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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延長的不必要性
——以TPP協議為視角

2016-06-28 08:09嚴郁潔
湖北第二師范學院學報 2016年4期
關鍵詞:保護期

嚴郁潔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武漢 430073)

論我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延長的不必要性
——以TPP協議為視角

嚴郁潔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武漢 430073)

摘要:著作權財產保護期在各國著作權法的制定和修改中是一個重要的概念。TPP協議官方文本概要中將自然人作品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延長至70年,美國在版權產業發達的基礎上將“70年”作為TPP協議中的最低保護標準以實現其版權擴張戰略。根據對中國版權產業的數據研究,我國還不是知識產權強國,保留必要的公共領域是著作權法立法宗旨,我國不必急于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

關鍵詞: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延長;TPP協議

一、問題的提出

近日,美國對外貿易代表辦公室公布了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后文簡稱TPP)的官方文本概要①,其中第18章第18、63條關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②的規定如下:(a) 以自然人壽命為基礎,保護期應當不少于自然人終身及其死后70年。(b) 不以自然人壽命為基礎,保護期應當不少于著作、表演或錄音物首次授權公開發行當年終日起70年;或著作、表演或錄音物自創作起25年內未授權公開發行者,保護期應當不少于創作時當年終日起70年。

TPP協議源于亞太經合組織(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成員國中的文萊 、智利 、 新西蘭以及新加坡等 4 國發起的自由貿易區談判, 即所謂 P-4。 由于 4 國經濟總量較小,貿易輻射面狹窄,故影響有限。 但之后隨著美國的強勢加入,TPP協議的影響力日益增強, 參加國家增加 。TPP本質上是以高度自由化貿易為主軸的一攬子經濟合作協議,美國等發達國家希望借此協議掌握構建國際貿易新規則的話語權。

然而,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20、21條的規定,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③,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而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為作者終身及其死后50年。著作權財產權保護期限是區分作品是否進入公有領域,并給予不同法律保護模式的時限概念。著作財產權設置保護期的目的在于確保作者的作品在一段時間以后變成一種公共資源,以此豐富大眾文化和公共領域的精神產品,并激勵作者創作,以此達到維護公共利益和激勵創新的平衡。[1]

二、 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延長的理論依據

從著作權法的發展歷程來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的趨勢為不斷延長。關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延長與否大體有兩種理論學說。

自然權利理論以洛克的勞動論和黑格爾的人格權論為基礎,認為著作權法應偏重于保護作者的人格權益,它體現為將保護期與作者的壽命相聯系?!栋材扰醴ā贰谝徊恐鳈喾ㄕQ生之時著作權保護期最長為作者生前28年④。此后,人們發現作者有生之年的標準不足以為作者提供合理的回報,很多作品在作者死后才獲得聲名,因此,著作權的保護期限逐漸突破作者有生之年,延長至作者和后人兩代人的標準。奉行人格權理論的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在制定《伯爾尼公約》時取得優勢,將著作權保護期設置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以保障作者的創作行為能給自己以及兩代直系后代提供經濟保障。[2]由于二戰后人均壽命的增加,1965年,德國率先突破《伯爾尼公約》的著作權最低保護期標準,延長至作者終身加死后70年。1993年,歐盟通過《協調著作權和某些領接權保護期的指令》(下文簡稱《指令》)時,將所有成員國的著作權保護期都延長為作者的終身加死后70年。

而激勵創作理論則認為理想的著作權期限不能長于或短于為促進新作品創作和傳播需要的足夠的收益,即它應相當于為有效地促進新作品創作和傳播而需要提供足夠收益的保護期限。[3]美國版權法以激勵創作理論為學理基礎。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授權國會:“為了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給予作者和創造者對他們的作品和發現以一定時間內的排他權?!盵4]美國立法者制定該條

