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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約制度的構建研究

2016-05-30 06:16楊清
大東方 2016年1期
關鍵詞:構建

楊清

摘 要: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婚姻習俗,在我國傳統的早期型婚約在社會中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必要時可依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婚約。新中國成立后,法律條文中未明確規定我國的婚約相關制度,致使出現較多的婚姻訴訟問題,且無明確條文判定。本文依據域外婚約立法的成功經驗, 對于構建完善、民主的婚約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議。

關鍵詞:婚約制度;國外立法;構建

一、我國婚約制度的現狀及構建的必要性

婚約是男女雙方自愿今后生活在一起,以結婚為前提的約定,婚約約定后,男女雙方稱呼為未婚夫妻。在我國傳統的婚姻習俗中,訂婚是其中較為普遍的一種,對如今的婚約制度仍占有重要的地位。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壯大,人們在訂婚時所攜帶的禮金、物品價值逐漸升高;與此同時,現如今異地戀、異國戀使得交往的層面不斷擴大,悔婚、退婚的頻率也隨之增加,婚約的破裂導致的問題也隨之而來,如訂婚時雙方贈予的彩禮、物件糾紛等。我國婚姻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所以上述婚約問題時,判決多以民法原則或司法政策進行裁決。理論界和實務界關于婚約解除及贈與物返還問題存在不同認識,就會出現同一類型的婚姻糾紛案件有不同的裁決,最終導致婚約制度的混亂。①

為了使立法與司法判決結果統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頒布的《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就彩禮的處理做出了相應的對策。第10條:“當事人要求按照當地的習俗規定應如數交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曾一同居住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艱苦的。適用前款第(2)、(3)項之規定, 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钡摻忉屩贿m用于婚約彩禮糾紛的判決依據,而且司法解釋關于彩禮返還的具體規定與我國民法理論有著嚴重的差異,很容易出現其他問題的隱患。因此,我國立法應否規范婚約, 如何規范婚約, 在當前形勢下變得甚為必要和重要。

二、國外的婚約立法經驗

(一)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對婚約普遍認可

《德國民法典》第1297條規定:“不得根據婚約而訴請締結婚姻。就婚姻不締結的情形而作出的違約金約定無效?!薄度鹗棵穹ǖ洹返?0條規定:“婚約通過對婚姻的許諾而設定;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無其法定代理人的贊同,不對訂婚承擔責任?!薄度毡久穹ǖ洹穼橐鲋贫葻o明確的條文規定,但法律判決時傾向,彩禮屬于“以婚姻之成立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從以上地區民法典可以看出,大陸法系國家對于婚約制度普遍采取認可態度,在民法典中親屬編中對本地區婚約制度加以規范。

(二)各地區民法對于解除婚約的損害賠償之規定與認定參考

《德國民法典》在第1297至1302條中對婚約加以規定,解除婚約的賠償主要規定是:一方因重大理由而解除婚約,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重大理由而解除婚約,應向另一方訂婚人及父母或替代父母行事的第三人就因對婚姻期待所為的費用或所成債務給予賠償。贈與物因婚約未成而依不當得利返還對方?!度鹗棵穹ǖ洹分袑τ诨榧s解除損害賠償的規定與《德國民法典》之規定相似,只是增加在無過錯一方人格受到重大損害時,可請求一定金額撫慰金。

三、我國婚約制度的構建

(一)婚約的效力

摒棄傳統的婚姻習俗,訂立婚約時,需男女雙方出自自愿的情況下方可成立;且雙方均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若一方有成年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征得本人的法定代理人認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婚約無效:②直系親屬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男女雙方有一方患有遺傳、傳染的不應當結婚疾病,若在糾紛時已無該疾病,則婚約正常。

(二)婚約的撤銷

其一,不滿足成立要件的婚約。包括:約定婚姻的雙方若其中一方為未成年人;雙方中有一方表示不自愿或被迫而訂立的婚約,比如其中一方受到欺詐、威脅,受害方可以在形式獨立權利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其二,約定婚姻的男女若出現一方或是兩方已有其他配偶情況時,或是已約定婚約又與其他人結婚。受害方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受騙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若出現重復訂婚,撤銷權利應由先行訂婚的受害方行使。

(三)婚約的解除

包括雙方協商自愿解除和訴訟解除,主要有以下幾種:①雙方訂婚后,還與其他男性或女性有不正當兩性關系;②訂婚后夫妻雙方有一方不知去向兩年以上;③訂婚后,雙方一方死亡;④無理由延遲婚期或隨意悔婚;⑤其他重大事由;雙方解除婚約后,在婚姻法中自當失效,若出現第二項情況時,不能明確對方想法時,在知曉解除婚姻原因之日起一年內可解除婚姻。

(三)婚約的損害賠償

婚約雙方當一方存在過錯且給對方造成巨大損失并要求解除婚姻的,有過錯的一方需賠償相應的損失并承擔責任。沒有出現重大原因而解除婚約的,應賠償訂婚人及其家人就對婚姻的期望及信心承擔的費用給予相應的金錢賠償;同時還應賠償另一方訂婚人因為出于對婚姻的期待而采取的其他影響職業或職業地位的措施而受到的損害。若只因為一方的重大錯誤導致另一方受到過大的人格損害,犯錯誤方應給予相應的精神損失費用。

(四)贈與物的返還及訴訟時效

雙方訂婚人在進行婚姻約定時,會給予對方金錢或物品作為新婚禮品,解除婚約時可以根據贈予方意見請求返還,因婚約而產生的返還贈與物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可通過其中一方知曉婚姻解除或是死亡之時有效。

注釋:

①夏吟蘭:《美國現代婚姻家庭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第53 頁。

參考文獻:

[1]張學軍.《英美法系國家“違反婚約之訴”介評》.《法學評論》2007 年第2 期

[2]張學軍.當代婚約解除損害賠償制度研究.《南京師大學報》,2005 年 5 月第 3 期

[3]張學軍.論違反婚約的損害賠償之債的法律性質.《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7 年4 月第 15 卷第 2 期

(作者單位:德宏師范高等??茖W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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