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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獨立與傳媒監督的關系構建

2016-07-06 08:24謝俊杰
2016年21期
關鍵詞:司法獨立

謝俊杰

摘 要: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化開展,司法獨立得到有效的進步,但是司法獨立和傳媒監督關系仍然存在天然的排斥。如何在新常態下構建兩者之間的良性關系,無論是對司法改革還是依法治國戰略的開展具有重要的影響?;趥髅降奶匦?,應該從傳媒和司法系統兩個方面來構建良性的互動關系,共同推動法治中國的建設。

關鍵詞:司法獨立;傳媒監督;良性構建

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四中全會《決定》的精神,改革和完善我國司法體制,加快建設法治國家的戰略高度,構建司法獨立。如何構建司法獨立是本次司法改革的重點,從轟轟烈烈地改革措施來看,改革措施并沒有過多地觸及司法獨立和傳媒之間的關系。但是事實上,傳媒監督對司法審判產生很大的影響,一方面,傳媒輿論作為言論自由的表達方式,在關注案件進展、促進案件公正透明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我國當前的社會轉型期,各種利益分化重組,一些矛盾對立沖突,公民表達自由的權利更加彌足珍貴。雖然一些情緒化的觀點可能對社會的主流價值具有沖擊,但自由表達所煥發的乃是社會的活力,而非暴力①.另一方面,由于我國法律還缺少專門的“新聞法”,以及新聞工作者自身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的問題,傳媒監督會出現一些誤導,甚至會出現“輿論審判”等現象。

一、司法獨立和傳媒監督之矛盾性

司法獨立,又稱審判獨立,孟德斯鴻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說:“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②意味著傳媒監督對司法獨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司法獨立和傳媒監督的矛盾性:

第一,司法獨立所需的“隔音空間”與傳媒自由的行使。新聞傳媒是公民行使憲法上言論自由的體現,有其合法性和正當性。新聞輿論監督是民主的體現和保障,是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的,對審判活動的監督也是必要的。然而,法官審理案件必須保持獨立性,不受新聞媒體的影響或干涉,這是法治的體現。司法審判需要的是一個“隔音空間”,審判需要的是法官遵循法律公平公正地判決,而不是受傳媒輿論左右。

第二,傳媒輿論的非理性與司法判決的正確性。如果缺乏規范的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司法活動反而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首先,輿論不代表正確的觀點,它更多地是一種多數人的觀點。有的新聞媒體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活動的基本程序,對法院未終審的案件隨意發表評論,引導社會輿論,給法院的公正審判帶來了壓力和影響。有的新聞記者沒有擺正輿論監督者的位置,往往有意無意地站到一方當事人立場上去,發表片面觀點。其次,媒體輿論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新聞自由干涉司法獨立,以道德評判取代司法審判。

二、司法改革下協調司法獨立與傳媒監督關系構想

由于新聞傳媒的特殊性,對新聞傳媒的立法規范經歷了30多年仍未出臺,在沒有立法規范的新聞傳媒依舊有可能產生“輿論審判”,對司法獨立造成沖擊。盡管現實如此,但不意味著現在無所作為。因此,在目前已經為司法獨立進行改革,司法獨立問題有了很大的解決的背景下,如何重新定位司法獨立和傳媒監督,在沖突中整合最佳的點,不僅讓媒體發揮自己的監督作用,而且不妨礙司法獨立?那么,筆者試圖從以下角度去構想兩者之間的關系:

(一)加大新聞傳媒正確監督司法的力度,打造互聯網+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新聞媒體對司法的監督也應當打造互聯網+時代。在司法改革下,應該加大新聞媒體的監督力度,不僅監督司法改革的進展和司法腐敗問題,也有利于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媒體的社會角色是大眾傳播工具,傳媒如果以正確的方式介入司法,就會形成正確的輿論引導,在運用互聯網的信息傳播,更加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對構建法治社會的促進作用。那么,新聞媒體如何正確的介入司法的監督呢?筆者認為:首先,新聞媒體在庭審前對案件的報道應力求客觀公正,避免主觀傾向或妄加評論。新聞媒體本來就不具有也不應當具備處理社會糾紛、解決社會矛盾的裁判功能。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客觀的報道真事的案情,發揮本有的傳媒作用。其次,加強傳媒機構的行政性管理和提高新聞記者素質的同時,最重要的是加強媒體記者的行業自律,借用庫爾·勒溫的話說,“傳媒必須通過自律當好信源與受眾之間的‘守門人”。③眾傳媒在案件報道中要明確自己是中立的把關人,把那些不適合報道的信息過濾出來,簡單來說,雖然司法審判應當公開透明,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對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審判以及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等不應該透露的信息,法律明文規定是禁止公開。傳媒在對司法案件報道時,既不應該站在司法部門的對立面,也不應該站在公眾的對立面,而是應該站在爭辯雙方之間,在公眾與司法部門之間發揮聯絡員的功能,做不偏不倚的觀察者。

(二)堅決排除司法審判中傳媒輿論的干涉

就目前從司法改革的措施上看,改革措施已經明確從財政、人員分配、上下院之間關系等措施去確保司法獨立。在處理司法與傳媒之間的關系,筆者認為司法審判中無論在什么時候都要打造一個“隔音空間”拒絕傳媒輿論的引導和干涉。司法是救濟的最后一條防線,因此司法審判必須做到公平公正,司法審判不是以前以多數人投票或多數人意愿來決定有罪之人的罪行,這樣是褻瀆法律、法治的神靈?!耙淮尾还膶徟?,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雹芤虼?,傳媒監督司法的問題上,我們不應該拒絕沒理由拒絕新聞媒體合理的報道,唯一應該的是司法內部,法官心中始終遵循法律的公平公正。與其說法律是無情的不如說法律是公正的,在改革后司法體制上,程序的公正也得到一定的改革,所以,司法審判中排除傳媒輿論的干涉,更加有利于傳播法治的精神。

(三)司法系統切實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合作,積極探索與媒體建立良性互動關系

在新常態下,司法與媒體的關系也有一定的創新。盡管新聞媒體和司法獨立具有天然般的排斥,但是可以積極探索兩者之間的平衡點。一方面,法官不要畏懼面對媒體,認真公平公正地判決每一個案件,接受媒體采訪,客觀地說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以及判決依據。當然,面對新聞媒體的錯誤輿論引導,司法系統應該敢于站出來指正錯誤,維護司法的權威和法律的正義。另一方面,司法允許新聞媒體進行監督和報道,那么媒體就不能以輿論監督為由干預司法工作的正常進行,導致不正確的輿論。只要雙方在尊重公眾知情權,維護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以及服務國家和人民的基本工作方向保持一致,新聞輿論監督和法院審判獨立之間就能找到契合點和平衡點,傳媒與司法就能形成合力、共創“雙贏”,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揮前所未有的積極作用。

(作者單位:廣州大學)

注解:

① 衛方.司法與傳媒三題沖,法學研究(北京)1998年第6期。

② [法]孟德斯雞.論法的精神(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6頁

③ 庫爾·勒溫.20世紀心理學通覽.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7月

④ 習近平在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說明講話

參考文獻:

[1] 衛方.司法與傳媒[J],法學研究(北京)1998(6).

[2] [法]孟德斯雞.論法的精神(上)[M],商務印書館1961.第156頁.

[3] 庫爾·勒溫.20世紀心理學通覽[M].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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