非常成熟的背景下的認定標準,由于計算機技術的專業性較強,不易作為一個標準來定罪量刑,它只能作為一項技能來看待。而且許多黑客軟件、教程和視頻等并不需要計算機知識,只需要傻瓜式的操作即可,所以將本罪的主體規定為一般主體即可。

四、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且不可能是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防建設、國家事務、尖端科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仍然違反國家規定而非法侵入。此類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具有極其嚴密且高級別的防護機制,一個沒有較長時間精心準備的人是不可能隨便突破或者避開這類程序而進入系統,即使是擁有權限能夠非法侵入系統的人,也必須決定自己是否要實施這一行為。

本罪并沒有規定過失犯罪的情況。有學者認為過失可以構成本罪,因為本罪所保護的利益是非常重大的,所以才以行為本身就表現著對犯罪客體的威脅為出發點設置了本罪。如果不設置過失犯罪,任何人都可以以疏忽大意為由逃避法律制裁,這不利于保護相關客體和對象。筆者認為本罪過失犯罪不成立。故意犯罪相比過失犯罪對于法益的侵害更為嚴重,過失的主觀惡性遠遠小于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的成立也必須發生危害結果,故意犯罪則沒有要求。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過失突破、破壞和避開這些重要領域的計算機防護機制幾乎不可能發生。因此本罪的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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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劉必成(1990.4~ ),男,四川綿陽人,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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