規則的理論依據是,只有給予版權人以排他權,版權人才可能通過對自己作品進行經濟開發而收回自己的智力投資并獲得一定的利潤,版權人才能獲得足夠的經濟激勵去創作、投資作品,從而豐富人類思想文化寶庫,提高整個社會的精神福利。⑤美國給予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在1790年版權法中是14年,從1909年直到1976年版權法頒布之前則是28年。1976年頒布的著作權法案中的第302條(a)款中規定:自本法頒布之日產生的著作權,除下列情形以外,權利人享有其終生及死后50年的權利保護期。⑥而1998年頒布的《關于版權期限延長法案》(以下簡稱《法案》)又將著作權保護期限延長為作者終生及死后70年。⑦這一法案自頒布在美國國內本身就充滿爭議,不少人認為法案表面是為了緊跟歐盟《指令》,避免美國版權在歐洲國家因為經過保護期而無法得到保護,深層次原因是美國版權利益集團的推動使其可以得到到壟斷性的法律保護。在Eldred v. Ashcroft一案中,Eldred以過長版權保護期違憲的理由提起訴訟,狀告國會通過《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最終沒有獲得最高法院支持。[5]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際社會看來,70年這一期限是美國國內關于版權保護期限的“天花板式”最高標準,而TPP協議中則是締約國關于延長保護期規定的“地板式”最低標準。

三、美國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的實證依據

美國不是素有保護著作權人利益傳統的國家,那么為何在TPP協議中美國要將其國內保護期的最高標準設定為加入協議的最低門檻呢?回到二十世紀初,美國作為一個后起保護知識產權的國家和我國目前的發展目標相類似,都希望通過版權產業來創造新的經濟增長點。我們首先可以比較目前我國和美國版權產業發展的狀況。美國十分重視國內版權發展的情況。在1984年就成立了國際知識產權聯盟(以下簡稱IIPA),其作為美國版權產業的一個非政府組織能夠客觀獨立的反映美國版權產業發展狀況。從1990年起IIPA每年發布一系列研究報告,通過統計數據顯示美國版權產業發展狀況,研究美國版權產業發展趨勢。從IIP最新的報告⑧中我們可以看到美國版權產業增長的數據(見表1):

從表1中我們可以看出美國版權產業是美國國內經濟總量增長重要的貢獻者。2013年美國國內總生產總值為167997萬億美元,總版權產業產值為19217萬億美元,而核心版權產業⑨總值達到了11266萬億美元,同時在美國國內生產總值中也保持著6.71%的貢獻率。

由報告可以明確看出,美國版權產業是其國內經濟的核心增長點。由于核心版權產業中很大一部分產值來自于復制現有作品、改編現有作品所得。一方面讓作品的權利人享有對作品版權更長時間的占有無疑可以增長其收回經濟成本的期限,另一方面由于改編作品而享有的版權更多的被版權集團所享有,延長版權保護期當然能夠讓版權產業持續為美國經濟發展增速助力,并且可以穩定版權產業的就業率同時穩定美國整體就業率。

四、我國關于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的客觀性分析

關于我國是否應當適當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國內已有一些學者進行了討論,多數學者對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持反對態度。主要觀點從知識產權的公共領域限制理論出發,認為“保留一個健康的有活力的公共領域是這種幫助的制度性安排,當接近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被著作權延長法溯及保護時,這一法律就侵蝕了公共領域?!盵6]或者從大陸法系國家更加注重保護作者精神權利角度出發,認為“著作權法在為創作者提供保護的同時, 更主要的是服務于社會利益。著作權法需要對新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作出適當的保護和鼓勵, 從社會利益的角度考慮,也具有重要性?!盵7]筆者認為就保護期的延長而言,私權訴求和公共利益的界限并不能僅僅簡單地以理論分析作為依據??梢哉f我國制定的著作權法本身是一個“舶來品”,理論根基并不像歐美國家那么深厚,我國應當通過目前相關產業的具體發展狀況進行實證分析,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相應規定。

