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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目不識丁”一辯

2016-05-30 21:50李鳳能
讀書文摘 2016年1期
關鍵詞:丁字新唐書舊唐書

李鳳能

“目不識丁”,意為連一個“丁”字也不認得,用指文盲,也用于譏諷人沒有文化。語出《舊唐書·張弘靖列傳》:

今天下無事,汝輩挽得兩石力弓,不如識一丁字。

曾作過秘書丞、集賢校理的北宋人孔平仲,以為“丁”乃“個”字之訛。他在 《續世說》 中說:

一丁字應作一個字,因篆文“丁”與“個”相似,誤作 “丁”耳。

其后,官至翰林院學士、資政大夫、端明殿學士的南宋人洪邁,也有相同主張。他在 《容齋俗考》 中說:

今人多用不識一丁字,謂祖唐書。以出處考之,乃“個”字,非“丁”字。蓋“個”與“丁”相類,傳寫誤焉?!?/p>

還有一個國子監生,明代崇禎末年的張自烈,著了一本 《正字通》,其中也說:

《唐書·張弘靖傳》:“汝輩挽兩石弓,不如識一丁字?!卑?,《續世說》:一“丁”作一“個”,因篆文“個”與“丁”相似。傳寫偽作“丁”。

于是,訛“個”為“丁”之說不脛而走,影響及于當代?!豆艜涔试~典》 (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9月)“目不識丁”條就有“按,‘丁與‘個字形相近,‘丁或即‘個之誤”的說明。在一些人看來,“一個字”與“兩石弓”對舉似更符合人們的語言習慣,以致今天還有人這樣講:“問題很明白,唐書原文如果是‘不如識一丁字,意思顯然不夠通順。為什么不說‘一天字或 ‘一人字呢?其實,不管用什么字都很牽強,只有說‘一個字才最為妥帖最為通順。故而,有學者認為,近千年間,人們以訛傳訛,變成了習慣。大家也充分懂得了這成語的含義……”(見《金山詞霸》 《搜狗百科》 等“目不識丁”條之“相關爭議”)所謂“只有說‘一個字才最為妥帖、最為通順”,大概是因為張弘靖所說“汝輩挽得兩石弓,不如識一丁字”那句話,前面的“兩石弓”,“兩”是數詞,“石”是量詞,“弓”是名詞;后面的“一丁字”,“一”是數詞,“字”也是名詞,唯獨“丁”不是量詞,這才讓人覺得“不妥帖”或“不通順”的吧?不過,《正字通》 所引這句話,并不出自《舊唐書》,而是出自《新唐書》,《新唐書》 列傳第五十二:“弘靖……嘗曰:‘天下無事,而輩挽兩石弓,不如識一丁字?!备缬涊d此事的 《舊唐書》,寫的不是“兩石弓”,而是“兩石力弓”,中間還多一“力”字,可見作者并沒有追求行文的前后對應。

《新唐書》固然也取材于 《舊唐書》,但絕非《舊唐書》 的翻版。以宋祁的博識與歐陽修做學問的嚴謹,斷不至人云亦云,以訛傳訛?!缎绿茣?對張弘靖那句話雖作了點小改動,但在“一丁字”的表述上卻并無不同。這就證明宋祁與歐陽修等人是認可這個“丁”字的。因而我認為,《舊唐書》 與《新唐書》 中的“目不識丁”本沒有錯,錯的恰恰是孔平仲、洪邁、張自烈等人。

從字形上說,篆文“丁”與“個”確實“相似”,但“個”在古漢語中一般是作廂房解,如 《呂氏春秋·孟春紀》:“天子居青陽左個”,作為量詞,則寫作“箇”或“個”?!墩f文》:“箇,竹枚也。從竹,固聲?!敝衩妒怯脕碛嫈档?,可見“箇”與數量有關。雖說有時為了書寫的減省起見,古人也把“箇”寫成“個”,但那只是俗寫,正史是不會采用的。主張“傳寫誤焉”之說的人也只是由“丁”與“個”字形近似而作的主觀猜測,此外他們并沒有拿出什么有力的佐證。但史書是要傳之后世的,因而編撰的認真,抄譽的仔細,??钡膰乐敹挤撬麜杀?雖說錯誤最終不可避免,可也不致《舊唐書》 抄寫錯了字 《新唐書》又重蹈覆轍吧?且漢魏之際作為官方書體的小篆已是強弩之末,更不要說大篆了。篆書除用于碑銘篆額和器物款識之外,難得有獨立的篇章,隸書、楷書、行書已逐漸代替篆書成為人們書寫的主要書體。至唐代,篆書雖因李陽冰而復蘇,形成唐篆,但也只是書法意義上的一種書寫形式,不可能用于記事著史。很難想象,五代、北宋人著 《舊唐書》 《新唐書》 ?還會用篆字書寫。單憑這一點,也可推知要誤“個”為“丁”便絕無可能。

從字義上說,“丁”既可作釘子解,又是天干的第四位,還有“強”、“大”、“當”、“逢”等語義;而在漫長的封建社會里,它最為普遍的用法,是指稱家口、人口乃至某種人,指稱能承擔賦役的成年男女或特指其中的男子。如 《漢書·嚴安傳》之“丁男被甲,丁女轉輸”,“丁”指成年人;《南史·何承天傳》 之“計丁課仗”,“丁”便指人口;《北史·袁充傳》 之“告天下將作役功,因加程課,丁匠苦之”,“丁匠”意為服役的工匠。而白居易 《新豐折臂翁》 之“無何天寶大征兵,戶有三丁點一丁”,《舊唐書·食貨志》 之“廣德元年七月,詔:‘一戶之中,三丁放一丁庸調。地稅依舊每畝稅二升。天下男子,宜二十三成丁,五十八為老?!?,“丁”則特指到了服勞役年齡的男子,當然也包括正在服軍役的男子。張弘靖說的“汝輩”(《新唐書》 作“而輩”),不就是被稱之為“丁”的人嗎?不識“丁”,猶言不認得代表自己的那個字。由此可見,“丁”字非同小可,它常常關乎自身的負擔,關乎百姓的家庭,關乎平民的生活。

在實行租庸調制的唐代,“丁”是官府文告中出現頻率很高的字,如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布的賦役之法規定:

每丁歲入租粟二石。調則隨鄉土所產,綾、絹、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凡丁,歲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通正役,并不過五十日。若嶺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二斗,次戶八斗,下戶六斗。若夷獠之戶,皆從半輸。蕃胡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三戶共一口。凡水旱蟲霜為災,十分損四已上免租,損六已上免調,損七已上課役俱免。

再如天寶元年正月一日頒布的敕文:

如聞百姓之內,有戶高丁多,茍為規避,父母見在,乃別籍異居。宜令州縣勘會。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兩丁征行賦役。五丁已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以上兩條引文據 《舊唐書·食貨志》)

這類法律詔令還有不少,且都需要貫徹執行,故“丁”用于指稱家口或成年應承擔賦役的男子,那時應是家喻戶曉。作為常識,認得一“丁”字至少可從這類告示上看出事情是否涉及自己及自己的家庭,這豈不比認得一“天”字、一“人”字更有意義嗎?在“天下無事”的前提之下,“挽得兩石力弓,不如識一丁字”也順理成章。所以,張弘靖那樣說也沒有什么好奇怪的。

(選自《文史雜志》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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