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分紅權的保護

2016-05-30 19:21潘雪芹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關鍵詞:保護機制

摘 要:分紅權是股東權利的核心內容,尤其對于小股東而言更是最為重要的權利。然而,這項權利常被大股東利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給吸收掉,且法律缺乏對分紅權救濟的明確規定,故小股東的分紅權被侵害現象此起彼伏。本文通過對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分紅權保護現狀及問題的分析,進而提出完善小股東分紅權保護機制的辦法。

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分紅權;保護機制

從20世紀末開始,隨著公司法的逐步實施和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全面開展,小股東在公司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小股東在公司中的地位雖然不高,但是不論是從法律價值來看,還是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們都應該關注小股東的權益保護。股東分紅權是投資者作為股東所應有的所有權利的最為核心的內容,尤其對于小股東而言是實現投資收益的基本渠道。實踐中,大股東常常利用其優勢地位控制決議內容,使得小股東的分紅權經常遭受侵害。目前,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利潤分配的保護制度設計存在著不少缺陷,一旦大股東濫用控制權而假公濟私,廣大小股東的分紅權將無從實現。因此,通過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分紅權遭受侵害的原因,去探索完善小股東分紅權的保護機制的方法,來滿足公司實踐中強化股東分紅權保護力度的現實需求,不僅具有積極的理論意義,更具有廣泛的現實意義。

一、股東分紅權的基本概念

股東分紅權沒有一個法定的概念,一般是指“指股東基于公司股東資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利潤的權利?!盵1]股東分紅權是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性權利,是股東權利體系中核心內容所在,應當得到充分的保護。

二、小股東分紅權的保護現狀及問題

1.在與大股東利益發生沖突時分紅權常被侵害

大股東與小股東在投資公司時的目的就存在差異,大股東在投資后可以依靠直接經營公司,通過擔任公司重要職位,獲得分紅外的其他收入,因此,他們一般并不熱衷將公司的利潤進行分紅,反而會為了公司的長遠發展選擇少分紅甚至不分紅,而小股東只是通過投資獲得利潤分紅,并不參與公司管理,在此二者就容易產生沖突。

2.“資本多數決”原則下小股東分紅權的困境

隨著大股東將公司利益視為自己的“一己私利”態度的愈加嚴重,大股東就更加怠于對公司利潤進行分紅。為實現上述非正當目的,大股東則會通過“資本多數決”規則,留存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公司稅后利潤,濫用權力的行為不絕,信義義務被徹底拋棄。

起初,“資本多數決”原則產生是為了保證出資更多承擔更多風險的股東獲得更大的表決權,意在體現的是股權平等,但是隨著大股東失去信義后變的異化了,由形式上平等變成了大股東壓榨中小股東的工具。在對是否進行分紅意見表決時,大股東的表決權會吸收了小股東的表決權,造成了小股東意志與其財產利益的實際脫離。此時,“資本多數決”原則已經弊大于利地引起了多數資本對少數資本的剝削和壓迫。

3.司法救濟不足

我國《公司法》只提出了股東擁有分紅權,并未規定當分紅權,尤其是小股東的分紅權遭到侵害時,對股東如何提起訴訟作出具體的規定,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對于《公司法》第75條的規定,從立法的角度講,被理論界譽為“在理論上有重大突破和創新的新《公司法》”[2],筆者不認為是有效的救濟途徑。其中的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筆者認為這只是給了小股東退出具有盈利性的公司的無奈的選擇,并沒有公平地解決問題。一方面,退出盈利性公司本身就是對小股東不利的選擇,另一方面,根據該規定,公司只有在連續5年贏利且連續5年不分紅時才能適用,在這樣苛刻的條件下,小股東的利益是很難通過司法途徑得到保護的。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小股東作為企業中的弱勢群體,他們的權益常常得不到保障,分紅權更是無法自主行使,對此,我們應該通過完善小股東分紅權保護機制,保障他們的分紅權利。

三、我國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小股東分紅權保護機制的完善

1.完善事前救濟措施——股東協議制度

我們可以借鑒英美法系的股東協議制度,在設立公司之初就對股東退出公司時股份的估價事宜作事先約定。將董事報酬和股息作明文約定無疑對中小股東分紅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對股東退出公司時股份的估價事宜作事先約定,如約定股份價格應包括股東現實可得的紅利以及基于公司經營狀況可得的未來可期待收益,在此情形下,股東退出時即可通過資本利得的方式實現投資收益,從而避免因退出公司而受到不公平對待。

2.完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如前所述,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雖然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小股東分紅權的救濟方式之一,但是其本身存在著缺陷,對此筆者建議:①在對異議股份進行回購時建立股份價值評估機制,對回購的股份按照市場價值公平地評估,這樣就避免了小股東因退出可盈利性公司,而使其多年的對公司的投資以及心血都隨之付諸東流;②在修改《公司法》時將5年的期限修改為2到3年,這樣對保護小股東權益更加有效。

3.建立強制分紅之訴

如前所述,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分紅權訴訟內容,通過法律手段保護小股東分紅權時,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筆者認為,既然法律賦予了股東的分紅權,就應當將其變得真正可訴,可以直接依據法律規定保護股東權益。法律明文確定強制股東分紅之訴,意味著司法的強制介入,它不僅能夠直接實現股東分紅收益,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又給小股東增加了一條財產權保護路徑。

4.依法確立股東信義義務

通過立法的形式對大股東等控制股東確立信義義務,讓他們在管理公司時合法合理,以公平的方式做決斷。一旦大股東違反信義義務,可以以過錯或重大過錯的規則方式予以處罰。依法確立股東信義義務可以限制控股股東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將對控制股東的濫用權力的行為具有約束作用。

參考文獻:

[1]劉俊海:公司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128.

[2]趙旭東.新公司法講義[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

作者簡介:

潘雪芹,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碩士,研究方向:公司法方向。

猜你喜歡
保護機制
贛南蘇區民俗體育文化研究
創新經濟與知識產權保護關系的思考
完善園林植物保護機制初探
承德外八廟的文化價值與保護策略探析
大數據時代個人隱私權保護機制構建與完善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