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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無罪推定的法理基礎

2016-10-14 22:37董青
科學與財富 2016年28期
關鍵詞:法理人權原則

董青

摘 要:無罪推定原則被公認為現代刑事訴訟程序的基石,是現代各國廣泛承認的刑事訴訟原則,并為一系列國際法文件所確認。我國在刑事立法中雖對無罪推定原則有所體現,但尚未建立完全的無罪推定原則。本文試圖以無罪推定原則的法理基礎為視角,就無罪推定原則做一淺顯研究,以期達到拋磚引玉的目的。

關鍵詞:無罪推定 原則 法理 人權

所謂的無罪推定,就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未經過司法程序的最終判決之前,都應被視為是無罪的人。無罪推定存在的意義,在于保護被列為犯罪嫌疑對象的人,保障其合法權益。無論其是否真的有罪,“在被法庭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這也是在權利本位的法治環境中所必須體現的。西方國家提出的無罪推定原則的法理基礎主要基于以下三個方面。

1 權力分立觀點

現代國家及其政府組織的存在目的,都是為了保障國民的權利,因此為了防止權力集中進而侵害國民權利,逐漸發展形成權力分立體系。雖權力集中才能有效率的運作,然而權力必然會使人腐敗,必須監督制衡才能維持健全運作,這也是歷史的經驗。權力分立的目的有二:一是追求效率。設立不同政府部門進行事務分工,提高政府機能。二是避免專權暴政,保障人民自由。政府權力分散,專權機會減少,人民的自由因而獲得保障。權力分立的根本目標是透過權力的區分、制衡以達到防止權力濫用,保障人權之目的。

在日本,橫川敏雄法官在1957年4 月發表的《刑事裁判官的使命與任務》一文中指出,刑事法庭法官的行為指針真的是“法秩序的維持”嗎?如果是這樣,會有下列疑點,其一,所謂“法秩序的維待”,實際上是側重實體法而輕視程序法;其二,強調“法秩序的維持”,可能陷于空泛的“國家秩序”或“社會秩序”的維持;其三:法官強調“法秩序的維持”時,容易忽略其與司法警察、檢察官的使命有何“質”的不同。由實踐的角度,特別在討論“法官意識”問題的角度上,刑事法庭法官最重大的使命是“人權保障”。法官要立于所謂“基于憲法的理念,人人在憲法的范圍內享有基本人權,同時經營有秩序的社會生活”的民主國家的理念上,明白憲法對法官的期待,是“基本人權的保障”。刑事法庭法官要立于“嚴正批判國家權力機構及其活動”的特殊立場上,這是司法獨立的根本論,同時也象征著司法存在著抑制的機能。刑事法庭法官不能以在實體法上并沒有錯誤而感到自豪,而要嚴格落實“對有刑訊逼供的供述,絕對不能采為證據”,“有懷疑時對被告有利”,“在上訴審只要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判決必定撤銷”等原則。即使案情復雜,一時間遇到混亂的情形,法官也要采取毅然決然的態度。目前,并沒有防止因過分偵查而侵害人權的有效方法,作為法官一定要做到不擔心“真犯人是否逃逸”,“社會秩序會不會混亂”。法官依據憲法與法律裁判,就刑事案件而言,法官固然要依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裁判,以實現刑法所欲實現的社會正義,但應該站在憲法所期待法官制衡行政權的立場而為。無罪推定原則亦是基于上述權力分立保障人權的思想推演發展而生的。