表2

從表2可以看出,雖然我國總版權產業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和核心版權產業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都在穩步增長,但從總量來看我國總體版權產業產值遠遠落后于美國。 而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 2014 年出版的《版權產業經濟貢獻調研指南》,達到6%的水平就可以稱為知識產權保護大國。[9]我國版權產業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也維持在6%至7%。以核心版權產業的比重來看,中國核心版權產業行業增加值占 GDP 的比重為 3.97%,仍超過各國的平均值 2.77%。

表3

從數據結果來看,我國版權產業發展勢頭良好,從總產值來看我國可以稱為知識產權大國,然而根據我國版權貿易數據[9](見表3),就可知我國版權貿易輸出和引進嚴重不平衡,連續六年版權貿易逆差嚴重,貿易逆差意味著我國文化輸出影響力不足,遠遠不能達到知識產權強國的標準。

20世紀下半葉,美國興起了制度經濟學派,該學派主張制度對于國家的經濟增長是決定性的。美國經濟學家諾斯說:“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有效率的組織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確立所有權以便造成一種刺激,將個人的經濟努力變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的活動?!盵10]并認為“對經濟增長起決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術性因素?!盵10]因此,美國立法決策者傾向于在制度層面上作出安排以刺激產業經濟發展,在《法案》通過的前夕美國國會報告上,立法者給出了以下理由:“法案的目的是為了讓美國版權作品在貿易中獲得持續經濟利益,并給與和國際水平相當的保護?!雹舛晕覈鏅喈a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為背景,盡管人們普遍認為著作權制度可以給予作者以經濟激勵,但迄今關于著作權制度最終能夠刺激版權經濟的實證性研究卻極度缺乏。至于給予時間或金錢的激勵的實際作用,更是沒有事實性的研究對此加以分析并作出合理解釋。有學者對美國《法案》討論期間的所有聽證進行研究后指出,所有以經濟學為基礎的結論都是建立在假想之上的假想。[11]因此筆者認為雖然版權產業的發達必然會導致著作權法的立法價值傾向于權利人,即延長著作權保護期,但延長著作權保護期并不必然能夠促進版權產業的發展。

最后考慮到我國著作權立法傳統,我國著作權法首次頒布于1990年,所制定條款基本為《伯爾尼公約》的最低標準條款,其后為了兌現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而進行第一次修訂,可以說我國著作權法的發展進路基本貼合國際公約的發展。[12]但我國著作權法總則第一條就規定: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梢娢覈鳈喾ㄗ鳛閼椃ǖ淖臃?,其根本目的并不是保證作者及其子孫后代的經濟利益,也不是刺激我國版權產業的發展,而是通過制度安排給與公眾一個合理的公共領域來實現創作自由的民主權利。

關于影響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延長的外部因素,正如上文提到,我國雖然緊跟國際公約的保護水平,但TPP協議目前只是在各國部長會議上達成了基本協議,還未正式簽署。而我國與韓國、澳大利亞的自由貿易協定也初步達成共識。一方面TPP協議無法成為像Trips協議那樣輻射面廣泛的條約,我國不必過分急于加入;另外一方面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對TPP協議直接貼上“美國制造”標簽,并聲稱美國將要通過制定TPP的貿易規則來保證美國中產階級的就業,并實現對亞洲貿易規則的主導地位,從延長版權保護期這一規則不難看出其在亞洲的版權擴張戰略??梢奣PP協議的目的就是遏制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優勢地位,我國應當在其未正式實施之前尋找新的貿易增長點。

五、結論

我國正在進行第三次著作權法的修改,筆者認為我國不必急于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理由有三:1.從統計數據來看,我國目前是知識產權大國,但版權貿易逆差嚴重,并不是知識產權強國,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一方面對我國版權產業發展的刺激作用不明,另一方面由于我國是版權進口大國,會使原本可以不受我國保護的外國作品在我國受到保護而引起訴訟。2.從著作權法“利益平衡”原則來看,我國著作權法立法宗旨在于維護合理的公共領域空間,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造成的過度壟斷有侵蝕公共領域之庾。3.目前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還沒有對我國提出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的要求。

