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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親子關系的維系看家事法的改革

2016-07-30 19:32周民
博覽群書·教育 2016年5期
關鍵詞:親子關系

周民

摘 要:本文從家事法的本質屬性出發,對家事法的根源進行了探討。在介紹當代家事糾紛解決觀念變遷的基礎上,提出了幾個家事法改革的可行性建議,為推動我國家事法改革提供一些新思路。

關鍵詞:家事法;親子關系;糾紛解決機制

一、家事法的本質

第一,家事法主要解決的是什么問題。有的學者認為,家事法是調整以婚姻家庭關系為基礎所涉及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糾紛,例如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這種觀點對家事糾紛的外在表現形式進行了很好的概括,但是并沒有將家事法解決的根本內容體現出來。對此,我認為家事法很大程度上是對夫妻損失的分配。夫妻雙方一旦離婚,曾經的家庭一分為二。在財產方面,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的財產數額都將減少,少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享有的財產數額。在孩子撫養方面,一方當事人陪伴孩子的時間將被縮減,少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擁有的時間。正如一句話所說:“離婚沒有贏家?!?/p>

第二,家事法及相關糾紛解決機制設立的思想基礎是什么?是為了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糾紛?還是為了結束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目前,法治較為先進的幾個國家認為,家事法及相關糾紛解決機制所關注的核心問題是把夫妻之前的配偶矛盾與其持續性的父母角色區分開來。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可以通過離婚而結束,但是父母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系是持續的、永久存在的。

二、家事法相關理念的轉變

1.自律與他律的并重。早期,對于家事糾紛調解內容的認定上存在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即便是家事調解,其合意應通過法院的裁判來認定。另一種觀點認為,調解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之間的合意,以合意為準。第一種觀點中,法院的過度干預與家事糾紛的隱私性相矛盾,不可取。第二種觀點,雖然充分發揮當事人自由意志,讓糾紛的解決辦法得到雙方的認可。但是,有的時候,一味的聽從當事人之間所達成的合意,強調自律的自治性、靈活性,反而會給法益造成侵害,導致調解制度趨于虛無化、形式化。 因而,當前在家事法領域,許多國家都將調解模式都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并將調解視為撫養糾紛解決的主導程序,將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與法律規范相結合。

2.孩子撫養責任分配的多元化。傳統觀念中,法院對孩子撫養的問題常采用較為簡單的處理方式,即一方擁有監護權,另一方擁有探望權。在做出判決之前,法院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對父母的情況進行調查、評估,然后從中選擇出一位相對更優的當事人作為監護人。這種糾紛解決模式較為僵硬,且主要依賴法官的調查判斷。但在實踐中,法官能調查范圍有限,而影響判斷的因素很多。如果調查不足夠充分的話,在某種程度上,這種判斷帶有一定“賭博”的性質。目前,這種傳統做法有所改變。只要符合一定條件,法官可以從沒有監護權父母的有限參與,到雙方共同撫養共同參與之間權衡選擇。同時,父母之間的責任分配也更加多元化。法院可以結合父母的情況、孩子的需要,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自由裁量,做出因地制宜的判斷、選擇。

3.“符合孩子最大利益”的觀念的革新。傳統觀念中,法院對孩子最大利益原則的判斷主要源于對父母雙方的狀況的評估。一般情況下,除非監護人一方發生重大的變故,該判決一經做出將難以改變。而這種通過一次性判決的方式決定孩子之后的監護人,并不能真正的滿足對“孩子最大利益”的追求。因而,人們開始認為,應減少父母的矛盾沖突,讓雙方都參與到孩子的撫養過程中來,共同成為孩子的監護人。父母共同監護并不要求每一方父母與子女待在一起的時間完全相等,也不要求子女在每一方父母之間輪流生活。而是希望父母雙方在撫養子女的過程中共享探望子女的權利,共同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

4.調解目的是解決父母當前的糾紛。傳統的調解目的是希望通過調解能夠將所有問題長期的解決。雖然這種觀點是美好的,卻不切實際。部分法院因為一些案件數量、結案時間、當事人等方面的壓力,對于調解的效果并不是很上心,尚會抱著只要案件能夠解決就好的心態來辦案。我們怎么能期望短期的調解可以一下子就解決長期積壓的問題呢?夫妻關系從好變到壞容易,而從壞修復到好確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所以,對于糾紛的調解,應當先解決雙方當下的問題,之后產生的糾紛之后再調解。對此,可以將家事糾紛解決機制與社區向結合。將調解的范圍擴大,不僅包括當下正在解決離婚糾紛的人,還可以涵蓋尚未離婚但是夫妻雙方存在糾紛的人,以及夫妻離異之后又發生糾紛的。并且,往往糾紛解決機制介入的時間越早,收到的效果越好,付出的成本越低。

三、糾紛解決方法的暢想

目前,不同的國家在處理家事糾紛的問題上各有特色。但是,大多數國家在設立家事糾紛解決機制的時候,都遵循維護孩子最大利益原則,以及追求在糾紛調解的過程中應盡量化解當事人雙方的對抗程度。目前,各國常見的糾紛解決制度有:制定專門的家事訴訟程序法、設立獨立的家事審判特別程序、建立專業的咨詢和輔導機構、建立家事調解員的資格認證制度與培訓制度等。

除此之外,還有以下兩個措施也能幫助家庭關系的恢復,解決糾紛。

1.家事法院與社區機構的有機結合。雖然,家事法院是解決糾紛的主要場所,但是法院的人力物力有限,如果將所有的家事糾紛都移送到法院,是不切實際的想法。而且,有時候,夫妻雙方鬧離婚只是一時的沖動,家庭關系出現了問題,而不是法律方面遇到了困難。這時,只需要相對專業的人士提供一些幫助即可解決。因而,在社區、基層鄉鎮(街道)內設立專門的糾紛解決機構不僅能及時的解決糾紛,也能節約司法資源。

2.弱化法律中“監護權”的使用。弱化法律中“監護權的使用是指考慮用“父母責任”、“撫養責任”等詞來代替“監護權”。有監護權就有與之應的探望權,如上所述,這種非此即彼的做法與現在所倡導的父母“共同撫養”相違背。不能因為夫妻雙方離婚以后,主要照顧孩子的一方就限制或者禁止另一方與孩子的來往,夫妻雙方都應承擔照顧孩子的責任。在美國,為了避免父母的一方承擔主要責任,而另外一方淪落為孩成長中探望者,將監護權一詞改為“養育子女計劃”。該計劃包括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一年中指定的期間內居住在父親(或母親)的住所、節日、家庭成員的生日、假期和其他特別時刻的安排。而英國,在《1989年兒童法》中,用居住令、交往令等來替代之前的監護權、探望權等??梢钥闯?,現在的各國的趨勢是逐漸廢除“監護權”一詞的適用??偠灾?,婚姻可以解除,雙親可以分手,但親子關系永久存。

參考文獻:

[1]湯鳴.澳大利亞家事調解制度:問題與借鑒[J].法律適用,2010(10).

[2]徐萬鵬,劉芳,喻玫.試論我國法院調解制度的重構[J]. 河北法學. 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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