2 寧縱勿枉的思維

各國刑事司法皆會面臨錯判及錯放的抉擇,所謂錯判即指“寧枉勿縱”,強調社會秩序的控制;而錯放則意味著“寧縱勿枉”,強調無辜被告的權利保障。為何寧縱勿枉的思維被選擇,這涉及一個簡單的邏輯推論,錯放,通常只是一個錯誤,代表著有罪的人未受制裁;而錯判,很多情況下是兩個錯誤,即同時把應受處罰的人放出去而使另一個無辜者進入監牢 。換言之,確立這種“寧可誤放千夫,不可枉殺一人”的信念,對所有人都有好處,因為歷史經驗已經證明,如果某一個人受到非法監禁,卻慘遭無視,那么每一個人都可能有此命運。這從正義的層面而論,“處罰一位無辜者可能會受到強烈的抨擊,相對的,十位有罪者被判無罪的情形下,反而受到非難的程度可能會較預期的輕微”;因此,該無罪推定的法理,有其不容受到否定的存在價值。依據該法理的解釋,無罪者被判有罪的例子即使很少,然而一旦有判決上的過失發生時,由裁判的正義面而論,是屬于無法作出圓滿解釋的重大過失。也是基于這種思維,世界上多數法治國家,皆會強調刑事被告應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

執法、司法實踐是相當復雜而精密的人類活動,那種認為只要能夠記住法律條文就可以擔當司法重任的論調是極其膚淺的。除了控、辯、審等主觀因素,導致錯案的原因其實非常復雜。陰差陽錯的巧合、科學鑒定的偏差、模棱兩可的證詞,都可能引發錯案,必須承認,從事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是離不開一定水準的法律素養的。面對那些放縱壞人、冤枉好人的案例,人們常常要譴責司法人員責任心不強,殊不知這種責任意識是只能建立在對法治精神的信仰和對法律知識的素養之上的。作為一個司法人員,無論是在偵破、起訴或判決一起案件,都應當把程序公正放在首位,對疑案處理的價值取向宜“寧縱勿枉”??赡芤粫r放縱真正的罪犯,但不會冤枉無辜,事后易于糾正“縱”,社會總體損失和司法機關總體的責任風險相對小。

3 訴訟目的多元化

自古至今,刑事訴訟制度仍然在不斷的演進及發展過程中。不過,如果由歷史發展的角度切入,觀察近代刑事訴訟與過去專制時代的刑事審判的差別,可獲得一些線索,以了解近代刑事審判所要追求的目的及方向。近代刑事訴訟所追求的,在于迅速而正確發現真實的同時,又能兼顧程序的公正及正當。翻開西方國家幾本具代表性的刑事訴訟法教科書的有關敘述,亦可得到印證。例如,在美國一般認為確立當事人進行原則、控訴原則、使錯誤的有罪判決最小化、盡量減輕被告的程序負擔、實行非法律人的參與訴訟、維護個人的尊嚴、維持公正性以及實現法的公平執行等八個項目是其刑事訴訟的基本目標;而在日本,如何保護被告人權的同時,又能發現事實真相,被認為是刑事訴訟法的首要政策理論,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一條更直接揭示,刑事訴訟法是以兼顧維護公共福祉及保障基本人權的同時,闡明案件的真相,正確而迅速的適用實現刑罰法律為目的。

觀察刑事訴訟的歷史發展可以發現,現代刑事訴訟法的指導精神,應為人權保障的思想,而且各訴訟目之間亦有層次(優先順序)之別,不論是當事人主義或是職權主義,程序正當性具有優先指導的作用。也就是“發現真相”這個古老的刑事訴訟目的,隨著法治思想及人權思想的發展,逐漸受到規范。特別是證據規則的確定,更使得“發現真相”必須建立在合法的正當證據的證明之上。因此,對于現代刑事訴訟之目的,是基于人權保障下,以正當程序發現真相。

由于人權保障理念的蓬勃發展,以及對于集權主義下“嫌疑刑罰”的反對,在刑事司法上確立了“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也就是在刑事司法上,若不能明確證明犯罪事實成立,則須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認定。此一原則的確立,更使得刑事訴訟的指導原則,是在對于基本權利做全面性完整的保障。我國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已有12年,西方國家基于保障人權的無罪推定原則,對于我國目前的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田口守一:《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3]陳瑞華:《程序正義理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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