當然,隨著科技的發展,大眾獲取作品的方式越來越多,速度越來越快,使得作品復制的成本變低,作者維權的成本變高,在這一背景下延長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值得考慮,但似乎也有更好的辦法,例如提高作品侵權的賠償額度。但科技進步使得社會生活中的每一個個體既可能是作品的創作者也可能是傳播者和消費者,這一過程會使版權創作附加的經濟利益猶如“滾雪球”般成倍增長,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對經濟的刺激呈何種效果?這需要進一步的實證研究??傊?,在目前階段,我國應當順時而動,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應當是我國加入類似TPP協議妥協的結果,而不是我們主動追求的結果。

注釋:

①見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https://ustr.gov/tpp/ 最后訪問日期:2016年1月5日。

②由于作品種類復雜,基于篇幅考慮本文僅討論比例最大的自然人作品。

③由于各國“著作權”與“版權”稱謂不同,本文僅在討論版權產業時用“版權”稱謂代替“著作權”。

④安娜女王法規定:作品的保護期為出版之日起14 年,到期時如果作者尚健在,還可以再延長14 年,即對著作權作品提供最長的保護期為28 年,此后該作品就進入公有領域。

⑤See Lawrence D.Graham&Richard O.Zerbe,Jr.,Economically Efficient Treatment of Computer Software:Reverse Engineering, Protection and Disclosure, 22 Rutgers Computer &Tech.L.J.61(1996)

⑥U.S. Copyright Act, 17 U.S.C. §§ 101 et seq. 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30041 最后訪問日期:2015年12月25日。

⑦The 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and the Fairness In Music Licensing Act of 1998) (Public Law 105-298, 112 Stat. 2827) 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343648 最后訪問日期:2015年12月25日。

⑧See Copyright Industries in the U.S. Economy: The 2014 Report http://www.iipa.com/copyright_us_economy.html 最后訪問日期:2015年12月27日。

⑨此報告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2003 年發布的《以版權為基礎的產業經濟貢獻調查指南》(Guide on Surveying 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the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 為標準,將版權產業分為四個類別 :核心版權產業、部分版權產業、非專用支持性版權產業和相互依賴性版權產業。其中核心版權產業是完全從事創作、制作和制造、表演、廣播、傳播和展覽或銷售和發行作品及其它受保護客體的產業。

⑩2009至2012年數據見趙冰、楊昆、郝麗美,2012 年中國版權產業經濟貢獻調研報告[J],中國出版,2014, 3;2013、2014年數據見中國出版網 http://www.chuban.cc/ 最后訪問日期: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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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國家版權局2009年至2014年版權貿易統計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hannels/6468.html[EB/OL]. 最后訪問日期:2016年1月10日.

[10][美]道格拉斯·諾斯,陳郁等譯.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M] .上海:上海三聯出版,1995.

[11][美]道格拉斯·諾斯,羅伯特·托馬斯.西方世界的興起———新經濟史[M]. 厲以平,蔡磊譯. 北京: 華夏出版社,2009.

[12]羅莉.版權保護期限的是與非[J]. 法學,2005,(11).

責任編輯:陶暉

On the Nonessential Duration Extension of Property Rights in Copyright Law in China— From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Perspective

YAN Yu-ji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Research Center,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430073, China)

Abstract:The dur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is an important concept in enacting and modifying copyright law in many countries. The official summary provisions of TPP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extend the term of property rights in copyright law to 70 years. The United States attempts to implement the strategy of expanding domestic copyright industry via formulating 70 years as the elementary protecting standard in TPP. According to the data of Chinese copyright industry, it is unnecessary to extend the dur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in Chinese copyright law, for China is not yet a powerful country in copyright industry. Therefore, there is still necessity to maintain public field and interest in copyright law in China.

Key words:property rights in a work; the term of copyright; extension; TPP

收稿日期:2016-02-27

作者簡介:嚴郁潔(1993-),女,湖北武漢人,碩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為知識產權法。

中圖分類號:DF52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44X(2016)04-00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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